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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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贸委 监察部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经贸资源[2001]9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2001年6月16日,《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现就贯彻落实《办法》,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秩序混乱,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甚至整车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非法拼装车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也影响了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国务院制定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为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各级经贸、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省(区、市)经贸部门要根据国家经贸委下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总量控制方案,认真组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发放《资格认定书》的有关情况,应及时抄送省(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杜绝报废汽车及“五大总成”流入社会,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销赃渠道;积极探索治本措施,引导钢铁企业与回收企业联营或采取股份制等形式,规范报废汽车回收行为,形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处理良性运行机制。

  (二)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治安安全条件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对没有取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不得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等规章制度,并进行经常性的治安检查;上级公安机关应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每年年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车型、具体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当地经贸部门,并采取措施,确保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格的回收企业拆解。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回收企业合署办公,以方便车主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为使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报废的程序及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将汽车报废回收的要求纳入车辆年检的内容。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没有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应在经贸、公安、质检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

  (四)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监督,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等行为,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拼装行为打击不力的问题。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建立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调查处理,对业务主管部门自查的案件,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

  三、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贯彻《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经贸、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有关人员,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要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贯彻《办法》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违法行为及时揭露、曝光,形成广泛的舆论监督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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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和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条 重大项目要瞄准国家目标,把握世界科学前沿,根据国家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重点选择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学和技术问题,组织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重大项目主要资助:

  1.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我国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2.国家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开拓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3.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或为国家重要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基础性研究,以及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科学数据积累等基础工作。

  第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2.针对一个综合性科学问题,由紧密围绕项目总体目标相互配合、有机联系的课题组成。课题设置不宜过宽,参加单位和人员不宜过多。

  3.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梯队,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有利于促进人才培养及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成长。

  第四条 重大项目经费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适当比例,专款专用。项目研究期限为4-5年。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开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联合研究,并积极争取与有关部委、地方政府、企业联合资助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项目的组织以“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为指导,注意与国家基础性研究攀登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及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协调配合,重视发挥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部门开放实验室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项目按统一规划,分批立项;指南引导,定向申请;同行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专家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贯彻“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在立项、评审、验收各工作环节严格执行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二章 立项与申请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根据国家基础性研究发展规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优先资助领域》以及科学家和有关部委的重大项目建议,在深入研讨、广泛征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科学基金委员会支持跨科学部组织重大项目,鼓励开展跨科学部的学科交叉研究和多学科综合研究。

  第九条 本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差额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并经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定批准。

  第十条 跨科学部重大项目的立项领域建议应由两个以上的科学部联合提出,经委务扩大会议(邀请委外科学家和管理专家参加)差额遴选,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批准立项。成立由主管科学部与相关科学部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项目立项的后续工作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委务会议逐项审议有关科学部按立项领域填写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意见》和申请指南。

  第十二条 公开向科学界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支持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科学部等。

  第十三条 凡符合基金项目申请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定向提出申请。申请者(申请项目、申请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重大、重点项目的项数,限为一项。在研重大、重点项目的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不得参加新重大项目的申请。当年结题的重大、重点项目的在研人员可以提前申请,但需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后方可承担新的重大项目。

  离、退休人员不能作为申请者提出申请,可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参加申请。

  第十四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鼓励科学界在开展学术研讨的基础上,联合组织重大项目的申请,申请者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联合研究申请书》及所含课题申请书。课题申请书及其填写要求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同,只需封面左上角标注“重大项目”字样和所属重大项目名称。同时,也受理申请者针对指南范围内某一研究方向单独提出的课题申请。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五条 科学部对申请书初审后,按立项领域组织同行评议。重大项目同行评议应有五份以上有效的评议意见。科学部汇总、分析同行评议意见,按择优原则提出建议支持的项目(包括课题构成、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研究队伍)。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评审采取论证会方式,论证会前需完成下列工作:

  1.科学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同行评议意见,就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课题设置、研究队伍等进一步研讨、协调。

  2.对承担过重大、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应在原项目验收结题的基础上,认真考核其项目的完成情况。

  3.属联合资助的项目,资助各方应签署协议书,明确资助的研究内容与目标、各方投入经费的数额与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等。科学部商综合计划局后签署协议书,并送综合计划局备案。

  4.科学部汇总同行评议情况,提出有关资助初步意见和项目评审专家组名单(7?1位),送综合计划局复核,经分管委主任审核批准后组织论证。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论证会,主要就项目目标与研究方案、课题研究重点与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方面(如已有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亦应加以说明),进行答辩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超过半数通过的方式确定评审结果,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任务书》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连同按规定格式录制的计算机软盘报送项目主管科学部审查,综合计划局复核。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分管委主任审查评审意见及项目任务书,批准项目实施。科学基金委员会向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下达重大项目批准通知、重大项目任务书及重大项目课题任务书,做为执行、检查研究计划和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情况应向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委会报告。

  第四章 计划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个重大项目推选出以项目主持人为首的学术领导小组(一般5?人组成,可聘请项目组以外的专家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计划实施的组织和协调;发挥学术上的指导作用;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等。

  第二十二条 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检查交流评议会,听取并评议各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研究下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分配方案。研究计划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应邀请参加评审的专家或学科评审组专家参加。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后均应向主管科学部报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年度报告》及所属课题年度进展报告(一式二份,填报要求同面上项目)。

  第二十三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重大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可根据学科前沿发展需要和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对研究计划、研究队伍及经费分配方案提出调整建议,必要时增加新的课题和研究单位或中止对某些研究内容和承担单位的资助,经科学部及分管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一次批准,分年度核定拨款,经费拨至重大项目主持人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批准经费含研究经费、机动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一般按8∶1∶1比例预算。研究经费用于研究工作的直接需要,按课题做分配计划,分年度核定。机动经费,主要用于对优秀课题的增拨,部分用于项目的学术交流、检查、验收等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实施办法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九五”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执行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相应规定。项目主持人若需变更,其代理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协商确定,报主管科学部批准;更换人选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主管科学部审查,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综合计划局备案,并通告有关单位。

  重大项目的项目主持人、课题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成员,不得因申请新的重大、重点项目而退出在研重大项目。

  第二十八条 课题中止,由项目学术领导小组提出,主管科学部审核,分管委主任批准,送综合计划局备案,所余经费额度纳入该项目机动经费。项目中止,由主管科学部提出,委务会议审批,所余经费纳回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重大项目结题后三年内,科学基金委员会仍将对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及推广效益情况等实行跟踪管理。

  第五章 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条 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于执行期限终止后6个月内完成,由科学部商项目主持人及项目学术领导小组,做出验收工作的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部委或单位协商,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重大项目和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国际合作计划执行情况及作用、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

  第三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组提供以下文件:

  1.各课题负责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于验收前两个月送项目主持人。

  2.项目主持人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论著目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工作代表性论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成果简介》,于验收前一个月报送主管科学部。

  科学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拟聘请的验收专家组名单,商综合计划局报分管委主任批准,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专家会议评议方式。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聘请5?位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项目组汇报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查、充分讨论,形成正式验收意见,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验收意见》。主管科学部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报分管委主任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科学基金委员会签署《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题通知》,连同对该项目的验收意见发至重大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抄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书发出3个月内完成档案归档。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归档工作,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归档工作,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5年5月15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解释。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
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各级党委、政府接待办(接待处)用于接待的费用支出,统一在“业务招待费”中反映。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