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走并撕毁欠条是否构成抢劫罪/彭行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0:15   浏览:89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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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走并撕毁欠条是否构成抢劫罪

案情:2004年2月19日中午,被害人刘某向温某索要所欠的7万元钱,温某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尔后,双方发现争执,温某用拳、脚殴打刘某,抢走了刘某随身所带的7万元欠条,并撕毁。刘某害怕温某继续打他,承诺不要温某还钱,才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轻伤。在刘某与温某的民事诉讼中,刘某因举证不能被驳回起诉。刘某迅速向警方报案,温某很快被警方抓获。不久,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不抢劫罪。本案中欠条是否属于公私财产,债权的实现通过欠条不是惟一的途径,抢走欠条不能否定债权不存在,欠条只是债权的一个证明,抢走欠条不属于侵犯的债权人的财产权 ,所以不构成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欠条是所有权的载体之一,是债权人行使债权以维护其所有权的的合法凭证。欠条的灭失必然削弱甚至完全消除债权人依法行使其所有权的可能性,因而对其所有权而言毫无疑问是一种损害、一种现实的不法侵害, 温某抢劫欠条目的是为了消灭债权,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评析:首先,抢劫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而非“财物及人身权”,温某向刘某借款时所出具的7万元借条,是一种财物的载体,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定的有价证券以外,普遍认可的具有财物基本特征的财产权利凭证,应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财产所有权。温某抢走刘某身上的借欠并撕毁后,刘某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但也会因为举证不能,无法达到让温某归还7万元借款的目的。 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一般是指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可以当场劫取的动产。但是,对财物的理解应拓展为除金钱和财物之外,还包括借条、欠条等具有财产性质的权益凭证。

其次,温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认定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是否当场劫取了财物。是否当场使用了暴力,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本案中,温某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故意很明显,并对刘某使用了暴力。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欠条撕毁,发生了非法占有被害人刘某7万元财物的危害结果,刘某在向法院起诉温某索要欠款后,就因为温某以暴力手段抢得欠条撕毁,使被害人刘某拿不出温某欠自己钱财的证据,而被法院驳回了起诉,充分证明了温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事实存在。

第三,为什么抢走自己写给他人的欠条,而没有劫取财物也构成抢劫罪呢?借贷双方之所以要订立合同或者书写借条、收条,是因为经济往来中,虽然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的财产后,对财产拥有了处分权,但这种财产必须是要返还的,债权人只不过是暂时的占有,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内,债权人完全可以向债务人索回财产。温某在刘某的借欠销毁后,就可以凭借刘某无自己出具的借条对抗债权人刘某的权利主张,使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以实现,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刘某借款的目的。温某抢走欠条的行为,从实质上看,与当场劫取财物的抢劫没有任何区别,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温某抢走欠条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刑。

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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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3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松花江吉林市市区段河道环境(“清水绿带”工程)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给市民提供整洁优美的沿江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花江上起丰满大坝,下至九站哨口江段。有堤防的为两岸江堤(护岸)栏杆或堤防(护岸)迎水面堤(岸)肩之间;无堤防江段为百年一遇洪水淹没范围(以下简称河道环境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环境区包括:
(一)城市防洪工程(堤防及护岸),取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
(二)堤下及岸下游园及园内的亭、廊、雕塑、管理房等;
(三)河道护堤地、护岸地、滩地、林地、林木及江中洲岛;
(四)游泳池、钓鱼池、养鱼池、滑冰场、划船场、游船等体育及娱乐设施和自然江水面;
(五)梯道、坡道、围栏、园路、园灯、码头、甬道等公用设施。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及违法挖砂、取土、影响泄洪等行为进行查处。
河道环境区的保护和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市河道管理机构负责。
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及复式堤防戗台(含戗台)以上的堤坡、梯道、坡道、栏杆的管理、绿化、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
(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水绿带”工程范围内的水污染、空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处罚。
(三)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对“清水绿带”工程范围内破坏公共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市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清水绿带”工程江堤内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公共设施、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市民有对破坏和损害河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的权利和绿化、美化、保护及爱护河道环境的义务。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开发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环境区内的绿地、林地、滩地及堤防、护坡、江滨游园等设施,施工前必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缴纳补偿费,签订基建残土清运、施工场地平整责任书,缴纳清运、平整保证金后方可施工,并按期恢复,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河道管理机构验收。
建设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和观瞻效果的影响,施工作业期间不得随意扩大占用范围,不得损坏现场周边的绿地、树木及游园等设施。
第七条 护堤林、护岸林及风景观赏林由河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更新河道环境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更新的树木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相关部门批准。
确伐树木者需按照规定向市河道管理机构缴纳补偿费,同时按照砍一株补栽五株的比例,在市河道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补栽;补栽树木的所有权归市河道管理机构。不能自己进行补栽的,按照实行造价承担补栽费用。移植和补栽树木必须在市河道管理机构指导下进行,补栽或者移植的树木须保活三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绿地、树木,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处理。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已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枯朽或者倾斜,有碍观瞻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已达到更新期的;
(四)因洪水冲毁的。
第九条 河道环境区内的环境卫生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聘用(建立)环境保洁队伍,专门负责管护、清扫和保洁。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精品园林区,由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清扫和保洁。
河道环境区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和保洁;
(一)区内的取水泵站(水厂)、码头、游船周边60米以内范围由产权单位负责;
(二)区内的游泳、钓鱼、养鱼池和溜冰、划船场等场所周边50米以内范围由经营者负责;
(三)区内的商亭、照相、饮食、娱乐等经营服务网点周边30米以内范围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条 河道环境区内设置的护栏、电话亭、垃圾箱、座椅(凳)、标示牌等设施应定期维修、擦洗、涂油,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设置广告板(牌)、宣传板、画廊、读报栏等设施的,须经河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后,方可设置。并由设置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防洪的安全要求,设施的造型和牌面的设计要新颖、美观、大方,体现城市的特点,语言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在河道环境区内,开设照相、饮食、游艺、娱乐、旅游设施及游园管理房等经营服务网点,须经市河道管理机构或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营业。
第十二条 在河道环境区内的取排水设施、游乐设施、码头、经营场所、管理房等,应保持清洁、美观;陈旧、破损等有碍观瞻的,须及时清洗、涂刷、维护及改造。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机构对河道环境区内的绿地、树木、水面、堤防、游园等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维修和养护,所需费用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第十四条 在河道环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放牧、割草、种植农作物,擅自挖砂取土、设置拦河捕鱼围堰;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杂物,随地吐痰、便溺;
(三)绿地上行车、河滩上冲洗车辆;
(四)焚烧杂草、树叶和垃圾等;
(五)碾压、践踏花卉和草坪,攀折树枝,悬挂物品,扒取树皮,钉刻树木,采花,摘取树叶、花果;
(六)猎捕、哄吓飞鸟、水禽等动物,拣拾鸟蛋;
(七)损坏防洪、游园、绿化、美化、亮化等设施;
(八)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
(九)乱涂乱画、张贴广告标语、海报等;
(十)从堤坡以上的道路及桥梁上向河道环境区内扫倒垃圾、尘土、树枝、草叶和倾倒冰雪等;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占用、损害堤防及植物护坡、河道、绿地、滩地、林地、江滨游园等设施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绿地按每平方米50元罚款,堤防、滩地、林地和江滨游园视情节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砍伐、移植和更新树木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符合条件的,责令其补办手续,按照规定缴纳补偿费,并可处以树木补偿费2倍的罚款,同时按照规定进行补栽;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缴纳补偿费,并可处以树木补偿费10倍的罚款,同时按照规定进行补栽;三年内未成活,又不再进行补栽的,处以补栽费用2倍的罚款;拒不补栽,又不缴纳补栽费用的,处以补栽费用3至5倍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的,除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清扫外,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设施或设置的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违反河道管理法规规定,影响安全行洪的,按河道管理法规处罚。
(五)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环境区内开设经营网点及管理房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2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破坏和损失的,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损失金额3至5倍罚款。
(六)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各种设施及时清洗、涂刷、维护、改造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整改的,由市河道管理机构组织改造,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违反第十四条第㈠、㈡、㈢、㈣、㈤、㈥、㈦、㈨、㈩项规定的,除予以批评教育外,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四条第㈧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河道、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围攻、谩骂、殴打河道环境管理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规标题】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
境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 第143号
【批准日期】 2003年8月1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5日
【效力级别】政府规章
【全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
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第四条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环境的主管部门,负责单式堤防堤肩(岸缘)栏杆及复式堤防戗台以下清水绿带工程沿江堤范围内的堤坡、梯道、坡道、草坪、林木、河道滩地、水面、江滨游园等的绿化、管理、维修、养护和卫生保洁,并对占用河道、挖砂取土、践踏草坪、损坏林木及公共设施、影响泄洪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删除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第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环境区内倾倒污水、垃圾、残土、粉煤灰等废弃物和污染物及擅自设置阻水和有碍观瞻的围栏(栏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对个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挖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河道环境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货物唛头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口货物唛头要严格按规定编制的通知
1993年10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近年来,各部委、各省市经批准成立了不少直接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开始办理对外订货、签订合同业务。但有些公司对我部规定的进口货物唛头及进口合同编号的编制方法不甚了解,也没有按规定向我部有关部门申请唛头代号,给海关、商检以及承运部门工作上造成很多困难,严重地妨碍了货物的及时疏运,致使有的货物长期积压在港口、仓库,找不到货主,没法发运,工作上造成很大的困难。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避免进口货物因刷制不正确的唛头而影响转运工作,我部重申,进口货物的唛头及合同编号必须严格按我部的规定编制,各进口公司和收货部门的承办进口订货代号和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应向我部申请统一编发。
请各地对所管辖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还没有向我部申请编给唛头代号的公司,请督促其向我部提出申请编发代号。
进口货物的唛头及合同编号的编制方法,请按照本文附件的规定办理。

附件:进口订货合同编号及唛头的编制方法
凡是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按本规定编制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一、进口合同编号和唛头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作法,结合我国历年来办理进口订货实际经验,本着简便易懂、查找方便的原则,采用以下六个部分,分别用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为代号,组成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1、订货年度代号。一九八五年签订的合同用“85”为代号,以后逐年类推。
2、承办进口订货的公司代号。经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订货,签订合同的经营进口业务的公司,由我部统一编发承办进口订货代号,一般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
3、订货单位(即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由我部统一编发给订货部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一般用三个英文字母表示。
4、商品类别代号。用两、三位数的阿拉伯数字代表进口货物的商品种类。详见商品类别代号表。
5、供货国别代号。参照已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及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用两个英文字母作为国家或地区的代号,详见我部1989年8月25日有关规定所列供货国家或地区代号表。
6、合同顺序号。由签订进口订货合同的公司确定,以区别不同的合同。
二、进口合同编号和唛头的组成结构
1、进口合同编号的组成结构
对任何国家和地区签订进口合同,其合同编号均采用横式,其位置排列:
第一个位置为订货年度代号。
第二个位置为承办进口订货的公司代号。
第三个位置为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
第四个位置为间隔代号,外贸各专业总、分公司订货的用“—”,其他公司订货的用“/”。
第五个位置为商品类别代号。
第六个位置为合同顺序号。
第七个位置为供货国别代号。
2、唛头的组成结构
唛头的组成有两行,上一行是进口合同编号,下一行是合同上填写货物抵达目的口岸的英文名称。
例如,一九八五年(代号85)某工贸公司(假设承办进口订货代号为AA)受某订货部门(假设进口货物收货人代号为BB)的委托,以第003号合同(合同顺序号为003号)向英国(代号为CE)订购船用设备(代号382),目的港为中国上海港(英文名称SHANGHAI CHINA)。其合同编号应为:85AABB/382003CE。其唛头标记应为:85AABB/382003CE。SHANGHAI CHINA
三、注意事项
1、从任何国家和地区进口货物,不论用海运、陆运、空运、邮运或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运抵我国口岸,在向国外提出订货的时候,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2、凡是与外国来华贸易代表团和客商,在各贸易公司、广州交易会或其他场所洽谈进口业务;凡是我国派出国外的商务机构、贸易代表团或订货小组在同外商洽谈进口业务、签订契约、合同时,必须按规定确定合同编号和唛头标记。
3、各进口公司在同外商洽谈业务时,应当向对方发货人明确以下问题:
(1)复印装船舱单、火车、飞机货运单、提货单以及各种商务单证,都必须填写完全相符的唛头标记和合同编号。
(2)货物包装要用不褪色的颜料在包装器具两侧刷印完整唛头标记,要求清晰、醒目、不模糊。
商 品 类 别 代 号 表
01—铁合金 17—啷筒压缩设备
02—型材 18—阀门
03—金属制品 19—土建机械
04—黑色金属 20—机械设备
05—优质钢材 21—电动机
06—管材 22—电线、电缆
07—铁道器材 23—空调、其他电工
08—有色金属 24—建材机械
09—其他(包括废钢、生铁、铁矿及矿产 25—建筑装饰器材、建筑材料
品) 26—切削工具
10—勘探设备 27—
11—动力设备 28—测定工具
12—机床工具 29—
13—矿山设备 30—
14—锻压设备 31—风动工具
15—冶压铸造设备 32—研磨工具
16—起重挖掘机械 33—轴承
34— 56—测绘仪器
35—钻石 57—物理光学仪器
36—工艺品原材料 58—
361—汽车 59—
362—铁路机车、车辆 60—
363—汽车零件 61—
364—车场设备 62—
365—飞机 63—气象仪器
366—飞机零件 64—
37—农业机械 65—热工仪器
38—客船 66—
381—货船 67—白金
382—船用设备及零件 68—
383—其他船舶(包括起重船、挖泥船) 69—
384—废船 70—实验室仪器
39—化工机械 71—石油及其制品
40—轻工机械 72—
41—无线设备 73—
42—载波设备 74—橡胶制品
43—电子管 75—农药原料
44—有线设备 76—化工原料
45—冶金设备 77—医药原料
46—电工仪表 777—化肥、磷酸盐
47—电子仪器 78—化学试剂
48—核子仪器 79—炸药雷管及导火索
49—杂项仪器 80—染料、颜料
50— 81—医药
51—材料试验机 811—特种药品
52—光学量具 815—农药
53— 82—医疗器械
54—显微镜 83—
55—地质矿山仪器 84—同位素
85— 921—显像管
86—棉花 922—制版、微缩设备、电影器材等
87—羊毛及毛条 923—农用薄膜
88—人造丝、棉、纤维 924—人造革
89—麻及麻线 925—合成革
90— 926—杂品
91—纸浆 93—日用品、工业品、复印机、照像器材
911—包装纸 94—食品、食品添加剂、防腐剂、食用染料
912—其他纸 95—粮谷、油脂、种子、椰干
913—手表及零配件 96—皮毛及活动物
914—录音机、磁带、音响设备类 97—茶叶、可可、咖啡
915—凡基、胶卷冲洗药品 98—矿产品
916—胶片 99—土产杂品(烟叶、木材)
92—电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