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秘〔2009〕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
芜湖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市政府办公室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各 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各种媒体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该协调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部门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
以市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政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公共企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需上一级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芜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刊载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全市各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我省建筑业要以实现高效率、高质量、高效益、高信誉为目标,努力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和投资效益。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凡建设大、中型项目都要实行投资包干制。由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层层包死,不留敞口。包干的形式,可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灵活多样,即可以按概算、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亦可按平方米造价或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过去没有实
行投资包干的在建大、中型项目,要力争在今明两年内按照批准的概算或修正的概算,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实行包建;接近完工的项目要核定未完工程的投资,实行收尾包干。
二、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除某些特殊工程由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外,都应实行招标投标,允许建设单位择优选定设计和施工单位。
建设项目的标底,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投资额以内由招标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等共同审定。
凡经审查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都可以参加投标。中标单位与发包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奖惩条款,一切按合同办事。
三、改革建筑材料供应方式,实行包干包料。按照人、财、物统一的原则,把现行的建筑材料随投资走的供应方式改为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和少环节的流通体制,由物资部门将材料按分配计划供应给承建单位。承建单位按施工图预算和材料消耗定额实行包工包料,对建设单位全面负责
,超耗不补,节约归已。在目前材料普遍有缺口的情况下,对材料缺口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工程,允许由物资部门和承建单位组织议价采购,实行议价来议价去,差价进入工程成本。
实行包工包料后,施工企业要加强物料管理,实行材料节约奖。施工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定额节约的国拨“三材”,按实物计价,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节约奖。奖励资金从材料费项下支付,并计入成本。
四、实行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要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力争资金、材料打足,不留缺口,一次安排,分年度实施。在不超过投资总额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年
度限制。
项目确定后,坚持按施工程序施工,建立项目责任制,按工期定额,考核项目建设。提前工期而节约的资金归承包单位,延误工期而多耗的资金由承包单位负担。
五、改革建筑业的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公司。工程承包公司既管设计,又管定设备,也组织施工。由它对国家承包,然后再对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分包,逐步发展到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投产的全过程的总承包。工程承包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
亏。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的工程承包公司只在行政上进行领导,不得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国营施工企业内部除实行层层包干外,普遍推选包工队承包制,即国营施工企业所有制不变,按集体经济办法组织混合包工队,以单位工程为承包对象,创全优为目标,以施工图预算或平方米造价包干为依据,扣除工程成本必降率后,进行包工期、包质量、包消耗、包费用,把包产的
责任落实到个人。包工队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自愿组合的原则组建,民主选举产生队长,实行队长负责制。
六、建筑安装企业普遍推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资含量根据平均先进的原则,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共同核定,其总额随产值浮动,增减人工资总额不变。在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范围以内发放的工资和奖金,计入成本。实行工资含量包干,企业内部要以最终产品为对象,
建立严格的经济承包责任制,使完成产值与工程质量、工期、成本、利润、安全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紧密挂钩,防止片面追求产值。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工资分配形式,既不封顶,也不保基本工资。
七、改革用工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结合的队伍体系。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建筑业用工制度实施办法》,我省国营施工企业原则上不再增加固定工,只保留技术、管理骨干和少数特殊工种的工人,主要依靠合同工、临时工和乡镇建筑队。合同工的合同期限可根据施工任务
的需要,一年一定或几年一定。
要积极扶持集体施工企业的发展,提倡各种形式的联合,逐步形式以国营施工企业为主导,集体施工企业为骨干,农村建筑队为补充的建筑队伍体系。
调整好企业的组织结构,对富余人员要开辟多种渠道,妥善安排,使之尽快成为新的生产力量。同时,改变建筑业落后的生产方式,按经济合理原则,以城市或地区为中心,统一布局,把建筑业的各个部门组织起来,实行专业化、商品化生产。
八、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行企业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工程任务比较大、重点项目比较多的地区要建立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机构,代表政府履行监督职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指导基层
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工作、检验质量测试手段等。监督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所需经费原则上向委托单位收取。今后,竣工工程不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
九、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勘察设计单位全面推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承担任务一律要签订承包合同,按项目或劳务收取设计费。收取的设计费,除向国家缴纳税金或利润外,留成部分参照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在保质、保量和保
工期的前提下,按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实行浮动工资和收入分成。
十、为完善我省建筑业后方基地、更新生产手段、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放宽企业专用资金的支配权,企业按规定提留的固定资产折旧、设备大修理和新产品试制等专用资金,允许捆起来使用。
198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