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黑名单”上的行贿人诉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8 18:04:24   浏览:8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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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黑名单”上的行贿人诉权

  杨涛


记者从宁波市检察院获悉,宁波市行贿人资料库的人数已达200多人,情节严重恶劣、被列入黑名单的行贿人,将成为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对象。据了解,全市性的行贿人资料库已经于2003年6月建成,到目前为止,库内行贿人数已增至200多人,主要为建筑、医药等领域有行贿记录的行贿人。入选黑名单者将收到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也可以申诉复议或听证。其中,已被列入黑名单的浙江某建筑集团公司宁波分公司等二家建筑企业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复议申请。(《现代金报》8月21日)
上行贿人黑名单的自然不是一件好事情,而且还可能给他们在法律上、经济上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带来相当不利的后果。这些公民和法人今后在一定时期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比如进行各种工程投标中就会被限制准入的资格,从而因此丧失本应当获取的经济利益。可以说,上行贿人黑名单是剥夺公民和法人权利的一种法律措施。当然,检察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也完全有可能因为种种主客观因素致使权力行使不当从而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理,公民和法人对于检察机关不当行使权力错误地将他们列入行贿人黑名单从而造成自身权利被侵害的行为,当然有权要求救济。我们注意到宁波市检察机关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同时,也做到了对当事人公开,书面通知入选黑名单者,并且还允许入选黑名单者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从最大程度上去实现公正,这是值得可取的。但是,笔者认为,这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无论申诉复议或要求 听证,最终的处理者还是作出先前决定的检察机关,这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对于结果的公正的怀疑。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检察机关这种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公民和法人无法提起相关诉讼。首先,检察机关是公权力机关,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是在行使公权,这时对公民和法人作出的决定,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行为,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的行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而,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因而,笔者建议,我们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同时,相关对于入选黑名单者权利被侵害进行救济的完善的配套措施也应当建立,把检察机关行使建立行贿人资料库的权力时侵害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当中。入选黑名单者不仅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复议或要求听证,而且对于复议后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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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为了加强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保证测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保证测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计量检定人员,是指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从事非强制性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证,取得《计量检定员证》,方可从事测绘计量检定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条件的,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考核认证。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证书统一使用《计量检定员证》,加盖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印章。《计量检定员证》由国家测绘局统一提供。

第四条 申请考核认证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经其所在单位推荐,按照国家测绘局确定的报名时间及有关要求向所在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测绘局(以下统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考核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三)了解计量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受聘于测绘计量检定机构。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一式2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三)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

(四)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

(五)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有关事项由国家测绘局在举行考试六十日前公布。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考试试题的命题和提供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初次申请考核认证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 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一)测绘、计量基础知识;

(二)申请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申请增加测绘计量检定项目的,应当通过以下科目的考试:

(一)申请增加的检定项目、测绘器具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相应的测绘计量技术规范(规程)或者技术标准。

第十条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国家测绘局确定。

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结果,由组织考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申请人,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考试成绩确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颁证或者不予颁证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审核合格准予颁证的,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颁证决定后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及相关文件。经审核作出不予颁证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准予颁证的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其名单及证书编号、检定项目、有效期限等在作出颁证决定后的十日内,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组织考核认证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进行登记造册。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名单及证书编号、检定项目、有效期限等,应当向国家测绘局备案。

第十四条 《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测绘计量检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原颁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经复审的,其《计量检定员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原颁证机关根据复审申请,在《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延续或者重新考试的决定。需要重新考试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考试;不需要考试的,在《计量检定员证》上注明延续期限并加盖核准章后,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计量检定员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水利部


关于印发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普法(2009)1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
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2009年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围绕水利发展与改革的中心任务,以“法律进机关”为重点,继续深化“法律六进”活动,深入开展水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水进程,为水利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围绕水利中心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民生水利
1、加强服务民生水利和促进水利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大力发展民生水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应有之义。必须把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与民生水利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围绕解决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生活保障、生存发展、人居环境、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民生水利问题,加大宣传力度。
2、继续深入开展宪法和重点水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法制宣传工作中去,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要紧密结合水利法治建设的需要,大力宣传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抗旱条例、水文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量分配暂行办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等水法规、规章,把水法宣传活动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各类人群。
二、切实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法律进机关”为重点,在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法用法的新方法和新途径。领导干部、公务员要带头学法,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以考(训)促学等形式,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水法规知识,实现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制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不断增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4、继续加大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核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2009年,水利部普法办将加大培训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普法骨干及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三、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扩大普法覆盖面,促进全民法制素质的提高
5、认真贯彻全国“法律六进”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切实加强“法律六进”组织领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各地、各流域管理机构要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分类制定工作方案,推广“法律六进”活动新形式、新方法,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水利部普法办将适时进行检查。
6、坚持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法律进机关,重点是推进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法律进乡村,主要采用实用法律图书、光盘、宣传画、网页等多种形式深化宣传;法律进社区,注重发挥街道管理机关、社区服务部门的作用,利用多种资源优势,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法律进学校,着重采用以事、以案说法等生动活泼的方式,引导青少年牢固树立法制观念;法律进企业,要以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主要对象,深入宣传有关的水法规,提高企业用法、守法意识;法律进单位,要以面向社会公众的窗口单位为重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水利部普法办将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对“法律六进”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将推荐到全国普法办。
四、坚持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7、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宣传为重点,深入开展水利法制宣传教育。今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主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结合宣传主题,水利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全国青联于2009年共同发起“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主题宣传活动,并于2009年3月22日举办活动启动仪式。通过向全国青年发起节水倡议,组织青年走近水利、了解水资源,提高他们的水资源忧患意识,身体力行参与节约保护水资源行动。各地要紧紧围绕这一主题,组织安排好宣传活动。
8、不断丰富和改进法制宣传方式,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用性和群众的参与性。广泛深入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演讲比赛等活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水利部普法办将组织开展水利法制宣传优秀文艺节目评选活动并制作发放宣传光盘;继续组织水法宣传电视系列片《人•水•法》第四部制作工作;组织编辑典型案例选编,为水利普法提供宣传材料;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公报、简报等媒介的作用,特别注重利用新兴传播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信息报送,积极向“水政在线”传送信息资料,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