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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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英杰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沈阳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等燃料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分析制度。通过定期检测、停放地检测和路上检测,定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向机动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反馈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或向社会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机动车排气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或拆除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采取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使用燃油清净剂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
  第九条 初次注册登记或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不符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机动车经年检符合排放标准的,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或伪造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排气污染应当符合排放标准,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机动车驾驶员应予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对排气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机动车排气复检通知书》,收到《机动车排气复检通知书》的机动车,应按规定到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年度检测制度。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应与安全性能年度检测和综合性能年度检测同步进行,对排气污染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检测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
  (三)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机动车加油(气)站、油库,应当对销售的车用油(气)质量标准予以明示。销售的车用油(气)应当加入清净剂,并确保清净效果达到规定的标准。
  销售柴油的,加油机必须安装外置过滤设备。
  车用油(气)及其清净剂的质量监管,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转让、转借、涂改或伪造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仍上路行驶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或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和检测规范进行检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加油(气)站、油库销售油(气)未加清净剂的或销售柴油未配备外置过滤设备的,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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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霸王电池广告图案是否违反〈广告法〉有关条款的请示》(沪工商标〔95〕第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霸王(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散发的“金霸王”干电池印刷品广告,在红色中国版图中印有五颗五角星,并且五颗星的排列及大小均与我国国旗上的格式相同,可以认定为使用了国旗,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



1995年9月22日
论擅改架空层的危害性与违法性

邓光达


近年来,某些不良房地产开发商售卖楼盘房屋后,为牟取更大的不法商业利益,利用置业者信息不足的弱点和维权力量不易形成合力及维权的时间、金钱成本较高的客观现实,精心为买家置业者设置了诱人的陷阱,请君入瓮,让部份蒙在鼓里的买家置业者自以为得到实惠,玩起了侵权谋利的把戏。
一、美丽的谎言
不良的房地产开发商往往在楼盘验收或入伙后,倚借其拥有楼盘的前期物业管理及委托关联物业管理公司行使楼盘物业管理的权利,为减少日后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数量或拖延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时间,往往乘买家置业者入伙忙于房屋装修而疏于关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之际,擅自将住宅小区的架空层或公用空间改建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保安员和职员宿舍、仓库等。
当有买家置业者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上述擅自改建行为提出怀疑和异议时,不良房地产开发商往往会大言不惭地说:“改建住宅小区架空层或公共空间结构和用途的行为,符合全体买家置业者的共同利益,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需要,是降低或减少买家置业者应付的物业管理费用的有效手段,其改建行为合法、合情、合理”。对此,个别买家置业者对此信以为真,对改建行为视而不见,不闻不问,无意间纵恿了不良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改建行为。
殊不知,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将住宅小区的架空层或公用空间改建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保安员和职员宿舍、仓库等行为,改变了住宅小区原有的科学规划和设计,破坏了住宅小区的人居环境,并直接导住住宅小区楼盘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害的买家置业者的合法权益。
从购房置业消费的经济学角度看,消费者购房置业,通常希望实现和满足二个基本目标,一是安居,住宅小区楼房良好的工程质量、合理的小区环境是安居的必要条件。二是保值,消费者往往倾注毕生的一大笔积蓄用于购房置业,所购楼房将会成为家庭保值和抵御经济风险的最重要物业。据深圳地区的楼盘个案估算,同一地段中,住宅小区楼盘环境规划是否科学合理与楼房价格有约0.1至0.25的相关度。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将住宅小区的架空层或公用空间改建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保安员和职员宿舍、仓库等场所,无疑将会导致住宅小区人居环境质量的降低和楼房应有价格的贬值。
从法律的角度看,不良房地产开发商的擅自改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体买房置业者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此时,房地产管理机关和物业管理机关应对不良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二、金蝉脱壳之计
不良房地产开发商将住宅小区的架空层或公用空间改建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保安员和职员宿舍、仓库后,往往借故将侵权责任推到物业管理公司身上。当楼盘入伙一段时间,买家置业者若发觉不良房地产开发商的擅自改建行为违法而要求其改正时,不良房地产开发商会往往以歪理搪塞买家置业者,“住宅小区的架空层或公用空间改建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办公用房、保安员和职员宿舍、仓库的行为与我房地产开发商无关,有问题请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
由于目前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大多都是房地产开发商的关联公司,此时,不良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可能会以种种困难和理由再现一幕与不良房地产开发商如出一辙的“美丽的谎言”。嗣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设施则迟迟不用移交或拖延移交,不良房地产开发商则完成了其“金蝉脱壳之计”,从中谋取了非法的商业利益。
买家置业者应警惕不良房地产开商上述二则的诱人陷阱,因为他将会降低你居住环境的品质,给你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