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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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07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执业回避:

(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二)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所推荐的证券在推荐时和推荐后一个月所涉及的下列各项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前五名股东或实际控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机构及个人、前五名股东所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所知悉的范围内其“理财工作室”客户和其他主要客户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3、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在财产上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持有相关证券的情况;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是否与持有相关证券流通部分的前五位股东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

  5、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所在的机构,在过去18个月内从事涉及其推荐证券所属企业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业务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业务的情况;

  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同一执业人员是否就同一证券在同一时间,向不同类型的客户做方向不一致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7、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时是否向所依托的媒体支付任何形式的费用或其他利益;

  8、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在每逢单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前两个月向其特定客户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和向公众提供的买卖具体证券建议的情况向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供书面备案材料。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并由所在机构将其名单向中国证监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起研究咨询业务与财务顾问等证券类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应当在业务、财务、人员、营业场所等方面与其关联企业分离。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专职在研究咨询部门工作,并由所在机构将其名单向中国证监会和机构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各类传播证券信息的媒体应当遵守《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不得刊发或播发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的机构或个人的关于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的任何形式的分析、预测或建议类的信息。

  七、中国证监会将通过其国际互联网站对违反本通知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予以曝光或谴责,并根据违规事实依法暂停或撤销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还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本《通知》的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的依据之一。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媒体、机构或组织,中国证监会除视情况予以谴责或曝光外,还
将视情节轻重移送其主管部门直至司法机关处理。

  投资者或者客户因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违法或者犯罪而遭受损失的,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八、任何机构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投诉或举报。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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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的函

农业部


转发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农机化厅(委、局、办),有关直属单位: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要求有关单位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以下简称“导向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将农副产品深加工等相关专题的导向计划,于12月10日前报我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编报导向计划时要注意与当地经贸委做好衔接工作。

附件: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投资[20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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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第三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委(行业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和全国技术改造工作会议部署,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针对当前重点行业结构调整的突出问题,我委决定组织编制第三批以“高新技术产业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优化重点产品和技术结构”(以下简称“双高一优”)为主要内容的项目导向计划。“双高一优”计划内容是近期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的重点,其项目导向计划是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为明年国债技术改造提供基础和储备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编制第三批“双高一优”项目导向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和技术进步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把技术改造与企业改革、改组、加强管理紧密结合,支持企业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推进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实施,体现生产力布局调整的要求,引导全社会的投资方向,实现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一批优势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标。

二、编制原则

(一)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品种、质量、效益”和扩大出口为主题,加大市场急需产品的技术改造力度,优化产品结构,使产业链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产品延伸,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档次,推进产业升级,同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支持重大装备制造本地化,提高国内装备工业水平。

(三)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集中力量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和优势企业的改造,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排头兵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和促进一批“专、精、特、新”企业的发展。积极支持流通现代化的改造。

(四)把技术改造作为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积极推进企业间的联合与重组,优化配置资源,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在支持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

(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视和加强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技术改造。同时,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治理力度。

三、申报要求

各地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企业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本次“双高一优”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首先,要全面检查第一、二批“双高一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形成书面报告送我委;其次,对今年申报的项目要切实把关,在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每个项目要如实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二)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三)。其中,流通现代化专题中的商业企业项目地方经贸委(经委)要与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充分沟通,统一由经贸委(经委)上报。

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我委。同时,地方项目,各地经贸委要通过全国投资管理信息网络报送电子文件;中央直属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通过光盘或软磁盘报送电子文件。申报截止日期为2002年11月20日。



附件:一、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第三批“双高一优”专题内容

一、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二、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三、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四、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五、重大技术装备

六、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七、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八、企业信息化

九、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十、关键纸种及纸浆

十一、农副产品深加工

十二、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及安全系统改造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十四、流通现代化

十五、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十六、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十七、其他(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地方比较优势项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冶金节能节水及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冶金行业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耗水量大等问题,采用新型节能降耗技术,推进清洁化生产,支持企业实施富氧喷煤、高炉余压发电、干熄焦、转炉高炉煤气回收及综合利用、蓄热式加热、节水技术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重点钢铁企业高炉喷煤量达到吨铁180千克,1000立方米以上高炉基本配备余压发电装置,50吨以上转炉煤气回收达到吨钢90立方米以上,干熄焦达到30%左右,促进干熄焦设备的国产化,吨钢一次耗新水量降到16立方米以下,实现能源有效利用,减少污染,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与环境协调发展。



多功能差别化化学纤维



改造内容:针对化纤行业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水平低、企业生产规模普遍偏小,产品档次低、高性能化纤依赖进口,粘胶、腈纶等产品生产能耗高、污染大、企业竞争力差等问题,重点发展高仿真、高档面料所需的各类高性能、差别化纤维,产业用各类功能性高性能纤维等。结合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相关企业改造重组。

改造目标:改造后,产品适应高档纺织面料产业、装饰和高科技领域对高性能化纤多品种、多样化的需求,功能性纤维比例由3%提高到6.5%,化纤产品差别化率由20%提高到40%以上,具备两种以上功能的复合型化纤产品比例由10%提高到30%,同时降低消耗,治理污染。



油品及乙烯后续产品升级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成品油质量不高、乙烯后续产品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的问题,重点支持采用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硫磺回收等技术,增建催化汽油选择加氢、渣油加氢脱硫、柴油加氢精制、硫磺回收装置等配套设施,增产高指标环保型清洁汽油、柴油,提高汽、柴油质量;采用先进的大型高效裂解炉、高效换热和分离器及催化蒸馏等技术和设备,改造现有乙烯装置,提高乙烯收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加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等专用树脂生产能力,增产国内急需的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主要配套原料。

改造目标:改造后,达到城市清洁燃料质量要求的汽油和柴油的年生产能力得到提高,清洁汽油的比例由18%提高到34%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6%上升到11%左右;清洁柴油的比例由80%提高到85%左右,其中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比例由19%上升到24%左右。提高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专用料的国内自给率;增加聚酯专用料、差别化纤维及配套原料的有效供给。



农药、精细化工产品及硝酸铵改性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中、高毒农药比例较高,化工产品精细化率较低,新技术、新品种产业化困难,以及硝酸铵即将纳入民用爆破物品管理、生产成本大幅提高的问题,支持采用国内自行开发的技术,增加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新品种的有效供给,提高农产品安全性,增强优势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对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国内市场缺口大、主要依赖进口的精细化工产品进行重点改造,提高现有产品档次和加工深度,淘汰、改造现有不合理的工艺、原料路线,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采用国内先进技术,增建复合肥生产装置,将硝酸铵转化为不具有爆炸特性的复合肥,主要是硝基氮磷钾和硝磷铵复合肥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每年增加新型杀虫剂生产能力18600吨,新型除草剂生产能力5870吨,新型杀菌剂生产能力2300吨,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占农药总产量的比重增加6%,加快高毒有机磷农药的淘汰步伐;新增丙酸、食用磷酸、泛酸钙等食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主要品种基本满足国内需求,新增专用精细化工产品,主要是有机硅及深加工产品、钛白粉、高纯环氧树脂等,扭转部分专用精细化工产品及其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状况;有条件的硝酸铵生产企业全部转产复合肥,新增复合肥520万吨。



重大技术装备



改造内容:针对重大装备技术开发手段和成套能力相对落后的问题,强化和完善产品的技术创新条件,提高开发能力,充实关键加工设备,重点支持大型先进的发电和输变电装备;为冶金工业配套的连铸连轧设备、干熄焦设备、高炉余热余压回收装置、炉外精炼设备、大型轧辊等;为大型石油化工装备配套的透平机械、特殊泵、阀类、换热器等;为新型水泥设备配套的磨齿机、控制系统等;大型工程机械和高等级路面施工机械、路面维修机械等;为大型环保工程配套的水处理、水净化设备、膜处理设备、脱硫及烟气处理回收设备等。

改造目标:通过技术改造,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增加品种,提高可靠性,为西电东送、西气东输、青藏铁路、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提供装备;适应电力、冶金、石化、交通、造纸、建材等国家重点行业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挖潜、节能改造的需要。



农业机械和基础机械



改造内容:针对农业机械装备、数控机床和关键基础件品种少、技术水平低的问题,结合组织结构和生产工艺的调整,通过增加产品开发、试验测试和加工手段,重点改造农作物种植、收获及加工机械、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饲料加工设备、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和保护性耕作机具等;促进数控机床及其关键配套件上品种、上档次、上质量,向多轴化、复合化、智能化、环保型发展,实现数控机床的高速、高精和高效,提高优势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基础件重点改造国民经济发展急需和为重大成套设备配套用的轴承、液压件、气动元件、高强度紧固件、精密模具等。仪器仪表围绕机电一体化、产品开发和检测、科学研究的需要,重点改造自动化控制系统和智能化仪表、医疗器械的开发和生产条件,同时支持量大面广的产品提高可靠性。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种植收获机械及加工机械质量和产品水平;农副产品深加工设备和饲料加工设备生产满足市场需要;增加节水灌溉设备、设施农业装备和保护性耕作机具的品种、提高其性能,提高我国的农业机械产品和工艺水平。数控机床国内市场占有率按产值计达50%,促进功能部件产业化,并逐步扩大对外出口;轴承、液压、气动元件等重点基础件性能达到或接近国际20世纪90年代中期水平;大型工程自控系统仪表和科学测试仪器提高产品可靠性,国产产品市场占有率达60%。



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改造内容:针对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竞争力差的问题,重点发展低污染、节能新型发动机和有竞争优势的汽车关键零部件,增强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中重型车及专用车、经济型轿车、中高档大中型客车性能和制造水平。增强重点骨干企业产品开发能力。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轿车投产时国产化率达到40%以上,发动机尾气排放达到欧洲2号排放标准以上,整车产品性能达到国家对汽车节能、环保、安全的要求。结合调整重组,提高一汽、东风、上海三大汽车集团和一批优势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企业信息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低,应用层次不高等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继续选择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包含冶金、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纺织、轻工、运输、电子、建材、医药等行业)进行信息化的改造,以及为企业信息化服务的软件骨干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大型企业集团实现网络化、数字化环境;基本实现研发、生产、财务和客户管理、营销等各环节的信息化整合,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共享,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决策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积极推进电子商务,为实现企业间电子商务(BtoB)创造条件。



通信与网络产品及新型电子元器件



改造内容:针对通信与网络产品、电子基础产品技术落后,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不高,企业竞争力不强,国内有效供应不足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的中高档综合接入网设备、光纤传输设备、通信终端产品、新型计算机外部设备、网络产品及相关软件等产品进行改造;继续选择国内市场需求量大、且易形成规模化生产的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厚膜电路、高频频率器件、光电器件、显示器件、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电子材料以及电子专用设备仪器等进行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信设备与网络产品规模化生产,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加国内有效供给;促使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产品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增加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国内有效供给。



关键纸种及纸浆



改造内容:针对国内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有效供给不足、原料结构不合理、装备落后及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选择骨干造纸企业,加强纸浆和关键纸种的改造,同时加大对节水及环保治理的力度。

改造目标:改造后,调整骨干造纸企业的原料结构,增加造纸原料、纸浆及关键纸种的国内有效供给,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降低成本,减少污染,实现清洁生产,增强我国造纸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农副产品深加工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程度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在国债专项安排的基础上,本次改造结合资源优势和区域优势,选择行业骨干企业,重点支持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大豆、油菜等油料作物及规模制糖、畜牧产品、水产品、乳制品、果蔬产品等主要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形成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产品保鲜、存储、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水平,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促进农副产品的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



煤矿采掘机械化与洁净煤生产应用及安全系统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重点煤矿采掘机械化装备落后,安全监控系统不健全,煤炭洗选产品结构不合理、煤矸石固体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西部开发地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综采综掘、电液控制等先进技术,实施煤矿采掘、运输等系统的高效机械化改造;支持主要产煤地区、煤炭出口基地和稀缺煤种矿区的大中型煤矿,采用先进的洗选加工和清洁燃烧技术,实施以煤炭洗选、配煤和坑口劣质煤发电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鼓励资源和市场条件好的企业,发展水煤浆、型煤等洁净煤技术;重点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实施煤矿通风、瓦斯治理、防尘、灭火、治水等安全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配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改造目标:改造后,原煤生产工效达到每工10吨以上;洗精煤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市场标准;坑口综合利用电厂达到消化劣质煤、实现矿区和矿城集中供热目标;煤矿安全设备、设施基本配套,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健全。



新型干法水泥及新型建材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水泥行业和新型建材产品结构不合理、能耗高、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差、产品品种少、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在总量调控的前提下,采用预分解窑先进技术,支持日产2000吨及以上规模、具有矿山资源优势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同时等量淘汰工艺落后、能耗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落后小水泥生产能力;支持以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为原料或燃料,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建材产品的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新型干法水泥比例提高2—3个百分点,水泥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吨熟料耗标煤110千克,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100千瓦时,粉尘排放全部达标,水泥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得到提高;新型建材比重明显提高,成本降低,部分产品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节土、节能、节水、环保和产品多样化,提高行业的工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



流通现代化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流通企业连锁比例低,流通环节上难于保证“菜篮子”商品及药品的安全性,物流水平较低等突出问题,重点安排连锁经营、“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加工生产线、绿色通道)、现代物流等方面的改造,支持连锁企业改造商品采购、库存、配送、销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系统,促进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支持“菜篮子”商品企业完善加工、流通、检验检测和市场流通设施。支持现代物流利用信息技术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改造,提升物流管理、经营、设施和装备的技术水平。

改造目标:改造后,在流通环节上提高“菜篮子”商品和药品的安全性;使连锁商业企业的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形成一批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现代物流骨干企业,降低流通环节的成本,提高企业整体效率,逐步提高我国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重。



新药产业化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



改造内容:针对我国药品和原料药新产品少、更新换代慢的问题,重点支持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产业化项目,采用现代生物技术、超临界萃取技术、微囊技术,结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实现新药产业化,提高中药产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市场前景好的新药实现产业化,同时配套进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改造,保证药品质量。提高国家重点中药保护品种的工艺技术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现代化,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缩小与国际天然药物的差距,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电力节水节能与环保



改造内容:针对电力行业耗水量大、能耗高、污染严重等问题,重点支持水资源短缺地区、中西部地区以及高硫煤地区的电力企业,采用空冷、循环水高浓缩倍率、干除灰、烟气脱硫、循环流化床锅炉等先进技术,实施电厂综合节水改造;结合关停淘汰小机组和城市集中供热,实施电厂节能与环保改造;鼓励条件适宜的地区,发展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采用洁净煤技术实施燃油机组煤代油改造。

改造目标:改造后,电厂循环水浓缩倍率由1:2.5提高到1:3.5,循环冷却水每千瓦时损耗由6千克降低到4千克;电厂脱硫降尘效率达到95%以上。



其他



(一)高附加值机电轻纺产品出口

改造内容:针对机电轻纺产品出口附加值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重点支持:(1)机械产品出口。重点是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和成套装备扩大出口规模。(2)电子产品出口。围绕已形成出口批量的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字程控交换机、基站系统、电子元器件等产品进行改造。(3)轻纺产品出口。选择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重点改造家电、皮革、陶瓷、高档纱线、面料等产品。

改造目标:改造后,提高机电、轻纺出口产品的质量、品种、档次和附加值,加强环保治理,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具有传统特色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地方比较优势项目

改造内容:利用地方独特资源、具有比较优势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前提下,选择上述专题未包括但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行业排名前3名(改造与重组相结合的重大项目可放宽到前6名)的企业,支持其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带动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

改造目标:改造后,使一批地方重点企业进一步扩大竞争优势,增强实力,成为当地经济发展龙头,利税有较大幅度增长。

(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及新能源

改造内容:针对水污染和垃圾污染严重、海水利用水平低等问题,支持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海水利用;针对报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轮胎带来的严重污染问题,支持建设集中拆解、处理、回收利用基地;针对新能源成本高、竞争力弱、推广难等问题,支持600千瓦及以上国产化风力发电场建设、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电池骨干企业改造、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利用工农业有机废水。

改造目标:改造后,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60%,新增海水及苦咸水利用量达到50亿立方米,国家重点工业企业全部达到节水型企业标准;初步建立起废家电、电子产品和报废汽车、废轮胎拆解利用基地,回收拆解废家电和废弃电子产品1000万台;推动新能源开发利用产业化、商业化。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凡符合《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明后,都可享受《规定》中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及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
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上年结转余额+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本年营业外汇支出。具体收支项目按本办法附件规定计算)。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70%以上的,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择其一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则统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确认。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分别向上述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审核确认。
一、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二、合同副本及批准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第七条 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后,应在30天内完成审核事宜,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对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格式,由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确认证书分别由前款各级审核确认机关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同级有关部门备案。各级审核确认机关出具的确认证书及企业申请书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
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编制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并定期编报出口实绩统计报表(计划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报原审核确认机关,作为考核出口企业的依据。
第十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原审核确认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逐年进行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和批准的合同,对企业出口计划、年度出口实绩以及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程度等方面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这些企业可继续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如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交本年度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审核确认机关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吊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明。
第十二条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考核办法,由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结合经济特区的实际制订,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和考核,一律照此实施。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证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有关的实施
办法,经审核, 企业的第 号《产品出口企业(先
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确认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先
进技术企业)。
特此声明
印章(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产品出口企业
(先进技术企业) 确认申请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致:
现送上经批准设立的 企业(投资方式)确认申请
书一式 份。该企业符合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的条件,转提请审查确认。
负责人:
申请单位(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确认部门审查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 | |
| | 中文: |
| 名称 | |
|----|-----------------------------|
|详细地址| |
|----|-----------------------------|
| 投 | 中方: |
| 资 |-----------------------------|
| 者 | 客商: |
|----|-----------------------------|
|企业投资| |注册| 中方: |合作| |
|总 额| |资本| 客方: |年限| |
|----|-----------------------------|
| 经营 | | 生产 | |
| 范围 | | 规模 | |
|----|---------|----|--------------|
|合同规定| |企业引进| |
|出口产品| |的主要工| |
|数量、金| |艺设备技| |
|额 | |术 | |
|----|-----------------------------|
| 申 | |
| 报 | |
| 文 | |
| 件 | |
------------------------------------

199 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计划
企业名称 外资计1表
投资方式(合资、合作、外资) 金额单位:万美元、人民币万元
-----------------------------------------
| | | 上年实绩 | 199 年 计划 |
| | |--------|--------------------|
| |计量| | | | | | |其中:出口|其中:出口|
| 内 容 | |数量|单价|金额|数量|单价|金额| 香港 | 澳门 |
| |单位| | | | | | |-----------|
| | | | | | | | |数量|金额|数量|金额|
|------|--|--|--|--|--|--|--|-----------|
| | | | | | | | | | | | |
|一、生产总值| | | | | | | | | | | |
| 其中:主要| | | | | | | | | | | |
| 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出口总值| | | | | | | | | | | |
| 其中:许可| | | | | | | | | | | |
| 证商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管: 制表人: 电话: 发出日期: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出口实绩考核报表
199 年第 季度
产值:万人民币
填表单位 收汇:万美元
--------------------------------
|产品名称|计量| 企业产品的产值 | 出 口 产 品 |
|(或企业| |----------|-----------|
| 名称)|单位| 数量 | 金额 | 数量|产值|出口收汇|
|----|--|----|-----|---|--|----|
|合 计| | | | | | |
|品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出日期: 负责人签署: 制表人:
说明:1.本表为考核产品出口企业而设置的报表。由企业
按当年累计数填报,于季终七日内报原审核确认机
关。
2.企业产品的产值以人民币的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
产品的产值也按当年出厂价计算。出口收汇按离岸
价格折合万美元计算。
3.产品名称栏合计按报告期全额填列。商品可列主要
品名。
4.本表由各级审核确认机关汇总后于季终10日内报
经贸部,一式两份。汇总时,产品名称栏改为企业名
称,按企业合计数分别列出汇总。年末将企业年报连
同汇总表一起上报。

考核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外汇收支平衡表
企业名称
---------------------------------
| | 金 额 | |
| | | |
| 收 支 项 目 | | 备注 |
| | (折万美元) | |
|---------------|--------|------|
|一、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合计 | | |
| 企业自行出口收汇 | | |
| 外贸代理出口收汇 | | |
|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 | | |
| 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 | | |
|二、当年营业外汇支出合计 | | |
| 进口生产料、件用汇 | | |
| 外方人员工资 | | |
| 外事经费 | | |
| 偿还生产流动资金本息 | | |
| 利润、股息 | | |
|三、当年收支差额 | | |
|四、上年末外汇结存 | | |
|五、期末外汇结存 | | |
| | | |
---------------------------------
说明:“生产经营其他外汇收入”包括对外销售服务收入和本
企业产品替代进口的外汇收入,但不包括收购非本企业
产品出口收汇和调剂外汇等收入。
“其它方式出口收汇”,包括国外买单国内提货,以外汇计
价销售给各级外贸公司组织出口,以及以外汇计价售给
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
产品收汇。



198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