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3:17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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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1994年8月16日,劳动部办公厅

江苏省劳动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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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4月12日,最高检察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87)第7号“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第二条已有过答复,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补充答复如下:
今后办理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支储蓄户存款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符合贪污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贪污罪,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日报转来读者全德林所提有关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日报转来读者全德林所提有关程序问题的复函

194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社会服务部:
一、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其手续:在原则上要提出书状,经由原审机关将该书状连同卷宗转送上级法院。如当事人不愿这样做而将上诉书状直接投到上级法院去,也有上诉的效力。但是,上级法院仅收到上诉书状而没有原审卷宗,还是不能进行审判,要等候调卷往返。在时间上反不如将书状提经原审机关转送来得快。
二、判决所根据的材料如其事实有出入或对被告所提的反证没有置理,这都是可以上诉的理由。应该在法院送达判决后上诉期间内,用书状提出这些理由,向上级法院要求纠正原判的偏差。不过上诉理由是不是正确要由法院就一切具体情况去审酌,不能凭被告主观的见解而认其上诉为有理由。
三、旧的成文法已废止,新的成文法正在拟定。对于某一罪行的刑期长短,虽然还没有成文法的规定,但是现阶段之刑事判决必须要依具体情况并根据人民政府、人民解放军颁布之纲领、法律、条例、命令、决议及新民主主义之政策以审判罪行之有无,并裁量刑期之长短,应加重或应减轻,都应该在量刑的时候照顾到。所以,对于具体案件之判罪量刑,都很审慎,并不因其为初审或复判而有所区别。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六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有权颁布大赦令的。但是这种职权在什么时候行使,则非任何机关或任何人员所能推测的。
五、山东地区内之诉讼案件,如经过该地区内之省级法院判决,仍有不服其管辖上诉之最高机关即为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