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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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等


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为做好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改革劳动制度设立的专项基金。凡在北京地区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不包括劳动服务公司和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的城镇集体企业,下同)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和实行经常性生产奖励制度的全民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全民
事业单位,下同),以及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
(一)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在征收所得税前列支。国营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标;国营、集体商业企业在“其它支出”科目中核标。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全部
合同制工人的月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分别从行政费、事业费的“其它费用”科目列支。
(二)市属各局(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所属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审核、汇总工作;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本区、县范围内中央在京的国营、集体企业、全民事业单位和区、县所属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全民事业单位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审核
、汇总工作。
市属各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应与缴款单位签订《北京市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协议书》(由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印刷),并按《细则》的规定于每月五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和开具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据一并送交本单位开户银行,通过缴款单位的开户银
行收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市属各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核、汇总无误后,再以“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于每月二十日前全部转入市劳动服务公司在宣武区菜市口工商银行分理处开设的“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帐号144-15。
(三)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取每年十二月上旬一次缴纳全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办法。其中,中央单位向所在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由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代市劳动服务公司发给《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市、区
(县)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劳动服务公司、本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缴纳,然后领取《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缴纳证》。
各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所收上述单位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于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以“委托银行付款”的方式,全部转入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在银行存款所得利息,作为全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之一,全部上缴市劳动服务公司。
第六条 待业救济金的发放
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每月应根据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定的《北京市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职工情况登记表》,制发《北京市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人员名单》(代通知),作为财务部门发放的依据;填写《北京市待业救济金领取证》,于待业职工进行登记时发给本人。


发放《北京市待业救济金领取证》和待业救济金必须严格履行手续,防止作弊、冒领。
第七条 待业职工的医疗保险。
待业职工本人患病或负伤需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指定的医院就医,凭医院的报销凭证到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已由原工作单位领取了医疗补助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需待医疗补助费用完后,由本人书面申请(附指定医院医疗费收据)
,经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批准,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或医疗补助费。
第八条 符合领取待业救济金条件的待业职工死亡,可凭证明比照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向死亡职工的家属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今年发放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时,按一九八五年全市企业职工平均月标准资六十七元五角计算(平均月标准工资每年一
定)。
第九条:市劳动服务公司与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对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和实际开支月报制度。
(一)预算内容:包括待业救济金、待业职工医疗费、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离退休金。
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项目,要有书面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报市劳动服务公司批准。
(二)预算上报时间:各区、县于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在汇总各街道(镇)预算的基础上,将本区、县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市劳动服务公司。
街道(镇)预算上报时间,由区、县自定。
(三)决算内容:包括按待业职工分类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离退休金。经批准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项目,按审查批准的款额核销。
(四)决算上报时间:各区、县在年度终了二十日内将汇总各街道(镇)决算报表,一式两份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
街道(镇)的决算上报时间,由区、县自定。
(五)各区、县于每月终了十日内应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编报月实际开支情况月报表。
(六)市劳动服务公司于每年二月底以前,将全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当年的预算和上年度决算上报劳动人事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劳动局。
市劳动服务公司的年度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分别下达给各区县执行。
每月终了二十日内,市劳动服务公司向市财政局汇总编报月份实际收支情况表。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结余,转入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下拨
市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核批年度预算,分别核定给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分期拨款。各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所需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审核、下拨。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或按规定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购置的财产,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办公用具应建立财产明细帐。
(二)待业职工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使用的房屋、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三)对转业训练和开展生产自救场所的设备、工具、器具、物品等,应当建立管理制度,设立物品明细帐,出入库手续要齐全。
(四)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场所及其一切物品非经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拒缴、截留、挪用、克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搞不正之风。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198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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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关于重申“劳动部、中侨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外交部


外交部关于重申“劳动部、中侨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摘录)
外交部


目前国内正调整职工工资,不少人事、侨务部门以及归侨来信询问归侨原在国外工龄如何计算问题。查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原劳动部、中侨委、全国总工会曾发出“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一规定目前仍适用,现予重申,请参照执行。



1972年4月15日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国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分为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必要时省政府可设立其他社会科学奖。


  第三条 省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各市(地)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五条 省长特别奖的申报条件:
  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居国内领先地位,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六条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一)专著必须是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的。
  (二)译著必须是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的。
  (三)教材必须是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的。
  (四)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是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的。
  (五)通俗读物必须是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的。
  (六)工具书必须是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
  (七)论文必须是在学术上有创见,在学科领域居省内领先地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
  (八)决策咨询报告必须是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效益的。


  第七条 设立省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单位、集体)报所在的市(地)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含研究会、协会),经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省评审委员会。
  (二)省长特别奖由省长核准授予;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条 省长特别奖,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
  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专著类;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类;论文、决策咨询报告类。每类设一、二、三等奖,均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二条 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省长特别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授奖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