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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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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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位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纪要
1994年10月19日至21日,劳动部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了全国劳动监察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领导及劳动监察处长、六个计划单列市的劳动局长参加了会议。劳动部副部长朱家甄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劳动关系与监察司司长任泽民同
志作了题为《抓住机遇,大力推进劳动监察工作》的工作报告和总结讲话。会议总结了一年来全国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情况,交流了经验,结合贯彻《劳动法》,认真研究了新形势下劳动监察工作的任务。
会议认为,一年来,通过各级劳动部门的共同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监察体制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一,加强了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各地劳动部门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积极建立劳动监察队伍。目前,广东、天津、湖北、海南、云南等近十个省级和近千个市县劳动部门建立了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了专职劳动监察员。机构改革尚未进行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也指定了有关机构和
人员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第二,第一步完善劳动监察法规制度。《劳动法》的颁布,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与《劳动法》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条例(草案)》、《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监察案件统计制度》、《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动监察规程》等规定,有的
正在制定,有的已经发布。一些地方还制定了地方性劳动监察法规和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法规。劳动监察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第三,加强监察员培训工作,提高了监察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各地通过举办劳动监察培训班等形式培训监察人员,据不完全统计,参加劳动部和省级劳动部门培训的干部有近万人。
第四,全面开展了劳动监察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宣传车、大型横幅标语,以及开展社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自主协调劳动关系。一些地方劳动监察机构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
了举报信箱,开通了举报电话,受理和查处了大量的违法案件。目前,福建、广东、天津、湖北、海南、云南等地已形成省、市、县三级受理群众举报的网络。今年,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劳动用工大检查。对部分企业暴露出的严重问题进行了处理,维
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社会有关方面的肯定和赞扬。
虽然劳动监察工作发展较快,但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保障《劳动法》全面贯彻实施的要求也有一定的距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劳动监察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领导对劳动监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甚至把开展劳动监察工作与吸引外资对立起来;部分地区劳动监察工作
没有形成制度化、经常化,少数地方还没有明确劳动监察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监察人员;劳动监察与外部和内部的工作关系也有待理顺。
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的意见。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是: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和工会组织、新闻单位等开展社会监督,大家共同做好劳动法律的实施工作。从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在劳动行政业务管理的同
时做好行政监督,即劳动行政部门内的各行政业务管理机构在从事某方面的管理业务时,同时对所管理的业务进行监督;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业务机构内任命兼职监察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劳动行政业务管理,兼职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会议提出1995年劳动监察工作目标:(1)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劳动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2)初步形成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
各地都要建立和健全劳动监察法规和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依法开展监察工作。(4)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在1995年年底前要在全国形成劳动监察组织体系,建立从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四级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建立一支严明高效的专业劳动
监察执法队伍。(5)强化监察力度,基本做到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及时查处,对投诉和举报的问题件件有结果,基本改变职工投诉无门,纠正不力的状况。
会议对近期工作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第一,学习贯彻《劳动法》,认真履行劳动监察职责。《劳动法》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要逐条逐字学习《劳动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其精神实质。各地都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推动劳动监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做
到劳动监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监察行为规范化。会议提出,在下次劳动监察工作会议上,对监察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表彰,对开展监察工作不力的要提出批评。
第二,加强劳动监察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和队伍是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的组织保证。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正在进行改革,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建立劳动监察专门机构,配备一定数量政治素质好、业务熟悉的专职劳动监察员。对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要形成制度,一是
上岗前的培训,要求“先培训后上岗”;二是常规培训,即每年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劳动监察员的素质。
第三,加强劳动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当前,要抓紧制定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监察工作制度。一是抓紧制定《劳动监察条例》,争取国务院尽快发布实施;二是拟定《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力争年内发布实施;三是制定《劳动监察规程》、《劳动监察工作纪律》、《劳动
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程序规定》及劳动监察法律文书等;四是制定《劳动监察工作奖惩办法》等,逐步使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化、监察行为规范化。
第四,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在开展正常的巡视检查外,还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劳动法制宣传咨询及教育活动;二是建立举报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举报网;三是结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拟于1995年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的
大检查,进一步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纠正违法行为;四是建立企业劳动规章(厂纪厂规)审查制度,以便把劳动违法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五是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企业用人监察年度审查制度,使劳动监察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起来。在监察工
作中,还要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如怎样解决职工的欠薪支付等问题。
第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配合、协作,逐步建立起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在劳动监察工作中,劳动行政部门要与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公安部门、法院等保持密切的联系,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在执法活动中要注意宣传报道,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做
得好的单位要进行宣传表扬,对严重违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有选择性的曝光,其行为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在社会上,形成遵循劳动法律、法规的环境和气氛。
第六,加强对劳动监察工作的领导。开展劳动监察工作,领导是关键。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劳动监察工作摆在劳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继续关心和支持劳动监察工作,帮助解决劳动监察体制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逐步改善劳动监察工作的办公条件,促进劳动监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会议号召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十分珍惜这次《劳动法》颁布施行的历史机遇,抓紧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勇于创新,力争使劳动监察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1994年11月29日

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