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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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8年第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及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8]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委决定在信息和产业升级等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现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信息
1、新一代移动通信测试验证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移动通信后续演进技术测试验证和标准制定,基于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技术,建立相关试验和验证平台,以及规范的测试评价体系,为国内技术研发和产品产业化提供开放测试环境,并开展国际合作,促进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提高我国移动通信产业持续创新能力,推动我国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和产业发展。
2、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适应宽带化、多媒体化、IP化技术发展趋势,针对新一代移动通信系统关键技术,重点开展基于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后续演进技术的工程化研究、关键系统和部件的开发,促进产业化,提升我国移动通信产业持续发展和创新能力,满足新一代移动通信发展需要。
3、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构建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络关键技术,建立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技术研发、测试和试验平台,研究可运营、可控制、可管理的新型体系架构,以及地址管理和信用机制等,提高承载互联网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我国下一代互联网核心网技术的发展。
4、下一代互联网互联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下一代互联网互联设备关键技术,建立技术研发和测试平台,开展路由器、交换机等互联设备关键技术工程化研究,开发相关设备,开展设备仿真和测试验证,促进相关设备标准研究制定,推动下一代互联网产业发展,为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和应用提供支撑。
5、下一代互联网接入系统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下一代互联网接入系统关键技术,建立可管理、可控制的下一代互联网接入系统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研究并测试各种接入技术、协议和测试方法,开展网络仿真、测试验证和应用试验,开发关键芯片和设备,制定相关标准,促进我国下一代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
6、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数字音频、视频编解码技术,建立研究开发和试验平台,开展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音频、视频编解码核心算法研究,建立完善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和促进行业应用,为我国数字音视频广播、多媒体通信、视听类消费电子、宽带网络等产业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7、高密度集成电路封装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集成电路发展瓶颈之一封装技术,建立国家高密度集成电路封装技术研发平台,重点开展焊球阵列封装(BGA)、倒装芯片封装(FC),芯片尺寸封装(CSP)、系统级封装(SiP)等新型封装技术的工程化研究,提高我国集成电路封装技术整体水平,满足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需要。
8、光通信器件国家工程实验室
面向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全光网等重大应用,建立光通信器件研发和试验平台,开展高速光收/发模块、光电耦合器、光有源器件、光电交换器件,以及光无源器件和MEMS光电开关等关键和共性技术研发,推动光通信产业的发展,满足我国通信产业发展的需要。
9、光纤传感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面向大型土木工程、电力工程和石化工业等安全监测和信息采集的需求,建立重大工程安全监测光纤传感系统工程模拟和仿真、新型光纤传感网络技术研究与系统集成等研发平台,研发光纤传感敏感材料与微加工技术、关键光电器件以及工程应用技术,提高光纤传感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加快光纤传感技术的产业化进程。
10、TFT-LCD工艺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面向液晶显示(TFT-LCD)技术未来发展需要,建立我国液晶显示器件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平台,掌握高世代生产线的工艺技术,加强液晶电视屏的关键技术,如宽(广)视角、高分辨率、快速响应、高彩色饱和度等技术的研究,开展低温多晶硅液晶显示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的试验研究,提升我国液晶显示技术创新能力,推动我国液晶显示器件产业的全面提升和跨越式发展。
11、电子信息产品标准化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电子信息产品标准制定、测试验证和合格评定,建立相关试验和验证平台,以及规范的测试评价体系,为国内电子信息技术研发和产品产业化提供开放测试环境,开展国内权威性的电子信息产品标准符合性认证测试,并拓展国际合作,促进电子信息产品标准研究制定,提高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持续创新能力,推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12、信息内容安全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国家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以及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技术需求,建设内容安全技术研究、验证、仿真与测试平台,研究信息内容安全基础理论,开展海量信息处理、信息获取与特征提取、音视频和图像综合内容识别与过滤、网络内容挖掘、舆情预警及掌控等核心技术研究,以解决由多媒体、即时通讯、IPTV等新技术和3G、下一代互联网应用带来的信息内容安全问题,为国家信息内容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13、灾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灾备建设的技术需求,建设灾备技术和产品的研究、验证、仿真、测试平台,研究灾备技术标准体系,开展高效数据复制与恢复技术,数据变动监测、传输、更新与确认技术,副本数据一致性、数据传输可靠性和灾备平台异构性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以提高我国容灾备份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规范、促进我国灾备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我国自主可控的灾备体系提供技术支持。
14、遥感卫星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
围绕促进卫星应用产业的有序、协调发展,建立我国遥感卫星应用共性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试验验证平台,重点开发遥感卫星数据接收、处理等关键技术,研制自主高分辨率遥感卫星标准化系列产品,扩展信息加工和增值服务,推进制定统一的对地遥感观测数据标准,形成我国遥感卫星应用产业的完整技术支撑体系,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产业升级
1、难冶有色金属清洁生产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有色金属的清洁生产的技术需求,建立难冶有色金属资源转化高效反应系统、冶金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与低排放系统、化工冶金产品高值化系统等研发、试验平台,主要开展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及相关反应、分离关键设备研制等,为冶金产业的节能减排和绿色化生产提供产业化技术支撑。
2、制浆造纸国家工程实验室
围绕缓解我国造纸工业资源贫乏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建立制浆造纸纤维原料处理、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等共性技术的试验平台,重点开发纤维循环再生利用、非木材制浆造纸清洁生产、制浆造纸节水等关键技术及相关装备,研究制定相关的技术和产品标准,为推进我国造纸行业向清洁、高效和节能型方向发展提升技术支撑。
3、水泥节能环保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围绕缓解我国水泥工业生产的高能耗、高污染问题,建立水泥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试验平台,重点开展水泥窑炉和粉磨节能、石灰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泥生产工艺系统优化、污染物减排、过程智能化控制等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发,推进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加快水泥工业的技术进步。
4、生物质发电成套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需求,建立生物质发电技术研发和工程化验证条件,开展燃烧、热解等共性技术研究和燃烧气化设备、燃气发电设备等核心设备的研发,开发完整的生物质发电成套技术和装备,降低投资和运行成本,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适应我国国情的技术与装备,促进生物质发电产业的发展。
5、燃煤污染物减排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降低“煤烟型”大气污染危害的需要,建立燃煤污染物减排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化试验平台,重点开展低氮氧化物燃烧,低投资、低成本、资源化烟气脱硫,高性能、低成本除尘,以及燃煤污染物一体化(或联合)脱除、监控等关键技术及装置的研发,建立燃煤污染物减排的管理和评价分析体系,为燃煤发电行业的清洁生产提供技术和装备支撑。
6、真空技术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大规模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性能材料、重大科学装置等制备对先进真空装备的需要,建立超高真空、低噪声、低污染的洁净真空技术装备试验平台,开发洁净真空获得、洁净真空部件制备、洁净真空密封等关键共性技术,推进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快突破重点产业发展的瓶颈制约。
7、多晶硅材料制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制约我国高纯多晶硅的规模生产的瓶颈,建立改良西门子法提纯多晶硅技术实验平台,开发大规模、低单耗、高品质的高纯多晶硅的清洁生产工艺,形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千吨级以上规模多晶硅生产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多晶硅产业化和技术进步提供有力支撑。
8、塑料改性与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
针对我国汽车、航空航天、交通运输、电子电器等行业对高性能塑料制品及部件的技术需求,建立改性塑料结构设计与制备加工、结构-性能-加工系统设计集成、塑料材料成型过程控制等研发平台,开展塑料流变和成型模拟技术、加工设备和成型设备的测试和制造技术、改性塑料粒料产品生产及成型过程的精确控制等研究,以促进塑料高性能化、低成本化。
9、超导材料制备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超导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工程化平台,开发低温超导材料、高温超导材料和超导磁体等的制备共性技术和设备,突破超导材料应用低温技术瓶颈,为发展我国自主的超导材料产业提供技术支持,促进相关高技术产业的发展。
10、碳纤维制备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高性能碳纤维制备工艺试验和工程化平台,开发系列牌号碳纤维原丝制备、氧化炭化、表面结构性能修饰和表征、聚合反应器、高温炭化炉等关键设备技术,研制纺丝油剂、碳纤维上浆剂等配套材料,形成碳纤维表征技术规范化,为高性能碳纤维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
11、碳纤维复合材料国家工程实验室
建立高性能碳纤维树脂基复合材料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平台,重点开发先进高效的自动化和低成本的成型技术、高性能树脂基体系列产品及预浸料制备技术及设备、复合材料结构件最佳化设计方法和整体化制造技术、复合材料结构件的质量保证和标准化体系及相应的性能表征、试验和评价技术,为我国高性能复合材料产业发展提高技术基础。
二、具体要求
(一)请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2号)、《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54号)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申请核定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应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申请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应直接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应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对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请主管部门在2008年5月15日前,将审查合格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请提供电子文本和有关附件等材料。
(四)在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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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75人,按姓名笔划为序)
丁石孙   刀美兰(女,傣族)   于均波   习近平
  马启智(回族)    王二江   王云龙   王云坤
  王太华   王月娥(女)王以铭(回族)    王乐泉
  王立平(满族)    王永平   王永炎   王 刚
  王兆国   王宋大   王学萍(黎族)    王 涛(女)
王梦奎   韦广图   木基以布(彝族)    毛如柏
乌云其木格(女,蒙古族)    方 工(回族)
方 明   石广生   卢钟鹤   卢展工   田成平
  白志健   白克明   白恩培   冯之浚(回族)
  冯长根   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    列 确(藏族)
成思危   朱丽兰(女)    廷·巴特尔(蒙古族)
多吉才让(藏族)    庄公惠   刘云山 刘长瑜(女)
  刘本仁   刘应明   刘明祖   刘 珩   刘积斌
  刘 淇   刘焯华   江泽民   汤洪高   许远明
  许智宏   许嘉璐   孙凤阳   孙金龙   孙晓群
严义埙   严 俊   苏 荣   杜国盛   李小鹏
  李长春   李从军   李兆焯(壮族)    李克强
  李建国   李树文   李铁映   李继耐   李登海
  李源潮   李慎明   杨长槐(侗族)    杨正午(土家族)
  杨永良 杨国庆   杨景宇   吴邦国   吴官正
  吴俊光   吴基传   吴康民   邱娥国   何升平
  何 勇   何鲁丽(女)何椿霖   余公保(藏族)
  汪利娟(女,满族)   汪啸风   沈辛荪   宋法棠
  宋德福   张龙俊(朝鲜族)    张立昌   张志坚
  张学忠   张美兰(女,哈尼族)  张高丽   张德江
  陆 兵(壮族)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维吾尔族)
  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维吾尔族)  陈光毅   陈良宇
  陈建生   陈建国   陈 虹   陈难先   陈章良
  奉恒高(瑶族)    武连元(回族)    林文漪(女)
  林兆枢   罗 干   金炳华   周玉清   郑成思
  房凤友   孟建柱   赵乐际   胡亚芳(女,高山族)
胡贤生(苗族)    胡康生   胡锦涛   南振中
柯赛江·赛力禾加(哈萨克族)    俞正声   闻世震
姜恩柱   贺一诚   贺国强   袁 武   热 地(藏族)
贾庆林   夏赞忠   顾秀莲(女)钱运录   钱 易(女)
  徐才厚   徐有芳   奚美娟(女)高祀仁   高 洪(白族)
  郭凤莲(女)郭伯雄   郭金龙   郭树言   娘毛先(女,藏族)
黄康生(布依族)    黄镇东   曹伯纯   龚学平
  盛华仁   梁光烈   彭启友   蒋正华   蒋树声
  韩启德   傅志寰   傅铁山   储 波   鲁冠球
  童 傅   曾庆红   曾宪梓   曾 蛟   赖爱光
  路甬祥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藏族)   
廖锡龙

秘书长
王兆国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黄山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保障年老城镇无业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组织引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筹资方式;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同步实施。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机关和事业编制管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列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经费保障。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申报、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等日常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工作。
  第六条 编制、发展改革、公安、统计、审计和民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资金;
  (三)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提倡和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县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多缴多补的原则,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城镇重度残疾人员参保,按照最低缴费标准,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每年参保和享受待遇的人数确定补贴资金,足额划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账户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时,计息率随之同步调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区县之间转移的,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转出本市的,转入地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随同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但最高不超过10%。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计发月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无业居民,可从本人申办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不得中断,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专户,并应给基金支出户预留一个月养老金,以确保城镇居民养老金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控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性质和用途。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将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五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非农户口人员,可以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县区,自2011年7月1日起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其他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