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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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区(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和各区(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管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交通、建设、规划、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铁路、港口、民航、林业、园林等部门和单位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建立紧急联系网络,确保重大灭火抢险行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进行联合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公共消火栓间距。消防供水管道管径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及时维修不符合规定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确定的消防取水码头,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消防取水码头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车停靠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设计责任制,并对工程防火设计负责。承担消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超范围设计。
第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工程项目和改变原建筑用途、变更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和再装修许可证
,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防火审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十日内,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在二十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消防验收申请且材料齐全后,应在十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在验收后七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九条 凡按规定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消防产品供货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机构签订建筑自动消防工程责任书,明确各方在建筑消防设施建设中的责任。
第十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联网,并由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建筑物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应当落实自动消防设施的管理和值班人员,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应按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火安全负责。
两个以上单位共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物,产权人、共同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必须组成消防领导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该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负责管区内居民的日常防火工作,应当对居民进行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开展防火检查。
居民应当遵守电气、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在住宅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楼梯、走道、安全出口等部位不得擅自封闭和堆放物品。提倡居民家庭配备小型灭火器。
第十四条 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的集体宿舍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加强用电、用火、用气管理,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年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乡镇、村和火灾危险性较大、距公安消防站较远的中型企业,可以建立专(兼)职消防组织。
第十六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接受消防培训。
下列人员须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消防工程的设计人员;
(三)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检测、维修人员;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管理人员;
(五)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从事电焊、气焊作业的人员;
(六)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第十七条 在具有灾危险性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应当由具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技术检测,并安装使用经国家检测认可的电气防火安全控制设备。
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的厨房油气烟道,应当由专业防火清理单位定期清理。
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设置固定火源或明火作业,应当事先经本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进口消防产品的,使用人应当将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从事消防器材、设备的生产、维修、经营和消防设施的安装、检测、维护保养以及建立消防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设置民用燃气代灌点,柴油经营点、燃气车加气站及流动加油车等,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单位和个人不得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擅自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填充的气球。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的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措施。
旅游管理部门办理宾馆星级审批手续时,应当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证明。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学校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逃生演练。
第二十三条 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运输部门对运往火场的消防器材、装备和其他灭火抢险物资应当优先组织抢运。
执行灭火抢险任务的消防车和各类运输工具免缴通行费,港务费和停泊费。
消防车库门前及城市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周边,不得停放车辆或设置其他障碍物。
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于涉或阻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火区域使用机动车辆、动力机械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二)加油站向塑料容器内加注汽油的;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性气体填充的气球的;
(四)私自倒灌液化石油气和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的;
(五)在公共餐饮场所的餐厅内使用或存放燃气钢瓶、液体燃料的;
(六)液化石油气代灌点、柴油经营点、燃气车加气站,流动加油车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防火审查合格擅自经营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单位超资质、超范围进行防火设计的;
(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型商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未制定灭火、应急、疏散方案并按期组织演练的;
(三)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未安装电气防火控制设备的;
(二)高层宾馆饭店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其他餐饮场所厨房油气烟道未按规定清理的;
(三)高层宾馆饭店未按规定配备宾客避难自救器具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营消防器材和设备,建立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
(二)擅自转让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安装和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交付或使用的;
(四)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与城市自动报警系统联网或定期维护保养的;
(五)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使用劣质产品或施工质量低劣,使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因整改不及时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公安消防机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等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查封。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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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5〕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 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草案、预算及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技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根据需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有关部门按市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二十五、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七章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三、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长。

三十六、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九、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四十、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两至三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无党派人士代表、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厅副主任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家、省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和市委下达重要任务的措施;

(三)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市政府召开的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说明)。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属于法规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长春政报》和市政府网站公布。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是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职能部门的业务,不得报市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的新闻报道,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得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联系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副秘书长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和市长助理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内涵式发展。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科学的高等教育发展观,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注重创新,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稳定规模,保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规模相对稳定,高等教育规模增量主要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以及扩大民办教育和合作办学。优化结构,调整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结构,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强化特色,促进高校合理定位、各展所长,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注重创新,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高校大胆探索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按照内涵式发展要求,完善实施高校“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
  (二)促进高校办出特色。探索建立高校分类体系,制定分类管理办法,克服同质化倾向。根据办学历史、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等,确定特色鲜明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格和学科专业设置。加快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大学,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学科,继续实施“985工程”、“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加强师范、艺术、体育以及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高校建设,突出学科专业特色和行业特色。加强地方本科高校建设,以扶需、扶特为原则,发挥政策引导和资源配置作用,支持有特色高水平地方高校发展。加强高职学校建设,重点建设好高水平示范(骨干)高职学校。加强民办高校内涵建设,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高校。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推进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完善中央部属高校和重点建设高校战略布局。
  (三)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培养水平的根本标准。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落实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创新思维和社会实践、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制订实施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制订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鼓励行业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评价标准。高校根据实际制订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优化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修订学科专业目录及设置管理办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落实和扩大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自主权,按照学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自主设置,研究生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在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试行自行增列博士、硕士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开展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优势特色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和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行业相关专业以及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预警、退出机制。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逐步扩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促进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协调发展。
  (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建设一批国家青年英才培养基地,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卓越工程师、卓越农林人才、卓越法律人才等教育培养计划,以提高实践能力为重点,探索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模式。推进医学教育综合改革,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探索适应国家医疗体制改革需要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实施卓越教师教育培养计划,探索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养模式。提升高职学校服务产业发展能力,探索高端技能型人才系统培养模式。鼓励因校制宜,探索科学基础、实践能力和人文素养融合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管理,探索在教师指导下,学生自主选择专业、自主选择课程等自主学习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等向学生开放。支持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
  (六)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把本科教学作为高校最基础、最根本的工作,领导精力、师资力量、资源配置、经费安排和工作评价都要体现以教学为中心。高校每年召开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着力解决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高校制订具体办法,把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将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作为教授聘用的基本条件,让最优秀教师为本科一年级学生上课。鼓励高校开展专业核心课程教授负责制试点。倡导知名教授开设新生研讨课,激发学生专业兴趣和学习动力。完善国家、地方和高校教学名师评选表彰制度,重点表彰在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定期开展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本科教学工程”体系,发挥建设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七)改革研究生培养机制。完善以科学研究和实践创新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综合考虑导师的师德、学术和实践创新水平,健全导师遴选、考核等制度,给予导师特别是博士生导师在录取、资助等方面更多自主权。专业学位突出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资格紧密衔接,建立健全培养、考核、评价和管理体系。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应通过科研任务,提高研究生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推动高校与科研院所联合培养,鼓励跨学科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支持在行业企业建立研究生工作站。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综合改革试点。健全研究生考核、申诉、转学等机制,完善在课程教学、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预答辩、学位评定等各环节的研究生分流、淘汰制度。  
  (八)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制定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提升实验教学水平。组织编写一批优秀实验教材。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高职实训基地。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训、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支持高职学校学生参加企业技改、工艺创新等活动。把军事训练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勤工助学和挂职锻炼等社会实践活动。新增生均拨款优先投入实践育人工作,新增教学经费优先用于实践教学。推动建立党政机关、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接收高校学生实践制度。  
  (九)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制订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师资培养培训,聘请企业家、专业技术人才和能工巧匠等担任兼职教师。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项目资助体系。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大学科技园等,重点建设一批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和孵化基地。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加快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完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困难群体毕业生就业援助与帮扶。
  (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方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及时修订教材和教学大纲,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改进教学方法,把教材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增强教学实效。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全员培训、骨干研修、攻读博士学位、国内外考察等工作力度。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提供学科支撑。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制定教学质量测评体系。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实施立德树人工程,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水平。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建设一批主题教育网站、网络社区。推动高校普遍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开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增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意识,关心学生心理健康。制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启动专项计划,建设一支高水平思想政治教育专家队伍,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创新学生党支部设置方式,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加强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加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教育,推动学雷锋活动机制化常态化。推进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十一)健全教育质量评估制度。出台高校本科教学评估新方案,加强分类评估、分类指导,坚持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建立以高校自我评估为基础,以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常态监测、院校评估、专业认证及评估、国际评估为主要内容,政府、学校、专门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教学评估制度。加强高校自我评估,健全校内质量保障体系,完善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建立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实行分类评估,对2000年以来未参加过评估的新建本科高校实行合格评估,对参加过评估并获得通过的普通本科高校实行审核评估。开展专业认证及评估,在工程、医学等领域积极探索与国际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开展学科专业的国际评估。对具有三届毕业生的高职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坚持自我评估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每5年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一次。加大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范围和力度,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建立健全教学合格评估与认证相结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建设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信息化平台。
  (十二)推进协同创新。启动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要求,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原则,瞄准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重大需求,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通过政策和项目引导,大力推进协同创新。探索建立校校协同、校所协同、校企(行业)协同、校地(区域)协同、国际合作协同等开放、集成、高效的新模式,形成以任务为牵引的人事聘用管理制度、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质量与贡献为依据的考评机制、以学科交叉融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等协同创新机制,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三)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实施教育部、科技部联合行动计划。制定高校科技发展规划。依托重点学科,加快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积极推进高校基础研究特区、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前沿技术联合实验室和产业技术研究院、都市发展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探索高校科学研究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的新模式。
  (十四)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实施新一轮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做好重点教材编写和使用工作,形成全面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推进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新建一批以国家重大需求为导向和新兴交叉领域的重点研究基地,构建创新平台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对策研究,促进交叉研究,构建服务国家需要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项目体系。瞄准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国际问题,推进高校智库建设。重点建设一批社会科学专题数据库和优秀学术网站。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计划,推进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走向世界,增强国际学术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五)改革高校科研管理机制。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新质量,建立科学规范、开放合作、运行高效的现代科研管理机制。推进高校科研组织形式改革,提升高校科研管理水平,加强科研管理队伍建设,增强高校组织、参与重大项目的能力。创新高校科研人员聘用制度,建立稳定与流动相结合的科研团队。加大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形成有重点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项目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方式。改进高校科学研究评价办法,形成重在质量、崇尚创新、社会参与的评价方式,建立以科研成果创造性、实用性以及科研对人才培养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激励机制。
  (十六)增强高校社会服务能力。主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支持高校参与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参与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开展产学研合作基地建设改革试点,引导高校和企业共建合作创新平台。瞄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合作,建设一批高水平咨询研究机构。支持高校与行业部门(协会)、龙头企业共建一批发展战略研究院,开展产业发展研究和咨询。组建一批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深入研究全球问题、热点区域问题、国别问题。      
  (十七)加快发展继续教育。推动建立继续教育国家制度,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健全宽进严出的继续教育学习制度,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推进高校继续教育综合改革,引导高校面向行业和区域举办高质量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实施本专科继续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高校继续教育资源开放计划。开展高校继续教育学习成果认证、积累和转换试点工作,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多样化、个性化方式参与学习。深入开展和规范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
  (十八)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加强对前人积累的文化成果研究,加大对文史哲等学科支持力度,实施基础研究中长期重大专项和学术文化工程,推出一批标志性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秉承办学传统,凝练办学理念,确定校训、校歌,形成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培育大学精神。组织实施高校校园文化创新项目。加强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等场馆建设。面向社会开设高校名师大讲堂,开展高校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稳步推进孔子学院建设,促进国际汉语教育科学发展。推进海外中国学研究,鼓励高校合作建立海外中国学术研究中心。实施当代中国学术精品译丛、中华文化经典外文汇释汇校项目,建设一批国际知名的外文学术期刊、国际性研究数据库和外文学术网站。
  (十九)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深入推进高考改革,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推进分类考试,扩大高等职业教育分类入学考试试点和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改革考试评价方式,推进综合评价,探索形成高考与高校考核、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体系。改革招生录取模式,推进多元录取,逐步扩大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范围,在坚持统一高考基础上,探索完善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方式,探索高等职业教育“知识+技能”录取模式。改革高考管理制度,推进“阳光工程”,加快标准化考点建设,规范高校招生秩序、高考加分项目和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招生。实施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推进硕士生招生制度改革,突出对考生创新能力、专业潜能和综合素质的考查。推进博士生招生选拔评价方式、评价标准和内容体系等改革,把科研创新能力作为博士生选拔的首要因素,完善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等长学制选拔培养制度。建立健全博士生分流淘汰与名额补偿机制。
  (二十)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加大研究生教育财政投入,对纳入招生计划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综合定额标准给予财政拨款。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与奖学助学制度。依托导师科学研究或技术创新经费,增加研究生的研究资助额度。改革奖学金评定、发放和管理办法,实行重在激励的奖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设立研究生助学金,将研究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二十一)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明确高校办学责任,完善治理结构。发布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加强章程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坚持和完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健全党政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职责和校长职权。坚持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高校领导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学校管理工作中,把工作重点集中到提高教育质量上。加强学术组织建设,优化校院两级学术组织构架,制定学术委员会规则,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授治学,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建立校领导联系学术骨干和教授制度。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总结推广高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建模式和经验,建立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十二)推进试点学院改革。建立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区,在部分高校设立试点学院,探索以创新人才培养体制为核心、以学院为基本实施单位的综合性改革。改革人才招录与选拔方式,实行自主招生、多元录取,选拔培养具有创新潜质、学科特长和学业优秀的学生。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导师制、小班教学,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改革教师遴选、考核与评价制度,实行聘用制,探索年薪制,激励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教书育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扩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自主权。
  (二十三)建设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体系。建立高校与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共建平台,促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发展。鼓励地方建立大学联盟,发挥部属高校优质资源辐射作用,实现区域内高校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高校间开放合作,推进教师互聘、学生互换、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加强信息化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实施国家精品开放课程项目,建设一批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和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向高校和社会开放。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与行业企业联合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
  (二十四)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类高等教育办学定位、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合理设置和调整高校及学科专业布局。省级政府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学位授予点和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核准地方高校的章程。完善实施地方“十二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加大对地方高校的政策倾斜力度,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地方高校。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重点建设一批特色高职学校。
  (二十五)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支持中外高校间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继续实施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探索建立高校学生海外志愿服务机制。推动高校制定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具有海外学习经历学生比例的阶段性目标。全面实施留学中国计划,不断提高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进一步扩大外国留学生规模,使我国成为亚洲最大的留学目的地国。以实施海外名师项目和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等为牵引,引进一批国际公认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和团队。在部分高校开展聘请外籍人员担任“学术院系主任”、“学术校长”试点。推动高校结合实际提出聘用外籍教师比例的增长性目标。做好高校领导和骨干教师海外培训工作。支持高职学校开展跨国技术培训。支持高校境外办学。支持高校办好若干所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一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二十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制定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宣传高校师德楷模的先进事迹,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健全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在教师培训特别是新教师岗前培训中,强化师德教育特别是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制定加强高校学风建设的办法,完善高校科研学术规范,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惩治查处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者,一经查实,一律予以解聘,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二十七)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推动高校普遍建立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有计划地开展教师培训、教学咨询等,提升中青年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完善教研室、教学团队、课程组等基层教学组织,坚持集体备课,深化教学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实行新开课、开新课试讲制度。完善助教制度,加强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探索科学评价教学能力的办法。鼓励高校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支持教师获得校外工作或研究经历。加大培养和引进领军人物、优秀团队的力度,积极参与“千人计划”,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选择一批高校探索建立人才发展改革试验区。实施教师教育创新平台项目。建立教授、副教授学术休假制度。  
  (二十八)完善教师分类管理。严格实施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明确不同类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制定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办法。基础课教师重点考核教学任务、教学质量、教研成果和学术水平等情况。实验教学教师重点考核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教学设备研发、实验项目开发等情况。改革薪酬分配办法,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政策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鼓励高校探索以教学工作量和教学效果为导向的分配办法。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规范教师兼职兼薪。加强高职学校专业教师双师素质和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鼓励和支持兼职教师申请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依法落实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平等法律地位。
  (二十九)加强高校基础条件建设。建立全国高校发展和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及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制度。通过多种方式整合校园资源,优化办学空间,提高办学效益。完善办学条件和事业发展监测、评价及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强数字校园、数据中心、现代教学环境等信息化条件建设。完善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红、黄牌学校审核发布制度,确保高校办学条件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缓解青年教师住房困难。
  (三十)加强高校经费保障。完善高校生均财政定额拨款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保证生均财政定额拨款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调整学费标准。完善财政捐赠配比政策,调动高校吸收社会捐赠的主动性、积极性。落实和完善国家对高校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高校建立科学、有效的预算管理机制,统筹财力,发挥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教学投入。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公开制度,增加高校经费使用透明度,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