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21:29:12   浏览:90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1]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已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金融类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已上市B股公司、以及同时在境内外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
第5号

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



背景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第189号令)及其《实施细则》(证委发[199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B股或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或应当按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中国证监会近期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等文件,对金融类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也作了类似的要求。

  上述文件的执行情况表明,这些公司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通常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两份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导致的,它又可分为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和公司在备选会计政策选择上的差异;另一类则是因采用的会计估计不同而导致,商业银行贷款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上的差异通常即属此类。这些差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不应发生。它们往往对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重要影响。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3号、5号、7号与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等。

问题

  公司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按照国内、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如何处理两份财务报告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公司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分别按照国内、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对两份财务报告之间差异的处理及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因而就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

  二、两份财务报告若存在会计政策上的差异,公司董事会应在关于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分析的部分(即招股说明书的“财务会计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部分以及中期报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对其中的重要差异作出说明,包括披露该差异的性质、原因及影响金额等。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有关的会计准则或专业惯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应采用不同的备选会计政策。

  三、公司应以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为基准,以其中列示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为调节对象,编制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调节表,并作为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的附注予以披露。该差异调节表应反映重要的会计政策差异及其影响金额,包括逐项说明差异的性质,对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期末净资产的具体影响等。

  四、对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两份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调节表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生效日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1〕43号)精神,为加强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粮食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衢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
  
  市级储备粮油是市政府调控粮油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救济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储备规模、费用、资金和仓储的落实,真正做到"储得进、调得出、用得上",促进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1〕4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储备粮油计划,及时落实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市级储备粮所有权和调度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动用。承储单位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二)市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由市贸粮局对市政府负责。市贸粮局负责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差价补贴等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农发行负责落实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和粮油库存实施监管。
  (三)受市贸粮局委托,符合承储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储备粮油的保管和储存安全,并接受市贸粮局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业务监管。市粮油检测站承担储备粮油轮换补库(出库)等粮油质量的抽检。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用途
  (四)市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节市场粮油供应,平抑市场粮油价格;安排灾区救灾救济;应付其它各种突发事件等。
  第三条 库存管理
  (五)市级储备粮油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逐步实现存放在市中心粮库的目标。
  (六)市级储备粮油的布局和承储库点、仓号(油罐)由市贸粮局审核确定。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再行报批。
  (七)储备粮油出(入)库须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贸粮局、财政局、农发行联合下达出(入)库计划,市贸粮局开具出(入)库通知书,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承储单位凭出(入)库通知书,按计划组织实施。
  (八)市级储备粮油管理要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做到帐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
  (九)承储市级储备粮油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库存实物台帐,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储备粮油库存的监管。承储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油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更不得拒报。
  (十)市贸粮局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粮油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按季检测粮油品质,建立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十一)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高标准地搞好"一符四无"(帐实相符、无变质、无害虫、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油)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油)水平。
  (十二)承储单位要在预测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对储备粮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储备粮油安全时,承储单位必须全力抢救和保护储备粮油,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三)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由市贸粮局、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及时审定和核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市财政核销;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损失和超耗由承储单位负责承担。
  第四条 轮换和使用管理
  (十四)储备粮油轮换,要逐步推行公开竞购、竞卖。
  (十五)储备粮油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市级储备粮油的正常轮换,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油轮换的建议方案提交市贸粮局、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并按粮油出(入)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储备粮油轮换的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有计划地轮换,推陈储新。
  (十七)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轮空期原则上不得超过4个月。确需超过4个月的,需报市贸粮局批准。补库的粮油必须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条 利息和费用补贴
  (十八)根据粮油储备规模,由市财政落实相配套的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保证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的费用、价差补贴等。
  (十九)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按必需、合理、节约的原则据实核算,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储备粮油轮出时价差损失由市财政弥补,轮出产生利润全额进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贷款管理
  (二十)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 的原则。根据储备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同步变化。
  (二十一)市级粮油储备贷款专门用于市级储备粮油收购(进口)、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包括粮油价款和必要费用。
  (二十二)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期限一般按粮油储备期限确定,储备期限不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到期但粮油还需继续储备的,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储备贷款利率不分期限利率档次,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储备贷款除农发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二十三)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按市贸粮局、财政局、农发行协商确定的储备成本报市政府批准后发放。储备粮油销售或轮出时所回笼的货款必须全额归行还贷。
  第七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十四)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储备粮油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财政部门储备费用补贴和销售价差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油不落实或影响储备粮油安全的;
  2、农发行粮油储备贷款资金不到位,影响储备粮油收购、轮换补库的;
  3、粮食部门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油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坏粮(油)事故的。
  (二十五)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市贸粮局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作出相应的处理:
  1、储备粮油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2、仓储设施长期失修,达不到安全保管条件的;
  3、擅自变更储备粮油存放库点和仓号(油罐)的;
  4、储备粮油专卡、专帐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帐的;
  5、入库粮油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油)措施,不按规定及时检测粮食品质,影响储备粮安全储存的;
  6、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实的;
  7、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8、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油与商品粮油混仓存放的;
  9、储备粮油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刁难、拖延的。
  (二十六)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由市贸粮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因管理不善,发生盗窃、火灾、坏粮(油)事故,造成损失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运输,储存严重超定额损耗的;
  3、不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粮油品质变劣的;
  4、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十七)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动用、挪用、轮换储备粮油,造成储备粮油资金损失的;
  2、在平抑市场粮价时,不按政府限定的价格销售,擅自哄抬储备粮油价格,牟取暴利的;
  3、擅自串换储备粮油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4、套取储备粮油收购资金、利息和费用补贴的;
  5、泄露储备粮油有关机密,造成国家损失的。



民政部关于火灾救济不属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开支范围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火灾救济不属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开支范围的批复
民政部


湖南省民政厅:
你厅四月十一日《关于救灾款能否用于火灾救济的请示》收悉。经查,建国以来,火灾救济一直属于社会救济开支范围。一九八○年实行财政包干后,社会救济费已属于地方财政包干范围,中央只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因此不宜将火灾救济列入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开支。你省火灾
救济,应通过编制社会救济经费预算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不应动用中央拨给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
特此批复



198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