现代司法理念与效率/曾建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6:02   浏览:80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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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效率

作者单位: 江西省吉水法院 曾建莉


(一)效率与司法效率的含义
按照通常的理解,效率意指单位时间里完成的工作量。因此,如果工作是计时的,则在每个时间单元里完成的工作件数越多越有效率;如果是计件的,则完成每件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越少越有效率(2)。这样一种对效率的理解,提示了在时间投入和数量产出之间的比率关系,把它运用于对司法活动的效率评价,则是:在单位时间里裁判的案件越多,或者裁判每个案件所用的时间越少,表明效率越高,反之说明效率低。
不过,对效率的常识性理解尽管简明直观,却不够准确,从而容易让人起疑,从根本上说,效率确实涉及的是一种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关系,但是,投入不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还包括人力,物力,才力等各种费用的 投入,产出也不只是一个数量的问题,还有一个质量优劣高低的问题。如果我们把各种费用的因素以及质量的因素纳入效率思考的范围,则会出现一种复杂的图象,即时间短、数量多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效率高。实际情况可能是,时间花得虽少,费用却很大;数量虽然可观,质量却一塌糊涂,因而同样没有效率可言。将这样一种对效率的理解引入对司法活动的效率评价,则对以下几种情况都可以视为正效率的表现:
(1) 减少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
(2) 减少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
(3) 同样的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
(4) 同样的时间或费用投入,提高司法产品的质量。
应该指出的是,以上所说的司法效率的情况,是在法院既定资源状况不变的情况下说的,是法院通过内部改革、挖潜来实现的,从中国的实际和今后的发展看,法院无疑应该获得更多的外部资源投入。只有在加大投入的同时,提高司法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才有可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当然,资源永远是短缺的,即使法院获得了更多的投入,也不得不考虑司法的效率问题,考虑如何更有效地利用好有限的资源问题。
(二)追求有效率的司法公正
公正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体现。“迟来的公正就是不公正”。这句古老的名谚充分说明诉讼效率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罗曼·罗兰曾说:“如果你有一根手指夹到法庭这个鬼机关里去了,那就连胳膊也要再见啦!赶快砍掉胳膊,不要迟疑,要是你不想整个身体都陷进去的话(3)。” 传统司法的恐怖有一半来自诉讼的久拖不决。列宁曾经这样批评司法中的官僚主义:案件的久拖不决,实质上是使貌似公正的判决变成一场骗局(4)。 诉讼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得到惩处,使争议得到解决,如果诉讼不讲求速度和有效性,必将使犯罪得到放纵、使社会发展陷于停顿,这将从根本上背离诉讼的目的。在案件数量和法官人数不变的前提下,诉讼效率与程序繁简、审限长短、诉讼期间、审判方式、法官敬业精神等均有密切关系,通过精心设计程序可以在其他要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效率。
  同时,公正的程序还必须符合效益原则。效益是投入和产出的比率。具体到程序法中,效益原则要求以最少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收益或效果。国家设立司法机关、投入人力、物力、财力调处矛盾、解决纠纷,虽非交易行为,但尽量减少投入、扩大产出的经济学原理仍然可以适用。诉讼周期、诉讼费用、诉讼程序的繁简、裁判结果的公正率等等,事关诉讼成本,都可能影响诉讼效益;而通过解决纠纷带来社会秩序的稳定、国家法律尊严和法治信仰的确立、社会公正的实现与伸张、被害人心理的安抚和平息、对纠纷的预防和抑制等等,虽然不能直接用金钱来衡量,但它们之于国计民生,地位之重要远甚金钱,这些加上通过“定分止争”带来社会资源的加速流转和最大利用、通过诉讼挽回的经济损失,构成诉讼产出,应当在诉讼中谋求最大值。公正的程序应该同时是投入少而产出高的程序。
我国目前在程序公正和效率建设上应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笔者认为原因在于:1、公正是比效率更重要的价值。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它的公正性。2、相对来说,我国更欠缺程序公正的观念。
(三)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提高司法效率
1、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只有对法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法官才会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要继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着力在解决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上下功夫,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确保在审判活动中,依法正确的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公正高效地审判好每一起案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2、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因为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在办案过程中,才能严守审限规定或在审限内有能力缩短诉讼周期,在最短的时间内,公正有效地审结每一起案件。所以要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培训,通过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尽快培养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相关学科知识丰富、司法业务纯熟、司法技能高超的专家型法官。又因法官的学历教育只是法官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一个初级阶段。一个人纵然受过良好而完整的法学教育,如果没有相当的司法实践经验,那么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证据的判断以及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言词的鉴别等,就不可能做到得心应手,甚至可能出现法庭被当事人或律师所把持,法官被牵着鼻子走的情形。所以,法官在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还应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要苦练基本功,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丰富自己的实践能力。只有具备了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完美结合的法官,走进司法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才不是一句空话。只有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了,整个司法体制才能呈现良性循环状态。
 3、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每种职业都有它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从不同侧面影响着社会生活,其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内涵也不尽相同。从渊源上追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源于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中“品行良好(good behavior)”这一短语。其影响延续至今,它也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品行良好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并衍生出其他具体规范。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职业的特殊性,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5)。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要求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偏袒一方,歧视另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是社会的精英,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完全可以理解为职务中的良好品行)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这是法官职业对其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标准》,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准则”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4、培养现代司法理念要进一步实现审判方式改革
〈1〉积极探索审判专业化分工,构建在民事审判格局后,根据完善、调整、优化、提高的原则,按涉案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全院设置专业审判庭,然后在各专业审判庭内按受案类型将庭内审判资源再一次分工细化,设立专门处理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努力培养专家型法官。
〈2〉大力推行简易案件速裁方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不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不得因主观原因拖延办案,造成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3〉继续深化审判长选任制的成果,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继续还权于审判长和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主要进行全局性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上不再研究个案的审理,促进审判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最近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逐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力度,去年7月更明确提出了建设职业化法官队伍的目标,可以说这是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为此,最高法院相继制定了一些颇有实际意义的举措,全国各级法院也都积极地根据各地情况予以实施。但是,由于体制和司法环境的影响,使相当一部分法官在判案时忽略法律依据或是在案件环境和背景的影响下解释适用法律。但如果每个法官都有明确坚定的职业观念,这种情况可能会减少到最低限度。应该使每个法官具备角色意识,明白自己是法官而不是官员,明白自己服从法律就像士兵服从命令一样是天职;明白自己的所有司法行为都是代表社会和国家,而不是任何政府或党派。法院讲政治,最大的政治就是培养教育法官树立明确和坚定的职业观念。

注释:(1)参见李海涛著:《公正与效率》,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12页。
(2)张志铭主编:《用效率阐释公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25页。
(3)参见范愉:《小额诉讼无法逃避公正与效率之实现》。
(4)刘基业主编:《当前审判工作中司法理念的创新》,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5页。
(5)参见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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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开拓党建工作新领域 ---关于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李 彦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我区各类私营企业迅速发展,并焕发出勃勃生机。目前,我区各类私营企业占全区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八以上,创造的工业产值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上缴税收占全区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左右。随之而来的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党建新领域,对邗江的经济格局来说,意义更为重大。暑期,我们采取个别走访和集中座谈等形式,就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并形成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所见所闻,使我们深切感受到,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和加强党的工作,不仅是私营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党在新形势下的阶级基础,群众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需要 ,私营企业党建大有作为。
一、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基本做法
首先是思想逐步统一,认识逐步到位,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氛围初步形成。区委、各镇党委及多数私营企业把加强这一领域的党建工作逐步摆上重要位置,提上议事时程。私营企业中要求建党组织的呼声比较高,在我区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中,有的听说同行有建党组织的,自已也积级要求建立;有的由于新聘用党员职工组织关系转不过来,新聘预备党员职工不能如期转正而非常着急;一些私营企业摊子大了,员工多了,管理需要规范,思想工作需要跟上,业主希望建立党组织,以求助其健康发展。目前,全区私营企业已建立党组织525个,其中党总支43个,党支部482个,全区私营企业中党员总数已达6000多名。从总体上看,这几年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基层党的工作领域不断拓展
其次,逐步探索出了一些党组织设置,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办法。各镇党委,私营企业因企制宜,积级稳妥地解决好党组织的设置问题。党组织的设置一般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是单独组建。这是企业党组织设置的首选方式。按党章规定有3名以上党员,党员构成合理,有合适的支部书记人选,企业有一定规模,产品和市场生产稳定期,都积级独立组建党组织。如:杭集镇三笑集团,瓜洲镇的远洋船用电缆厂等都单独建立了支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二是联合组建。规模小,党员人数偏少的企业,本着便于联系和管理的原则,与同行业或地域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党支部,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党小组,如:杭集镇,红桥镇等党委成立民营企业总支部,下设若干企业的党小组;三是关系挂靠。对那些仅有个别党员的企业,将组织关系挂靠到镇企管站等。四是派驻党建特派员。对党员人数极少或没有党员的企业,由镇党委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有责任心和较强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干部担任党建特派员进驻企业,帮助指导企业开展党建工作。目前,我区已向1200多家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企业派驻了800多名党建指导员和特派员,效果良好。另外,还有组建临时党支部,属地管理等形式。通过采取以上形式措施,逐步减少、消除了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中的空白点、盲点。在党员教育管理方面,大部分建立了党组织的私营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私营企业,基本沿袭了以前的教育模式,组织生活基本能正常开展,定时对党员进行理论,时事政治,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他们懂得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私营企业工作也是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
第三,在私营企业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一定发挥。一是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业主和职工中积极做好团结、教育,引导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影响力;二是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出谋献策,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大部分组织生活都是围绕企业发展,为决策层担供合理化建议展开的;三是积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既注重协调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之间的内部关系,关心和保障企业职工利益,又注重协调厂地,企业与有关部门纠纷等外部联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很多企业主反映,建立党组织以后,与各部门更好沟通了,企业发展更顺了;四是多种形式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如:有的企业设立党员示范岗,有的企业开展“党员身无次品”活动,有的企业开展党员与失学儿童结队帮扶等活动。
第四,一批优秀分子被吸收入党,党员队伍结构有所改善。据调查,各镇近几年来,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中发展新党员的迅速、比例都有所上升。方巷镇从98年以来,在私营企业中培养党员35名,其中,12名是私营业主。这批新党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活跃,敢闯敢干,年纪轻,有文化,拥有技术专长,善于经营管理,他们正成为私营企业的领导骨干。
二、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我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较苏南发达地区相比,与我区私营企业经济发展速度相比,党建工作仍很滞后,主要存在着“四难”。
组织建立难。我区实际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比例仍较小。党组织建立难,原因有三:一是少数主管部门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为私营企业党员数量少,党的力量薄弱,建不建党组织关系不大。加之情况复杂,党建工作难开展,“不愿作为”,“不敢作为”的思想较突出,没有真正看到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为数不少的私营企业主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经济,轻党建”,“重建厂,轻建党”思想,部分业主认为建党组织“没必要”或“可有可无”。没有看到开展党建工作,对企业凝聚人心,改善管理,树立形象,促进发展的作用,有的甚至担心党组织要“分权”,“争权”、“夺权”,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同时,担心增加管理人员,加大经营成本,开展党的活动会挤占时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建立党组织不支持,甚至反感,排斥;三是有的乡镇私营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未及时理顺,存在多种“条块混合”管理模式,存在“有组织无上级”这种不正常现象,使党组织建立受到影响。
活动开展难。实际上,目前,我区私营企业中党的活动能正常开展的只在少数。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建立了党组织,但“有组织,无活动或少活动”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些业主因害怕影响生产经营,要求党的活动少安排,还有些业主认为开展党建活动,不但不会创造经济效益,反而增加企业负担,尤其是那些不景气的企业,不仅不主动开展党建活动,对上级布置的基本任务也采取明“推”暗“顶”,不提供活动经费和场地,加上企业管理体制的因素也直接影响了党建活动的正常发展。同时,有的私营企业虽然活动开展了,但没有坚持“为党员所欢迎”的原则,大部分党组织生活还停滞在开开会,读读报的层面上,形式单一,内容枯燥,党员自身对开展活动也没有兴趣。
作用发挥难。调查中,我们发现,党组织在私营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到底是什么?主管部门的党务工作者、私营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都说不太清楚,很难确定。要说是战斗保垒和政治核心作用,但私营企业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业主支配企业的一切,党组织若真正履行职责后会引起业主不满;要说是“保证监督”作用,党组织努力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目标任务的实现,监督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一些党员存在着“雇佣”思想,认为受雇于人必受制于人,党员包括党组织负责人随时有被“炒鱿鱼”的可能,有作为风险大,满足于只要能打工挣钱,养家糊口。既使业主本身是党员,又兼任党组织负责人的私营企业中,党组织发挥作用也有难度。一方面,上级党组织对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未能及时有效指导,党务干部没有得到业务培训,使其对自身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不清楚,不能有效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加强党员地教育、管理、服务,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甚至感到束手无策;另一方面,一些从业党员对如何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找不准结合点,存在着不知道怎么发挥的问题,加之一些党员自身能力、素质不高,不想发挥和不能发挥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队伍稳定难。私营企业中党员流动性较大,组织关系较分散。组织关系有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的,有在原住地和原单位的,有在自已“口袋里”的等等。情况不一而足。组织关系“挂空”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党员担心影响自身利益,根本不愿暴露身份,长期游离于组织之外,难以使其纳入到党组织有效管理和监督之中,从总体来看,一些私营企业党组织没有开展有效活动,缺乏吸引力,党员发展工作比较薄弱,党员队伍发展壮大缓慢,难以稳定。
三、开展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对策思考
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想和“5。31”讲话精神,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做好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紧迫感。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不应排斥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而对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我区建设实际来看,大批新型经济组织,非公有制企业的不断涌现,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党的组织及时建起来,站起来,代表他们发展,促进他们发展,要鼓励、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就应切实加强企业的党建工作,积极主动地占领这块阵地。如果认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无关紧要,无关大局,行动上无所适从,就会丢掉私营企业党建这块阵地。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建党思想,用改革的精神及时研究和解决党建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只有思想认识的统一和提高,才能使得我们可以更加理直气壮地去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必须明确私营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私营企业党组织要执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在广大职工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与促进企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引导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要把关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私营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影响力,为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3、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不断探索私营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抓住私营经济的特点来开展私营企业党建工作,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把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作为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建工作更好地为生产经营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二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融合、落实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把广大职工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增强党组织凝聚力。三要扎实有效地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由于私营企业环境特殊,私营企业党员比较容易产生组织观念淡薄、雇佣思想或拜金主义,因此,要对他们进党员标准、组织纪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塑造好党员形象,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做“三个代表”的忠实实践者。四要有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党组织的活动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开展党组织活动,要有利于企业中心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职工队伍思想的稳定和健康,有利于解决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党组织活动方式要主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相对集中与分散活动相结合,使之真正为党员和广大职工所欢迎,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所理解和支持。同时,还要注意调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要选准配强党建工作主要负责人。调研中我们发现,要搞好私营企业的党建工作,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选配非常关键。实践证明,党组织负责人选得好,党建工作抓得就好,否则相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有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理论水平;要有协调监督能力,善于协调各种关系,懂法、守法,能够维护职工、业主和国家三者的合法权益;要严以律己,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主管部门还要加强他们的业务培训。
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是一个新领域,我们一定要以“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提高认识,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探索加强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党与在私营企业中劳动的广大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在新形势下执政的群众基础,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5]9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近年来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公路、乡公路及通行政村的公路。

县公路是指连接县城和主要乡镇、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纳入全市养护考核范围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连接县市区内较重要的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外界经济、文化、行政沟通交流服务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县、乡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养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管理、调配省交通厅下达的县公路养护补助、市财政预算补助和拖拉机养路费养护补助,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审批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技术方案,依据工程数量,验收工程质量,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补助;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公路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县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确保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县、乡设置养护机构,配备养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管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做好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三)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县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四)督促、检查、指导乡村公路养护;

(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六)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工作,确保公路的畅通;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县公路养护资金标准每年为7000元/公里。

(一)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2000元的养护资金;

(三)在拖拉机养路费县市区留成部分中,安排每公里1000元的养护资金;

(四)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五)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每年为4000元/公里。

(一)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三)乡村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以上所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乡村公路路基及砂土路的养护资金,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

第十一条县公路的养护经费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各级财政每年3月底前将以上确定的养护资金划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养护专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定。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均实行专业队伍养护。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资金的情况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对质量进行监督。乡村公路的路基及砂土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招标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砂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具体组织形式和用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绿化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由沿线乡、镇、村委按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路面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二十一条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公路10米、乡公路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