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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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政办〔2004〕24号


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留学人员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组织、有计划地吸引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对我市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发展高科技产业,建设一支富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根据国家、省鼓励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为国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蚌发〔200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各类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到国外学习、进修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市、县人事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的联络、接待、咨询、推荐、接收等服务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的主要方式:
(一)到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到蚌埠驻外的企业、机构工作或兼职。
(二)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到本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
(三)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四)接受本市委托的科研项目,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将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究开发。
(五)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在蚌埠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专业性咨询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引进资金在蚌埠投资;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六)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等条件,与本市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市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七)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蚌埠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外学术技术团体的联系,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八)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来蚌埠工作或为蚌埠服务,可由本人或委托国内亲友联系,也可通过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联系。用人单位可自行联系需要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凡来蚌埠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向市、县人事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留学生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外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有关论文。
(二)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须提供本人护照、国内学历证明、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以及有关论文、成果证明。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到国家机关工作的,由市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考试、录用等手续。到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工作的,由市、县人事部门(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接收留学回国人员的单位,不受编制、职数等限制,超编的经市、县编制部门同意,可以先接收再逐步消化。留学回国人员在蚌埠工作期间,凡需受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结构比例限制,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与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给予承认。留学回国人员原在国内有公职的,在落实工作单位后,出国前与回国后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也可由用人单位(或聘用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条 对住房困难的留学回国人员,用人单位应优先解决其住房。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住宅,用人单位可资助部分资金。来蚌埠短期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出资租房居住。
第十一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来蚌埠工作的留学人员要求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凭市人事部门开具的介绍信,由市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有正式工作的,优先办理调动等手续,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优先安排子女就学,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第十二条 来蚌埠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参加或进行各项科研活动,用人单位应作出妥善安排,帮助解决所需科研经费,市科技部门应优先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对市直单位经市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高级留学人才,可参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补助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来蚌埠工作的留学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回国国际旅费。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或来蚌埠工作期间,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研成果等方面依法享有知识权益。留学人员以技术、管理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所占份额由双方商定,其中属于专利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专利使用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股权、期权的方式支付留学人员报酬。以技术要素参股创办企业的,按照其所占股份享有收益分配。对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向国际市场推销蚌埠产品的、为蚌埠引进项目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由受益单位按合同或协议给予报酬。从事中介活动的,可收取中介费或佣金。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来蚌埠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书》注册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给予营业税征收上的优惠。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等方面简化手续,减少环节,市行政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留学人员在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综合开发区创办企业,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留学人员信息库,为用人单位和留学人员提供信息服务,帮助用人单位建立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渠道,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为蚌埠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来蚌埠工作,因私申请再次出国,按照国家规定的来去自由原则,凭有关证明,出入境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的外汇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事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积极创造条件在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吸引和鼓励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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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6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为了加强外贸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操作规程,减少主观随意性,更好促进我国外贸发展,现将《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包括供应港澳、集中港区和国际联运铁路运输计划(以下简称: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
第三条 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以下简称贸运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储运机构)以及授权单位(指由我部认可的、目前尚由企业行使此项职能的单位,下同)归口负责审批和管理外贸铁路三套计划。
第四条 审批和管理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原则。
(一)坚持两级审批管理原则。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首先须由省级外经贸委储运管理部门及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其运输(计划)专用章后,报外经贸部贸运司。外经贸部贸运司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提报的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具体条件进行综合平衡,会同铁道部审核批准。
(二)坚持确保出口创汇原则。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必须用于出口创汇。发货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经营单位,或经外贸经营单位委托的供货单位。集中港区、供应港澳铁路运输收货人必须是经外贸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外贸经营单位和外贸运输单位(经核准的单位名单另行通知)。要贯彻鲜活、冷冻、易腐、高价、特种、急需优先兼顾一般的原则。鉴于京广线坪石口通过能力有限,要优先安排经深圳直接过轨车皮计划。对内地与沿海单位合作经营出口的货物所申请的车皮计划,经过严格审核,对确属出口商品,也予以安排。
(三)坚持实际成效原则。外经贸部贸运司、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储运管理部门及授权单位要参照上月铁路计划的执行情况(即兑现率)审批下达各地方、各单位当月的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
(四)坚持应急履约原则。对追加计划的审批,要坚持应急履约原则。对信用证到期、市场急需、鲜活冷冻、季节性商品等需紧急出运的货物,优先审批。
第五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适用范围。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技贸等企业。
第六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时间和要求。
(一)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时间。
1.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必须在每月7日前将下月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必须在当月6日前将计划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2.国际铁路联运计划,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必须在当月5日前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3.集中港区外贸出口铁路运输计划,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下月经有关口岸及车站的初评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集中港区外贸出口铁路运输追加计划,必须经当地省级外经贸委盖章确认,在当月10日前将计划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二)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要求。
提报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要根据合同、备货、来证、交货日期等编制。
2.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表的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品类要真实无误。
3.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表的时间要力求准确,不得涂改。
4.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原则上向当地外经贸委(厅、局)提报,但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外经贸部贸运司提报。
第七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发货单位提报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需先填写铁路计划要车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发货单位公章(外贸出口单位委托供货单位发货的,要同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权单位对本地区铁路运输三套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审核后,按规定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三)外经贸部贸运司对全国提报的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并提出初审意见,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下达。
(一)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每月12日前将下月计划日均数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二)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每月14日前将当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三)国际联运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四)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每月20日前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五)集中港区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第九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落实。
(一)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下达后,各省、区、市外经贸委(厅)及授权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对有证有货的要优先安排,对无证无货的不予安排,对有证无货的积极催备,对有货无证的积极催证。
(二)发货单位要积极落实车皮,做好计划、车皮、货、证的衔接工作,严禁铁路运输计划落空。
(三)对某些铁路运输计划因特殊情况未能落实到位,要主动说明详细原因,并及时上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第十条 外贸出口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
各省、区、市要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前列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第十一条 外贸出口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催装。
(一)遇铁道部下发停限装命令时,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外贸运输主管部门及发货单位,对需紧急发运铁路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主动与有关铁路局、分局、车站联系,争取得到支持;对铁路局、分局、车站由于权限原因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促其积极向铁道部反映,同时向外经贸部贸运司反映。
(二)外经贸部贸运司只受理省级外经贸委(厅、局)主管部门反映的问题,并积极协助解决。未经省级外经贸委(厅、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基层公司反映的情况,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要求外经贸部协助解决的催装发运问题,要在传真文件上详细列明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数及计划号,并要有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其铁路运输(计划)专用章。
(四)外经贸部贸运司根据轻、重、缓、急及可能,对各地要求解决的问题予以排队。对确属需紧急装运的货物,统一填写《外经贸部装车发运联系单》一式两联,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外经贸部贸运司铁运路输计划专用章,一份送铁路部,请其核单,下令催装,一份留外经贸部贸运司。
第十二条 惩罚措施。
凡因发货单位内部原因如货、单、证等不齐造成铁路运输计划落空,在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外贸铁路运输计划的处误、落空、丢失,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计划等惩罚。
第十三条 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规定,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贸运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国家档案局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方法的规定(试行)

(1994年8月1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档案是科学技术的重要载体,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主要手段。计算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目的在于定量分析、科学评价科技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是指针对本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需求,通过信息加工、报道交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以及日常提供利用等方式,将科技档案中蕴藏的科技信息发掘出来,应用于经济建设之中所创造出来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均按本规定进行计算,并作为档案事业统计的依据。各有关财务部门应予承认。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计 算 原 则

第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在各方面和各环节所创的经济效益,凡能计算的都应计算。具体计算可按项、按次分别进行。

第七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应以不同行业的经济效益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为基础,并从实际出发,确定科技档案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程度,合理地计算。

第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数据,要准确可靠;计算方法,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

第三章 计 算 方 法

第九条 为合理计算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正确评价科技档案对科研、生产和建设工作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程度,本方法采取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值来表示,α值的具体确定方法,详见附件。

第十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本计算方法只对各行业有共性的常用的类型规定出计算公式。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通用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某项科技措施获得的全部经济收入(S)减去开发利用科技档案的成本费用(C)(以下简称成本)。

公式:J=αS-C

第十二条 利用科技档案起凭证作用,避免、减少损失或增加 收入所获得的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利用科技档案起凭证作用,避免、减少损失或增加收入所创经济效益(J1)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避免、减少的经济损失或增加收入值(B),减去成本(C)。

公式:J1=αB-C

第十三条 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2)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技术转让或科技成果推广获得的经济效益(Z)减去成本(C)。

公式:J2=αZ-C

第十四条 设计工作中复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分两种情况考虑。

第一种情况,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省设计工作量所创经济效益(J3)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复用图纸张数(F)(折成A1图)再乘以设计每张A1图所需标准工作日(T)再乘以设

计工作日单价(D),然后减去成本(C)。(以张计算)

公式;J3=αFTD-C

第二种情况,某项设计复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J4)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

某项设计收入的金额(E),然后减去成本(C)。(以设计项目计算)

公式:J4=αE-C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约原材料或节约能源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节约原材料或节约能源所创经济效益(J5)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节约原材料或能源的数量(M)再乘以原材料或能源的单价(D),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5=αMD-C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使产品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使用或工程提前竣工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使产品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使用或工程提前竣工所创经济效益(J6)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提前的时间(T)再乘以单位时间创造的经济收入(S),然后减

去成本(C)。

公式:J6=αTS-C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增加产量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增加产量所创经济效益(J7)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增加产量数(Q)再乘以单位产品净收入(D),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7=αQD-C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提高产品质量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提高产品质量所创经济效益(J8)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提高质

量的产品产量(Q)再乘以提高质量后产品单价(D2)与提高质量前产品单价(D1)之差(D2-D1),然后减去成本(C)。

公式:J8=αQ(D2-D1)-C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扩大经营销售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扩大经营销售所创经济效益(J9)等于科技档案作用系数(α)乘以扩大经营销售所获的总收入(W)减去成本(C)。

公式;J9=αW-C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总和的计算方法:

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总和(Jn)等于各开发利用科技档案项目所创经济效益(Ji)之和。 n

公式:Jn= ∑Ji

i-1

第四章 数据资料的收集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反馈登记制度。凡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时,要逐次逐项进行登记,注意从科技档案产生作用的各个环节和有关部门去收集经济效益数据,数据要详细具体,并注意做好日常积累。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统计制度,所统计的数据要求按本方法进行准确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行业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计算,本规定未包括的类型,各行业可自行制定计算方法,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开发利用成本C值,规定为在开发利用某项科技档案过程中所支付的调研费用、编研加工费,以及复制费等的总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α 值 的 确 定

α是为了合理计算和正确评价开发利用科技档案对科研、生产、建设工作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程度而采用的,称为科技档案的作用系数。α不是一个常数,它是随着开发利用科技档案的内容、目的、条件与作用效果等不同而取不同的值,α值是在从0到1区间变动着的,即0<α≤1。

α值的确定,应本着宜粗不宜细,宜简不宜繁的原则来确定。

一、α值的计算方法

α值一般可采用下列方法求得近似值。

1、专家调查法结合求平均数法。具体说就是对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们以个别询问的方式,请他们根据自己利用科技档案的具体效果与体会,经过分析估算,提出个人暂定的αi值。专家们在分析估算时,通常是以所用科技档案的数量,科学技术先进性,利用的程度,以及科技档案对自己工作所起的效用等因素为依据。为了使αi值接近客观实际,给每位专家的意见确定一个值Wi(Wi是根据该专家所评述对象在整个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取0.1至0.8的值;Wi值可由各专家商议酌定),将αi与Wi的乘积作为该专家提为αi修正值。最后将各专家的αi修正值相加除以专家人数得到的平均数,作为α值。

用公式表示:

α=SX(1nSX)∑DD(Mni-1DD)αiWi=SX(α1W1+α2W2+……+αnWnnSX)

为计算方便,在实际应用中也可采用算术平均法求得α值。用公式表示:

α=SX(∑DD(Mni-1DD)αinSX)=SX(α1+α2+……+αnnSX)

2、专家调查法结合加权求平均数法。具体说就是对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们以个别询问的方式,请他们根据自己利用科技档案的具体效果与体会,经过分析估算,提出个人暂定的αi值,为了使αi值能反映客观实际,给每位专家确定一个加权值Wi。利用加权平均公式,求得α值。

用公式表示:

n W1 α1W1+α2W2+……αnWn

α=∑αi(-- )= --------------------------------

i-1 n W1+W2+……+Wn

∑WI

式中: i-1

 

αi——每一个专家给定的科技档案的作用系数。

Wi——每一个专家在该专家系统中所给的地位,即专家等级(为运算方便,最好给整数)。

3、数学期望值法。这个方法的实质是将概率论中称为“数学期望值”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应用到系统工程的协调技术中。数学期望值的基本含义是:将逼近真正的平均值的统计平均值称为数学期望值。现将此方法亦引入到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作用系数α值的计算中,此α值称为期望的α值,又可称为预计的α值。计算方法为:

a+4m+b

α=-------

6



式中:α为期望的科技档案作用系数。

a为最小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的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小作用系数。

b为最大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大作用系数。

m是最可能的α值,是指根据利用科技档案的专家经验判断,在某项工作中,开发利用科技档案所创经济效益的最可能的作用系数。

二、α值的取值范围表。根据运用上述计算方法的试点地区的经验和专题调研取得的数据,并综合考虑科技档案与科学技术、经济建设的关系,以及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用的比例关系,研究制定α值的取值范围,见《α值取值范围表》。

〔档发字(1994)13号〕

 

α值取值范围表

作用类型
作 用 程 度
α取值范围

起凭证作用

a.
1、科技档案起决定作用

30年以上的科技档案

30年以下的科技档案

2.科技档案起重要作用

30年以上的科技档案

30年以下的科技档案


0.8—1

0.5—1



0.4—0.7

0.2—0.6



技术转让
1、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决定作用

2、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重要作用

3、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较大的促进作用

4、科技档案复制件在技术转让中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0.8—1

0.5—0.8

0.2—0.4

0.2以下

节约设计

工作量
1、 全部复用图纸的

2、 剪贴,修改复用图纸在60%以上的

3、剪贴,修改复用图纸在60%以下的
0.8—1

0.3—0.8

0.3以下

增加设计

收入
1、 某项设计全套复用

2、 某项设计60%以上复用

a. 起重要作用

b. 起辅助作用

3、 某项设计60%以下复用

a. 起重要作用

b.起辅助作用
0.7—0.9


0.4—0.7

0.2-0.3



0.3-0.6

0.2以下

节约原材料

 节约能源
1、对节约原材料、能源起重要作用

2、对节约原材料、能源起促进作用
0.2—0.4

0.2以下

提前投产

设备维修

提前完成

工程提前竣工
1、 对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完成,工程提前竣工起重要作用

2、对提前投产,设备维修提前完成,工程提前竣工起促

进作用
0.2—0.4



0.2以下

增加产量
1、 对增加产量起重要作用

2、对增加产量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提高质量
1、 对提高质量起重要作用

2、对提高质量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

扩大销售
1、 对扩大销售起重要作用

对扩大销售起促进作用
0.1-0.3

0.1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