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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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计发〔2008〕122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做好我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根据《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 (财预〔2008〕75号)要求,现就预算编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着力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调整经济结构和提高发展质量,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保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一致,与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及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国家财力相适应;要继续保证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有保有压,从严从紧编制;要开展支援灾区节约活动,减少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压缩出国团组,严格控制公车购置,积极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同时,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规范和透明,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的工作重点
  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要在加强各项基础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注重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注重完善预算决策机制,注重改进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注重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注重预算管理的精细化和提升部门预算管理水平,注重控制行政成本和防止铺张浪费。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做好基础数据管理。
  在全面总结基本支出定额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完善已纳入定额试点范围的相关支出标准,积极扩大定额试点范围,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新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部分事业单位纳入定额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提高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做好基础数据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人员、编制等基础数据进行收集、管理和利用,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定额标准奠定扎实的基础。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落实政府节能降耗有关工作要求,发挥定额标准对资源耗费的控制作用,继续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将实物费用定额与政府节能降耗、节能减排有机结合,支持节约型政府建设,完善中央部门政府公共资源合理占用与费用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精细化管理,研究探索项目支出标准体系。
  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精细化管理,各单位对预算中申报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有保有压,确保重点支出,控制一般性支出,将项目申报规模控制在要求的范围内;要按照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提前做好预算申报项目的立项、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论证、审核和排序,推进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做好年初项目支出预算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要从最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原则上上级预算单位不得代编下级单位预算;预算执行中要抓好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合理安排预算执行进度;严格预算调整,除党中央、国务院临时批办的特殊事项外,预算执行中申请追加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是项目库中当年申报而未安排的项目;同时,要努力优化项目支出结构,减少固化支出,推进项目支出滚动管理,提高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要积极研究建立科学实用的项目支出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和标准化程度。
  (三)推进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试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2008 年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的基础上,2009 年继续扩大绩效考评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绩效考评的程序和步骤,完善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建设。我局2009年将继续积极进行绩效考评试点,提出绩效考评试点项目,确定绩效目标,并结合绩效考评的实际进展,不断完善绩效考评体系,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评标准、科学有效的考评方法、合理的指标体系,对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积极研究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有效的绩效考评结果运用机制,推进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在绩效考评实施过程中,建立跟踪问效制度,选择一些关系民生的重点支出项目,对其绩效考评过程和考评结果进行跟踪问效,促进提高提供公共服务水平和公共产品的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逐步研究建立绩效考评公示制度,对项目绩效考评目标、结果等进行部门内部公示。
  (四)严格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的要求和审计署的审计意见,管好用好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 号)的要求,加强对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统计、分析、核查和统筹使用。在编制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时,各单位要继续加大结余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力度,努力提高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结余资金情况,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余资金计划,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新增基本支出应优先动用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结余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有专项结余的单位,安排延续项目要先消化专项结余,结合专项结余情况提出经费需求;新增项目支出,要优先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同时,各单位要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逐步减少结余资金。
  (五)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推进综合预算编制工作,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进一步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将条件成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进一步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管理的单位原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支出,中央财政将根据其履行职能的需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保障。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控制设立新的基金,要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逐步实行统筹管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对非税收入项目要严格清理,依法规范,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六)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公布的《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及有关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细化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资产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建立从资产配置、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及相关实物费用定额,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实现资产管理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扎实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和有偿使用活动及其收入的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及财政国库收缴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和依据。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细化工作,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都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 号)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预算表(预算14 表)中如实填列;对于2009 年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中,50 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和6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有关项目支出预算表(预算07 表)的专门栏中加注标示并列明实施采购的金额;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办法,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予以注明。各单位未在预算中按以上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予支付资金;对涉及政府采购执行中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不予审批。
  三、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
  根据财政部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时间安排,我局对部门预算编报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8年6月22日前,局计资司对各单位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的通知》(林计发〔2008〕91号)编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统一审核和整合项目后,向各单位通知下达2009年“一上”预算应编报的项目及预算。
  (二)2008年7月3日前,各单位将编制的部门预算(预算01-19 表)一式两份报送局计资司,报送内容包括:预算报表、报表说明和数据盘,其中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文本只需报送软盘。
  (三)2008年8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一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四)2008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中央预算(草案)确定各部门的预算分配方案,向各中央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五)2008年11月5日前,局计资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向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下达打捆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向直属单位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六)2008年11月15日前,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和编制细化说明材料,一式两份(附数据盘)报送局计资司。各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预先编制不含当年财政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二上”预算。
  (七)2008年11月20-21日,局计资司对各打捆项目主管司局、直属单位报送的细化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后,向直属单位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直属单位集中现场编制全口径的“二上”预算。
  (八)2008年12月10日前,我局汇总编制国家林业局“二上”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九)2009年,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自收到批复预算15日内,批复各单位预算。
  四、2009 年中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扎实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09 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统一的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规范的编制方法,分别编制部门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测算,项目要进行充分论证,并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逐级汇总。部门预算的各项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确保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根据《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7 号)的要求,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基本支出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从编制2009 年预算起,中央部门在“一上”预算时编报基本支出预算,原则上应按上年预算批复数编报。对人员变动等原因引起基本支出水平变化的,应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财政部关于解决医疗经费历史挂账有关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491号)精神,对已按规定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所需缴费,可以通过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申请安排,同时做出详细文字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根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 号)的要求,从紧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各单位在“一上”预算时,除特殊情况外,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总额应控制在上年度财政拨款安排项目预算总额的110%以内(不包括基本建设支出)。2008 年清理后滚动转入2009 年的延续项目,按照财政部清理后确认的项目类别填报,2009 年新增项目统一填列为其他项目。
  (五)各单位要认真、如实填报预算录入01 、02 、03 表中使用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和净结余资金情况,以及“净结余资金来源及科目调整情况录入表”(预算录入11表)中净结余资金科目调整情况,同时,准备有关说明材料,随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
  (六)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 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认真、如实填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录入表”(预算录入12 表),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计资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动用公房出售收入、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根据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工作需要,并考虑有关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及事业单位资产的行业平均占有水平等情况,从编制2009 年部门预算开始,财政部对新增资产配置进行专项审核,有关资产配置事项经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同批复。对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情况录入表》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录入表》(预算录入13、14表)的编报工作。
  (八)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实行送审制,具体按“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见附件1)规定时间和内容以正式文件上报。
  (九)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及有关编制要求请登录国家林业局政府网www.forestry.gov.cn,在“计划与资金”栏目下的二级栏目“部门预算”中查询下载。预算编制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局计资司预算处联系(电话:010-84238431、84238452)。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林业局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报安排表
   2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表
   3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录入表
   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表编制说明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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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 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条 承办法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

(二)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

(三)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

(四)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

(五)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

(六)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

(七)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五条 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第六条 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参加案件评议。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必要时,合议庭成员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七条 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二)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三)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四)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五)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第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合议制落实情况的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岗位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可采取抽查卷宗、案件评查、检查庭审情况、回访当事人等方式。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庭审的情况;

(二)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庭审的情况;

(四)承办法官制作阅卷笔录、审理报告以及裁判文书的情况;

(五)合议庭其他成员提交阅卷意见、发表评议意见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事项。

第十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工作中依法需要组成合议庭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苏交法[2005]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列入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方案的项目。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具体履行本市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建设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本地区干线公路的建设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并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负责筹集地方配套资金;
(三)负责征地拆迁、杆管线迁移和矛盾协调等相关工作;
(四)执行省、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手续;
(五)组织实施干线公路交工验收工作;
(六)履行其它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干线公路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全市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编制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制定连云港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相关配套办法;
(五)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管理(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
(六)负责审批交通工程施工许可或其它交通行政许可事项;
(七)负责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八)负责履行其它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初步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干线公路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三)制定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并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进度;
(四)监督、检查全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
(五)负责按项目进度拨付省补助资金;
(六)监督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投资;
(七)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八)履行其它相应职责。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布招标公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派员参加评标监督工作。
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一)干线公路建设监理采取社会监理形式。
(二)监理单位须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应实行项目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七)施工路段交通管理方案已落实。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应按照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须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及履约考核制度。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定合同。工程项目实行三合同制度,建设单位分别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报表制度。建设单位要以旬报、月报的形式定期、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各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项目的综合情况。市公路管理机构汇总后定期上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一)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二)干线公路建设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各建设项目工程现场实行公告警示牌制度,向社会公布项目质量责任单位、质量责任人、监督部门及项目建设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四)推行质量评定单元控制法,建设单位需根据《公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工程项目特点,制定下发“工程质量评定单元划分与评定办法”,对已完成工程项目依照评定单元的划分数量及时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交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建设管理、实体质量、质量保证体系资料等进行综合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下发书面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应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客观、准确提供质量检测数据,便于检测单位准确、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整改意见。
(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公路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2005第4号令)的要求,对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管理的监督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负责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审批,以及对管理方案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进行审批和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并执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同时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保证金。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设置施工、交通分流标志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因公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或分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施工路段分流方案,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发布通告。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内部管理网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有关考核办法对建设工程进行综合考核。
(一)考核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质量管理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地方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处理情况、项目标准及合同执行情况。
(二)奖惩措施:通报表扬,物质奖励,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省补助资金,或核减省补助资金等。
(三)奖励经费: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市政府工程专项资金组成。
(四)奖励考核采用百分制考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占30分、质量管理情况占35分、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占15分、地方征地拆迁及矛盾协调处理情况占10分、项目标准及合同执行情况占10分。
(五)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分为优秀(含90分,下同);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公路管理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减项目补助经费:
(一)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优良级;
(二)未能按期完成年度计划;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未经批准,工程经费突破预算批复金额;
(六)实施项目未达到立项批复的标准和规模;
(七)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或未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内容;
(八)未同步实施GBM工程、安全保障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
(九)未同步创建文明样板路工程;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违纪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全年计划安排提出合理的施工计划、进度安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按项目的进度及时向省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省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各项目进度及综合考评情况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
(一)工程交工验收前,拨付省补助资金总额的90%,其余10%作为综合考核保留金(5%)和缺陷责任期保留金(5%);
(二)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综合考核保留金;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公路管理机构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缺陷责任期保留金。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设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不定期对省拨补助资金流向及其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未履行施工许可手续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不予拨付项目省补助资金。
第六章 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省有关交(竣)工验收办法及时组织交工,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前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验收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交(竣)工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对属改线的新建项目,在交工验收的同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办理老路移交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施工许可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项目法人)名称
申请人(项目法人)地址及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姓名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注: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路线起迄点:
建设规模及主要技术指标:
建设依据 工可报告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机关: 文号: 日期:
初步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方案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施工图设计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批准总概算: 万元 其中省补助经费: 万元
土地征用
办理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机关: 文号: 日期:
市交通局对建设资金的审计意见

(章)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
基本情况 项目法人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监督单位: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申请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计划工期: 个月
市公路处初审意见: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市交通局审批意见:


签字 (章)
年 月 日




合同段 里程桩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单位
名称 资质
等级 合同价
(万元) 承建
内容 单位
名称 资质
等级 合同价
(万元) 承建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