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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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3〕16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9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八日



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其所属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要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对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不达标的部门或者单位及其负责人在评比先进与表彰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干部培训;

(四)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发放,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五)负责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

(七)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生育机构,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婚育知识、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

(三)组织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实施方案;

(四)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知情选择、随访服务,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职责。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面向群众进行以传播新的婚育观念、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科学知识为重点的宣传;

(二)负责对居住在本区域内的育龄妇女进行管理服务;

(三)及时采集、变更、核定和上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

(四)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省《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五)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委托,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并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义务的职责。

第九条 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工商、卫生、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履行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应当定期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依法落实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各单位应当明确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单位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群众性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将是否达到计划生育规定指标作为评比先进(文明)单位、个人的条件。

第十一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育龄人群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有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其他人员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婚嫁外地而户口未迁出的,由户籍所在地向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婚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管理。

构建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平台,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生殖保健、科普知识、优生优育、药具发放服务。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将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流动人口外出前,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签订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合同,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向其户籍地反馈避孕节育情况。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在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外来人员就业证、运输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具体要求,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十五条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由申请人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人送交《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表》时,应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属于需申请一孩病残医学鉴定的,还应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资料(其中身份证、结婚证原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当场审核后退还本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审批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符合条件的,发给常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夫妻中男方为本市居民,女方为外省市居民,婚后居住本市的,其生育申请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由男方户籍所在地的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审批一次。

市、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均应于批准后七日内上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收养子女应凭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

第十七条 已生育过孩子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条件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共同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者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已在外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其子女常住户口迁入本市后,符合条件的,应当换领本市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因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孩子或者领证后婚姻、生育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所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属无效证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登记表》,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后,由申请人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生育情况等有关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从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报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从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按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也可按每月不低于二元的标准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辖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辖市、区财政支付。

符合前三项规定,丧偶或者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持有市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方面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可按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报销保育费和杂费,杂费报销至初中毕业;

(二)独生子女医疗费由其父母双方工作单位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报销,独生子女医疗费用报销至十八周岁。夫妻所在工作单位实行子女统筹医疗的,按统筹办法执行。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建立工资总额4%补充医疗保险,列入成本;

(三)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户,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学的学费,有关学校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费生标准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以上(一)(二)项报销费用,有工作单位的,上半年男方单位支付,下半年女方单位支付;丧偶或者离婚后,没有再婚的,由抚养孩子一方所在单位支付。

辖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妻经审批后自愿放弃生育的,可由工作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五条 依法生育子女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当年未发生非意愿妊娠的,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再生育且不收养子女的,经辖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时,由其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伍仟元以上的补助费;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辖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和提供生活保障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基层组织要建立计划生育激励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城市要积极建立并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要坚持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个人交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分配集体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培训、就业、就医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要给予生活保障补助,实行社会救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避孕节育不良反应监测与防治、出生缺陷干预等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照知情选择的要求,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超声波等仪器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如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市级以上病残儿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性别鉴定;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以下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其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节育手术假期为: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

(五)人工流产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4天;

(六)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

(七)实施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八)取出皮埋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

(九)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

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辖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具体分级负担比例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辖市、区财政支付。

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符合省《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市区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女方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因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共同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十四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定职责或者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单位,由辖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发放计划生育证明时,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4日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贯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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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3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庐山区、九江县、星子县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相关单位:
《九江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九江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林带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带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是在充分利用现有阻隔带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改造、新建等措施,大力发展生物防火林带,逐步形成林带与自然、工程阻隔带相互衔接的林火阻隔网络,提高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能力,保护庐山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林带工程项目以庐山区、星子县、九江县、庐山管理局为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定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经验收合格后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条 林带工程项目可结合当地退耕还林等项目一起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市长吕明任组长,市森林防火、林业、财政、森林公安、庐山管理局、庐山自然保护区及有关新闻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管理林带工程项目建设及宣传,制定有关政策,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设立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管理项目资金,承办各项具体工作。
县(区、山)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有关人员,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开展。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为工程实施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区、山)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全面负责,同时要明确项目设计责任人和项目实施责任人。
第六条 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组成单位为市防火办,市林业局营林科、计财科,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市林木种苗站。
内部职责分工:资源监测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负责工程质量监理和检查验收;种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为林带项目提供种苗,严把种苗质量关;计财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项目申报、立项,下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检查、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防火、营林部门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规划的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统一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组织进行工程阶段验收、评比和奖惩。
第七条 本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建立投资奖励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和资金管理规范的地方,在投资安排上给予倾斜;对任务完成情况不好和资金管理混乱的,酌情调减项目建设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林带工程项目实行按规划审批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投资的管理原则。在庐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优先选择沿庐山主山体山脚田边、重要设施周边及起主要山火阻隔作用的山脊地带,实施林带工程建设。
第九条 林带工程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筛选,突出重点,分年度实施,形成网络的原则。计划一年一定,按年度编报项目计划。首先由县(区、山)按照《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规划技术方案》编制林带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报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审核、汇总,形成市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明确县(区、山)建设任务。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林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基本情况。主要是工程区自然、社会和经济现状,森林防火现状、防火林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建设目标和任务。
(四)建设期限。
(五)主要建设内容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七)预期效益。包括防火、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保证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主要技术措施和配套政策。
(九)必要的图表。林带工程项目规划示意图、林带规划表、建设进度安排和投资计划表。
各类营造林作业设计要严格执照《江西省营造林作业设计规范(试行)》执行。造林作业设计图用1:1万地形图,所有建设内容必须在图上反映。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均委托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编制,由林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核。
第十三条 林带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做到"五定五有",即定任务、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定职责;有项目实施方案、有作业设计、有项目负责人、有技术档案、有统一的项目标志牌。市项目总负责人与县(区、山)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状;要落实每条林带领导责任人和造林、管护承包人;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工程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
第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在林带工程项目建设中,要积极推广科技新成果,采用科学高效的治理方式,组织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建设第一线,积极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建立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建设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工程建设成效。
林带工程项目建设以林段为单位建立营林技术档案,分别记载施工单位、施工日期、整地方式和标准、造林树种和方法、密度、种苗来源、病虫害种类与防治情况等。验收合格后,建立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对幼林抚育、成林抚育和经营管理活动,林木生长及效益情况进行记载。技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由造林施工单位保存,一份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存查,一份上报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备案。
第十五条 林带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时逐级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林带工程项目检查验收以县为单位进行,分为阶段检查、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在落实项目造林山场、整地、苗木、栽植、抚育管护等建设阶段,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
各阶段检查、年度检查由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竣工验收在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全部完成后,由林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好各项材料。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市投资与县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情况;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法乱纪问题;
(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林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终止项目、停止拨款或调减投资。
(一)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
第十八条 林带工程项目建后管理。项目竣工后,生物防火林带列入庐山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面积,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落实每条林带或林段管护责任人和具体承包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林带工程项目资金为庐山门票收入每年投入100万,五年合计500万。所有项目资金在县(区、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务必做到帐目清晰,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财务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林带工程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培育生物防火林带的人工造林、补植封育及相关的幼林抚育、作业设计、科技推广、林木病虫害防治、检查验收、宣传等。在总投资中,直接用于营造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营造林配套设施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12%。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费不能超过8%。
第二十一条 林带工程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人工造林每亩400元。其中:林带工程项目补助250元,县级配套补助150元。主要包括造林整地、苗木、栽植和五年抚育管护费。
由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实行统一购苗。
培育提高型林带建设补助标准根据山场具体情况,按作业设计要求进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 林带工程项目实行种苗资金市级报帐制,其他营林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
(一)资金报帐比例及方式
林带工程项目年度作业设计批复后,各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先期资金由各单位垫付。凭市林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的当年造林整地阶段合格验收单拨付清杂整地打穴费用的60%;凭栽植阶段合格验收单、抚育验收单和当年秋季保存率合格验收单,拨付合格林带面积补助资金的40%及当年的抚育管护费。以后连续抚育4年分年度验收合格后拨付每年的抚育管护费。
种苗资金按验收面积实际用苗量,由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直接拨付种苗生产单位。
(二)具体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市林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阶段验收报告。
2、市林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阶段验收。根据验收合格材料及拨付资金报告拨款,验收材料必须有验收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坚持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16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海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以任何借口干涉和阻挠。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州祁连、刚察、海晏三个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干部、职工、汉族群众、城镇居民(包括各少数民族)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门源回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