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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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已经2009年1月15日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进程,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六条 从化、增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从化市辖区内由广州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污水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广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第九条 各区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及市政府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安排需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进行环评审批。

  第十条 从化、增城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十一条 各区、县级市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行使日常监督、排污收费、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污染治理设施闲置、停运、拆除等监督管理权。

  第十二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符合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部门负责核发。

  第十三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萝岗、南沙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各区规划分局负责的审批事项,应当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各区规划分局的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档案,应当报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十五条 各区规划分局和县级市规划部门对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规划方案和落实经济留用地的规划选址工作,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六条 各区国土分局和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

  第十七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涉及的征收集体土地批后实施及征地结案工作。

  第十八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核发,并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辖区内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事项:

  (一)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

  (二)实施拆迁资金监控及使用监管;

  (三)审查备案委托拆迁合同;

  (四)核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备案;

  (六)对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进行裁决;

  (七)对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核准;

  (八)核发拆迁结案意见书及出具房屋拆迁证明。

  第二十条 各区国土分局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进行土地登记所涉及的土地勘测成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从化、增城市国土部门,在法定权限内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用地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初步设计审批;

  (二)接驳核准;

  (三)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移动(改建)公共排水设施或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报市水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在省市管辖河道(珠江水道、增江、流溪河等)上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及跨行政辖区的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各区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从化、增城市的涉水(水务、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政府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水务审批以及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维护工作市区分工方案确定的道路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

  (二)移动、改建市政设施审批;

  (三)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核准;

  (四)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及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审批;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第二十七条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古树名木除外);

  (二)占用绿地。

  第二十八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下列审批事项:

  (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19棵以下,古树名木除外);

  (二)临时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下)。

  第二十九条 从化、增城市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市政园林审批。

  第三十条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概(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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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积压房地产处置工作,盘活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并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下统称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积压商品房是指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
本规定所称停缓建商品房项目是指1996年12月31日前动工后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其他停缓建的商品房项目。
第四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坚持自愿申报,限量审批,限价并定向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积压商品房可以申请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
(一)在同一住宅小区内或单体建筑积压商品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已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公共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入住条件,并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
(三)积压商品房产权明晰,未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
第六条 申请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任务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质量竣工核验文件和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文件;
(六)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二)(三)(四)(五)(六)项证件的,应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补办。有关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毕,对按规定不能办理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第八条 申请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经市政府批准,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续建的,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5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对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跟踪管理。售房者应在签订售房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需要办理交易过户发证手续的,市房产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限价标准见附表。
第十一条 经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按琼府办〔1999〕99号文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 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销售给个人消费者,但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 允许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家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职工房改。
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购买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积压商品房或将停缓建商品房项目续建,用于兴办科研、教学、培训和度假疗养基地。
第十四条 凡购买25平方米积压商品房的给予1人入户指标。入户对象由购房者择定,可在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3年内办理入户手续。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逾期不办理登记备案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
违反本规定,骗取批准将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取消其将积压商品房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资格;骗取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海口市积压房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一)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78 | 海秀路东段(三角池至南大桥)、海府路北 | |
| |混|(>9|---|------|段(三角池至海府一横路)、大同路、解放西路、 | |
| |框|层) |毛坯房| 1382 |龙昆北路、国贸大道、滨海大道东段(四二四 | |
| |架|---|---|------|医院至世贸东路)、龙华路东段(长堤路至龙昆 | |
| | |多 层|成品房| 1182 |北路)。 | |
| 一级 | |(≤9|---|------| | |
| | |层) |毛坯房| 1087 | | |
| |-----|---|------|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62 | | |
| | |---|------| | |
| | |毛坯房| 96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48 | 机场路、机场西路、机场东路、南宝路、 | |
| |混|(>9|---|------|南航东路、和平南路、和平北路、文明西路、 | |
| |框|层) |毛坯房| 1352 |文明中路、文明东路西段(白龙路至和平路)、 | |
| |架|---|---|------|新华路、博爱路、中山路、得胜沙路、解放东 | |
| | |多 层|成品房| 1152 |路、长堤路、滨海大道中段(世贸东路至疏港 | |
| 二级 | |(≤9|---|------|大道)、义龙路、龙华路西段(龙昆北路至海秀 | |
| | |层) |毛坯房| 1057 |路)、华海路、玉沙路、金龙路、后海路、明珠 | |
| |-----|---|------|路、龙昆南路北段(南航路至海秀路)、新港路、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32 |海府路南段、海秀路中段(南大桥至农垦路)。 | |
| | |---|------| | |
| | |毛坯房| 93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房地产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二)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418 | 人民大道、和平大道 | 金融贸易区(含填海区, |
| |混|(>9|---|------|(和平桥至大堤)、海甸 |东起龙昆北路,西至旧铁路 |
| |框|层) |毛坯房| 1322 |二、三、四路、海府横路、 |路基,南至金龙路100米和 |
| |架|---|---|------|金贸路、文华路、白龙路、 |海秀大道,北至海边)、泰华 |
| | |多 层|成品房| 1122 |疏港大道北段(滨海大道 |西北片(东起华侨宾馆路, |
| 三级 | |(≤9|---|------|至海秀路)、龙昆南路南 |西至龙昆北路,南起滨海大 |
| | |层) |毛坯房| 1027 |段(南航路至凤翔路)、 |道,北至海边)。 |
| |-----|---|------|工业大道东段(龙昆南路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1002 |至南航路)、滨海大道西 | |
| | |---|------|段(疏港大道至港口路)。 | |
| | |毛坯房| 90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358 | 海甸五路、金濂路、 | 旧城区(南起琼山市界, |
| |混|(>9|---|------|福海大道、工业大道中段 |北至海甸河,东起美舍河、 |
| |框|层) |毛坯房| 1262 |(南航路至海榆中线)、 |板桥溪西至龙昆北路)、东方 |
| |架|---|---|------|疏港大道南段(海秀路至 |洋开发区(东起铁路路基, |
| | |多 层|成品房| 1062 |南航路)、海秀路西段(农 |西至疏港大道,南起海秀大 |
| 四级 | |(≤9|---|------|垦路至高架桥)、金盘路、 |道,北至滨海大道)、海甸岛 |
| | |层) |毛坯房| 967 |南航西路东段(龙昆南路 |南片(南起海甸河,北至海 |
| |-----|---|------|至海德路)。 |甸五路、福海大道,东起横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942 | |沟河,西至海南大学西界)。 |
| | |---|------| | |
| | |毛坯房| 84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三)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328 | 海垦路、金宇路、海瑞路、先 | 侨中片(东起龙昆南 |
| |混|(>9|---|------|烈路、金垦路、秀英街、港口路、 |路,西至农垦路,南起金宇 |
| |框|层) |毛坯房| 1232 |双拥路、城西路、南航西路西段(海 |路,北至海秀路)、秀英村 |
| |架|---|---|------|德路至工业大道)、海榆西线东段(高|片(东起龙华路,西至疏港 |
| | |多 层|成品房| 1032 |架桥至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大道,南起海秀路,北至金 |
| 五级 | |(≤9|---|------| |融贸易区)、港口片(南起 |
| | |层) |毛坯房| 937 | |海秀路,北至海边,东起疏 |
| |-----|---|------| |港大道,西至双拥路)。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912 | | |
| | |---|------| | |
| | |毛坯房| 81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98 | 庆龄大道东段(港口路至纬三 | 城西片(东起龙昆南 |
| |混|(>9|---|------|路)长秀1号路、文明东路东段、 |路,西至疏港大道,南起货 |
| |框|层) |毛坯房| 1202 |青年路、通江大道、滨江大道。 |运大道,北至金宇路,海秀 |
| |架|---|---|------| |路)、秀英片(东起疏港大 |
| | |多 层|成品房| 1002 | |道,西至秀英街,南起工业 |
| | |(≤9|---|------| |大道,北至海秀大道)、海 |
| 六级 | |层) |毛坯房| 907 | |甸岛北片(海甸五路、福海 |
| |-----|---|------| |大道以北、海南大学西界以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882 | |西)。 |
| | |---|------| | |
| | |毛坯房| 786 | | |
---------------------------------------------------------
附表:海口市积压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房销售最高限价标准(四)
---------------------------------------------------------
|土地级别| 房产类型 | 限价标准 | 路段名称 | 区片名称 |
| | | 2 | | |
| | |(元/M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68 | 庆龄大道西段(纬三 | 新埠岛、下洋片(东起南渡江, |
| |混|(>9|---|------|路至西环路)、工业大道 |西至美舍河,南起琼山市界,北至 |
| |框|层) |毛坯房| 1172 |西段(海榆中线以西)、 |海甸河)、秀英西北片(东起双拥路, |
| |架|---|---|------|海榆中线南段(工业大道 |西至五源河,南起海榆西线,北至 |
| | |多 层|成品房| 972 |至琼山市界)、长流1号 |琼州海峡)、永万工业区(东起秀英 |
| 七级 | |(≤9|---|------|路、海榆西线西段(旧机 |街,西起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南起 |
| | |层) |毛坯房| 877 |动车交易市场至澄迈县 |工业大道,北至海榆西线)、秀英南 |
| |-----|---|------|界)、长流组团西环路(庆 |片(南起货运大道,北至工业大道,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852 |龄大道至海榆中线)。 |东起疏港大道,西至海榆中线)。 |
| | |---|------| | |
| | |毛坯房| 756 | | |
|----|-----|---|------|---------------------------------|
| |钢|高 层|成品房| 1208 | |
| |混|(>9|---|------| |
| |框|层) |毛坯房| 1112 | |
| |架|---|---|------| |
| | |多 层|成品房| 912 | |
| 八级 | |(≤9|---|------| |
| | |层) |毛坯房| 817 | 其他地区 |
| |-----|---|------| |
| |砖混多层 |成品房| 792 | |
| | |---|------| |
| | |毛坯房| 696 | |
---------------------------------------------------------



1999年10月24日
  摘要:国家在赋予公民举报权的同时,同样也要求公民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中有很多举报人的权益等不到保障,同时又有很多举报人存在权利乱用的情况,所以举报人的权益保障和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举报权、保障、限制


  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教养·礼耆德》:“择本乡年八十以上,素有德行,从公确实举报。”其举报本意就是检举、控告的意思。司法实务中所说的举报指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行为,具体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举报权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有效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和线索。因此,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限制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我国举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宪法》第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84 条第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宪法》作为基本法,对于举报权赋予了基本权利的地位,而《刑诉法》又扩充了举报权的规定。举报权还包括对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揭发,有的学者把它称为“推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有一项统计显示:2005年开始,全国每年发生的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报复致残致死案由每年不到500件上升到每年1200多件。包括中国因言获罪第一人林国奋,举报福建省莆田有关领导而被指控“诽谤领导”,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来自江苏省徐州市的王培荣因举报而被袭击,被打得头破血流,更被降职、撤职......举报人被打击报复的案例层出不穷。根据纪委接待举报和核实情况数据情况我们发现,一年举报案件线索中,60%的举报人都是出于社会正义、社会公德或者确实有冤,但是也有40%左右的人却是出于内讧、嫉妒、故意的诬告陷害或者上访专业户,这就导致了很多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好人被冤枉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举报人权力的保障和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举报人权益保障探析

  (一)、加强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公民的举报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具体体现。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加强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义务,不仅要保证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还要保证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保护的范围也应扩大至举报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举报密切相关的人员。只有从法律及制度层面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才会有更多的正义人士站出来,揭露犯罪行为。

  (二)、举报人权益保护机构职责不清、程序不明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其他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但这种立法规定并没有明确各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与程序规范,以及各机关和部门的内外部的责任机制的衔接,客观上容易导致各机关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举报人求助无门。机构职责不明确,按职能的分工,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检察司法机关都可以受理举报,群众也有了多头举报的途径。在多头举报中,通过转批文件,泄密的机率增加,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事件接踵而至。

  (三)举报运行机制存在缺失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举报受理机构不明确。我国没有设立统一的独立举报受理机构,而是规定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分工较模糊,不明确。在实践中,往往因分工不明确,举报受理机构之间互相推诿, 使举报案件得不到依法查处。二是举报运行透明度较差,且缺乏监督。接受举报线索、开始案件侦查是刑事诉讼重要的启动程序。而目前的举报工作运行机制仍显示出浓厚行政化色彩,工作程序缺乏应有的公正和透明,其他主体很难介入了解,国家机关在处理举报过程中的工作失误和不作为情况,也难以得到有效地监督纠正。如对于长期举报却得不到及时查处和有效答复的情形,目前举报人就无任何救济手段。仅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道德自律和目前已有的比较模糊的责任规范,举报制度的公正运行是存在巨大风险的。

  三、举报人权益限制探析

  (一)、举报动机千差万别

  从调研的情况看,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大概有这么几类: ( 1) 出于社会正义,看不惯违法乱纪之事而举报。( 2) 由于内讧。这常常是由于内部分赃不均而致,或者是领导之间互相揭发,或者是下属告上司。( 3) 由于嫉妒。他们受不了他人努力而取得的成绩而有意去挑刺。( 4) 故意的诬告陷害,出于打击和报复。( 5) 确有冤屈,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实质上属于反映问题。( 6) 出于路见不平。一些人看到某些冤屈得不到伸张,因而主动出来举报。( 7) 有一些举报专业户,这些人或为了一己之私利而没事找事,或者是有其他原因,因而常常被视为有“精神病”。对于举报,从总体上来说,司法机关都是持高度赞赏和欢迎态度,称举报人和证人是他们一条战壕里的同志。然而,他们还是强调要提高举报人的社会正义感,强调举报的正义动机。但是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像(2)(3)(4)(7)等举报人权利乱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的甚至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举报人滥用权利

  举报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把握好界限,不能违法损害他人的权利,而成全自己的不正当的权利。往往有些举报人执意要举报而做出一些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比如为了个人利益,而诬告他人,即使没有诬告他人,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冒用他人名称而进行举报。首先,冒用他人名称进行举报的原因有多种,其中一个也因为某些受理举报的机构,忽视匿名举报,但是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又不到位,导致出现冒用他人名称举报的案例经常出现,许多人平白无故做了“举报人”,但是因为对此完全没有警惕,导致打击报复的行为容易得逞,被冒用人被打击报复后却找不到途径来寻求救济,因为没有找到一个合适的身份,既是被打击报复人,却不是举报人,该如何来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加强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使得举报人自觉运用实名举报,或者其他一些方法,比如密码网络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顺利开展。其次也有一些情况是,一些人为了达到排除异己,或者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陷被举报人。这类人有特定的目的,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比如《刑法》中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承担责任。何谓“有意诬陷”,法律的规定比较模糊,在目前的举报工作实务中也往往是难以界定的。

  (三)举报人权益限制之必要性考究

  一些人掌握他人并不违法的所谓犯罪证据,因为希望排除对手(在国有公司企业高管中占的比重大些),长期向多个部门进行举报,鼓动同僚集体上访,在网上发布信息等等手段,对他人以致对重要领导人造成非常不良影响。甚至对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达到职务犯罪立案标准的,采取无理取闹、上访等过激方式,而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或者要求检察机关出具不应当出具的法律文书。2012 年6 月,子长县玉家湾村的王某、魏某、路某等人联名举报张某贪污,检察机关按照照常程序结案后,由于没有达到上访人报私怨的目的,因此上访人尽然编造一些子乌虚有的事情来诬告检察院侦查人员,诬陷举报造成了极坏影响。像这样的诬告案的处理给我们以深刻启示。一是信访举报是公民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应当正确行使这种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绝不能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自食其果。二是纪检检察部门对诬告行为应当坚决查处,依法限制“举报人”权益,以保护被举报人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四、举报人权益的保障和限制辩证研究

  举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维护和促进公民举报权的行使是举报制度建设与完善的逻辑起点。举报制度完善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举报制度正当化的过程。从理论上讲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的过程中其权益的保护应该考究其合法性,如果其检举、控告、申诉出于社会正义、自身合法权益保护或者路见不平而进行,那么我们就应该保护;如果是为了内讧、嫉妒、陷害、报仇、缠访等的话那么我们就应该限制其权益的行使。

  (一)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

  1、 建立保密安全制度。为检举、控告、申诉人保密,是举报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所在。针对我国泄密严重的现状,除了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外,重点还应当放在制度的完善上。一方面要严格限定举报传阅材料的知晓范围,另一方面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泄密责任究制度。2、 建立举报受理分类制度,防止检举、控告、申诉人多头举报。我国当前有权受理举报的单位有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部门,但它们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在举报实践中,许多人对一些违法违纪犯罪案件的性质很难确定,不知道该去哪里举报,造成群众对举报程序一头雾水,有的涉及本人利益的则导致过激的举报行为,出现多头举报,从而导致举报材料让更多的人经手,泄密的可能性更大。3、建立检举、控告、申诉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要预防与打击并举,重点在预防性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安全保障的范围除了举报人本人外,还应该包括其直系亲属、末婚亲友或其他足以影响举报人的关系密切者。

  (二)完善举报人权益保障和限制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