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9:25   浏览:8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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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指示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对此,个别地方没有认真落实,未对传销企业作清理检查,有的地方还陆续发展了一些传销企业,使非法传销活动又有所发展蔓延。鉴于我国关于传销经营方式的法律、法规当
前尚未建立健全,对传销活动很难规范和管理、加之广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还不够成熟,目前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少数不法商人借此进行欺诈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守法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使大多数传销员蒙受了经济损失,引发了社会问题,扰乱了经济秩
序。为遏制不正当的传销活动,打击不法商人的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决定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批准成立多层次传销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一律停止批准、登记注册以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对现有传销企业进行审查清理。对已注册营业的传销企业,必须在1个月内经原注册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审查;对拒不接受审查的企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审查期间,传销企业必须停止发展传销员,不得扩大营业活动。对传销员已交
款而传销企业未付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传销企业退款。经审查合格的传销企业,只能在原注册地的行政区域内开展传销,严禁跨地区传销;其传销人员开展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接受监督管理,并依法纳税。外商不得从事以传销为经营方式的商业零售业务。

经审查不合格予以注销的传销企业,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
三、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的企业,或违反《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以及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决予以取缔,没收传销商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以
罚款。传销企业或参与传销的组织、个人有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领导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海关、内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传销企业的审批管理办法和对传销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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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邮电部:
保值储蓄业务自1993年7月11日恢复以来,对稳定金融,稳定经济,遏制通货膨胀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宏观调控已取得明显成效。1995年10月至1996年2月居民消费价格的涨幅已连续5个月低于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为此,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
1996年4月1日开始,不再办理新的保值储蓄业务。在此之前已存入的3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仍给予保值,但保值贴补率为零时的月份不再公布贴补率。
这项工作时间紧,各地接到通知后,务必做好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储蓄柜台的宣传工作,保证储蓄业务的正常进行。
在会计科目和帐务的处理上,老存款按老办法,新存入的3年期以上的定期储蓄存款,按一般定期储蓄存款处理。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接此通知后立即转知辖内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并注意收集储户的反映,及时上报总行银行司。



1996年3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附:统计表式样(略)





二○○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