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52:28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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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63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工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2007年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附件3-7),我部组织制定了《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二○○八年四月十日







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贫困人口救助政策,贯彻《全国防盲治盲规划(2006—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在中西部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先天性疾病患儿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医疗救治。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卫生部《2007年中西部地区儿童先天性疾病和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2007〕235号,附件3-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本省医疗资源分布、专业技术力量和防盲治盲工作进展情况,明确项目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项目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拟订技术方案、培训专业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和监督。对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救治要充分发挥省级防盲技术指导组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防盲治盲体系建设。

第四条 各地要按照合理布局、利于管理、方便患者、保证安全的原则,确定若干定点医院,承担项目救治任务。定点医院的名单要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先天性疾病患儿和贫困白内障患者的救治数量可以在总任务额度内根据需要调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定点医院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做好救治对象的组织、转运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患者和群众了解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各定点医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要合理安排患者筛查、诊断和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切实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第七条 申请项目救治的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应当提交申请表、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家庭贫困证明。

第八条 定点医院要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获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要严格掌握救治条件和手术适应症。

第九条 定点医院每年要公示接受项目救治人员的名单及费用,接受社会监督。要完善项目病案资料登记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每名患者的病案资料和相关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条 救治项目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管理执行。2007年度中央财政按每人800元的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补助。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对于治疗和手术需要的晶体、粘弹剂、缝线等使用量大的耗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招标采购。相应费用在中央转移地方经费中扣减。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有关费用和补助金额,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定点医院。在审核时发现的不合理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不得转嫁给患者。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项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要组织明查暗访,征求患者和群众的意见,对项目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医院服务不完善的,督促医院及时改进;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项目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每季度要将项目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1)以及接受救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补助费用等相关资料(见附件2)汇总,于次月20日前报卫生部医政司。

第十五条 各省(区、市)根据本办法制订项目实施细则,并于2008年5月1日前报卫生部备案。2008年7月和2009年1月要分别向卫生部提交半年和全年的项目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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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是商标注册工作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商品分类表,是解放以来商标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经过几次修订而逐渐形成的。它对于商标注册工作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现行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了加强商标工作的科学管理,更好地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方便商标国际注册和交流,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原《商品分类(组别)表》(七十八类表)同时废止。请各地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附件: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商品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森林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属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装品,发水,牙膏,牙粉
第四类 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蜡烛,灯芯
第五类 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灭有害动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
第六类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小五金器皿,金属管,保险箱,不属别类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砂
第七类 机器和机床,马达(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带(车辆用的除外),农业工具,孵化器
第八类 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餐具,佩刀,剃刀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电气、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第十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第十二类 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
第十三类 火器,军火及子弹,爆炸物,焰火
第十四类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第十五类 乐器
第十六类 不属别类的纸、纸板及其制品,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俱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不属别类的),纸牌,印刷铅字,印版
第十七类 不属别类的橡胶、古塔波胶,树胶、石棉、云母以及这些原材料的制品,生产用半成品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第十八类 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属别类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伞、阳伞及手杖,鞭和马具
第十九类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第二十类 家具,玻璃镜子,镜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一类 家庭或厨房用具及容器(非贵重金属所制,也非镀有贵重金属等),梳子及海棉,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扫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不属别类的玻璃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二十二类 缆,绳,网,帐篷,遮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属别类),衬垫及填充料(橡胶或塑料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第二十三类 纺织用纱、线
第二十四类 不属别类的布料及纺织品,床单和桌布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第二十六类 花边及刺绣,饰带及编带,钮扣,领钩扣,饰针及缝针,假花
第二十七类 地毯,草垫,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用品,非纺织品墙帷
第二十八类 娱乐品,玩具,不属别类的体育及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第二十九类 肉,鱼,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渍、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蛋,奶及乳制品,食用油脂,凉拌菜用的沙司,罐头食品
第三十类 咖啡,茶,可可,糖,米,淀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面粉及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未,醋,沙司(凉拌菜用的沙司除外),调味用香料,饮用冰
第三十一类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及不属别类的谷物,牲畜,新鲜水果和蔬菜,种籽,草木及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第三十二类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供饮料用的制剂
第三十三类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第三十四类 烟草,烟具,火柴

服务
第三十五类 广告与实业
第三十六类 保险与金融
第三十七类 建筑与修理
第三十八类 通讯
第三十九类 运输与贮藏
第四十类 材料处理
第四十一类 教育与娱乐
第四十二类 杂项服务



1988年9月15日
谈审理夫妻间债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葛长生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自然人、家庭作为市场交换的主体参与到市场经济中来,使个人债务、家庭债务混合为一体,如何正确认识和审理好这些债务纠纷,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审理好夫妻间债务关系就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应分清夫妻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

  债是特定的人之间根据特定的法律事实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债权的相对性告诉我们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而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是债权、债务人之间所形成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结婚后的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夫妻中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婚后物质生活条件的,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对此,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首先,应注意避免利用婚姻关系逃避婚前的个人债务。目前,个别婚前负债一方的个人为了逃避婚前的个人债务,婚后采取了将财产转移于配偶的名下,或者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物质生活,例如,购买房屋,购置家具及电器等等。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严加防范,注意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其拒不履行债务作为抗辩的理由时,人民法院坚决不予保护。
  其次,要注意审查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条件。在审判实践中,除了法官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综合判断外,还要防止将一方婚前的全部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配偶,只要一方婚前债务与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无关,法院就不应当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再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将债务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如果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婚前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反之,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转化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享受了或接受对方的利益,按照法律的公平负担原则,债务人的配偶就应在接受婚前财产的实际范围内或者受益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二、 应区分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

  正确认识和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夫妻债务的合理范围,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利,又能确保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审理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和共同债务应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应正确掌握夫妻一方债务的知情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个别夫妻明明是共同负债而故意弄虚作假让一人负担,这样有损于债权人利益,对债权人不公平。因此,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果欠债当时对方知情并没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就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二、应正确掌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尺度。在审判实践中,1是我们应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区别开来;2是约定是否采用了书面的形式;3是在诉讼过程中,是否有债权人的自认。否则,人民法院很难确认“个人债务”的事实。这样,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应注意分清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但书性条款的内容,对债权人和夫妻方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向法院主张权利时,虽然法院将举证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除了应正确认识到 “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的证明标准外;还要综合把握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的事实,例如,夫妻双方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书等;或者是有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和债权文书、法律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等;最终,在诉讼过程中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夫妻这一方,也就是说由夫妻双方进行举证,举不出有效证据,按照举证分配责任的一般原则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