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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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9〕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苏州市西塘河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西塘河的管理与保护,充分发挥其引水、防洪、生态保护及市区应急饮用水源等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塘河是为保护苏州环古城风貌,改善城市河道水环境所建的专项引水工程,北起望虞河琳桥港,南至苏州外城河钱万里桥。
西塘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内从事与河道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西塘河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西塘河管理与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西塘河应急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交通、国土、规划、园林和绿化、财政、农林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受市水利局委托,具体负责引水工程枢纽泵站、引水河道水闸、堤防护岸、河道保洁等日常管理,执行工程运行计划和调度指令,参与审查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协助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为河道两岸堤防(防汛通道)、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沿河闸、站、桥、涵等设施,以及水景观工程。
第六条 西塘河保护范围为堤防背水坡堤脚外100米,涵闸下游200米、左右100米。
第七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确立界桩。
第八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九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占用河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市水利局的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维护和安全责任。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占用手续,并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十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倾倒、排放各类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险物品;
(二)损毁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水质监测测量等设施;
(三)设置排污口,排放各类污水;
(四)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五)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污染水体的活动。
西塘河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西塘河应急水源取水口南北各1000米,以及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四)停靠船舶、排筏,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
(五)从事围网、网箱养殖,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
(六)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网围、网箱、网拦养殖和各类阻水渔具,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十三条 进入西塘河航道的船舶应当配备污油、污水及垃圾收集处理装置,不得向河道内排放废水和丢弃杂物。
航道以外的水域禁止船舶进入和停放。
第十四条 利用堤防或者护堤地作公路的,公路路面(含路面两侧路肩)、涵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大修由市水利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西塘河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由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组织营造和管理。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其他单位在西塘河管理范围内营造林木,应当符合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十六条 西塘河引水口门琳桥闸由市水利局统一调度指挥,沿线水闸由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根据雨情、水情调度指挥。
第十七条 裴家圩枢纽泵站的调度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局根据引水目标要求制订,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应当按照调度运行方案和调度指令对泵站进行控制运用。
第十八条 造成河道堤防、涵闸、泵站等河道设施损坏或者影响河道水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代为修复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市水利局、西塘河引水工程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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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2004年修正)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规定(2004年修正)


(1998年6月15日淄政发[1998]115号公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淄博市妇幼保健保偿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素质教育是依据《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着眼于受教育者及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宗旨,以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态度、能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

第四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遵循区域推进、分学段实施、典型引路、重在实践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彻《课程方案》,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改革考试制度、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入手,克服基础教育中存在的以应试为目的的倾向,纠正和革除违背教育规律和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做法与弊端。

第六条 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教育教学

第七条 中小学必须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一)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确定重点课程和非重点课程、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和加快或放慢教学进度。

(二)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坚持以“五爱”教育为核心内容,突出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主导地位,发挥各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网络,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好《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落实,强化行为训练,实施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针对学生特点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增强学生自我控制、自我调节和承受心理压力的能力。

(三)建立城乡学校联谊制度,实现城乡学校教育优势互补,为城乡学生创造相互了解、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四)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组织好“两操”和体育活动课,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重视学生健康教育,建立卫生档案和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预防常见病、传染病。加强学生用眼卫生指导,培养学生正确的读写姿势,降低近视眼的发病率。

第八条 中小学应逐步建立学科课程、活动课程和环境课程三位一体的课程体系。

(一)以学科教学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加强实验教学和实践,促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创造能力。

(二)加强活动课程建设。做到有师资、有场所、有设施。内容上应体现学生不同年龄特点的层次性和序列性,形式上应体现多样化,逐步形成适合当地实际而富有特色的活动课体系。

(三)抓好环境课程建设,为学生创设优美和谐、文明高雅的生活、学习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四)开设选修课程,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创造条件普及计算机、外语教育。

第九条 以课堂教学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教师应更新观念,进行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学习方法的指导,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条 中小学必须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坚持面向全体学生,面向学生的每一个方面,指导学生学会学习,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每个学生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第十一条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一)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和无寄宿生的初中一律不设晚自习,有寄宿生的初中只能为寄宿生开设晚自习,时间控制在1.5小时之内。教育主管部门应统一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应有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每天应有不少于9小时的睡眠时间。

(二)中小学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给学生集体上课。

(三)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量。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各年级不超过1.5小时。寒暑假作业总量控制在假期的1/2天数之内,每天的作业量,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不超过1.5小时。教师应精心筛选、布置、批改作业,不得让学生批改作业,不得让学生家长代批作业,不得以超量布置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

(四)严格控制学生考试、竞赛次数和社会性活动。小学取消期中考试,每学期只组织语文、数学期末考试,其他学科以考察为主。初中保留期中、期末和毕业考试,取消其他考试。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宣传等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用书管理,实行学生用书定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给学生定购学具。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继续实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推行中考招生制度改革,实行“一考多录”、中考招生指标与办学水平挂钩制度。

鼓励区县进行以实施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中考招生改革。

第十四条 小学命题、考试权,农村归乡镇中心小学,城区归各学校。初中的命题、考试权,期中归学校,期末归区县,毕业考试归市里。试题应以大纲、教材为依据,控制难度和题目份量,变单纯的知识考核为知识、能力、操作技能全面考核。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以申请重考。小学取消百分制,实行考试成绩等级制。全面推广“等级+特长+评语”的评价模式,实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制度,全面反映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状况。

第十五条 加大普教渗透职教力度,初中应对学生进行职业预备教育。

中小学应通过劳动课或劳动技术教育课,培养学生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尊重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自我服务、家务劳动、公益劳动及简单生产劳动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重视残疾学生的劳动技能培养,使学生成为有一技之长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十六条 教师对学生应坚持正面教育,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制学生;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为本行政区域内素质教育的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和宽松的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原则,科学调整学校布局,合理设置中小学。应解决中小学、特别是城区中小学班额过大的问题,使中小学班额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农村中小学应适度合班并校,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

新建中小学校应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筹措教育经费,落实“三个增长”,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稳定的经费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少年儿童全部入学。严格禁止义务教育段学生辍学。

小学、初中取消留级制度,义务教育段不得开除学生。初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人数或升学率评价学校和校长工作,不得以升学率高低作为干部任用、经费拨付、评优选模的一票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排列学校、教师、班级、学生的名次,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宏观管理,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活动,鼓励中小学根据自身实际办出特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抵制以学校、教师、学生为对象的各种营利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重视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建立以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课堂教学、教育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考查评价教师工作的评价体系,作为奖优罚劣、晋升职务的依据。

教师培训的重点应从学历补偿教育转移到继续教育上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以把握大纲、驾驭教材为重点,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为目的的教师基本功训练。

实施城区和名校带动战略,逐步建立城乡干部、教师交流任职制度和到其他名校挂职、考察学习制度。定期表彰优秀教干、教师。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重点,组织对下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小学的督导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采取改造、重建、撤销、兼并、联合、民办公助、公有民办等形式,加大薄弱学校改造的力度。市和区县应从义务教育补助专款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薄弱学校建设。

采取内选、外派、招考、聘任、挂职等多种方式调配好薄弱学校的领导班子,选配好校长。

制定优惠政策,解决薄弱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问题。

采取措施优化薄弱学校的生源结构,控制学生流失,在招生政策上向薄弱学校倾斜。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小学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治教意识。

第二十七条 构建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有效的导向机制。宣传媒介应搞好素质教育宣传,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社会氛围。学校应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引导教师将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作为教和学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建立有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素质教育的各方面政策、规定,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三)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以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素质为内容,以课程方案、教学大纲为依据,以抽测为手段,建立市对区县、区县对乡镇以学生为对象的素质教育质量监控机制,以素质教育水平的高低作为评价学校工作优劣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学校,不办重点班,不分快慢班。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部门应重视素质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指导中小学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探索实施素质教育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第三十条 中小学应严格按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立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不得代其他单位通过学生向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举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学生安全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学生非正常伤亡。学生家长和中小学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中小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夏(冬)令营、劳动等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故,应及时查处。

严格执行学生非正常死亡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团队组织、社区组织和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素质教育实施。各少年宫、科技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免费或优惠向广大中小学生开放,发挥其应有的教育作用。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随意停课,任意增减教学科目、时数的;

(二)超规定布置作业的;

(三)违反规定增加考试次数、科目的;

(四)违反规定组织统练、统测等统一考试的;

(五)用考试成绩排列学校班级、学生名次张榜公布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

(七)违反规定面向在校中小学生乱招生、乱办班的;

(八)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违反规定强行给学生定购学具的;

(十)利用节假日给学生集体上课的;

(十一)其他妨碍素质教育实施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1996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近日接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文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政策,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决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专用报关单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申请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须在出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6个月内,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原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
三、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未能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可向出口地海关申请补办,补办日期截止为19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