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35:59
浏览:9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省、市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文件办理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称的领导批示件是指国家、省、市领导在各类公文、情况反映材料及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内刊)等载体上作出文字性批示并需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办理的批示件。 三、办理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督查室的办理范围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国家、省部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
2.省政府督查室、市委督查室转来的督办件;
3.市政府领导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披露的有关重大事件的批示;
4.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批示件。
(二)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科室的办理范围
1.市政府分管领导在有关情况反映材料及新闻媒体(内刊)等上作出的批示;
2.市政府分管领导在送阅性公文、简报等文件上作出的批示;
3.市政府分管领导在阅文上的批示;
4.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由各有关政务科室办理的批示件。
四、办理程序
(一)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收文、登记、拟办,传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转交有关科室办理、督办,并负责回复;
(二) 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批示件,由机要科提出拟办意见,传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后,转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督办,并负责回复;
(三)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科室办理的批示件,由机要科提出拟办意见,传有关领导阅批后,转市政府办公室有关政务科室办理、督办,并负责回复,每月将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及结果反馈市政府督察室;
(四)政务科室办理的领导批示件,需列入政务督查程序办理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转市政府督查室登记督办;
(五)市政府领导在阅文上作出的批示,由机要科登记后,转有关政务科室办理;
(六)领导批示件的办结(回复)报告,市政府督查室承办的,由其负责收文并提出拟办意见,传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政务科室承办的,由机要科收文并提出拟办意见,传有关领导及承办科室阅。
五、办理时限
(一)领导批示件必须在两日内交办;
(二)领导批示件一般应在回复期限前办理完毕;
(三)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并在最短时限内办结。
六、办理要求
(一)领导批示件的交办,应按照相关规定采用复印件的形式或者采用“批示抄清”件、请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前来阅读或电话告知的形式办理,原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按正式文件管理;
(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领导批示件,承办单位应将反馈材料连同领导批示件的复印件及“批示抄清”件一并上报,任何人不得存留;
(三)领导批示件的承办科室,应及时回访反映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通报办理结果;
(四)市政府督查室负责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的收集、汇总,每月在《渭政督查通报》进行通报;
(五)市政府督查室可视情况对办结(回复)报告反映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办理纪律
(一)领导批示件应按照规定的范围传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传阅范围;
(二)涉密的领导批示件,不准擅自复印、上传或横传;
(三)领导批示件应妥善保管,不准在办公室随意放置;
(四)不准在工作之外谈论领导批示件的内容和办理情况;
(五)不准在上网电脑上处理领导批示件;
(六)批示件办结后,连同办结报告一并交由机要科归类存档。八、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