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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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委

为了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其在我国的科技和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中逐步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将修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自1984年实施以来,已有七十一个实验室投入建设,其中半数以上已经建成,并向国内外开放。从1989年起,为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始修订1987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以适应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的需要。1990年4月,国家计委曾将修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提交参加国家重点实验室第二次工作会议的代表进行修改和讨论。
新修订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主要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计划程序、项目实施和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原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试行规则》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年报》(另发)两个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 则
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 项 条 件
(一)项目范围。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
3.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计 划 程 序
(一)国家计委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和经费总预算(包括专项资金),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及经费控制数。
(二)申请国家资助的实验室,必须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定或招标,按学科分类和评定的排序报国家计委,联合实验室需由各方主管部门共同申报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在申报实验室的同时,应做好资助实验室开放运行的费用预算。
(三)国家计委根据部门初步评定的意见,在组织高层次专家组的评审推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初稿,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四)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前期工作。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实验室要提出建设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编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控制数。科研方向、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征得国家计委同意后再行审批。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经费自行超出部分应由承担单位负责,项目不得因此延长建设期限。
(五)国家计委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在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实验室计划任务书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商各主管部门后,制定年度实验室项目建设计划,作为全国科技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组织实施。

四、项 目 实 施
(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三年。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国家和部门都应根据这一进度要求安排资金。
(二)国家资助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汽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扩建的,应纳入国家下达给各主管部门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所在地区的计划部门,对此应给以必要的支持。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需由国家安排的外汇,要根据国家外汇的情况由国家计委核定后纳入国家新技术、成套设备引进计划,在开建年度一次下达,或分年度下达成交额。在成交过程中,需跨年度结转的,年底前由各主管部门统一报国家计委,按规定办理。
(五)实验室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等在国内加工所需材料及基建所需物资,应纳入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
(六)实验室建设要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建期间,根据计划任务书进行仪器、设备订货,督促承担单位完成实验室的配套建设,并于每年11月份负责向主管部门汇报上述工作进展情况。所有按计划进行建设的实验室,都要填报由国家计委编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统计表格。主管部门对不能在职工作半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重新调整人选。
(七)实验室在建过程中,如发现与原计划有重大偏离,经过计划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可以调整建设计划,或撤销原项目。
(八)实验室建成后,由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专家,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九)对长期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国家计委责成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进行内部通报。

五、管 理 体 制
(一)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期间的管理和政策性指导,承担单位要对实验室实行直接管理。
(二)运行机制。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实行边建设、边开放。建成验收后的实验室必须全面开放,并且要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的研究项目优先开放。
(三)实验室主任聘任制。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主管部门聘任主任一人,全权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任期由主管部门决定,主管部门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四)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一般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不超过十五人。学术委员会应该尽可能地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科学家参加,本单位的科学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联合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各联合单位的科学家不超过二分之一。
(五)科技人员编制。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编制,要特别注意采取特殊政策稳定实验室的固定技术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为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大部分应为客座研究人员。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要努力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六)经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由部门科研事业费支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评估合格的实验室,将其实验室研究指南纳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实验室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通过自己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的竞争获得经费资助。
(七)评估。国家计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试行规则》,对验收后开放满三年的实验室进行专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在学术上或在促进技术进步方面对国家有重大贡献,能够集聚人才,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实验室,国家将根据财力继续资助以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发展为世界水平的实验室。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对长期建设不能开放和发挥作用的实验室,将取消其作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资格,国家有权调动其已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或通过其它方式进行处理。
(八)国际合作。除少数特殊专业及课题外,国家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向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可以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具体实施计划,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外事规定审批。
(九)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需要,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信息统计年报(试行)》,各个实验室从项目建设开始就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配备专人负责统计,统计结果每年上报一次,作为年度计划检查、实验室运行费核拨及验收开放实验室的定量评估依据。
(十)刊物。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国家计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办了综合性学术刊物《自然科学进展—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将在刊物上公布。

六、附 则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各主管部门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

附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工作基础及国内外水平、发展概况(包括国内同行情况)
三、主要研究工作规划、设想及预计达到的目标、水平
四、已具备的实验设备条件和需要配置的设备
五、科技人员状况及培养研究生能力
六、建设规模及经费概算(包括外汇额度)
七、联合、开放设想
八、实验室项目负责人
九、承担单位对配套条件支持及经费预算的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附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
三、主要研究内容,学术思想及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实验能力
四、科技人员配备及培养研究生能力的预测
五、建设规模
(1)建设经费概算(包括外汇额度)
(2)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的资金及计划落实情况
六、由主管部门核拨的基本的科研事业费
七、联合、开放设想,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
八、实验室项目负责人
九、专家论证意见
十、承担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附三: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按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列为计划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依据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中制定的方针和原则;
2.经各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3.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及拨款文件。
(三)验收内容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
2.经过装备的实验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及科研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构成、科技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4.人才(包括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及水平;
5.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独立核算的财务账目支出是否清楚;
6.实验室开放评价。实验室开放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开放的课题指南是否已提出,已开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7.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8.由主管部门核拨的基本的科研事业费和必要的开放研究费用落实情况;
9.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10.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四)验收方式
1.被验收的实验室应根据第三项所列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实验室开放、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
2.主管部门组织精干的验收检查小组(一般不超过7人),根据验收内容和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设备、人员到位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3.由国家计委委托主管部门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验收专家名单,(一般不超过十人),属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在验收专家委员会中不超过三人,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和检查小组的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学术发展和研究能力以及开放运行准备工作进行评议,采取书面或集中开会等方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提出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书;
4.由主管部门审核全部验收文件,在落实解决验收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任命实验室主任,批准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实验室全面开放。
5.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送国家计委,并抄送国家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五)验收文件
1.被验收实验室的总结报告,验收检查小组意见及验收委员会评议书。

附四: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一、总 则
1.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为了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的方针,创造必要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真正成为能够代表国家学术水平、管理水平的、人才培养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以便在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并在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国家计委定期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
3.凡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原则上验收后每运行三年评估一次。
4.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评估工作实行定量数据统计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的评议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5.国家计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基金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在评估过程中,基金委员会应与国家教委、中国科学院、卫生部和农业部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科学家及管理专家的作用。
6.评估结果公开发布。对优秀实验室,国家有关部委将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继续给以多方面的支持,以提高其科研能力,使之逐步发展为世界水平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不合格者,有关部委应对其采取具体措施,跟踪检查,限期改进;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
2.承担科研任务、完成情况及成果水平。
3.研究队伍和人才培养情况。
4.开放程度。
5.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和方法
1.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和定性评议两部分组成。鉴于实验室的多样性和目前可用数据表达的指标的实际情况,本规则试行期间,定量数据权重及定性评议权重定为4:6。定量数据统计计分和定性评议分加权相加得出评估总分,满分值为100分。
综合评估体系见附一。定量数据指标和定性指标的内容,计分标准与方法见附二。
2.定量数据采用评估前三年的数据(不含当年),被评估实验室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基金委员会计分。如发现填报内容不实,将退回有关主管部门重新填报,并酌情扣分。
3.定性评议由专家以投票方式,按量化指标计分,并由评估专家组给出书面评估意见。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促其进步。定性评议还应注意各实验室学科的不同、类型的不同,发展速度和潜力,以加强评估结果的可比性。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国家计委公布每年进行评估的实验室名单,评估的具体日期由基金委员会确定并通知被评估实验室。
2.实验室须在评估前三个月提出《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报报告》,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在评估前两个月送基金委员会。《申请报告》的内容、格式、要求见附三。
3.定性评估工作由基金委员会按实验室性质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对实验室进行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评议。在评估过程中应实行回避制度。
4.定性评议前主管部门应向基金会提供所属被评估各实验室管理水平方面的书面意见,供定性评议时参考。
5.定性评议专家除审查《评估申请报告》及了解定量数据统计得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或听取实验室负责人汇报、答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定性评分并给出书面评估意见。
6.在专家评议和听取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基金委员会对各实验室的定量、定性评议结果进行综合审议,提出当年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报告,报国家计委批准公布。
五、附 则
本规则自公布起试行,解释权属国家计委科技司。
附件:
(一)综合统计指标体系;
(二)实验室评估指标计分细则;
(三)实验室评估申请报告。
附件(一):
国家级、省部级获奖成果。 (20)
①研究成果/人·年 --国内外发表论文、专著,鉴定成果、
定 (40) 国内外专利、技术转让数目。 (20)
量 ②任 务 --承担国家项目、省部委重大项目、
数 (15) 国际合作及横向课题数。 (15)
据 ③人才培养/人·年 --培养各类研究生人数。
统 (15) 研究生毕业人数;青年基金项数。 (15)
计 人员开放程度。 (6)
指 ④开 放 度 --课题开放程度。 (7)
标 (20) 国内外学术交流情况。 (7)
(100)⑤设备利用率 --仪器设备的机时利用率。 (10)
(10)
综 研究方向和课题的科学意义和
合 应用前景。 (10)
评 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 (5)
估 研究工作和成果的行进性创造性。 (15)
指 ①学术水平、工作 --学术交流与合作。 (5)
标 进展及应用前景 国际获奖和重大仪器装备的研制。 (5)
体 (40)
系 研究队伍的总体素质和学术风气。 (5)
定 研究队伍结构的合理性。 (5)
性 学术带头人的水平及作用。 (8)
评 ②队伍建设和 --吸引和培养人才、在职人员进修培训。 (5)
议 人才培养 优秀中青年的能力、水平,学
一 (35) 术接班人成长情况。 (8)
指 客座人员的水平及作用。 (4)
标 领导班子及学术委员会的作用。 (8)
(100) 实验室规章制度、环境和安全。 (5)
科研计划、课题及经费管理。 (3)
③管理水平 --实验条件及设备、图书资料管理。 (3)
(25) 开放条件、后勤保障与依托单位的
支持。 (6)
附件(二):实验室评估指标计分细则
一、数据统计指标
定量数据只统计评估前三年内的数据(不含当年),以前的数据不统计。计分标准含标准绝对分值和相对分值两类,相对分值应按第6条所述方法换算为相应的绝对分值。

1.研究成果(相对分)
------------------------------------------------------------------------------------
| | 获 | 国 家 级 | 部委(省)级 |国际|其|
| | 奖 |----------------------------|----------------------------| | |
| |〈项〉|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获奖|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表论文数(篇) | 专著(册) |
| | 完 |----------------------------------------------|--------------------|
|研| 成 |国际 会议|全国性会议| 刊物发表 | | |
|究| 论 |----------|----------|----------------------| | |
|成| 著 |特邀|分组|特邀|分组|国外|国内核|国内一 | 中文 | 外文 |
|果|〈篇〉|报告|报告|报告|报告|刊物|心刊物|般刊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批准发明专利(项)|已鉴定成果(项) | 技术转让 |
| |专果 |------------------|------------------|----------------------------|
| |利应 | 国内 | 国外 |项数|效益(万元)| 项数 |经济效益(万元) |
| |成用 |--------|--------|----|------------|--------|------------------|
| | | | | | | | |
------------------------------------------------------------------------------------
说明:〈1〉研究成果(包括获奖、论著、成果、应用、
专利等)各项内容分四种情况填报,在项
数后括号内加脚符,并按不同情况计算分
值:
a.完全由实验室完成,按100%计分;
b.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实验室为项目主
持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按75%计分;
c.实验室为合作者之一,按50%计分;
d.实验室为一般参加者,按25%计分。
例如:有一项国家一等奖是完全由实验室完成,则在国家一等奖栏内填“1(a)”;有一项以实验室为主完成,另二项为一般参加者,则在相应栏内填:“1(b),2(d)”。若填报时不加脚符,则一律视为(d)类。
〈2〉一个成果如受两级奖励,只报一次高级别
的,不得重复统计。发表论文、专著以及
专利等也均不得重复统计。凡未正式批准
的获奖成果和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以及论
文摘要,一概不统计。获奖都要注明类别。
〈3〉刊物均指在国际、国内正式发行的学术刊
物。国内核心刊物,指全国性的一级学会
或中央各部委主办的学术刊物,国际会议
包括在国内举行的国际会议,未正式发表
或会议张贴论文等不予统计。特邀报告限
于正式邀请在大会上宣读的学术报告。专
著指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包括译著、
实验室的年报和学术会议论文集,但包括
正式出版的研究生专业教材。
〈4〉成果指按国家科委规定经组织评议鉴定的
研究成果,须附有鉴定或视同鉴定证明。应
用成果推广及经济效益,请附证明。
计分标准:〈1〉获奖成果(相对分)
----------------------------------------------------------------
|授奖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 |
|--------------------|--------|--------|--------|--------|
|国家自然科学奖 |1600|800 |500 |300 |
|--------------------|--------|--------|--------|--------|
|国家发明奖 |1200|600 |400 |200 |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1200|600 |400 |200 |
|--------------------|--------|--------|--------|--------|
|部委、省(市) |500 |300 |100 |50 |
|------------------------------------------------------------|
|若某类奖设有特等奖,其权重为相应一等奖的二倍。 |
----------------------------------------------------------------
〈2〉论文、专著及专利
国际学术期刊发表每篇 20
国际学术会议分组报告每篇 15
大会特邀报告另加 15
核心期刊发表每篇 20
一般期刊发表每篇 10
国内学术会议发表每篇 5
属特邀报告另加 10
外文版专著每册 150
中文版专著每册 120
〈3〉成果、专利和应用
已鉴定成果每项 40
国内外批准发明专利每项 50
技术转让每项 20
〈4〉按上述计分标准计算出总分值,再除以全室的总
(人·年)数得研究成果的相对分值。
2.承担任务(相对分)
--------------------------------------------------
| 承 | 国家任务 | | | | |
| 担 |----------------------|省| | | |
| 课 |国家|‘863’|国家|部|横|国|其|
| 题 | | | |委|向|际| |
| 数 | | | |课|协|合| |
| ∧ |攻关| 计划 |基金|题|作|作|它|
| 课 |----|----------|----|--|--|--|--|
| 题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课题的填报与成果填报方式相同,分四种情况
填报,在项数后括号内加脚符,不加脚符时,则
一律视为(d)类,并按不同情况计算分值。计
算方法与研究成果计分法相同。填报时不得重
复统计。
〈2〉国家攻关按四级课题计算、“863”计划按三级
课题计算;国家基金重大项目及部门下达重点
计划的课题按二级课题计算。国家基金一般项
目按课题数计算。
〈3〉国际合作指已有协议并批准的课题。
〈4〉“其它”是指其它的国家或省部委课题,不包括
开放课题。
评分标准:国家攻关每课题 12
“863”计划每课题 12
国家基金每课题 12
国际合作每课题 15
省、部委级重点每课题 10
横向协作每课题 8
其它每课题 5
3.人才培养(相对分)
--------------------------------------------
| | | 在读 |已毕业 |青年基金|
| |类别 |(人年)|(人数)|(项) |
|人|------|--------|--------|--------|
|才|博士后| | | |
|培|------|--------|--------|--------|
|养|博士生| | | |
| |------|--------|--------|--------|
| |硕士生| | | |
--------------------------------------------
研究生包括在实验室统计期限以内在读的研究生以及本实验室接受外单位委托代培的研究生,已毕业研究生数指在统计年度内毕业人数。
评分标准: 博士后每人年 8
博士生每人年 5
硕士生每人年 2
博士生毕业一人加 5
硕士生毕业一人加 2
青年基金每项 3

研究生培养得分为人均计分即全室总得分值除以全室固定人员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人员的总(人·年)数。
4.开放程度(相对分)
A.人员开放情况
----------------------------------------------------------
| | | | 固定人员 | 客座人员 |
| | |总|----------------|----------------------|
| |职 |人|研究|技术|管理|校(所)|校(所)|国|
|研|称 |数|人员|人员|人员|内人员 |外人员 |外|
|究|----|--|----|----|----|--------|--------|--|
|队|高级| | | | | | | |
|伍|----|--|----|----|----|--------|--------|--|
|∧|中级| | | | | | | |
|人|----|--|----|----|----|--------|--------|--|
|年|初级|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说明:〈1〉表中的固定人员不包括在读研究生,客座 人员可包括研究生,但不得重复统计。
〈2〉所有人员只统计实际到室参加工作的人 数,挂名而未到室人员不予统计。
〈3〉客座人员指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请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也不包括仅来室使用仪器设备而不参加本实验室研究课题的人员,人员的统计以人·年为统计单位,并将根据不 同情况加权计分。高级人员每年累计一周以上按0.2人·年计算,两周以上按 0.5人年计算,两月以上按1人·年计
算。
国外客座人员系数:1.2
国内客座人员系数:1.0
校(所)内客座人员系数:0.4
固定人员系数:1.0
〈4〉实验室人员开放程度:
人员开放度=客座人员(人·
年)/〔固定人员(人·年)+客座
人员(人·年)〕
计分标准:人员开放情况得分系按人员开放度计分,
--------------------
|人员开放度|计分|
|----------|----|
|>0.5 |6 |
|----------|----|
|>0.4 |5 |
|----------|----|
|>0.3 |4 |
|----------|----|
|>0.2 |3 |
|----------|----|
|>0.1 |2 |
--------------------
B.课题开放情况(绝对分)
------------------------------------------
| 学委会审批的开放课题 |
|--------------------------------------|
|固定|校内|校外|国外|总|课题开放度|
|人员|客座|客座|客座|数| |
|----|----|----|----|--|----------|
| | | | | | |
------------------------------------------
客座课题占课题总数的比例即课题开放度。
客座人员承担课题指客座人员担任课题负责人或承担其中主要研究工作的课题。校(所)内客座人员,指非本室编制的本校(所)客座人员。
计分标准:
--------------------
|课题开放度|计分|
|----------|----|
|>0.5 |7 |
|----------|----|
|>0.4 |6 |
|----------|----|
|>0.3 |5 |
|----------|----|
|>0.2 |3 |
|----------|----|
|>0.1 |2 |
--------------------
C.学术交流情况(相对分)
----------------------------------------------------------------------------------
|学|主办国际学术|主办国际双边|主办国内学术|参加国际| 来室讲学| 应邀讲学|
|术| | | | | 专家人次| 人 次|
|交| 会议次数 |讨论会议次数| 会议次数 |学术会议|----------|----------|
|流| | | | |国内|国外|国内|国外|
| |------------|------------|------------|--------|----|----|----|----|
| | | | | | | | | |
----------------------------------------------------------------------------------
计分标准: 主办国际学术会议每项 20
主办国内学术会议每项 10
主办双边学术会议每项 10
参加国际会议每人次 3
来实验室讲学的外国专家每人次 5
来实验室讲学的中国专家每人次 3
出国讲学每人次 5
在国内讲学每人次 3
5.设备使用部分(绝对分)
--------------------------------------------------------------------------------------------
| |10万元| 总标准 | 研究工 | 服务性 | 维护 | 故障 | | |
|设|以上仪 |机时(K)| 作总机 | 工作总 | 总机时| 总机时|总机时率(%)| |
|备|器总台 |(K=台×|时(D) |机时(E)| | |(D+E)/K| |
|利|数 |1800 |(小时) |(小时) |(小时)|(小时)| | |
|用|(台) |小时) | | | | | | |
|率|--------|----------|----------|----------|--------|--------|--------------|--|
| | | | | | | | | |
--------------------------------------------------------------------------------------------
说明:〈1〉本表所指仪器设备系价值10万人民币(或2万美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设备。
〈2〉研究工作总机时仅指研究工作实用机时,不是指通电机时。
〈3〉标准机时定为每台1800小时。
〈4〉总机时率为(D+E)/K。
〈5〉设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须扣2分。
计分标准:设备利用得分
----------------------------------
| 总机时率 |设备利用得分|
|----------------|------------|
|>95% |10 |
|----------------|------------|
|95----90% |9 |
|----------------|------------|
|90----85% |8 |
|----------------|------------|
|85----80% |7 |
|----------------|------------|
|80----75% |6 |
|----------------|------------|
|75----70% |5 |
|----------------|------------|
|70----65% |4 |
|----------------|------------|
|65----60% |3 |
|----------------|------------|
|60----50% |2 |
|----------------|------------|
|<50% |1 |
----------------------------------
6.定量数据统计指标的计分办法
定量数据统计的各项指标除人员、课题开放度和设备利用得分为绝对分值外,其它都是相对分值,需进行换算。
换算的方法是:设Xi为被评估实验室该项指标的统计分值,Ai为所有被评估实验室该项指标的平均值,Amax为所有被评估实验室中该项指标的最大值。该项指标的满分值由评估指标体系给出,实验室该项指标得分Yi:
Yi=满分值×〔(0.60+0.40)×(Xi--Ai)/(Amax--Ai)〕
并规定Yi的最低值为:Yi=0.1×满分值
经过换算得到的各项指标的数值总和即为该实验室的定量总分。
二、定性评估指标
定性评估,由每个评估专家根据实验室情况综合考虑,按定性评估计分标准计分(计分标准见下表),评估小组给出书面评估意见。
附件(三):实验室评估申请报告(格式)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主任: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报挂号:
一九 年 月 日填报
(续表)
--------------------------------------------------------------------------------------
|实| 名 称| |编 号| |
|验|--------------------------------------------------|------|------------------|
|室|建成验收日期| 前次评估日期 | | |
|--|--------------------------------------------------|--------------------------|
|实| 姓名 | | 出生 | 19 年 月| 民族 | |
|验|--------|--------------|--------|------------------------------------------|
|室| 职称 | |学科专长| |
|主|--------|--------------|--------|------------------------------------------|
|任| 职务 | |最后学位|A.博士 B.硕士 C.学士 |
|--|--------|--------------|----------------------------------------------------|
|学| 姓名 | |出生| 19 年 月| 民族 | |
|术|--------|--------------|----------------------------------------------------|
|委| 职称 | |学 科| |
|员| | |专 长| |
|会|--------|--------------|------|--------------------------------------------|
|主| 职务 | |最 后| A.博士 B.硕士 C.学士 |
|任| | |学 位| |
|--|------------------------------------------------------------------------------|
|依|名称| |主管部门 | |
|托|----|----------------------------------------|----------|------------------|
|单|性质| A.高等院校 B.科研单位 C.其它 |邮政编码 | |
|位|------------------------------------------------------------------------------|
| |详细地址| |
|--|------------------------------------------------------------------------------|
|承| 国家任务 |省| | | | 学委会审批的开放课题 |青|
|担|----------------------|部|横|国|其|----------------------------------|年|
|任|国家|‘863’|国家|委|向|际| |固定|校内|校外|国外|总|课题开|基|
|务| | | |课|协|合| | | | | | | |金|
|课|攻关| 计划 |基金|题|作|作|它|人员|客座|客座|客座|数|放度 |项|
|题|----|----------|----|--|--|--|--|----|----|----|----|--|------|--|
|数|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 | 承 担 任 务 研 究 经 费 |设|学委会审批| | |
| | |----------------------------------------------|备|的开放课题|其|合|
| | 年 |国家|‘863’|国家|部委|横向|国际| |运|----------|它|计|
|经| 份 |攻关| 计划 |基金|课题|合作|合作|自筹|行|固定|客座| | |
|费| | | | | | | | |费|人员|人员| | |
|来|--------|----|----------|----|----|----|----|----|--|----|----|--|--|
|源|19 年| | | | | | | | | | | | |
|∧|--------|----|----------|----|----|----|----|----|--|----|----|--|--|
|万|19 年| | | | | | | | | | | | |
|元|--------|----|----------|----|----|----|----|----|--|----|----|--|--|
|∨|19 年|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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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严禁向企业摊派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06号】泰安市严禁向企业摊派规定  


《泰安市严禁向企业摊派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泰安市严禁向企业摊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行为,均属摊派行为。


第三条 严禁任何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以其他方式,向企业进行摊派。 


第二章 禁止摊派行为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下列方式向企业进行摊派:


(一)以各种名义要求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的;


(二)强行要求企业参加各种征集财力、物力、人力的节庆活动、大奖赛或强行向企业摊派门票,以及应由本单位承办的各种社会活动强行要求企业承办的;


(三)违反规定向企业集资,以及截留或者无偿调拨企业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订阅或购买报刊、书籍、年历、音像制品、刊登广告等的;


(五)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研讨、培训,违反自愿原则,强制企业参加各种学会、研究会、协会等组织,并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并收取费用的;


(七)要求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


(八)向企业索要礼金、股票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的;


(九)以低价或象征性付款形式购买、赊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以低档换高档、以贱换贵等方式变相侵占企业产品、商品或其他物品的;


(十)强行向企业推销企业不需要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商品或其他物品的;


(十一)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购买各种奖券及有价证券的;


(十二)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提高收费罚款标准、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向企业收费、罚款的;


(十三)不实施管理行为、不提供服务而强行收费、搭车收费的;


(十四)企业自愿接受和选择的咨询、信息、培训、设计、施工、产品购买等,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制服务或指定单位服务并收费的;


(十五)违反规定,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或以服务为名向企业摊派的;


(十六)长期无偿调用企业工作人员、劳动力,或者无偿占用、借用企业财产的;


(十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将公益性义务劳动改变为向企业摊派财物的;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企业进行其他形式摊派的。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类收费,必须按照依法经过批准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进行,并出具允许收费的有关证明,使用规定的票据。


罚没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对象、标准、程序执行。


第六条 各级执收执罚单位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坐收坐支收费罚款,不得同本单位及其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七条 宣传企业商品的广告性赞助,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广播电视赞助活动和赞助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


第八条 捐赠活动要求企业捐款捐物的,主办单位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方案,提出书面报告,经监察机关会同企业减负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以捐赠形式向企业筹集的资金,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兴办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九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所有摊派。



拒绝无效时,可向监察机关或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并请求赔偿。



第十条 收到举报、投诉后,监察等部门应在10天内组织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摊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属摊派行为的,应及时做出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摊派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揭发。


经调查摊派行为属实的,对投诉、检举和揭发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摊派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由监察机关责令摊派单位停止执行,并限期将摊派财物退还企业。收取、侵占或罚没的财物已无法退回时,按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期满未退的,财政拨款的单位,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从其单位经费中扣还,其他单位由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其中属个人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向个人追回。


向企业摊派人力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摊派单位限期退回企业人员,期间的工资、奖金等由摊派单位承担。


(二)对摊派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摊派事项属个人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取消摊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的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四)对投诉、检举和揭发人的奖励费用由摊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调查确认的摊派行为,经批准后对摊派单位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人员不得对投诉、检举和揭发人打击报复,监察机关等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为其保密。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对摊派行为不加抵制或默许的,按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 向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摊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4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

银监发〔201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的并表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集团)。附属法人机构是指由资产公司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以及按照本指引应纳入并表监管范围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并表监管是指在单一法人监管的基础上,对集团的资本以及风险进行全面和持续的监管,识别、计量、监控和评估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第四条 银监会按照本指引对资产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第五条 资产公司并表监管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法。

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资本充足性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的评价。

第六条 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的监管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政策和措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章 并表监管范围

第七条 银监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第八条 资产公司投资的法人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范围:

(一)资产公司直接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

(二)资产公司拥有50%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应当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三)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确定是否符合上述并表标准。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资产公司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四)其他有证据表明资产公司实际控制被投资机构的情况。

(五)银监会有权根据资产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确定和调整并表监管范围。

第九条 当被投资机构不为资产公司所控制,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被投资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资产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或其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资产公司的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纳入并表监管的范围。

第十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列入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机构;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机构;

(三)决定在三年内出售的、资产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

(四)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机构;

(五)资产公司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

资产公司应制定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的退出计划,并报银监会备案。对于超出计划退出期限仍未退出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债转股企业应纳入并表范围。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对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并表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资产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告上一年度并表范围及并表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指引》确定的合格资本、财务、风险及其他并表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并表监管内容

第一节 最低资本与杠杆率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最低资本管理是指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不得低于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

资产公司的杠杆率管理是为了确保集团拥有充足资本以缓冲资产损失而建立的基于法人分类的多指标、多口径的系统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资本的并表管理应充分考虑集团所处的商业化转型阶段,将定性管理和定量管理相结合。

定性管理主要是优化资本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定量管理主要是最低资本管理和杠杆率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自身发展战略,优化金融及非金融业务布局,控制行业投资的范围和比重。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计算集团拥有的合格资本,充分考虑资本的期限、损失吸收能力以及收益分配等因素对合格资本的影响。

第十七条 集团合格资本工具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工具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少数股权等;附属资本工具可包括重估储备(须经财政部批准)、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等。

第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项目构成,审慎确定有关资本项目在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中的比重,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确认其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持股和相互持有次级债等合格资本工具,以及对集团以外的资本投资等情况,并确保这些情况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水平时已得到审慎处理。处理方法包括并表轧差、资本扣减和风险加权等。

第二十条 集团的最低资本要求为资产公司以及资产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各子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之和,减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应扣减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包括收购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以及债转股股权和抵债股权)运营的最低资本要求为以不良资产收购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的8%。

资产公司附属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按照银监会监管规定执行。附属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按照保险监管机构最低资本监管规定执行。证券、期货公司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净资本监管规定执行。

资产公司应当参照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转换系数相关规定,审慎计算表外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确保自身及子公司同时满足单一资本充足要求。在充分评估子公司的超额资本数量及其可转换性的基础上,资产公司可以按照持股比例计入资本,计算资本充足水平。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审查自身及子公司是否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相互或对外投资,并对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对集团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予以充分评估。

第二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制定多维度的杠杆率指标监测体系,包括净资产与总资产比率、核心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资产余额比率等。除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外,还应分别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的杠杆率、金融类子公司合并口径的杠杆率、全部子公司合并口径的杠杆率。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在计算集团合并杠杆率时,应当将非金融类子公司纳入并表范围,但不包括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类子公司开展的经纪业务。在计算资产公司单一法人杠杆率时,应将资产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投资予以扣减,或依据审慎原则适当处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超额资本池,以应对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失和缓冲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超额资本池中的资金存放形式应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包括可自由处置的现金、国债、未质押的可流通证券等。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分别对资产公司单一法人、金融类子公司和非金融类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杠杆率和对外担保等情况进行分析,全面、审慎评估子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及变动对资产公司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的资本补充计划。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根据集团资产质量与运营状况,经全面审慎评估,必要时可以要求集团持有超过其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调整或制定差异化的杠杆率要求,限制集团的风险资产增速和对外资本投资,以确保集团的稳健性。

第二节 集团内部交易

第三十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内部交易方之间发生的包括资产、资金、服务等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不包括资产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对其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实际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股东之间的交易。

集团内部交易范围包括:资产买卖和委托处置、投资、授信、融资(借贷、买卖公司债券、股东存款及提供担保等)以及代理交易等。

第三十一条 集团内部交易方包括资产公司、子公司以及资产公司可实际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法人机构或组织(政策性债转股企业除外)。

第三十二条 集团内部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遵循诚信、公允、透明的原则。涉及到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上市公司等,还应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十三条 集团在依法合规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正当、合理的内部交易在业务、资金、渠道网络、机构人员、信息、品牌等方面加强协同,整合资源,提高综合经营效益,实现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

第三十四条 集团内部交易分为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

重大内部交易是指数额较大以及可能对内部交易方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

(二)与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

一般内部交易是指除重大内部交易以外的其他内部交易。

第三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制定集团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交易管理,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确保内部交易合法、合规、合理,风险可控。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机构和相应的管理职能。子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或资产公司的授权,明确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及其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三十七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应当对内部交易进行审慎管理,及时、全面地掌握内部交易的实施情况,有效防范和控制可能产生的不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决策程序,并严格按程序进行内部交易审议(审查)和决策。

重大内部交易实行审批或备案制度:

(一)监管机构明确界定的或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在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审批,按照监管机构的审批意见实施。交易方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围的,资产公司应当报银监会备案。

(二)监管机构未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应的内部交易,由有关交易方履行内部审议(审查)和决策程序,资产公司按季度报银监会备案。

一般内部交易按照资产公司内部授权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资产公司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负责按规定确认内部交易方,查询、收集内部交易信息,评估重大内部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并在履行审议(审查)程序后提交有关决策机构决策。

第四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对经内部交易审议(审查)机构审议(审查)通过的重大内部交易进行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内部交易的侵害。

第四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控和制约。

第四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健全与完善内部交易的定价机制,确保内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内部交易的风险管控。

第四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内部交易决策机构和审议(审查)机构对内部交易进行表决时,在所涉及内部交易方同时担任职务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易风险隔离机制,在资金、业务、信息、人员等方面建立“防火墙”制度,防止通过内部交易不当转移利润和转嫁风险,减少利益冲突,避免风险过度集中,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综合考核与评价机制,完善协同经营的激励约束与分配协调机制。定期开展内部交易综合考核和评价,并将考评结果与激励约束和分配协调机制挂钩。

第四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路径和程序,按规定报告内部交易的开展情况,并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资产公司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向银监会报送上一年度集团内部交易开展情况的综合报告(包括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其中一般内部交易可以合并报告)。

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明确规定需披露信息的关联交易对应的集团内部交易,有关交易方应按规定公开披露内部交易的开展情况,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九条 资产公司当应建立和实行内部交易的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交易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节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五十条 资产公司大额风险暴露是指集团并表后的资产组合对单个交易对手或一组有关联的交易对手、行业或地理区域、特定类别的产品等超过集团资本一定比例的风险集中暴露。银监会可以根据资产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应确定和调整资产公司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

第五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

第五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资本和资产负债规模, 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的政策和流程,持续进行并表监测,通过相关报告制度,确保及时识别总体资产组合中的风险集中程度,评估集中度较高的资产对资产公司的影响,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对风险集中度较高的资产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有效识别集团层面上大额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地理区域等相关信息,结合行业或区域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分析判断这些风险集中可能给集团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五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当监测自身及其子公司从事包含杠杆率、期权等具有信用放大效应的结构性融资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关注因不同风险因素之间相互关联而产生连锁效应的特定产品的信用风险暴露。

第五十五条 跨境经营的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国家或地区风险评估体系,根据资产公司自身的规模和业务特点、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实力和稳定性,制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大额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细则。

第五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审查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查考虑的因素包括:资本充足状况、大额风险承担与公司风险集中度管理政策是否一致、交易对手的业务性质以及资产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等。

第四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资产公司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对于跨境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充分考虑资本管制、外汇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流动性的影响,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做出相应调整。资产公司与存在资金流动障碍的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流动性轧差处理。

第五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关注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向子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的预案,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六十条 资产公司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资产负债结构与流动性要求相匹配。资产公司应通过设立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第六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评估集团流动性管理政策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流动性应急预案的充分性和可操作性。关注并分析集团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现金流状况等,特别是负债集中度、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第四章 并表监管基础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六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界定各治理主体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维护股东、债权人、公司自身和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按照“合规、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简化控股层级,并指导子公司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资产公司的法人层级原则上应控制在三级以内,除个别特殊行业外,不得在二级子公司下设立法人机构。

第六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结合自身发展定位及整体经营计划,加强业务整合和管理流程优化,完善内部授权制度和风险绩效综合评价制度,指导子公司开展各项业务。

第六十五条 在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资产公司依法承担对集团整体战略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职责,对集团内部的人力资源、财务会计、品牌文化实施有效管理,加强内部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建立全覆盖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以资本回报、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以综合考核指标为导向的内部资源配置机制和以综合考核结果为基础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对自身和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确保稳健经营和合理资本回报。

第六十七条 资产公司建立薪酬制度、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和企业年金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和行业薪酬水平以及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依法履行规定程序后实施。

第二节 风险控制

第六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在并表基础上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覆盖集团各个层面、各业务领域和区域(境内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认识、分析和管理各类风险,确保集团风险管理与战略发展目标相一致。

第六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上建立全面、独立、专业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风险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的风险政策执行、监督评价机制和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制度,不断完善垂直化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第七十条 资产公司董事会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授权履行相应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当根据有关监管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并根据集团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七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多层次、多维度地识别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分析风险的成因、组成要素和相关条件。风险识别应综合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并选择与其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分析技术和方法。

第七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战略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根据已识别风险可能给集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确定该风险对实现集团经营目标的影响程度,形成风险管理的依据。

资产公司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和管理层访谈等定性方法对各类风险的成因、特征及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具备条件的资产公司可逐步引入统计分析、内部评级法、敏感性分析等定量方法对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并随着风险数据的积累和计量水平的提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七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条件,结合风险评估和计量结果明确风险管理的重点,并选择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方案。风险应对方案应包括解决该风险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涉及的管理业务流程,需要的条件和资源,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风险管理工具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建立支持全面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内部控制制度和全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效的内部授权制度;

(二)业务与风险管理审批制度;

(三)风险监测和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四)重大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制度;

(五)风险管理责任制度;

(六)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七)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制度;

(八)重要岗位的权力制衡制度;

(九)防火墙和风险隔离制度。

第七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当定期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分析、评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设计和执行结果,发现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 资产公司当应逐步建立与全面风险管理相适应、涵盖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和内部控制系统各个环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风险信息的采集、存储、分析、报告、披露等。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准确、及时、持续地支持集团风险的识别、监测、预警、管控和报告等工作。

第七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当在集团范围内强化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培育统一风险管理文化中发挥表率作用,并通过持续开展风险教育与培训,增强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努力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公司形成系统、规范、高效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

第七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每半年向银监会报告集团的风险管理情况,并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资料。针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资产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三节 信息系统管理

第八十条 资产公司应制定与其经营战略相适应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在集团范围内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建设、集中管理”。

第八十一条 资产公司信息化建设规划应从业务和管理需求出发,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并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扩展性。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在集团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统筹资源,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八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集中建设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开发测试中心和业务后援中心,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措施和应急机制,保障业务持续、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合理的系统架构以及技术和数据标准,加强对软件生命周期、信息科技产品采购和服务外包的科学管理,保障开发质量,降低运营成本,防范道德风险,提高服务满意度。

第八十四条 资产公司应将主要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点和业务处理规则嵌入系统程序,使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流程和主要风险点的自动化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八十五条 资产公司应按照监管指引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力争实现集团内部管控信息和非现场并表监管信息的自动化采集处理,优化系统辅助分析和预警功能。

第八十六条 资产公司应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和完善集团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制度体系,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检查机制,依据已确立的技术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内部制度与相关技术标准,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确保信息安全。

第八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当按照不同密级设置信息系统用户访问权限,加强日志审计和系统监测,严格控制后台操作和非授权访问。认真执行数据加密和备份策略,确保核心数据存放安全和有效恢复。

第八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逐步健全信息科技治理结构,设立集团层面的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集团的信息战略规划方案、信息化投资预算与计划,以及审批与协调重大信息科技项目、监督信息系统整体运行情况等。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集团信息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集团信息系统的规划、信息科技资源的协调与共享、信息科技制度体系建设、信息化需求管理等。

第四节 战略与声誉风险管理

第八十九条 资产公司应当明确战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的战略制定和评估工作,在科学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配合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定期开展对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

第九十条 集团战略决策应反映外部环境、行业、经济、技术、市场竞争、监管等方面的变化。在进行战略投资、重大项目等决策时,应关注集团管理资源和能力、资本与资金来源、人员和信息系统以及沟通渠道等能否有效支持业务发展战略。

第九十一条 资产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集团战略发展评估体系。集团设定的战略目标应科学、合理,并与公司的文化、价值观、社会责任、业务方向和风险容忍度保持一致。

第九十二条 资产公司应关注自身及其子公司所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对集团的声誉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声誉风险。

第五节 信息披露管理

第九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并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披露程序,明确内部管理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十四条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并表信息应当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原则,对信息披露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资产公司披露的并表信息内容应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信息、资本信息、风险管理信息等。资产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增加披露其他相关信息。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相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资产公司对外披露并表信息应指定专门机构管理、专人负责,主要通过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体进行。

资产公司应完善公司信息系统及网站建设,确保并表信息披露渠道通畅。

第五章 并表监管方式

第一节 非现场监管

第九十七条 银监会对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重点关注整体情况及单一法人数据与资产公司并表数据的差异,资产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金融类子公司和非金融类子公司对集团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的重大影响等方面内容,定期对资产公司进行全面风险评价。

第九十八条 银监会通过制定资产公司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开展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全面掌握集团总体架构、股权结构及其变化、经营情况等。对于在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资产公司监管指标异常变动等情况,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级管理人员、现场走访、要求整改等措施,并密切监督其整改的进展。

第九十九条 对资产公司违反风险管理、最低资本要求、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流动性、内部交易、信息披露等审慎监管标准的行为,银监会可以要求资产公司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一百条 银监会根据并表监管情况,可以组织资产公司和外部审计机构参加并表三方会谈,讨论监管和外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并表监管关注事项的交流和沟通。

第二节 现场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银监会现场检查的对象为资产公司,必要时可协调相关监管机构,由相关监管机构对资产公司下属的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子公司进行检查。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银监会可以通过与相关监管机构成立联合检查组等方式,对资产公司下属的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第一百零二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非现场并表监管情况,以及资产公司的风险状况、规模、组织架构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安排和制定并表现场检查计划。

第一百零三条 银监会根据现场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向资产公司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资产公司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 银监会可以在《现场检查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印发后对资产公司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或实施后续检查,关注和评估资产公司的风险及其管控情况的变化。

第三节 监管协调与信息共享

第一百零五条 银监会通过与境外其他监管机构加强协调合作及信息共享,确保资产公司的境外机构得到充分、有效的监管。

第一百零六条 银监会通过与国家相关部门及境内其他监管机构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信息报送、审批政策和具体监管措施等方面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全面掌握资产公司及其各金融类子公司的风险水平与风险管理状况,对重大紧急问题进行磋商,协调现场检查的范围和方式等。对监管中发现的资产公司金融类子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以及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由银监会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移送相关监管机构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银监会推动建立电子信息平台,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共享。

第一百零八条 银监会可以通过签订双边监管备忘录等形式与境外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合作,对资产公司跨境业务的监管和协调做出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