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38:25   浏览:8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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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电部/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电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解决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喷灌公司)资金问题的有关批示,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至一九八九年为止的五年内,拿出两亿元的专项贴息贷款,用于发展我国的喷灌事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安排贷款指标,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分别负责
发放和回收,中央财政负担补贴利息。上述两亿元贷款中,五千万元由农业银行贷给水电部喷灌公司;一亿元由农业银行有关分行按照喷灌公司提出的项目和分配意见以及择优发放贷款和保证到期能够收回的原则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水利部门或分公司、五千万元引进设备、改造
现有企业由工商银行基层行根据喷灌公司核定的项目,按照技术改造贷款条件审查,直接贷给喷灌设备生产企业。
二、此项贷款的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四点二计算。在累计贷款不超过两亿元和期限不超过五年的前提下,贴息贷款息金,由财政部根据喷灌公司的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并审核后拨给水电部;由喷灌公司转拨各承贷单位与企业,分别与基层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结算利息。农业银行每年结算一
次,工商银行按季结算一次。
三、喷灌公司提出的五年分年贴息贷款计划要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核准,以便安排年度贷款指标和贴息资金预算。如对某一年度的贷款计划需要调整,应于上一年十月中旬前报财政部和有关银行核准。
四、每笔贷款的发放都应由喷灌公司及有关银行进行可行性审查和审批,银行负责支付。喷灌公司安排的具体贷款项目,应报财政部和有关银行备案,并抄告有关地区的财政厅(局)。
五、贷款本金坚持谁借谁还,谁贷谁收和一次性的原则,并由水电部和有关地方的水利部门担保归还;如贷款途期不还,财政部不再予以补息,银行可以从担保单位的存款帐户中扣还借款。担保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财政拨款。



198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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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单位:
近年来,移动短信息业务因其方便快捷、形式新颖,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加之目前移动通信企业短信业务管理不够完善,导致移动短信业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用户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对资费不透明、未订制短信息却被收费、退订难和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用户反映尤为强烈。
为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移动短信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服务。
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应至电信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经营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接入服务。
二、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移动短信服务流程,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建立双方约束机制,规范相应的服务提供和收费行为。
三、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为提供短信服务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应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特别是为用户通过短信参与电视、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提供服务时,在告知用户使用方式的同时,必须明示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且包月服务必须经用户确认。
四、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五、严格按照用户要求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发送短信的数量和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用户要求的单条即时短信息服务,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短信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采集、开发、处理、发布短信息时,应对短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短信息中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内容。
七、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系统应当自动记录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者代码并保存5个月。
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系统在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传送,使接收端能够显示发送端相关信息。不得发送缺少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的短信息。
八、用户要求退订所定制的短信息服务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停止收费。未就收费停止时间作出约定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停止收费。
九、5月15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方便用户退订短信的以下措施:
(一)用户通过手机终端编辑“0000”发送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代码,可查询到由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所有短信息服务订制情况及相应资费标准,并可以根据返回菜单进行选择退订;
(二)用户编辑“00000”发送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代码,可一次性退订由该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所有短信息服务业务;
(三)各移动通信企业客服中心在进行用户鉴权的前提下,应能够提供代查询、代退订短信服务;
(四)鼓励移动通信企业采取措施,方便用户通过编辑短信发送到指定接入号码,实现对该移动通信企业代收费的所有短信息服务业务的退订。
十、自6月1日起,移动通信企业在向用户提供电话业务收费单据时,若存在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代收的信息费,应同时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代码和代收金额,并注明“代收费”字样。
用户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的,移动通信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免费提供。
十一、用户对移动短信息费产生异议或对服务质量不满意时,移动通信企业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循“首问负责”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受理用户投诉后,在15日内无法确定责任时,移动通信企业应先行向用户做暂退费处理。
十二、通过固定电话及其他电话终端向用户提供的短信服务,比照上述规定进行规范。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对在当地开办短信业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对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力度。对违犯上述规定,或存在拒绝提供收费清单、恶意误导用户、欺诈经营、传播国家明令禁止信息等行为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通信管理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我部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2004年4月15日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合发的(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纳税人依法纳税和实行“先征税后退税”政策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超过中央规定的退税范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具体项目规定如下:
1.需退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目前只对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过去享受免税照顾,现在按规定“先征后返”。其他企业退税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文件为准。
2.对中央批准的和市政府报批的需延续原政策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退流转税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有明文规定的,仍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述明文规定退税范围的地方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中企处,再由中企处批复后办理退库手续直接返还给企业(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有关处室,中企处每月将企业退税月(季、年)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处、
市国家税务总局计会处,中央企业申请退上述明文规定范围内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将申请报中企处的同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中企处办理退库手续。涉及退地方收入的,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属于退市级收入的,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办理退库手续;属于退区县收入的,由
区县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涉及1994年9月30日以后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退营业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
三、根据文件中关于“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的规定,从中央国库退75%的增值税和市级金库退25%的增值税,应由中企处按预算级次分别填写“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送支库办理退税手续。
四、文件下发后,各级财政、税务和银行部门,要根据文件规定,相应增加中央级、市级、区县级退税预算科目。
五、对今年1—9月份已办理的退库,要按照文件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对一般错交、错入的款项,不在退税科目中反映。
六、国库各区县支库追加预算科目和税种问题如下:
1.增加第2.4“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2.5款“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2.6款“进口产品退增值税”、第3.4款“营业税退税”和第3.5款“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以上五个科目市级、区县级税种均为“101税收”。
2.市级、区县级均新增税种“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税种代号“115”,本文所增加第257款“国有冶金企业所得税退税”至第312款“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见附表)适用以上税种。
3.国库各区县支库应按市工商银行计算中心微机科统一修改后的预算科目代号和名称,经培训后在规定期间修改。
4.鉴于部分支库“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科目本年内有发生额,因此该科目何时取消另行通知。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税制改革后,所有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务院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现将“先征后退”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
如下:
一、关于退税的原则:
(一)实行“先征后退”办法,无论是有关文件中明确“税收返还”,还是“财政返还”,都采取先按统一税收规定征税,后按原征税科目退税的办法。
(二)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所退税款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负担;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二、先征税后退税的范围。
1994年新税制出台后,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办法的一些行业和项目的退税适用本《规定》。
三、关于退税的审批。
上述实行“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的企业,均应按照税收条例的规定,先缴纳各项税收。纳税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下列方法审批办理退税:
(一)对进口商品的退税,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对部分进口货物予以退税的通知》的规定,由有关企业提供纳税凭证,向纳税地海关提出退税申请,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和金库,并抄
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中央总金库。有关纳税地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国库退付。无财政部批件文号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
(二)对集中缴库的银行等中央所属企业流转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三)对集中缴库的中央所属企业所得税的退税,由有关部门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四)一般企业申请退付消费税和增值税,由企业向纳税地的中企驻厂员机构提出申请(无中企驻厂员机构的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留存),经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核实报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核后,批复
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并抄送当地国库;纳税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批复,按税种和财政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开具“收入退还书”(需加盖印章,下同)并附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经当地国库部门复核,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退付,即从中央国库退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
从地方国库退增值税的25%。凡无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批复文件的,有关国库不得办理退库。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要按月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财政部门汇总报告退税的税种、预算级次和数额。

(五)企业申请退付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税收(如:一般营业、地方企业所得税等等),由企业向纳税地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具体方法由各地自定),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地方国库退付。
(六)就地缴库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央间、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申请退付所得税,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有关司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财政部留存),经财政部核准,并开具“收入退还书”,从中央总金库退付

(七)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工厂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退税,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是:企业向纳税地国税局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由纳税地税务机构留存),经纳税地国税分支机构审核汇总报省级国税分支机构核准批复,纳
税地国税分支机构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八)财政部对主管部门实行专项退税的,由财政部在核定的退税总额之内,按照有关部门缴纳税收的实际入库情况,从中央总金库退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在接到有关申请退税文件后,必须于10日内做出答复。
四、关于退税的预算科目。
(一)在“增值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增值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和第6项“进口产品退增值税”三个“项”级科目;在“消费税”“款”中增设第4项“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和
第6项“进口产品退消费税”三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规定的增值税或消费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企业(除校办、福利、外商企业外)的退税按税种分
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4项科目;属于进口商品的退税按税种分别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第6项科目。
(二)在“营业税”“款”中增设第4项“营业税退税”和第5项“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两个“项”级科目。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退税项目,属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的退税适用第5项科目,属于其他各类企业(除校办、福利、外商企
业外)的退税适用第4项科目。
(三)在《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十五类“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类”下按“企业所得税类”的“款”级科目,相应设置退税“款”级科目(具体详见“‘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凡符合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退税项目,按企业性质和归口部门
分别适用本“类”各有关退税科目。
(四)取消《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三类“国有企业承包收入退税类”一个“类”。原第十四、十五类科目的序号依次前移。
此外,将“国有银行所得税”“款”中的第1项“中国人民银行所得税”改为“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增设第6项“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第7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经济实体与该行脱钩前上缴的所得税,暂列入“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
项”级科目中。
五、关于退税情况的反映。
上述各项退税科目反映的数额均应纳入各级金库、财政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系统和海关总署系统的收入月报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编报“各项收入提退明细月报表”时,应在“增值税”、“消费税”下增加主要退税项目(如外商投资企业、福利、校办企业等等)的情况,具体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明细月报表”的情况汇总后,应抄送财政部。
省级中企驻厂员机构(包括代行中企驻厂员机构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库对帐并编报“退税月报”,“退税月报”应按行业全面反映其审批的各项退税的情况。具体格式由财政部制定。
地方财政应将各项地方税收的退税情况,随收入“月报”一并报送我部。
六、关于一些企业所得税的体制结算。
年终决算时,地方财政在与中央财政办理中央与地方间联营和股份制企业,以及有关企业的所得税分成结算中,应从这些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扣除已退库的所得税。
七、其他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审查、确认的,1993年6月30日以前省级政府批准实施、尚未到期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省级金库在按财政部(93)财预明电字第4号“暂行规定”第六点的规定,计算地方应得的调度资金金额时,应从“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的“一般增值税”和“一般消费税”数额中扣除“一般产品退增值税”、“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增值税”、“一般产品退消
费税”和“校办、福利、外商企业一般产品退消费税”的数额。
(三)本《规定》由财政部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制定的有关“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和退税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请各级财政、税务(海关)、中企驻厂员机构和国库密切协作,认真把关,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做好退税工作。堵塞各种少征税多退税的漏洞,防止预算收入的流失。
附:“企业所得税退税类”科目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 |十五、企业所得税退税类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退税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0| |国有东北内蒙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261| |国有石油工业所得税退税
262| |国有石油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263|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265|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267|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退税
268|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退税
26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退税
27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退税
271|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退税
| 1 | 解 放
| 2 | 东 风
| 3 | 重型汽车
| 4 | 其 他
272|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退税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275| |国有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 1 | 一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 2 | 二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医药工业所得税退税
| 2 | 医药商业所得税退税
278| |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退税
279| |国有消防企业所得税退税
280| |国有地质企业所得税退税
281| |国有包装企业所得税退税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283| |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退税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285| |国有邮电企业所得税退税
286|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退税
287| |国有森林企业所得税退税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289| |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292| |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 1 | 国家开发银行所得税退税
| 2 | 中国工商银行所得税退税
| 3 | 中国农业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 中国银行所得税退税
| 5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得税退税
| 6 |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所得税退税
| 7 | 中央农业发展银行所得税退税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294| |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退税
29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 2 | 交通银行所得税退税
| 3 | 中国投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所得税退税
| 5 |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6|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1 |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 2 |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

续表
---------------------------
科目编号 |
-------| 科 目 名 称
款 | 项 |
---|---|-------------------
| 3 | 外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 4 |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298| |
| 1 |国有文教卫生企业所得税退税
| 2 |电影企业所得税退税
| 3 |出版企业所得税退税
299| |其他企业所得税退税
300|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301| |国有物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302| 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税
303| 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 | 外事服务企业
| | ……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07| |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8|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310| |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1|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
中 央 级
Recorb# CZKⅡ MC
1 2.4 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2 2.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3 2.6 进口产品退增值税
4 3.4 营业税退税
5 3.5 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6 4.4 一般产品退消费税
7 4.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消费税
8 4.6 进口产品退消费税
9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10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所得税退税
11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12 260 国有东北内蒙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13 261 国有石油工业所得税退税
14 262 国有石油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5 263 国有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
16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7 265 国有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18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19 267 国有核工业所得税退税
20 268 国有兵器工业所得税退税
21 269 国有航空工业所得税退税
22 270 国有航天工业所得税退税
23 271 国有汽车工业所得税退税
24 272 国有船舶工业所得税退税
25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26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27 275 国有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8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9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30 278 国有烟草企业所得税退税
31 279 国有消防企业所得税退税
32 280 国有地质企业所得税退税
33 281 国有包装企业所得税退税
34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35 283 国有铁道企业所得税退税
36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37 285 国有邮电企业所得税退税
38 286 国有民航企业所得税退税
39 287 国有森林企业所得税退税
40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41 289 国有商业企业所得税退税
42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43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44 292 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45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46 294 国有其他保险企业所得税退税
47 295 其他中央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48 296 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49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50 298 国有文教卫生企业所得税退税

51 299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52 300 国有物资企业所得税退税
53 30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
54 30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55 303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56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57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58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59 307 中央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60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61 310 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62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市级、区县级
Recorb# CZKⅡ MC
1 2.4 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2 2.5 校办福利外商一般产品退增值税
3 2.6 进口产品退增值税
4 3.4 营业税退税
5 3.5 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
6 257 国有冶金工业所得税退税
7 258 国有有色金属工业税退税
8 259 国有煤炭工业所得税退税
9 264 国有化学工业所得税退税
10 265.1 机械工业所得税退税
11 265.2 仪器仪表工业所得税退税
12 266 国有电子工业所得税退税
13 271.1 解放
14 271.2 东风
15 271.3 重型汽车
16 271.4 其它
17 273 国有农机企业所得税退税
18 274 国有建筑材料工业所得税退税
19 275.1 一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0 275.2 二轻工业所得税退税
21 275.3 工艺美术工业所得税退税
22 276 国有纺织工业所得税退税
23 277 国有医药企业所得税退税
24 282 国有建筑工程企业所得税退税
25 284 国有交通企业所得税退税
26 288 国有水产企业所得税退税
56 289.1 一商企业所得税退税
57 289.2 百货大楼所得税退税
50 289.3 西单集团所得税退税
51 289.4 东安集团所得税退税
52 289.5 友谊集团所得税退税
53 289.6 二商企业所得税退税
54 289.7 石油企业所得税退税
55 289.8 饮食服务企业所得税退税
27 290 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退税
28 291 国有粮食企业所得税退税
29 29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退税
30 296.1 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退税
31 296.2 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32 296.3 外资银行所得税退税
33 296.4 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退税
34 297 国有城市公用企业所得税退税
35 298.1 电影企业所得税退税
36 298.2 出版企业所得税退税
37 298.3 其它企业所得税退税
38 299 国有旅游企业所得税退税
39 300 国有物资管理企业所得税退税
40 301 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所得税退税
41 302 国有预算外企业所得税退税
42 303 其他国有企业所得税退税

43 304 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退税
44 305 集体企业所得税退税
45 306 私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46 308 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47 309 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退税
48 311 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49 312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退税



19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