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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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加强保健食品审评审批管理,完善审评审批机制,规范审评审批行为,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的意见》,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加强审评审批管理,完善审评审批机制,规范审评审批行为,落实审评审批责任,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根据审评审批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划定审评审批事权,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确保审评审批工作公开透明,不断提高许可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称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人员审评和审评专家委员会审评相结合的审评模式,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有效形成科学、合理、公开、高效和相互制约的审评审批机制和制度。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审评审批职责分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以下称食品许可司)负责组织拟定有关政策规范、程序制度,开展保健食品行政审批工作。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开展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变更以及产品技术转让等不涉及安全性、功能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申报资料和审评意见为补充资料建议批准的补充申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并根据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政策、程序等提出技术审评审核结论。
  审评专家委员会承担产品配方、安全性毒理学、功能学、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涉及产品安全性、功能性和质量可控性方面申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并逐步过渡到由审评专家委员会独立开展技术审评工作。审评专家对上会材料进行审评、提出技术审评意见,各专业组汇总本组审评意见,再由审评专家担任的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对各专业组的审评意见进行汇总,经审评专家委员会讨论后形成最终审评意见。

  (二)完善审评专家委员会表决机制
  审评专家委员会独立开展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的表决工作。技术审评意见以审评专家投票的形式进行,超过三分之二(含)的审评专家同意则通过。若专业组审评专家对审评产品在本专业领域有异议的,应另行组织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评,如有必要,可以邀请上次审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有关专家参加,一般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为7-9名,专业组审评专家委员会表决按超过五分之四(含)同意则通过。

  (三)落实技术审评结论责任主体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上会申报材料整理、审评专家委员会技术审评意见的审核以及不涉及安全性、功能性、质量可控性方面申报资料和审评意见为补充资料建议批准的补充申报资料的审查工作。对审评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技术审评意见有异议的,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下一次审评专家委员会再次审评。

  (四)建立技术审评情况反馈机制
  审评专家委员会在审评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审评工作情况向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同时,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听取审评专家委员会在技术审评工作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五)建立申请人答辩制度
  对于技术审评意见为“建议不批准”的产品,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将拟不批准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审评意见后的20日内提出,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人意见后,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审评专家对申请人意见和原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允许申请人在审评会议上答辩。

  (六)严格审评审批管理
  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完善审评审批工作程序,严格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要加强审评审批人员管理,细化技术审评要点,统一审评审批尺度,开展审评审批培训,减少自由裁量权。

  (七)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进一步明确审评审批工作分工,细化各岗位审评审批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审评专家对本人提出的技术审评意见负责,审评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产品技术审评意见负责;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对技术审评审核结论负责,食品许可司对行政审批意见负责。对于审评审批工作中出现的差错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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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几点意见

1987年7月15日,劳动人事部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已由我部发布施行。现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技师聘任制是劳动人事制度的一项改革。这项改革对鼓励工人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这项工作刚开始起步,各方面还缺乏经验,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中,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对考评、聘任工作,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在工作中,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考核标准以及核定的工种范围、比例限额进行考评和聘任。
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尽快提出本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师职务名称、工种(岗位)范围、比例限额、技术(业务)考核标准。职务津贴标准以及福利待遇等,报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技师的职务名称,可根据行业不同的特点和历史沿用的名称确定。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技术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例如,机械行业,首先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七、八级的技术工种中实行。
比例限额,以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总数为基数,全国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二。
技师的职务津贴标准,全国平均按每个技师每月二十元标准核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照核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受聘技师的人数及其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分别报国务院企业工资改革研究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劳动人事部核准下达。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聘任人数和增资指标,不得突破。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总额计划。
四、被聘任的技师,从受聘之月起享受职务津贴和有关部门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按照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工人技术考核暂行条例》十五条规定执行。即:“工人技术考核工作,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并按照行业、工种(岗位)不同,分别成立技师考评专业小组,具体进行考评工作。
经考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工资)司(局)核准发证。取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签订聘约。技师合格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
六、地方所属单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技师聘任制工作,由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工资)司(局)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地方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试点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各行业归口部门提出并经我部核定的工种范围、考核标准、比例限额等有关问题的文件下发后才能进行。试点的单位要从严掌握。企业技师聘任制今年先在国家经委部署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试点的二百个企业中进行试点,全年覆盖面达到大中型企业的百分之二十左右。事业单位的技师聘任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三至五个单位进行试点。机关暂缓试点。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1〕2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南平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进闽北质量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南平市质量奖),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推动我市企业参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的评审。南平市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第三条 南平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南平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3个,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市质评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成员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提出,上报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质评委负责研究、确定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六条 市质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南平市质量奖的组织实施工作。市质评办由南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修订)南平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和评价细则。
(二)制订南平市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
(三)制订评审人员的管理规定,组建评审专家库。
(四)组织实施南平市质量奖的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六)其它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质评办下设材料审查组、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材料审查组和现场评审组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监督检查组由相关局监察人员和部分专家组成,负责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南平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协会、市商标协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企业有关专家中产生,并应获得福建省质量奖评审员或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员资格。如本地评审专家不足,可聘请外地专家担任。
第八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 申报范围:在南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企业或组织依据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基础上提出申请。
为确保公平和公正原则,鼓励更多企业追求卓越绩效,企业或组织二次以上(含二次)参评获奖的,不占用名额。
第十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三)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济效益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原则上是我市的纳税大户、出口大户。
(四)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各项节能减排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五)依法纳税,三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南平市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 南平市质量奖评审标准注重企业或组织的社会责任、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
第五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符合南平市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填写《南平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对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寄送所在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经贸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联合报送市质评办。市质评办材料审查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经济指标,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质评办组织对所有材料符合性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进行集体审议,确定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参加审议人员由市质评办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材料审查组成员、监督检查组组长组成。
第十七条 市质评办组织现场评审组按现场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现场评审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出具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一般由三至五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对评审组现场评审指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落实整改,向市质评办提交改进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过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第二十条 市质评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改进报告、监督抽查意见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获奖候选名单,并将相关的全部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
第二十一条 市质评委组织市质评委成员对候选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全部材料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市质评委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质评办通过报刊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将异议和核实材料一并报送市质评委按第二十一条再次评议。再次评议与原建议不一致的,撤销其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结果与原建议一致的,同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名单一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南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南平市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并颁奖。
第二十四条 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南平市质量奖奖牌、证书并奖励20万元,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企业或组织二次以上(含二次)参评获奖的,不再颁发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同意帮助我市其他企业或组织改进质量管理,分享和交流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和促进广大企业或组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水平。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展示南平市质量奖标志,并注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南平市质量奖证书和奖牌。伪造或冒用南平市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等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平市质量奖的,经市质评委同意后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八条 获得南平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质评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南平市质量奖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三)发生其他违反南平市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
被撤销南平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展示南平市质量奖标志。
第二十九条 参与南平市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在质量奖评选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评奖工作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南平市质量奖所需的奖励、评审和办公等相关经费,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评审、办公经费、奖杯、标志征集等费用由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按实拨付。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南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