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37:34   浏览:95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现将《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二次全体会议,田纪云副总理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宣布:为了扶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尽快解决群众的温饱问题,国务院决定在原来用于扶持贫困地区资金数量不变的基础上,新增加十亿元专项贴息贷款。
会议经过充分讨论,提出:第一,认真管好用好国家为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温饱问题新增加的贴息贷款;第二,广泛动员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为解决群众温饱问题尽责出力。

一、会议认为,国家在当前资金关不宽裕的情况下,增加十亿元贴息贷款支持贫困地区,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贫困地区的关心和重视,对解决群众温饱问题是一个有力的支持。会议要求,各地一定要认真管好用好这笔贴息贷款,千方百计提高贷款效益。
(一)贴息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每年专项安排,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期限由农业银行按项目收益期长短确定。贷款利率为月息六厘。为了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增强农民使用贷款能力,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贴四厘,贷款农户和单位付二厘。贷款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使用,
连续五年,每年发放十亿元,允许跨年度使用。
(二)贴息贷款不平均分配,投放的对象是贫困面比较大的省和自治区集中连片的最贫困地区。全国拟重点扶持二百多个县。具体县由省、自治区确定,报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核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因为新增加贴息贷款而减少或抽回原来用于这些贫困县的扶持资金。


(三)贴息贷款由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分配到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统筹安排,根据扶持县的大小、困难程度、资源开发条件和管理水平等,确定贷款发放数额并分配到县。贷款由中国农业银行及其省、自治区分行根据分配决定,逐级下达到县,由县具体组织项目开
发。跨县的项目,由省或地区组织有关县统一安排。每个开发项目都要确定项目负责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贷款一般要通过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使用到户,结算到户。同时,也可以直接贷给有独立开发能力和条件的贫困户和联户。贴息贷款一年分配一次,可以根据贷款使用情况,尤其
是使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贴息贷款要与国家和地方原有用于贫困地区的扶持资金结合使用,同原有的“老少边穷地区开发贷款”、“发展贫困地区经济贷款”和“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一起由省、自治区统筹安排。同时,对原有资金进行清理和整顿。无论是使用新增加的贴息贷款,还是使
用原有扶持资金,都不能简单地走过去的老路,要实行必要的改革。现在国家每年用于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信贷资金五十多亿元,如果使用不当的问题不解决,再增加多少钱也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因此,一定要吸取历史教训,克服过去单纯救济、分散使用、随意挪用等弊端,采取切实
有效措施,严格管理,直正用好。
贴息贷款必须用于有助于扩大就业,能够尽快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的生产性开发项目,以及直接为开发项目服务的急需的商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要重点扶持能够发挥本地自然资源优势,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有助于尽快解决群众温饱的“短、平、快”生产项目。

比如,发展种树种草、养畜养禽、农产品加工、小矿产、小水电、小运输、水产、干鲜果木、药材、建筑建材、劳务输出和其它有竞争力的产业,以及能带动本地群众性的生产开发,为农户生产提供服务,安排贫困户劳力就业的乡镇企业、少数县办工业。不许搞那些投资大、周期长、见效
慢,同当前解决群众温饱问题相距较远的项目,更不许用于其它开支。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贴息贷款及其它扶贫资金,违反者,要严肃处理。
(五)对贴息贷款要实行项目管理。一定要以开发项目定贷款,贷款随着项目走。有项目贷,无项目不贷;符合要求的项目贷,不符合要求的不贷。使用贷款的县在申请贷款前,要由县政府负责人主持,组织计经委、科技、教育、财政、人行、农行、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乡镇企
业、水电、工业、交通、商业、外贸、民政、民委、卫生等有关部门,根据贴息贷款使用要求和资源、市场条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群众温饱的开发规划和年度项目开发计划,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后,报省、自治区通盘考虑,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备案。省、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市、州要加强项目的中期评估,检查验收,认真指导。
批准后的具体项目执行,由当地县农业银行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用款单位和个人使用贷款时,要到农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审核发放,有借有还,按期收回。如发现项目计划不合理,或者市场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其它原因项目不宜继续执行的,银行有
权及时提出调整项目的建议。贴息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制订。财政、银行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贴息贷款的使用,要与贫困县解决群众温饱,形成自我发展能力的目标挂钩,实行明确的责任制。要改变钱责分离,“年年给钱年年穷”,没有人负经济责任的状况。各县实现目标的具体期限和要求,由省确定。省对中央负责,县对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限期实现目标。
(六)使用贴息贷款一定要吸取过去只给钱、给物,忽视技术,忽视服务,单项输入,互不协调的教训,坚持资金、技术、物资、信息、人才、管理综合输入、配套服务的原则。省、地、县各级有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要把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和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结合起来,组织行
业对口服务,并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共同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做好服务工作。
项目开发要同组织农村小型开发服务中心相结合。要充分发挥各种服务体系的作用,依托现有的技术推广站、经营管理站、畜牧兽医站、种子站、植保站、农机管理服务站、林业工作站、农村供销社、贸易货栈、乡镇企业和农民服务联合体、服务专业户,实行自愿联合,建立农村开发
服务中心,为农民生产提供良种、技术、加工、收购、运销等系列化的综合服务,联系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经济。
(七)鉴于现阶段贫困地区农民素质低弱的实际状况,为保证贴息贷款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做好对基层干部、项目负责人和农民的专业技术培训。因此,使用贷款的省、自治区要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划出一笔专款,做为服务于经济开发与使用贴息贷款配套的技术
培训费,主要用于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劳务培训等。项目开发的贴息贷款要与技术培训费配套审定,一起下达。没有配套技术培训费的县,不能使用贴息贷款。

二、会议认为,在“七五”期间解决大多数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进而脱贫致富,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是全党、全国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界贡献力量,尽其所能。
(一)帮助贫困地区开发建设,首先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重要任务,近两年,各地派出大批干部深入贫困地区帮助工作,效果很好。这样做,不仅推动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促进其尽快改变面貌,而且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培养锻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机关建设。这是值
得提倡的。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都要把解决贫困地区群众温饱和脱贫致富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不同形式,支持和帮助贫困地区。第一,凡有条件的部委,都应当抽派干部,深入一片贫困地区,定点轮换常驻,重点联系和帮助工作。在这方面已经先行一步的有:国家科委
联系帮助大别山区,农牧渔业部联系帮助武陵山区,民政部联系帮助井岗山地区,水电部联系帮助三峡地区,商业部联系帮助沂蒙山区,林业部联系帮助黔桂九万大山地区。第二,有的部委可以相对稳定地联系一片贫困地区,定期组织干部下去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帮助贫困地区排忧解
难,开发经济。例如国家教委计划相对稳定地联系帮助太行山区。第三,有的部委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和条件,有计划、有选择地为贫困地区做几件实事。如地质矿产部今年初就作出决定,为贫困地区群众采矿开展十项服务,已见到效果。
(三)国家机关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的主要任务是:在所在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贫困地区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协助当地制定解决群众温饱、改变贫困面貌的开发规划,提出有益的建议;牵线搭桥,帮助贫困地区引进人才、技
术等,建立和发展同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科研单位、大中专学校各种各样的广泛联系,并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贫困地区培训各类人才;检查国家和地方用于贫困地区的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有选择地联系几个点,总结交流脱贫致富经验,以点带面,推
动工作。
(四)要选派身体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优秀干部深入基层,参加贫困地区的开发工作。对在贫困地区工作表现突出的干部,要给予表彰奖励,并将他们的工作实绩与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合起来。同时,欢迎身体好、热心于贫困地区开发建设的离退休老干部到贫困地区调查

研究,帮助工作。定点常驻联系和帮助贫困地区工作的干部,其生活补助可按出差待遇办理。
(五)大中城市、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人才众多,知识密集,力量雄厚,是帮助贫困地区开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开发贫困地区,也是他们的一项光荣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这支力量的作用,积极组织他们发展同贫困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和横向联合,把贫困地区的
经济开发同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状态。



1986年8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127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嘉兴市本级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嘉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补充意见》(嘉政发〔2004〕8号)关于“现行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行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后,名称为“大病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在职职工1%、退休(职)人员的3%比例按月向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双向申报,并向地税部门缴费。
  第四条 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50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费用,在本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在外地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的参保人员,在办理拨付手续后,半年内的放化治疗、血透费用可视作同次住院医疗费。
  第五条 大病医疗保险设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一)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6元筹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其中:政府资助2元/月·人、基金拨付2元/月·人、单位缴纳2元/月·人,单位缴纳部分随同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
  (二)对超过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60%;转往外地治疗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第六条 大病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其他相关规定均按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应持所在单位开具的《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住院介绍信》(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印制)。需转往外地定向医院治疗的,须由经治医院填写《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并由职工所在单位、市社会保险机构签署意见后方可转院治疗和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八条 结算年度(公历)内连续住院超过6个月的,应当在年末结算一次医疗费;继续住院的,按新年度住院计算。
  第九条 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实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单位可自行建立门诊、小额住院的医疗补助制度,以解决职工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
  第十一条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谋)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以此身份退休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如需从其他医保办法过渡到本办法,应在当年11月份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年末前做好准备工作,于次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试行。此前市、区有关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的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完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企[2010]392号


教育部、文化部、农业部、广电总局、贸促会,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和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文化部直属中国东方演艺集团公司、中国文化传媒集团公司、中国动漫集团公司,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表1)。

  二、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从2011年起,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具体收取比例分以下四类执行(企业分类名单详见附表2):

  第一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5%;

  第二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10%;

  第三类为企业税后利润的5%;

  第四类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相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以及《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财企[2007]30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通知》(财企[2010]240号)要求,上报你单位2011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附件1: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

    2: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分类表







                          财政部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附件1.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P020101229556913318345.xls
附件2.xls
http://qy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012/P02010122955691351429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