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0:18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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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电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节能减排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全国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与“十一五”节能目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2009年三季度以来,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能源需求大幅增加,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趋势减缓,给节能减排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部署,不断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十一五”前四年,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截至2009年末累计关停小火电机组6006万千瓦,2010年又计划关停1000万千瓦,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提前一年完成减排任务。电力行业是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大户,也是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二氧化硫排放占全国二氧化硫排放一半以上,理应为国家节能减排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做好了,对完成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措施,努力解决当前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

二、加大电力监管力度,切实保证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小火电机组监督管理,对到期应实施关停的机组,及时撤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差别电价、脱硫电价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检查力度,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电力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节能减排信息统计分析,建立节能减排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电力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电力企业节能减排台帐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火电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实现与电力监管机构信息平台的联网,确保脱硫设施的投运以及稳定、达标运行。要对电力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适时编制发布相关信息。

(四)加强调度监管。要督促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科学调度和节能发电调度,加强需求侧管理,及时向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

(五)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加大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优化全国电力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发电权交易,推动淘汰高污染、高能耗发电机组。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督促电力企业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

(六)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围绕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和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深度报道和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电力企业要努力转变发展方式,切实落实企业节能减排责任

(一)电力企业要积极履行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确保今年关停1000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的任务。

(三)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合理安排资金投入,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优化电力调度运行,提高发电机组效率和电网运行效率。

(四)要正确处理节能减排与成本控制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制定节能减排方案,通过节能减排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定期研究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工作重点和要求。

(二)电力企业要认真对照国家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和责任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三)电力监管机构要定期对电力企业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强化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目标的责任考核,依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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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公布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2]第234号


各商标代理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文件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九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信贷一部、信贷二部:
为适应我行出口卖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使业务操作程序更趋合理,坚持加强内控,提高效率原则,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信贷任务,特对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做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放款手续,凡对外支付出口卖方信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人民币贷款和一般性存款均按本规定执行。
一、向企业逐笔支付贷款,营业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严格审核经信贷部门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贷款借据、用款审批单等付款手续,无误后办理付款。
二、企业取得卖方信贷贷款同时,可自愿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将我行贷款项下的派生存款存入该账户。企业取得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贷款,其使用费从收到款项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必须在我行开立一般性存款账户。
三、从一般性存款账户支付信贷用款时,企业需填写经信贷部门审批的转账汇款申请书一式两份,营业部门在核对预留印鉴和存款余额后,办理付款。
四、一般性存款属我行信贷资金,因此不对外开出存款证明和保函等佐证和担保性文件。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进出银财发[1995]第17号《关于对外支付贷款和一般性存款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进出银财发[1997]第279号《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