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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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支持军队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市行政区内的革命烈士家属(包括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下同)、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
第三条 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认定,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我市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工作。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扶贫扶优工作中,应当优先扶持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民兵、共青团和群众帮助缺乏劳力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
人种好责任田。
第七条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其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所在单位发生经济困难,无法保障其生活时,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第八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年满六十岁以上或未满六十岁,但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后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伍军人,免负社会义务工和按人口分担的各种费用。
第九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或回乡后不能参加生产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依法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给其一定数量的优待金,保证他们的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
活水平。
第十条 在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所在单位计算他们的工龄时,应将他们的军龄一并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的复员军人、单身退伍军人建房时,其所在乡(镇)、村应当优先解决房基地和建筑材料。
第十二条 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十三条 在职(含离退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因公(工)工伤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国家公费医疗,但不得采取定额包干给个人的办法,以保证他们伤病的治疗。
在乡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酌情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凭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吉林省假肢厂无偿配制。
第十六条 因胃肠受伤影响消化功能和丧失咀嚼能力的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吃商品粮的,一律按本人定量标准全部供应细粮。
第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火车、国营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可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革命伤残军人可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在市内免费乘公共汽车、电车;免费进公园。
第十八条 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九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优先享受助学金;入公办托儿所、幼儿园的,优先接收。
第二十条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高等院校,在本人考分的基础上最低另加十分;身体条件适当放宽。
革命烈士子女报考普遍高中、职业高中的,可提高一个分数段录取。
第二十一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部门招工条件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户安排一人就业。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子女和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三条 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在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享受本人单位双职工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或建设拆迁安置时,应将其计算为家庭人口。
第二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其配偶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包括超过十八周岁仍在中、小学读书的子女),原为农业户口的,可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随军的驻我市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市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服现役的常住户口在农村的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优待金由其常住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有责任田的,按当地标准给代耕费;无责任田的合理补差。优待金的发放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志愿兵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待遇。
第二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农村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按人头定额补贴的优待金及对其中生活有困难的必要补助,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吉发〔1989〕14号)的规定,从公益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根据义务兵的贡献大小,实行区别优待的办法。对在部队立功受奖、服役年限较长或在边防、海防、高原地区服役及参战的义务兵的家属,应适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二十九条 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其家属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庆功报喜,以鼓励军人家属为国防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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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5日


  
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引导、激励全省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是省政府设立的浙江省最高质量奖项;是省政府对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第三条省政府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1次,每次获奖企业不超过5家,其中中小企业至少1家。
  第四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由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六条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成立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
  省评委会由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有关领导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省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兼任,其他成员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评审办设在省质监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省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提请省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名单。
  第九条省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省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省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而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省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已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省属企业例外);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在鼓励员工创业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省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企业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省评审办向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审办)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通告。
  第十四条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市评审办(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征求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评委会(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省评审办。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资格审查。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第十八条审查表决。省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并提出候选授奖企业名单,将企业的相关材料提交省评委会审查,由省评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初选公示。初选授奖企业需在省级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省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省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审定批准。省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获奖企业由省政府发布表彰通报,并以适当的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省财政纳入省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省评审办报省评委会提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该企业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获奖企业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
  第二十六条获奖企业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省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省政府质量奖标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的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省评审办应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自中央作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以来,民政部先后确认了一批全国社区管理和服务创新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围绕创新社区管理体制、丰富社区自治形式、完善社区服务制度、优化社区服务手段等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夯实基层、做实社区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推动社区建设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深化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机制创新提供了发展机遇,为提升实验区的创新能力和示范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新形势下的实验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扣“推进社区治理,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主题,创新体制机制、拓展理论实践、完善制度规范,围绕社区治理多元化、社区自治法制化和社区服务标准化等重点领域攻坚克难,促进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二、把握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引领、示范带动。准确把握加快社会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借鉴国内外社区发展的科学经验,着力破除制约社区服务管理的认识误区和制度障碍,形成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示范成果。


  (二)坚持以人为本、问需于民。尊重社区居民的首创精神,从居民群众需求出发确定创新方向,以社区居民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新成效的根本标准,确保全体社区居民从创新实验中共同受益。


  (三)坚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切实做好地区层面的整体规划和顶层设计,周密制定实验方案和配套政策,力争在社区服务管理的制度设计、体系支撑、政策创制、经费投入等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


  (四)坚持因地制宜、形成特色。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立足本地实际选择和实施实验项目,使社区服务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度超前,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和贪多求全。


  三、拓展创新实践


  实验区探索创新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提高社区治理水平。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推进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通过区直管社区或街道“中心制”等方式,实现人力、财力、物力向社区下沉。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形成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委会主导,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业主组织、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格局。推动“社区、社团、社工”三社联动,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支撑的运行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立公益创投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人才进入社区。


  (二)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完善发展社区居民自治的具体制度,稳步提高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比例,构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融入社区、参与社区管理机制。发展院落(楼宇、门栋)自治、业主自治、社团自治等民主形式,拓宽社区媒体、互联网络、移动设备等参与渠道。加强议事协商,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健全民情恳谈、社区听证、社区论坛、社区评议等对话机制,建立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强化权力监督,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党务、居务、财务、服务等信息公开制度,健全社区信息公开目录。


  (三)提升社区服务能力。认真落实《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扩大社区服务设施网络覆盖,提高社区服务设施使用效率。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对社区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全覆盖,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和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多样化,建立行政机制、志愿机制和市场机制互联互补的社区服务供给方式。推进社区信息化建设,建立以区(县)管理信息系统为中心,街道和社区综合信息平台为辐射,社区自助终端、个人服务终端为节点的信息网络。实施社区信息化建设运营方式改革,强化政府支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进合格市场主体,建立社区信息化建设多元筹资机制。


  (四)创新社区党建工作。健全和优化社区党组织设置,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大驻社区单位设施开放、人员交流和资金帮扶力度,整合发挥社区公共资源效能。逐步实行社区党组织领导成员直接选举,健全社区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探索党内基层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完善社区“两委”议事协调机制,改进社区党组织的工作方式,有效发挥支持社区自治功能。加快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社区党组织建设,建立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机制,开展社区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优化实验布局。考虑到社区建设综合性强的特点,实验区主要以市辖区为申报单位,极个别涉及层次高、实施难度大的实验项目,也可以地级市为申报单位。实验区原则上不设名额和数量限制,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改革积极性。各省级民政部门应统筹群众意愿、重视程度、保障力度、辐射效应等多方因素,对省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和服务体系建设进行整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地方创新取向、充分考虑现实可能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实验区的项目布局和申报进度。


  (二)完善申报程序。实验区的申报遵循“自主申请、逐级审批、单独确认”的原则,由所在地党委、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级民政部门报民政部审核批复。报民政部的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3份,同时附电子版光盘)应包括地方申请文件、实验方案和省级审核意见。地方申请文件应阐述申报理由,实验方案应明确实验背景(发展状况、存在问题等)、实验主题(主要目标、基本任务等)、实验内容(具体举措、工作安排等)和实验保障(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等)。实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落实实施责任。各实验区应根据批复的实验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和部门分工、制定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配备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实验目标和任务有序推进。凡涉及内容变更、进度调整和实验中止等事项,均应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实验期内,各实验区应按时上报年度实验计划和总结,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成效,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成果总结、提炼和宣传工作。在实验期末,各实验区应如期提交实验工作终期报告,由民政部组织对实验成果进行验收评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验周期的,须向民政部提交延期申请。


  (四)加强工作指导。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实验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支持保障。民政部将建立实验区工作的规范管理制度,通过新闻宣传、会议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交流各地推进创新实验的具体举措、实践成效和群众反响,并适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对成熟经验进行理论提升和宣传推广。同时建立实验区工作的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实验方案对创新实验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检查验收,切实加强对实验区的跟踪指导和日常管理,形成上下联动、进出平衡的良好局面。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