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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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应予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转业士官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以及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可以选择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
第四条 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需经接收安置地的人民政府或民政安置部门批准。
第五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在报到后的正常安置年度7月底前向接收安置地民政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民政安置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核定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接收安置地的民政安置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本人自愿自谋职业和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的意见。
(二)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报审批表》。
(三)与接收安置地的民政安置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凭民政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到指定的财务处或金融部门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五)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民政安置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七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筹集:一是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财政给予安排;二是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可向民政安置部门申请有偿转移安置,每转移一个退役士兵收取5万元有偿转移金,所收取的有偿转移金,列入自谋职业补助金或向转移接收安置的单位作为安置补偿金使用。
第八条 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发放。
(二)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发放。
(三)转业士官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0%发放。
(四)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除按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基数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五)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增加防城港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实业或从事各项服务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及本市制定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和手续上的简化。
第十条 市本级及各区、县(市)民政安置部门根据需要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培训中心,或教育部门管理的职校、技校等培训机构,组织退役士兵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为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安置工作改革,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将农村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经费每人3000元以下的由各级财政负责,超过3000元的部分由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到本市范围内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办理求职登记手续。自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之日起三年内凭求职登记证免费参加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会,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三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民政安置部门移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免费保管三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托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户籍所在的街道或乡(镇)社区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十四条 对招聘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的接续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安置部门开具的《防城港市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到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落户。已婚的允许其到配偶所在地落户,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家庭变迁的允许其到父母户籍所在地落户。
第十七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列入编制内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安置部门,并退回政府发给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退回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作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或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情况以及其它安置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此前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与本办法有不符合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行。2002制定的《防城港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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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和保护土地,加强广州市城市国有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有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限期、有偿地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期间,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市区内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限期、有偿地转移给受让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
地下埋藏的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隐藏物等属于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四条 市政府对广州市市区内国有土地实行统一管理,授权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作为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事务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出让主管机关),会同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组
织实施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和转让人可以是中国和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或没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机构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成为受让人。
第六条 有偿出让和出售、出租或交换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双方应鉴订合同。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交纳的有关价款或税费,均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按当日人民币牌价汇率折合外汇结算。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权益登记,由市房地局负责。经审核后,由市房地局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他项权证,登记资料允许公开查阅。
第九条 受让人在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各项经营活动,应依法向广州市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出让主管机关(出让人)与受让人鉴订,受让人须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价款和有关税费,并向市房地局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始得行使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出让使用权的地块,必须是权属明确的国有土地;有明确的用途、使用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协议、公开招标、拍卖或其他形式。
协议方式:由出让主管机关根据用地性质、功能和土地开发利用特点,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并由双方达成协议后出让。
公开招标方式:由出让主管机关根据所出让使用权地块的开发利用要求,公布招标条件或发出招标邀请,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参加投标,按招标程序,择优确定中标者。
拍卖方式:由出主管机关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要求用地者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使用功能等因素具体确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长年限为七十年,其它各类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长年限为五十年。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受让人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即自然终止,该土地上附着物随土地使用权的终止而终止原业主的权属关系。
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后,如受让人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或地上附着物的,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出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出让主管机关重新鉴订合同,办理续用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出让合同期未满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市政府可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府予以收回。
收回出让合同期未满的土地使用权,须提前六个月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理由、地块座落、四至范围、收回日期等送达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并在收地所及的范围内发出公告。市政府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合理补偿,受让人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出让主管机关办理补偿手续。自公告规定收
地期限届满之日起,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原有权属关系终止。
第十七条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款,由受让人根据出让合同规定的方式支付。受让人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应承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土地使用功能和规划要求完成土地开发建设任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影响建设期限的,可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主管机关书面批准后,按批准的期限延期。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规划、功能、使用性质或其他条款,必须报经出让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程序由出让主管机关制定。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第二十一条 转让(不含赠与和继承)使用权的地块,必须是经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进行了开发(指完成建筑施工场地平整,接通施工用水、用电及道路;或除用地价款外,已投入占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投资总额25%资金)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出租或交换的合同,由转让人和受让人鉴订,经出让主管机关批准,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转让合同应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同时转移给新的受让人。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转移,建筑物及附着物相应四周间距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转移。同一建筑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各业权所有人占有与建筑物同等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一建筑物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第二十四条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整个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转移,其土地使用权亦随之转移,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以在中国境外进行,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转让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应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或经有管辖权的其他公证机关公证;转让在中国境外进行的,应取得所在国或地区的公证、外交机构的认证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或商务代表机构的认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该地块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人应向市政府缴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额为按市房地局评估的市价减去转让人收回成本后的余额。增值100%以下(含100%)的按增值额的15%收取增值费;增值100%以上至200%(含200%)的部分
,按30%收取;增值200%以上至300%(含300%)的部分,按40%收取,增值300%以上的部分,按50%收取。
转让价格高于市房地局评估价格的,按转让价格的增值额计收增值费及征收各种税费;转让价格低于市房地局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的增值额计收增值费及征收各类税费。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出售土地使用权时,市政府有按其出售价格购回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受让人应在转让合同或赠与、继承文件经公证、认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持经公证、认证的转让合同或继承经公证、认证等合法文件,向市房地局办理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换领土地使用权证。如属租
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在租赁期满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市房地局办理租赁注销或续租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的转让一律无效。
第二十九条 经出让或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抵押或其他债务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限。
地上建筑物用作抵押时,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作为抵押物。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当事人双方应鉴订抵押合同,并经公证。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抵押合同自公证之日起三十天内,抵押双方应持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的抵押合同,向市房地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合同履行终结之日起十天内,当事人应向市房地局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 抵押物被依法拍卖的,而获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受让人,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公证、认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已占用市区城镇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和抵押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出让主管机关没收转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并处以其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5%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建筑物使用功能,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由市规划局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受让、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期限办理登记手续,每延期一天由市房地局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能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期完成土地开发建设任务的,如土地出让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处罚;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每延期一天,由出让主管机关按未完成的计划投资额的1‰处以罚款。对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额不足出让合同
规定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投资总额50%以上的,由出让主管机关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有关人员如有贪污、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渎职等行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由单位或个人占用的市区城镇国有土地,实施有偿、有期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颁布生效生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今后如有修改,不溯及修改前已签订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5月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2012年第9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
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
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
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
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
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
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
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
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
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12.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13.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0﹞76号)
14.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39号)
15.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193号)
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75号)
17. 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00﹞295号)
1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35号)
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01﹞43号)
20. 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4号)
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5号)
22.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48号)
23.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1﹞80号)
2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1﹞200号)
25.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1号)
26.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18号)
2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2号)
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2﹞48号)
29. 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号)
30.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7号)
3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03﹞36号)
32.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09号)
33.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03﹞148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59号)
35. 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185号)
36.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3﹞201号)
37.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33号)
38. 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54号)
39.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4﹞85号)
40. 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04﹞97号)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05﹞121号)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06﹞9号)
43. 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99号)
44. 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号)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07﹞102号)
46. 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13号)
47.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48号)
48. 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59号)
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184号)
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7﹞247号)
51. 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54号)
52.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189号)
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8﹞216号)
54. 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9﹞149号)
5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09﹞183号)
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
57. 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8. 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59. 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05﹞166号)
60.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
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9﹞206号)
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4﹞228号)
63. 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
64.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06﹞224号)
65. 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08﹞150号)
66. 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
67. 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01﹞523号)
6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
69.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05﹞59号)
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06﹞210号)
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69号)
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02﹞92号)
7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2﹞164号)
7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3﹞80号)
7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02﹞51号)
7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01﹞549号)
77. 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
7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01﹞201号)
79. 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04﹞132号)
80.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6﹞42号)
8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
82. 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2﹞275号)
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5﹞16号)
84. 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06﹞114号)
85. 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7﹞30号)
86.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02﹞191号)
87.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02﹞16号)
88.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
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81号)
90. 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
9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44号)
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95号)
93. 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4﹞137号)
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
95.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6﹞110号)
9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07﹞64号)
9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8﹞170号)
9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08﹞70号)
99. 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100. 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101. 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
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4号)
10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6﹞227号)
104.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
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1﹞267号)
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2﹞237号)
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10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6﹞109号)
10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年度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06﹞105号)
1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95号)
1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1﹞68号)
112. 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113. 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
114. 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
115. 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116.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
117.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
11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0号)
119.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
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
12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05﹞91号)
122. 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
123. 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07﹞206号)
124.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
125.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8﹞258号)
12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01﹞10号)
127.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120号)
128.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1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1﹞551号)
130.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131. 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132. 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
133. 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
13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02﹞33号)
135. 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09﹞190号)
136.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09﹞232号)
137.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01﹞156号)
138.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
139. 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1﹞560号)
14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1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06﹞61号)
14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09﹞93号)
1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4﹞100号)
1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6﹞3号)
14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07﹞41号)
14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09﹞106号)
14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09﹞275号)
148. 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14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07﹞162号)
15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7﹞259号)
15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
152.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
15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1﹞533号)
1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2﹞93号)
15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2﹞186号)
15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7﹞142号)
157.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
1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8﹞88号)
1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8﹞253号)
160. 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
1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
16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54号)
16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03﹞131号)
164.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09﹞84号)
165.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
166.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4号)
167.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00﹞69号)
168.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4号)
169.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46号)
170. 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01﹞73号)
1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01﹞234号)
172. 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02﹞53号)
173. 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3号)
174. 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04﹞71号)
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04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176. 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7﹞30号)
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
178.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0﹞26号)
179. 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
180.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1﹞56号)
181.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1﹞180号)
18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01﹞550号)
1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03﹞90号)
184.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03﹞34号)
185.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09﹞3号)
18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11﹞3号)
187.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
188. 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02﹞258号)
189.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03﹞2号)
190.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05﹞12号)
191.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
192.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5﹞118号)
19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10﹞1号)
19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7﹞45号)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
2.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
3.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
4. 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
5. 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
6.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
7. 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
8. 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
9.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
10. 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
11.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
12. 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
13. 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
14. 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
15. 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
16. 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
17. 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
18. 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
19. 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91号)
20. 关于购买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317号)
21. 关于非法捕杀和出口昆虫标本案件定性处理的函复(林函策字﹝1993﹞322号)
22. 林业部关于《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4﹞28号)
23. 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
24. 林业部关于护路林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111号)
25. 对《关于何为“正当理由”的请示》的复函(林策监﹝1995﹞24号)
26. 林业部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书能否撤销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12号)
27. 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解释意见的函(林函策字﹝1995﹞67号)
28. 林业部对《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5﹞137号)
29. 林业部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6﹞96号)
30.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对私自填写使用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37号)
31. 林业部办公厅对“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53号)
32. 林业部关于解释《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复函(林函策字﹝1997﹞30号)
3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扩建工程占用的两侧防护林带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06﹞73号)
34. 国家林业局关于鲁林政发﹝2007﹞96号文的复函(林策发﹝2007﹞143号)
35. 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
36. 国家林业局关于抓好灾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8﹞18号)
37. 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01﹞416号)
38. 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林护﹝1986﹞242号)
39.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厅护字﹝1997﹞18号)
40.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厅护字﹝1997﹞32号)
41. 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的通知(林造发﹝1999﹞206号)
42.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0﹞497号)
43.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2﹞14号)
44.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34号)
45. 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9﹞100号)
46. 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6号)
47. 关于实施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资(权)﹝1995﹞7号)
4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办资字﹝2009﹞5号)
49. 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222号)
50. 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51. 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
52. 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7﹞40号)
5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
5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03﹞167号)
55. 林业部关于木片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130号)
56. 关于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资字﹝1989﹞327号)
57. 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41号)
58.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实施效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140号)
5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04﹞138号)
60. 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林护通字﹝1993﹞131号)
6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
62.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03﹞34号)
63.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99号)
64. 关于印发《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8号)
65. 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66. 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90﹞527号)
67. 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68. 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120号)
69. 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68号)
7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215号)
7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345号)
72.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
73.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3﹞185号)
74. 关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号)
75. 林业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5号)
76.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安字﹝2004﹞53号)
77.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林安﹝1986﹞342号)
78. 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林检法﹝1989﹞1号)
79. 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
80. 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财综﹝1994﹞48号)
81.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
82.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6﹞65号)
83.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
84.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82)林科字34号)
85. 关于加强全国林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科﹝1986﹞162号)
86. 关于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计﹝1988﹞23号)
87. 关于印发《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通字﹝1997﹞105号)
8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10﹞4号)
8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03﹞13号)
90. 关于注册库存象牙的通知(濒办﹝1989﹞9号)
91. 濒管办关于发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濒办字﹝1999﹞6号)
92. 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1999﹞115号)
93.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野生鸟类出口工作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2000﹞22号)
94.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龟鳖类贸易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01﹞45号)
95. 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蛙类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01﹞62号)
96. 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
97. 国家濒管办关于暂停从部分国家进口特定野生动物物种标本的通知(濒办字﹝2001﹞72号)
98. 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02﹞41号)
99. 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03﹞67号)
100.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4﹞149号)
10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天字﹝2006﹞96号)
10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07﹞219号)
103. 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0﹞466号)
104.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1﹞521号)
10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08﹞146号)
106.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交易会管理的通知(林行发﹝2003﹞29号)
107. 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0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