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看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葛长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47:20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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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一 起 民 事 侵 权 案 件
看 法 院 对 证 据 的 认 定

葛长生

一、案件事实与处理结果
(一)一审情况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经我单位同意民情况下,擅自在我单位管辖的铁路线路上通过光缆,我单位已向被告通知停止侵害,拆除光缆,但被告至今未能拆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拆除侵害设施。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就所主张被告侵权这一民事行为已经举出相应的证据,而被告由于在举证期限内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答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作出了侵权判决。
(二)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上级法院提起上拆,要求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原审被告即上诉人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新地乡政府的证明证据材料,证明双方争议的通讯线路是于1958年架设,而后改光缆的事实,我们单位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上拆人提供的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新地乡政府的证明,因均系在原审审理期间客观上已经存在的事实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证据的界定范围。故二审法院对上拆人提供的二份证据不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拆,维持原判。
二、案情分析与评述
经一、二审法院审判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下两个法律问题:
(一)关于举证时限的问题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从本案看,一审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又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中向当事人载明了举证事项。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即没有提出答辩,又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这说明被告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实质是丧失证明权。证明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证明权从属于当事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即主张权和陈述权。当事人对事实主张都有权利加以证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明权,则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没有实际意义,离开了证明的主张和陈述,当事人的主张权和陈述权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而当事人的证明权又体现为有权向法院提出证据。法院对提出的证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就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因此,被告在一审中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导致被告在一审中不提供证据承担了败诉后果。
(二)关于新的证据问题
本案中,被告在二审提供了二份证据材料,一份是克勒沟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另一份是新地乡政府的证明;关于这二份证据材料是否是新的证据,本人认为,新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庭审中提出的证据,或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和第44条规定的几种情形:1是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是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中“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在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在二审所举的二份证据不是新的证据规定的这几种情形,这说明这二份证据在一审中就应该向法院提供,而未向其提供,似为你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因此,二审法院未将此二份证据认定为新的证据,而是应该在一审审理期间客观上已经存在的事实材料,而被告确不在法定期间内提供,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的证据界定范围。对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二审庭审中,也不同意将这二份证据作为新的证据予以质证,故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供的二份证据不予采纳是正确的。



二00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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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联营公司诉广东省东莞县横流建安公司经销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联营公司诉广东省东莞县横流建安公司经销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经)请〔1987〕1号请示收悉。关于辽宁省盘锦市兴隆联营公司诉广东省东莞县横流建安公司经销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的管辖争议问题,经研究,我院认为:
本案合同的签订地是广东省东莞县,问题在于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就001号合同而言,合同规定:绝大部分运费由需方负担,“款到后急发”、“叁季度全部发完”,交货方式实际上是代办托运,发运地为广东省东莞县和广州市。至于在“盘锦站提货”,对于代运情况,不构成特殊约定。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为广东省东莞县和广州市。就002号合同而言,合同虽未指明发运地,但根据全案情况应为兴隆联营公司一方所在地,且货物仍交由运输部门承运,以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故该合同的履行地为辽宁省盘锦市。二月十七日的物资代购对换经济合同只是对前两份合同的变更和完善。
根据本案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情况,东莞县人民法院和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鉴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先收到起诉状并已进行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指定该案由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

(1983年5月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前许多省、自治区正在进行地区和市合并或者地区和市合并的试点工作,为了有利于这一重大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决定:由于地区和市合并,市人民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换届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地区和市合并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前换届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王汉斌

目前许多省、自治区正在进行地区和市合并或者地区和市合并的试点工作。有些地方提出,由于地区和市合并,市人民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换届。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有明确的规定,对任期届满以前是否可以提前换届没有规定。由于地区和市合并是个新问题,是我国行政体制和行政机构设置适应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大改革,为了有利于这一改革的顺利进行,需要考虑提前换届的问题。但是,地区和市合并的具体情况很不相同,有的是大市与地区合并,有的是中、小市与地区合并,而且改革刚刚开始,有些地方正在试点,还缺少实践经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要不要提前换届的问题,目前很难作出统一规定。在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后,杨尚昆、习仲勋、彭冲三位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商定提请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规定由于地区和市合并,市人民代表大会需要提前换届的,授权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是否妥当,请各位委员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