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一审判,人类就发抖----评龙宗智之“《圣经》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高一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37:08   浏览:88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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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一审判,人类就发抖

----评龙宗智之“《圣经》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

高一飞



《上帝怎样审判》本是龙宗智先生五年前的旧作,既是龙老大(我们西南政法大学师生对他的爱称)发表的一篇文章的标题,也是后来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的他的法制随笔集的书名,这本书除了收集该文以外,还收集了如 《 耶稣为什么被钉在十字架上》等以圣经解说刑事诉讼法的文章。这篇文章被用作书名,可见他对上帝审判和圣经教义对刑事诉讼法的极积意义的推崇和重视。


对他的《上帝怎样审判》,早有人进行过深刻的反思。“现代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口号都可通过”自然正义”的观念找到一条回家的路。”自然正义”对《圣经》的超越集中到一点,就是前者既不问信仰差别,也不依此对人划等分类、分而治之,这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有着灵犀相通之处,即使最高明的宗教也无法做到这一点,而对刑事诉讼来说,《圣经》所指引的路,极可能是一条不归路。”(陈林林:《上帝怎样审判——旁白刑事诉讼维度中的上帝和《圣经》》,(《法学》2001年第三期)。我本可以不再旧话重提。问题是,由于龙宗智先生在法学界有很高的声望和巨大的影响,加上龙老大现在又担任被认为“打造了中国政法界半壁江山”(《西南政法大学:风雨五十年》,《南方周末》2003年11月27日)的重点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校长,他所倡导的学习圣经这部法学教科书的”不归路”却正在指引不少法学上刚刚入道的学子,比如”书是青山常乱翻”的周斌先生就教导法学道路上的晚辈们说,学习法律“如果按照传统的”死读”和”硬读”的方式,无疑会让人望而生畏。奥涩难懂的纯学理文章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德沃金的《法律帝国》读起来吃力,就先读深入浅出的随笔如龙宗智的《上帝怎样审判》”,你看,一进门就学习上帝怎么审判,(周斌:《书是青山常乱翻》 ,法苑清风网),人们乱翻书的结果是:“教学、科研之余,其关心法治时事所撰写的针砭时弊、普及现代法治法理的大量学术随笔,如文集《上帝怎样审判》也引起了很好的社会反响。”(龙宗智:《学者本色 理性人生》,来源: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网,2004-10-22 ,作者谢锦添)。所以,基于也许是不必要的对正在学习法律,将来要成为政法界整个江山的学子们的担心,我不得不再向正在学习上帝如何审判的人们谈谈我的看法。


《上学怎样审判》一文通过圣经所描述的末日审判中一个案例入手,说明司法程序应当坚持正义精神和理性精神。通过一些小故事深入浅出的说明程序正义的哲学或者进行普法,都不是不可以的。但凡以讲故事的形式来说事,无非是两个原因,一是故事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故意里的情节能被人熟悉,而故事推断出的结论却难以理解,正如寓言,就是以一个简单的事物说明另一个更复杂的事物,如“ 克尔凯郭尔的间接叙事——避免直接和武断的说教,讲一个故事,包含了多种寓意,听故事的人各自有各自的经历,他们对不同的寓意产生共鸣,引发不同的思考。多元真理,多元理性,多元生活。使故事,寓言的意义远比命题丰富得多。”( 汪丁丁:《海的寓言》 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版)。二是故事本身体现的意思和人物尽管有时挺荒?,但又合乎情理,能在感情上被人接受,如皇帝的新衣这个故事就是如此。


我们先来看看龙宗智先生是样深入浅出来说明和普及“现代法治法理”的。

故事的发生是这样的,这样的,这样的:

美丽而虔诚的犹太姑娘苏珊娜,出嫁以前,父母教导她遵守摩西律法;出嫁以后,她的丈夫富有而虔诚,因此座落在花园中的家便成了犹太人聚会的地方。其中有两个犹太公会的首领,即所谓的士师,非常贪恋苏珊娜的美色,商量好要寻找一个苏姗娜单独在家的机会,乘机霸占她,满足自己的淫欲。于是他们随时窥视着苏姗娜。
  一天,苏姗娜在家里准备洗澡。当女仆准备好洗澡用品离开后,躲在暗处的两个士师很快跑出来,向苏姗娜扑过去,要挟她:”大门锁上了,谁也看不见我们啦!我们想与你求欢,求求你满足我们的愿望吧!要是你不答应,那我们就要控告你是荡妇,发誓说我们看见你把所有的女仆都打发走了,好跟一个年轻男子幽会。”
  ”真是无路可走哇!”苏姗娜一边哀叹,一边又大声地说:”如果我依从了你们,那么我就犯了通奸罪;要是我拒绝的话,你们就诬陷我,而我则可能被处死。然而,我宁愿做被你们无限的无辜牺牲品,也决不背叛主!”接着她就拼命地叫嚷起来。与此同时,两个士师中,一个开始大声指责,另一个连忙跑过去打开大门。包括女仆在内的所有仆人听到嚷叫后,都急急忙忙地跑进来,之间苏姗娜激动得说不出话来,而两个士师则一个劲儿地大讲自己编造的谎话。仆人们听到以后非常吃惊,因为苏姗娜根本就不是这种人。
  两个士师一定要将苏姗娜置之死地而后快,他们在众人面前发誓,说自己亲眼看到苏姗娜在大树下面与一个年轻男子幽会。与此同时,苏珊娜只是哭泣着仰望上天,因为她相信主!由于这两个人是犹太公会的首领,再加上苏姗娜并不为自己辩护,于是众人认为应该处死苏姗娜。一直到这时,苏姗娜才哭喊起来:”永生的主啊!什么秘密也瞒不过你,你预先知道即将发生的一切。现在我就要死了,惟有你知道我是无辜的,这两个男子在说谎,为什么我一定要死去呢?”
  上帝听到她的祷告,便启迪一个名叫但以理的青年,于是,这人就站出来说道:”我决不赞成处死苏珊娜!把事实的真相弄清楚吧,这两人提供的证词有可能是假的!”于是,但以理要求将两个士师分开,进行单独讯问。但以理问第一个士师:”请你告诉我,他们在什么树下幽会?”“在一棵乳香树下面!”然后,但以理又问第二个士师同样的问题,而回答则是:”在一棵大橡树下面!”真相由此大白。根据摩西律法,谁作伪证,谁就将受到被诬陷的无辜者已经或可能受到的同样的惩罚(诬告反坐),这样,两个士师将不得不面对被处死的下场。这时候。这时,所有在场的人开始一齐赞美主。
  
妈妈说完小红帽的故事以后,会告诉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龙宗智先生讲完故事以后,告诉我们:
“这一辩析伪证的案例,以上帝的名义宣示了两种司法精神,一是正义的精神。但以理坚信上帝的话:”切不可将无辜者处死”。所以年轻的他在天启之下,能够以无畏的精神站出来,主持公道,惩恶扬善。二是理性的精神。但以理不是简单地凭一种信念为无辜者辩护,而是以超过众多长者的睿智,采用将两名证人分开并分别询问具体情节的办法来辨别真伪。在证据学上,这是使用了”矛盾法则”,即以不同的证人在关键情节上的相互矛盾来戳穿其谎言。这个案例可以说体现了上帝对世俗审判的启示,即审判者必须秉持正义的精神与合理的方法。具有普遍意义的”上帝的启示”,可以看作人类文明对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宗教精神不过是人类精神的显现。”

作为实体的正义,不同的社会和时代有不同的标准。在这个故事所说的罪刑中,通奸是要处死的,诬告也是要反坐的,这不能拿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准去衡量。这一点听故事的人都应当有个共识,我想龙宗智先生也是这么想的。那么,这里的所谓正义显然是程序正义,也就是审判过程和方法上的理性和正义。

问题是为什么要拿上帝和圣经来说事,据我推测大概是三个原因,一是现在学术界有人颇喜欢以引用圣经故事为时髦,因为这样显得了解西方,又了解哲学,一个简单的问题,插上一些圣经故事,这学问的档次自然就不一样了。二是一个道理确实太复杂,用一个通俗易懂的故事来说明,就更能够深入浅出把事情说明白;三是圣经确实是一部伟大的书,通过学习和普及圣经中的法律知识,让人变得更加理性和正义。第一种情况肯定可以排除,龙宗智先生向来以朴实的学风,注重理论结合实践又反对实践而著称。(其近著名为《理论反对实践》)

那么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上帝究竟告诉了我们一个什么深澳的道理。上帝是无所不知的,上帝的目的是为了让众人觉得裁判公正,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的理性也就是符合常人的思维,让众人和被告人服判。不过,这个案例里所说明的最大的道理,就是:要分别询问,才能搞清楚两个证人对同一个问题陈述上的矛盾以达到辩别真伪的目的,如果这就是上帝的智慧和理性精神的话,那么我想,这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几个小学生有纠纷吵架的时候,也会知道用这一套的。这是人之常识,如果为了普法的话,非要拿一个我们不太熟悉的外国故事来说明问题,那岂不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化了吗?

那么,就只能是为了从上帝怎样审判这个不可言说的命题人手,带出”圣经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这一判断,对《圣经》(宗教精神)于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意义进行赞赏。(见前引陈林林文)但是,真是这样值得赞赏的吗?

我们先不去看圣经这部教科书的其他内容,就来就事论事吧。在本案中,上帝理性吗?理性的上帝采用了黑社会绿林正义的做法,让可能无辜的两个人被处死了。控告情节存在矛盾导致控告不成立,就对控告者以诬告论处,这岂不是很荒唐,这上帝未免有点顾此失彼了。尽管两个士师有一定的可能在说谎,但仅仅凭两人在控告别人的一个细节上的问题,就认定二人一定是在诬告,这不是太草率了吗?辩护证据只要达到有合理怀疑就够了,而定罪证据却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从案情来看,这些证据认定二人控告苏珊娜通奸不能成立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作为辩护证据只要能提出控方证据在关键问题上有矛盾就可以了;但反过来说,指控人的证据在关键证据上有矛盾不一定就是诬告:也许这幽会的情节太精彩,两人就没太注意那旁边的树到底是什么树,这也符合人之常情;人的记忆能力容易出错,对树的种类看错了也很正常。

就象龙宗智先生分析故事是为了说明:“具有普遍意义的上帝的启示,可以看作人类文明对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宗教精神不过是人类精神的显现”。我也一样,我主要不是为这个故事的具体内容较真,我要说的是:圣经当不了法律教科书,上帝的启示,如果作为人类文明对审判的基本要求的话,那人类文明就只会倒退。还是让我们记住尼采的那句话:上帝死了。

和龙宗智先生一样,我也不太了解圣经,让我引用新语丝网站上的作者们整理出来的圣经中的内容,来看看上帝是怎样进行所谓司法审判的(关于圣经的材料引自新语丝网站《批基督教》专栏的文章,,这些文章是:方舟子:《中世纪暴行的圣经依据》、《可诅咒的教义》、《怕死不信教》,黑猫七:《基督教犯下的罪行》,芦苇:《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史》,老酷:《蛮横的甲方----重读旧约全书》,在此,我对方舟子和其他 作者表示感谢,),正如方舟子先生所说,这是一部错误百出的书。有兴趣 的人可以到《新语丝》网上看看方先生那篇《错误百出的圣经》。现在来看看圣经记载的对罪恶者进行”刑事司法”方面一些情况。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反对株连,这是现代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但上帝却恰恰相反:


罪刑不法定,言出法随

罪刑法定乃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前提,因为只有这样,人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可是上帝却喜怒无常,他老人家一不高兴,人类就遭殃了。这使人想起了古代专制社会的皇帝,不过,皇帝是有所顾忌的,因为他但心人民起来把他给推翻了,可是上帝是无所不能的,所以他可以为所欲为。

《旧约全书》第一页就是《创世记》。《创世纪》中首先出场的人物是耶和华,“他是开天辟地的创造者,没有他就没有人类,属于绝对英明、永远正确、一句顶一万句的人物。”(老酷:蛮横的甲方——重读《旧约全书》。新语丝)他造了亚当和夏娃之后,自相矛盾地说:”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死”(创世记第二章)。可后来又说: “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能如一样知道善恶”(创世记第三章)。 “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世记第三章),”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的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世纪第五章),总之是,上帝不想你死的时候你可以活着,想你死你就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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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上)

秦德良


[内容摘要] 期货交易是迄今为止风险最大的交易方式,运用法律规制期货交易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的有效途径。本文主要对期货交易的刑事规制进行研究。首先,分析了期货交易的经济学概念和法学概念,并简要叙述了期货交易的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三大法律规制及其关系。第二,对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三大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必要性原则和适度原则。第三,对期货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特征进行了较深入分析,提出了期货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以及对二者的正确理解,并从外延上界定了期货犯罪。第四,对期货内幕交易、泄露期货内幕信息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两个典型的期货犯罪从构成要件特征、犯罪形态及法律适用角度进行了分析。第五,通过对国外期货犯罪立法考察,从立法模式、犯罪体系、刑罚配置三方面提出了重构我国期货刑法的设想。就立法模式而言,期货犯罪宜规定于期货交易法中;就犯罪体系而言,除增设期货透支交易罪、私下对冲期货和约罪外,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罪,挪用期货交易保证金罪应单独设立,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和约罪宜分解为期货交易虚假陈述罪和期货交易欺诈罪;就刑罚配置而言,应缩小同一罪刑罚幅度,增加资格刑种类。

[关键词] 期货交易 期货犯罪 期货刑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期货交易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第一节 期货交易概念
一 、期货交易产生发展简史
二 、期货交易基本概念
三 、期货交易概念与相关概念区别

第二节 期货交易功能及风险管理制度
一 、期货交易功能
二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节 期货法律关系
一 、期货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商事法律关系
二 、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 、期货法律关系客体
四 、期货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制
一 、民事规制
二 、行政规制
三 、刑事规制
四 、三大规制的关系

第二章 刑罚权与期货交易

第一节 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
一 、违规、违法期货交易的危害性
二、期货交易高风险的刑事可控性

第二节 刑罚权介入期货交易的原则
一 、最后手段原则
二 、必要性原则
三 、适度原则

第三章 期货犯罪概念及构成特征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实施,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法制支持和保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必须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提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加强环境执法,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强化环境执法监督作为环保工作重点。
各级环保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监督本部门内各工作机构的环境执法工作;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亲自出面解决,抓典型,全面推动本部门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门内部的环境执法工作责任制,把环
境执法工作作为考核环境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
二、加强法制工作机构的建设
环保部门内部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归口管理环境法制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本部门的环境法制工作进行规划、规范、监督和服务。
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必须设置法制工作机构,配备环境法制工作专业人才,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部门担负的环境执法任务。在环境执法任务繁重的地区,县级环保部门也要设置法制工作机构;没有条件设置机构的,应指定专人负责环境法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
参谋和助手作用,同时,为他们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环境法制工作机构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要积极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审查本部门有关环境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2.按法定权限负责环境行政执法解释工作。
3.根据本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本地区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根据同级人大、政府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负责承办本部门应承担的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4.负责审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5.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6.组织调查、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7.组织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8.承办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赔偿事宜。
9.在管理相对人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罚决定的情况下,负责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部门环境保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工作和环境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11.依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或者参与本部门辖区内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12.对本部门委托的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监督。
13.负责环境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制培训工作;负责环境法制工作情况统计工作。
14.组织环境法制调研,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的执法工作。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规范执法行为,遵守执法程序
(一)规范环境行政执法主体
依法设立的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执法组织,是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合法主体。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保护组织,不具备执法主体的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各级环保部门行使环境执法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执法或滥用职权,也不得放弃法定职责;需要委托其它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书面委托手续,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条件;不得委托不具备法定条
件的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执法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组织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也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者。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取得环境行政执法证件;在具体实施环境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表明自己执法身份的执法证件;在规定统一制式服装或证章的地区,还应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
(二)遵守环境行政执法程序
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场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强制执行程序、行政
赔偿程序等。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规章中关于环境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遵守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和形式的规定。规章也未作规定的,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可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环境执法程序,并严格遵照
执行。有关执法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开。
处理环境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克服和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和处罚畸轻畸重的现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三)统一环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实施环境执法行为,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国家环境保护局未作出统一规定的,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统一本辖区内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形式。
四、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为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的实施,及时发现、反馈并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强化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实施或者建立并认真执行下列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一)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其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发现备案的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修正,或者直接督促下级环保部门自行撤销或改正。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省级环保部门应将新颁布的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在实施一周年后的六个月内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学习宣传情况、组织实施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执法活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国家环境保护局应对执法
情况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向立法机关反馈立法建议。
(三)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依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地方对有关罚款数额的备案标准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上一级环保部门应当从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
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量罚是否适当、执法主体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发现处罚决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应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或者直接督促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改正。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和需要,建立本辖区重大环境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确定备案标准。
环保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向设立派出机构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向直接主管本组织的部门定期报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四)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环保部门、授权组织和委托组织实施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的行为,应督促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应将案
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有复议任务的环保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复议监督职能,确定本部门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建立并完善内部的复议程序和工作制度,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复议人才。
各级环保部门还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察和审计等专门机关、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切实纠正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违法失职现象。
五、积极开展环境法制培训和宣传教育,加强执法基础工作
(一)各级环保部门必须把法制培训工作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三项培训工作:
第一,做好环境执法人员在职培训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要带头积极参加法律业务培训,掌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各项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基本知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持有执法证件的环境执法人员,要按照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参加正规的、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熟练掌握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接受在职培训,每年
应保证至少两周的时间。
第二,组织学习、掌握新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对国家和地方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与行政执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在公布后六个月内,组织本部门全体环境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对持有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要组织专门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三,根据国家和地方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申请并取得合格证件的规定,做好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前的法律业务培训考核工作。自1999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参加环境法制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执法。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实施《环保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下列基础工作:建立环境法制信息网,完善环境立法和执法数据库,为环境执法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环境监测力量,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高环境监测为环境执法服务的能力;改善环境执法交通和通
讯条件,配备适应现场监督检查实际需要的专用车辆和通讯器材;配备环境执法必须具备的调查取证工具;按照国家有关统计的规定做好环境执法统计工作,准确、及时报送环境执法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档案制度,做好执法文书存档工作。
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一)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各项行政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总量控制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控制新污染源,使建设项目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加快限期治理步伐,保证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取缔、关停
还存在的15种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并防止其死灰复燃;要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中的污染设备和生产工艺。
(二)继续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检查。
2000年前,全国环境执法检查的重点是《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1)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管理及达标状况;(2)超标排污单位的限期治理及达标状况;(3)“三河”、“三湖”、“两区”污染防治计划和
措施的执行情况;(4)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的情况;(5)执行有关禁止进口废物的法律规定的情况;(6)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7)环境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将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执法检查重点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列出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方式、时间和具体要求等事项。(2)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3)组织执法检查的
环保部门应将执法检查报告以书面形式交被检查地区的环保部门,对执法严格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进行复查;对执法不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失职案件,交由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追究法律责任。(4)被检查地区的环保部门应根据
执法检查报告的建议,切实改进环境执法工作,并在六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上级环保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三)加强现场执法,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要改变环境执法不力特别是现场执法薄弱的状况,增加现场执法人员力量,加大现场监督检查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
的刑事责任。


199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