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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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6月8日至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张德江同志专程到山西省太原市、忻州市、朔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岳阳市、浏阳市等地,深入煤炭、钢铁、有色、公路、铁路、化工、烟花爆竹等企业,深入煤矿井下、烟花爆竹、尾矿库等生产作业现场,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期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再部署、再动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加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迎接建党90周年,圆满完成“十二五”开局之年安全生产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好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张德江副总理在考察调研期间强调,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懈、认真做好的工作,要始终坚持从零开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坚定不移地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坚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迎接建党90周年。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切实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更加有效措施,全力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始终抓住煤矿安全这一重中之重,继续加强瓦斯等灾害治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加强科学管理和安全管理,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提高煤炭行业整体安全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以客运为重点的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完善高速铁路等铁路运输安全措施,严把各道关口,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要加强尾矿库的综合治理,严格按照规划标准除险加固,推进尾矿的开发利用。要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雨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在建党90周年即将到来,全国普遍进入主汛期,用电高峰到来,全年时间即将过半的关键时期,张德江副总理在百忙之中,专门抽出时间,率先垂范、风尘仆仆,亲临现场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初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但部分地区、行业较大事故上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坚持以零作为工作的新起点,以零事故为追求目标,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戒骄戒躁,坚决防止盲目乐观、麻痹松懈思想,始终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围绕中心、创新工作,凝神聚力、强化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指示精神,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扎实深入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宣教活动。各地要把宣传贯彻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纳入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万里行”宣传队、报道团等所到之处,都要进行广泛宣传。要利用多种舆论手段,把“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在全国各行业(领域)唱响,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要通过各类安全生产宣教培训,强化理念宣传和行为养成,加大坚持预防为主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全方位的安全责任保障体系。

(二)扎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从6月15日开始至7月上旬,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督查。这次综合检查督查,采取企业全面自查、政府部门检查、上级安委会督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是:《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点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情况,认真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以及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这次综合检查督查,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要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进一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突出抓好“打非”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实施联合执法,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以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契机,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以推动达标升级为引领,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加快配套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严格规范管理,依法依规依标准地关闭取缔一批,责令停产整顿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巩固发展一批。三是要以“打非”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重要抓手,认真分析一个阶段以来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督促和跟踪检查力度,使这两项工作成为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推进器,成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解决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问题的重要举措。

(四)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这一重中之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管监察,切实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瓦斯灾害治理和防治水工作,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水害、火灾等防治措施不到位不生产。要切实加强科学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深化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煤矿集约化水平,提高煤炭企业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要强化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提高干部职工安全意识、素质和能力。要着力推进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

(五)继续深化有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切实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一要把客运安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点,抓好专项治理整顿。相关部门要深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要强力推进和重点督促在客运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监控系统的工作进度,扩大覆盖面,加强动态安全监管。二要抓好高速铁路为重点的铁路运输安全工作。铁路等相关部门要落实治理措施,严加防范,确保万无一失,确保旅客出行安全。三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工作。要认真总结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成功经验,强化示范带动;落实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标准和方案实施,严防溃坝事故发生。四要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冶金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同时,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密切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和督促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全面落实防汛、防洪、防透水淹井、防坍塌溃坝、防泥石流等措施,超前做好相关设施除险加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六)加强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的相关要求,对照相关行业(领域)安装应用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的时限要求,加紧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加快工作进度。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行业(领域)要率先开发应用达标。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的机械化、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增强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能力。要加快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项目建设进度,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和水平。要抓紧制定完善“十二五”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等单项规划,促进各地和有关部门加大科技投入、明确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领域项目的研发应用,切实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七)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年初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上提出的建立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的要求,以及近期考察调研所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加强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研究,梳理事故特点,把握安全生产工作规律,明确努力方向和目标任务,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建设。要创新思路,扎实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不懈努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请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和组织开展综合检查督查的情况于7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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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

  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9月7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切实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报道,在全社会营造拥军优属的氛围。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为部队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处置突发事件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营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减免配套费。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等企业应当优先安排部队的水、电、热、燃气等需求,保证供给;优先办理部队相关设备的改造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部队开展官兵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为部队的科技练兵提供技术指导和器材、设备等方面的帮助,支持部队的民用科研立项,并鼓励申报地方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通往部队营区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九条 部队参加地方建设项目,受益方应当按合同和协议支付报酬。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部队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其实际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
  部队因战备、演习、训练等军事行动对地方公用设施、农田、植被等造成损坏时,由部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由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者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购买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月票,凭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待。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非机动车公共存车处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存放车辆免费,并设立相应标志。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运企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置相应标志;有条件的还应当开设专门的售票窗口和候车(船、机)室(席)。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各类公园、名胜古迹、纪念馆、博物馆,免费使用收费厕所,在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随军家属。
  第十四条 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市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五条 残疾军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现役军人子女。
  现役军人从外埠调入本市,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子女需要转学的,教育部门给予支持。依照本款规定办理转学的,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七条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依照下列规定享受医疗费优惠: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的老复员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在本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临时救济。
  医疗费优惠、救济所需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负担。对优抚对象多、财政负担重的区、县,市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根据城市规划原有住房被拆迁,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合同房价的百分之十。补贴款在购房时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居住在农村享受定期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有住房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九条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每年给予现役军人配偶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坐车(船)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市民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继续保留。服役期间遇有承包地(山、林等)重新划分或者被征收的,应当保留其承包份额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应当接收人事部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安置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采取均衡负担、有偿转移安置的办法,制定安置计划。
  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安置计划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用人单位未安排上岗的,应当自区、县人民政府安置机构开具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从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开展生产经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缺少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应当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活动。村民委员会拟订宅基地使用方案时,对农村优抚对象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侵犯军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7月28日发布的《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监督所(局、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





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是卫生信息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精神,落实《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要求,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化技术在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促进政务公开方面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卫生监管职能,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遵循“整体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从全国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发展需要出发,制定阶段性建设规划,统一数据定义与编码,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功能规范,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卫生监督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建设目标

“十一五”期间,要建成覆盖全国的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完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卫生监督数据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卫生监督工作实时、动态和科学管理,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

三、建设内容

(一)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依托互联网,建立安全、稳定、通畅的国家、省、市(地)、县(区)四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数据中心。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参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配置参考标准》(见附件1)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二)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

统一管理、规范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制定工作,编写卫生监督数据字典和基础数据集,并逐步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标准体系,保证卫生监督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三)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

建立各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之间、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共享的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卫生部负责国家级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监督数据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四)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规范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功能,提高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软件开发应用的效率与质量。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应实现以下业务功能:

1.卫生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等管理相对人基本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和备案工作程序,并实现与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2.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监测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措施信息,出具现场执法文书,对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动态管理,规范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并实现与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卫生监督员管理和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衔接。

3.卫生检测与评价信息管理。采集、处理各类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信息,规范卫生抽检和卫生评价工作,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信息管理。收集、处理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指挥和辅助决策,对调查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各类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过程进行数字化管理。

5.投诉举报信息管理。对各类投诉举报的基本信息及处理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6.卫生监督员信息管理。收集、处理、查询、发布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考试发证、执法稽查等相关信息,完成对卫生监督员的绩效评估考核管理,建立卫生监督员基本信息电子档案,并实现与其他相关业务应用软件的衔接。

7.卫生监督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对卫生监督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处理、统计分析,辅助行政决策,提供公众服务。

“十一五”期间,计划开发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参见附件2。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各类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功能规范;建设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开发和推广全国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建设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推广和应用国家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三)市(地)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设本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推广和应用国家或省级统一使用的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

(四)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卫生监督信息标准和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业务应用软件功能规范等要求下,可以开发相关业务应用软件。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将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

2.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化管理部门;市(地)和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信息化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

(二)经费保障

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是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及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不断理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长效的卫生监督信息管理运行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信息人才的培养,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对卫生监督员进行信息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技术、又熟悉卫生监督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交流合作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技术、信息资源和人才培养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开展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指导意见附件.doc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1121248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