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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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及中央驻我省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第二条 招工来源,主要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城镇劳动力资源确实不足,或县办企业确实需要的特殊工种和能工巧匠,经市、县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招收,但不转户、粮关系。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招工,必须招收户、粮关系在场的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或城镇吃商品
粮的待业人员。
第三条 自然减员应纳入社会招工计划,统筹使用,统一招收,不得随减随补。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应当事先公布招工简章,明确考核内容、标准、招收工种、名额和条件,报考时间和地点等。招工简章经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布。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凭有关证明(城镇待业人员凭待业
证)参加考核。
第五条 企业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工,凡经过就业训练和专业训练,专业对口又符合录用条件的,凭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免予文化技术考试,择优优先录用。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的考核工作,可根据招工人数的多少,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也可以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劳动服务公司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工种分口进行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要侧重考核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招用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
人,要侧重考核身体的适应能力。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归侨及中国籍外国人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第八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但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允许其一名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录用的,由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退休工人本人的户、粮关系同时迁回农村。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被招收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
公安、粮食部门予以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除地质矿产部系统外,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等行业有招工指标时,可以招收其一名城镇或农村经考试或考核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包括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子女。被招用的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公安、粮食部门予以办理户、粮关
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在全民单位混岗的集体工,不能在全民单位实行子女顶替。集体单位保留全民身份的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后实行子女顶替时,只能招收为集体工。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的男女比例,可根据生产特点和工作需要,由当地劳动部门与企业协商合理确定。适合女工做的工种和工作,应当尽量多安排一些女工。
第十二条 由劳动部门组织的招工考核,招工单位应向劳动部门缴纳招工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与《暂行规定》一并施行。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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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8〕17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规范郑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含工商注册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国资委是监事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
市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 监事会由市国资委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派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及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监事会以资产监督为核心,以财务检查为主要手段,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需要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公司章程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对企业投融资、产权转让、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主席、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组成。
由市国资委按照国家公务员要求进行选任或调用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备的业务知识。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写作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职工代表监事应该是在该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熟悉本企业情况的在册员工。
第三章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为提高监督检查报告的质量,监事会要深入企业,加强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五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需要抄送相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助配合监事会对企业进行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
第十九条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包括其亲属、秘书)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职工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选)出的监事就任之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监事任期内到期的,企业应与职工监事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延长至任期结束。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监事会或市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监事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市国资委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采取驻点办公和集中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由市国资委统一管理,享受国家公务员的相应职级待遇。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市国资委统一列支。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馈赠及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
第六章 监事会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作为监事会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向我市市管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向我市控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人选,向我市参股企业推荐监事人选。
(二)研究制定监事会工作方案,拟定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和承办监事会检查报告的审核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与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互通有关情况,转送市领导有关监事会检查报告的批件;
(五)审核、批准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完善监事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监事任免、调动事宜;
(七)做好专项问题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审计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负责监事会的行政保障、技术支持及其他与监事会有关的事宜。
第七章 企业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三十五条 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上述会议决议或纪要应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未能真正实行的原因探析

尚绪芝


摘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在很多朝代的法律中都给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一夫一妻制”原则极遭到破坏,实际上“一夫一妻多妾制”却是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的常态。本文从多个角度分析了这种现象的原因。
关键词: 一夫一妻制 宗法制度 婚姻制度

当人类社会从蒙昧走向文明即从原始社会步入文明社会之后,社会生活在诸多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婚姻制度方面亦是如此。虽然在古代社会法律很早就确立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但是在古代社会的生活实践中盛行的确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笔者初步归纳出如下原因。

一、原始社会婚姻遗风的影响

一位学者曾经说过:无论传统是什么样的,无论我们的好恶如何,也无论我们主观上如何想抛弃它,……但事实上它却是我们无法摆脱的传统,我们一切的一切,仍是在传统的影子下渐进,也是在传统的基础上积累的。这句话恰如其分地说明了传统对于事物发展的重要影响。中国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的遗风对于文明社会婚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随着其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如下几种形态:
群婚。在该婚姻形态下,两性之间的结合是一种原始的杂乱性交状态。正如古代文献中所记载的“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男女杂游,不媒不聘”。
兄妹通婚。在该婚姻形态下所形成的婚姻规则是:不允许不同辈份之间的相互性交行为,只允许同辈的男女通婚。
族外群婚。该婚姻形态下的婚姻规则是:排除了同一氏族内部兄妹之间的通婚关系,规定男子只能以其他氏族的女子为妻,女子只能以其他氏族的男子为夫。与现代婚姻完全不同的是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各自属于所生活的氏族。丈夫到妻子那过婚姻生活,晚上去早晨归。一个男子在一群妻子中可能有一个主妻,女子亦然。一群兄弟共妻,一群姐妹共夫也是经常出现的情况。
对偶婚。这种婚姻制度下,婚姻基本上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但是这种结合是极不牢固的。婚姻关系松弛,双方只要有一方不愿维持婚姻关系便可解除。[1]
  由以上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看,从来就没有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的观念。这种婚姻遗风对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的婚姻制度有直接影响。
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始端是夏朝,法律制度也是肇始于夏朝。但是由于夏朝国家初建,刑事法律制度尚非常不发达,更不用说民事法律制度了。[2]所以通过法律规定婚姻制度更是没有提上日程,所以众多的法律制度史的教材中对夏朝的婚姻制度都没有提及,而且在夏朝的法律制度中,习惯法是非常重要的渊源,很多法律制度都是直接来源于古老的习惯。由此我们可以推定,夏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沿袭原始社会的婚姻制度。这样说来原始社会的婚姻遗风必然被带到了文明社会。继夏之后的文明社会的发展历史也充分证明在婚姻制度方面从来实行的都不是严格的一夫一妻制。[1]

二、古代婚姻功能观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婚姻问题起着重要的社会作用,因为它是人伦之本,没有它,中国古代社会围绕着婚姻家庭的诸多价值观都无从体现。正因为如此婚姻也常常被视为国家和社会的大事,给以高度关注。
中国古代的先民对于婚姻的功能或作用持有什么样的认知呢?《礼记·婚仪》篇中的“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恰如其分地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功能观。从这句话我们不难看出,中国古代的婚姻完全是以家族而不是以两性自身为中心的,承载着“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这样的两大社会功能。
从宗族的延续方面看,宗族的延续和壮大首要的一个条件是宗族的人丁兴旺。可是在中国的古代社会由于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人口的自然死亡率较高,在再加上频发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使得人口的自然增长缓慢。据资料统计,从夏初到春秋战国之交的1600多年中,中国人口大约增长了1.7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0.6‰。从战国初年到清末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人口在2300多年增长了16.6倍,年平均递增率仅为1.2‰。[2]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扩大能生育人口——妻妾基数的方法来弥补人口自然增长缓慢的不足就成为一种自然的选择。
从祖先的祭祀方考察,在中国古代社会祭祀权是一种神圣的权利,一般来讲,只有男性才享有祭祀权,妇女被当然地排除在外。如果家里没有男性的话,则会被人耻笑或鄙视,所以在中国古代的口训中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将“无后”看成是对父母甚至是对对祖先最大的不孝。在这种观念的趋势驱使下,又衍生出中国古代社会的“多子多孙多福气”的观念。总之,为了长久维持神圣的祭祀权利,就要保障本族的“香火不断”,为此“一夫一妻多妾”制又成为古代中国的一种现实选择。

三、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绝对是一个男权社会。男子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或统治地位,说明这一点的证据可以信手拈来。
从男女性别比例看,学者姜涛在其著作《人口与历史——中国传统人口结构研究》(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出版)中,在大量引用、评价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肯定了中国古代社会男多女少的事实并说明了原因。他说:中国传统人口的性别结构,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在总体上并非男女持平,而是明显呈男多女少的高性别比。这种性别比结构,是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礼教,尤其是溺弃女婴习俗长期作用的结果;此外,育龄妇女卫生条件差以及女性人口的漏报也是造成传统人口高性别比的重要原因。
从男女的社会角色看,中国古代基本上仍是一种以男性为主导的环境架构。男性主宰着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的诸多方面。女性活动的范围被局限在家庭领域,仅仅从事辅助性的劳动。在社会角色方面,如果说男性是主角的话,那么女性充其量仅仅是个配角。
从男女在的家庭中的地位看,男性是家庭的主宰,承担着保证女性(及家庭)安全、供养家庭的责任,同时架起家庭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在家庭生活中男性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这从中国古代社会极力宣扬的“父权和夫权”就能体现出来。在家庭生活中女性是男性的附庸,要给男性提供各项舒适的,对男性要服从、顺从、忠贞,同时还承担着“相夫教子”、“敬老护幼”的基本职责。这就是中国古语所说的“男主外,女主内”。
在男尊女卑观念的强压下,广大的中国古代妇女找不到自己的独立位置,反倒认为委身于男性为妻、为妾是其必然的选择。这样的观念为“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盛行扫清了意识障碍。

四、最高统治者妻妾成群的身范作用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可以说是“皇权崇拜”的社会,人们对“皇权”、“皇帝”的景仰达到极至,因为皇权是整个国家唯一核心。其代表者皇帝掌控国家一切权力,且不受任何限制。而皇权与皇帝又常常与“尊贵的神”联系在一起,而古代先民对神的景仰不亚于对皇帝皇权的景仰。在“皇权崇拜”的社会,一般人都会认为皇帝的所言、所行都是对的,都是值得效仿的,都是应该遵行的。在中国古代社会又有“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不尊君,以其为役使者之子而轻之也”等价值观念进一步强化人们的尊君意识。强烈的尊君意识也强化了人们对皇帝行为的争相效仿。在婚姻制度方面也是如此,但有一个前提就是家庭经济能力能够承受“多妾”的现实。
在中国古代社会,最高统治者妻妾成群是一普遍现象。墨子曾描绘过春秋战国时期国家统治者的妻妾状况,他说:当今之世,大国拘女累千,小国累百。秦始皇在灭六国的过程中,每灭一国,都将其宫女掳至咸阳,作宫室以藏之,史载当时“后宫列女万余人”。史载汉武帝时期后宫佳丽数万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朝皇帝均以多妻为荣,故而推定后宫人数亦不少。其他朝代的皇帝也是如此,在此不一一列举。
最高统治者妻妾成群从皇帝的儿孙数也可反映出来。一个皇帝有十几个乃至几十个儿子的现象并不罕见,西汉景帝就有十三个儿子,明太祖朱元璋有二十六个儿子,康熙皇帝有三十五个儿子。[1]

以上仅从几个方面对中国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制”未能真正实行的原因进行了探析。婚姻制度是一个复杂多面的问题,受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囿于篇幅和水平所限,以上几方面仅仅是就教学过程中的积累的初步思考。


作者简介:
尚绪芝(1973—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等课程的教学,职称讲师,最高学位法学博士。
通讯地址:
天津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天津市河东区程林庄路63号) 邮编:30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