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43:39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序号: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代替。
序号:4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序号:5
法规名称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55年5月11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代替。
序号:7
法规名称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代替。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9
法规名称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1
法规名称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2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序号:14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5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1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
序号:17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18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并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替。
序号:19
法规名称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20
法规名称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序号:21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22
法规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3
法规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4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代替。
序号:2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序号:26
法规名称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27
法规名称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28
法规名称 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29
法规名称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0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
序号:31
法规名称 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84年8月2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2
法规名称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3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4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序号:3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序号:36
法规名称 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 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37
法规名称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38
法规名称 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2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代替。
序号:39
法规名称 借款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40
法规名称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序号:41
法规名称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2
法规名称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代替。
序号:4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
序号:44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6年8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代替。
序号:45
法规名称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5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4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代替。
序号:47
法规名称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
序号:48
法规名称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3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49
法规名称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0
法规名称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51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52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序号:5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54
法规名称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55
法规名称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代替。
序号:57
法规名称 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对邻国贸易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6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不相适应。
序号:58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59
法规名称 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代替。
序号:60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1
法规名称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2
法规名称 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63
法规名称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21日国家科委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64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4月29日轻工业部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5
法规名称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替。
序号:6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67
法规名称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序号:68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代替。
序号:69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5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序号:70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9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71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5日林业部、公安部令第2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法规名称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法规名称 关于新厂委托老厂培训职工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法规名称 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7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6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7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8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62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9
法规名称 患硅肺病职工生活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制定 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63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1
法规名称 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教育部制定 1963年5月26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
法规名称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 1964年5月6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劳动部制定 1966年1月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4
法规名称 跨省电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5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5
法规名称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制定 1979年3月26日国务院转发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6
法规名称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7
法规名称 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8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9
法规名称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制定1979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0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1
法规名称 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轻工业部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2
法规名称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 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3
法规名称 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制定 1981年8月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4
法规名称 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6
法规名称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7
法规名称 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 1982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8
法规名称 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水利电力部制定 1982年5月11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9
法规名称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2年8月12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0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1
法规名称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2
法规名称 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3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公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4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5
法规名称 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商业部制定 1983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6
法规名称 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制定 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7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农牧渔业部制定 198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8
法规名称 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 1983年2月24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9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0
法规名称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5月26日国家物资局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1
法规名称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2
法规名称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4
法规名称 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5
法规名称 关于电力统一分配确保重点企业用电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6
法规名称 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7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价格、税务、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出租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候租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七条 实行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可领取租金补贴。《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期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二)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03]139号)同时废止。


  附表: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计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建委 免收
2 拆迁管理费 市拆迁办 免收
3 人防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免收
4 白蚁预防费 市白蚁防治所 免收
5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市建委 免收
6 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委 免收
7 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建委 免收
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散装水泥办 免收
9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墙改办 免收
10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市国土资源局 免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1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夏 耕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依法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备案。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逐步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严重疫情等重大、紧急情况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所出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府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政府其他部门、机构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督机构,管理外派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四)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五)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编制收缴计划、组织收缴和进行考核,按照投融资规划要求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七)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八)依法推动市属重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九)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的主要义务:(一)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三)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尊重、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六)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十条 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权限、选任原则和用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考核机制,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建立健全可追溯经营责任的长效激励与即时激励、收益与承担风险相结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按照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难度、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制定其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办法。

  第四章 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解散;(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或审核批准:(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属非主业范围的重大项目投融资;(五)国有股权转让;(六)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七)采用增发股票、定向吸纳其他非国有资本投资入股等方式,导致国有股比例下降;(八)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九)捐赠企业生产经营性资产;(十)按照规定需要经市政府国资委审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登记:(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属主业范围的重大项目投融资;(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工资分配总体情况;(三)捐赠企业非生产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一)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托管、承包、租赁、买卖或者置换活动,超过规定资产额度的;(二)对外提供的单项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20%、累计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50%,以及向本企业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非对等担保的;(三)发生造成企业人员严重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四)因诉讼、仲裁原因,涉及到企业资产处置或者企业资产被有关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五)企业相关负责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批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时,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事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并按照市政府国资委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注销进行登记。制定产权登记程序,完善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定期分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所出资企业在进行改制、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产权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者资产转让、拍卖、收购、置换时,应当依法公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在市政府国资委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得私下交易。
  所出资企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可以依法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对所出资企业分立、合并、重组、出售、改制、破产、解散、对外投资、变动股权比例等过程中的项目资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不良资产认定核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经营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指标评价体系。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做出准确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规划、预算、稽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考核体系。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运营、保值增值、投资发展效果等考核奖励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并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第三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规划进行审核或备案,对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总量进行监督,必要时依法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事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理。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监事。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规定向未设董事会的市属投资类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益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财务总监依法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改组、并购及重大投资等活动进行监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投资收益等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等进行监督;对企业内部审计、内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企业组织的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审计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工作。
  财务总监按照规定对企业财务联签制度规定的主要事项实行联签。
  第三十五条 派驻监事会的所出资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实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并定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研究企业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必须邀请监事会成员列席。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审计、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完善科学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工作,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国资委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外派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影响所出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或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的;(三)对所出资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有关信息处理不当,出现泄露企业秘密等问题,致使企业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四)接受所出资企业馈赠的;(五)违法摊派,增加所出资企业负担的;(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有关状况的;(二)对应当审核或审核批准的重大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三)未经同意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或交易各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以及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
  第四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违反决策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违纪,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属各区、市管理的所出资企业,由各区、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由企业开发、经营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地方金融类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