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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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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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时以证定案的三点体会

赵文松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在增强,我国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使得许多犯罪分子思维畸形:不管办案人怎样使招,只要咬紧牙关,坚持十二个小时拒不供述就万事大吉了。如何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成了对我们反贪干警的严峻考验。笔者在全面收集证据,以证定案的实践工作中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敢字当头,知难而上
我们在办理焦作市金科尔集团票房开票员王某特大贪污犯罪一案中深深体会到了敢字当头、知难而上、多点出击、破获案件的乐趣。
王某自任开票员四年多的时间里,采取虚开销煤发票的手段,伙同一些煤贩子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王某虚开的销煤发票从开始的几百元、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最疯狂的一笔底联、记帐联为1吨,提货联为300吨,一张票虚开80000余元,除给煤贩子留下10000元外,其余70000多元全部被王某占有。案发后,承办人员深入金科尔集团,通过一周秘密调查,在掌握了内线提供的王某虚开一张5000元的销煤发票的犯罪证据后,为避免打草惊蛇,造成王某逃跑,适时将王某通知到案,在十二个小时的询问中,王某根本不把承办人放在眼里,态度极为蛮横,摘录一段询问笔录足以为证:
?王某,你在任金科尔集团开票员过程中,是否有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行为。
:我确实贪污了,我贪污的钱足够我一辈子享用,有本事你们查下去。这些年来,我所开出发票的存根论麻袋计算,虚开的提货联都在我的一帮铁哥们手中,他们早已销毁了,趁早放我走,否则叫你们吃不了兜着走。
王某挑衅性的语言使得办案人员义备填鹰,为扩大战果,果断地对王某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艰难的侦查工作开始了,四年多的发票票根达七麻袋之多,当时的四名开票员三人姓王,王某一贯模仿其他“二王”的笔体开票,哪一张发票中的“王”字为王某所写难以辩认,更谈不上哪一张是王某虚开的票了。查了近二十天,一无所获。多数办案人员沉不住气了,这时我们及时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但牢骚话居多。有的说:“二十天了,如果是其它案件早结了,这样浪费时间不一定有收获”。还有的说:“就王某贪污5000元的犯罪事实起码是不诉,也是个有罪处理”……牢骚归牢骚,但一联想到王某那蔑视的眼神,大家立即“书归正传”,最后及时调整了侦查方向:存根对不上号,正面强攻不成,但虚开的提货单在煤贩子手中,是否真像王某所讲的那样都销毁了?迂回进攻,和煤贩子叫叫真咋样?大家立即分头行动,明查暗访,摸准了经常和王某吃喝、赌博的四名煤贩子的情况后,将他们同时通知到案,但均不供述。我们对他们展开了强大的政策、法律和心理攻势:和国家人员勾结实施贪污的以共犯论,你们之间的那点事,相互之间都心知肚明,谁先说谁立功,谁后说谁从重。煤贩戚某第一个举手投降,不但将隐藏的王某虚开的提货单如数交出,而且还积极揭发其它三人的犯罪事实。当问到戚某为什么将虚开提货单完好无损地保存时,戚某说:“不但我好好保存,他们三人也会保存,因为王某狂妄自大,目中无人,在娱乐场所一掷千金,花天酒地,一名普通工人咋能消费得起,他的事早晚得发。我们多拉的煤卖的钱绝大多数被王某掠去,我们所剩无几,如果不将发票好好保存,将来我们说不清,跟着王某受连累。”初战告捷,我们乘胜追击,一举突破其它三名煤贩子。通过他们缴出的虚开的提货单再去对应存根联,获取了王某涉嫌贪污40多万元的犯罪证据。当然,这些证据的取得在看守所里羁押的王某是根本料想不到的。开庭时,王某仍然拒不供述,直到将四名煤贩子押上法庭作证时,王某才傻了眼,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在将王某送去服刑前,笔者又专门见了王某一次,这时的王某全然一副斗败的公鸡相,他说:“我认为我做的天衣无逢,只要我不供述,你们想查清太难了,没想到你们没有被难住。我被判二十年是罪有应得,我敬佩你们的工作精神,同时对我的余生悲哀:人生才有几个十二年啊。”
二、充分利用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在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十分重要,巧妙地取得行、受贿双方在案发后的“串供”的再生证据而定案是笔者的又一个体会。
1999年,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城关镇某村村民张某为达到当村长的目的,向派住该村兼任党支部书记的该镇妇联主任刘某行贿2.5万元。经分析认为,线索可查性大,且线条清楚。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我们制定了正面进攻、直接接触行贿人的初查方案,首先将行贿人张某通知到案,没想到张某竹桶倒豆般将送给刘某2.5万元的事实全盘托出。张某说当时刘某拍胸脯许愿保证叫我当村长,虽然没有办成,但人家在镇里和村里其它干部中确实给我用了不少劲。根据张某的交待,我们不但了解到行贿过程是一对一,同时也了解到了张某是只狡猾的狐狸,正面接触他如果拒不供述难以结案,我们对张某作了大量的工作后,决定将刘某通知到案直切主题,如果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则立案侦查,如不供述,佯装攻不破,放他们回去“串供”。正如我们所料,刘某案后百般狡辩,拒不供述,将他放出后,张某按照我们的安排带上了微型录音机去找刘某“串供”了。
“刘主任,你是咋弄的,我给你的两万多块钱反贪局的人咋知道了,幸亏我嘴巴紧,否则可不得了。”
“老张,别紧张,你给我那2.5万元,只要你我不说,神仙也难断,明天我把那2.5万元取出来还给你。”
“刘主任,你把我张某看成啥人了,虽然事没办成,但你确实给咱用劲了,我咋能把钱重拿走?你留着吧,以后有机会再给我用劲吧。”
“老张,你真是个义气人,我没有看错你这个朋友,以后一旦有机会我绝对会再给你用劲的。”
“刘主任,这样吧,我打个借条‘借到你2.5万元’,你再给我打个条‘还2.5万元’,没有人问则罢,有人问这事你把借条拿出来,就说是我借你的钱,又还你了。”
认为万无一失的刘某晚上着实睡了一个好觉,但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又被通知到案,刘某出门前不失时机地带上了那张“借条”。到案后,他假惺惺地对自己昨天的行为检讨,说:“昨天我对检察机关说假话了,张某确实给过我2.5万元,但那是还他以前借我的款。”说罢把“借条”拿出来,办案人员不慌不忙地出示“还款条”,说:“张主任,你看看这是啥?”同时播放了录音机的“精彩对白”,张某在铁的再生证据面前耷拉下了脑袋。
三、科学论断,铁证合围
乔某,男,40岁,原任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1.2万元且拒不供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997年,乔某任自来水公司经理期间,让包工头李某为自家盖房子,工价为1.2万元。房子盖成后,未付工价,又将自来水公司的一些工程叫李某承建,二人商量好工程造价为13.6万元。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数次将13.6万元取走,时隔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乔某打电话叫李某去他家结算盖房的工价。李某到乔家后只有乔某一人在家,乔某先给李某1.2万元,对李某说:“你再给我打个取到工程款1.2万元的条吧”。李某心领神会地照办了,又开出了一张14.8万元的工程发票。事后,乔某将李某打的公司工程款13.6万元和自家的建房款1.2万元共14.8万元,一并拿到自来水公司财务入帐报销,并取走现金14.8万元。案发后,通过对李某说服教育,如实供述了发案经过,但乔某“辩解”到:“公司的工程不大,所以也没有签合同,结束后按工程量付给李某工程款14.8万元,并在经理办公会上通报过14.8万元工程款的事。”我们对时任的三名副经理调查后,均否认乔某在经理会上通报工程款的事,但由于李某打的1.2万元名目确为“工程款”,公私不分,一时难以定案,我们研究后,决定将李某在自来水公司所承建工程交县审计局工程质量审计中心定额。办案人员和审计人员一同对李某在自来水公司的工程进行现场勘验,依照计(取)费标准作出科学计算后,工程造价为13.5万元。法庭上当审判长庄严地宣布乔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乔某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说:“我不上诉。”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现将<<自治区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对财政补助县(市)以周转金形式预付财政补助款,是帮助财政补助县(市)尽快开发本地资源,发展经济,帮助群众解决温饱问题的同时,实现财政自给或基本自给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统一规划,落实措施。把能集中的人力、物力、财力适当地集中
起来,用于发展生产,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加强管理、发展横向经济联系,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切忌为增加财政收入与民争利。

自治区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收不敷支的财政补助县(市)有效地使用自治区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发展生产,增加财政收入,按期实现财政自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是财政资金的一部分。把本包干期内的定额补助和递增补助有计划地预付给补助县(市),帮助这些县(市)争取时间,加速技术开发和资源开发,发展商品生产,培养和开辟财源,要按期实现财政自给,即财政收入增长数达到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的上
级财政补助(包括定额补助和递增补助)数额。
第三条 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要坚持择优扶持,集中使用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安排。首先扶持那些现有发展经济条件比较好,年需补助数额比较少,有决心和有力量在一九九O年以前实现财政自给的县(市),然后逐步扩展,不搞平均分配。
第四条 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的使用,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出发点,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有利于生财的关键性生产建设项目上,凡给予扶持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好; (二)资源、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等确有保
证; (三)技术、设备、施工力量落实; (四)产品质量及竞争能力、销售预测情况良好; (五)管理机构健全。
第五条 为了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使用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安排的生产建设项目,须由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具体组织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基建、技改项目,要同时分别上报区计委、经委。经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项目评价,分别办理核批手续才能用款。
第六条 对有条件在一九八九年以前(含一九八九年),实现财政自给的县(市),使用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采取如下办法:
(一)由县(市)根据自治区审查同意的生产建设项目及其资金需要,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分年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在申报县(市)财政包干期(一九八五年--一九八九年)定额补助总额(即定额补助加递增补助之和,下同)内,按照核定的县(市)用款计划及项目进度拨完为
止。在此期间,县(市)利用预付财政补助款周生产发展生产建设所增加的收入,全部留县(市)使用。
(二)凡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财政自给的县(市),按签订责任书时的口径范围计,实现自给后的第一年,自治区财政厅仍给予适当补助一年,县(市)财政收入,五年内自治区不参予分成,全部留归县(市)使用,以资鼓励和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同时,对于改变面貌有功的人员,可给
予一次性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三)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现财政自给的县(市),自治区不再给予财政补助,由此出现的资金短缺,由县(市)自行解决。
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实现财政自给的县(市)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检查,提出补救措施,保证在一年内实现。一年后仍不能实现财政自给,并造成资金浪费损失的,要给予适当处分。
第七条 对不能在一九八九年以前实现财政自给的县(市),为了争取时间,培养和开辟财源,逐步提高财政自给能力,保证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实现财政自给。所发展的关键性生产建设项目,其资金需要也可申请使用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具体办法是:
(一)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审查同意的生产建设项目,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用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在申报县(市)包干期定额补助总额内,按照核定的项目投资数额及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二)使用此项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的县(市),对所支持的企业,应签订合同,明确经济责任和还款期限,并付诸实施。所订合同应抄报区财政厅备查。
(三)使用此项预付财政补助周转金的县(市),按照区财政厅规定年限,到期由区财政从县(市)财政预算中抵扣。
第八条 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和支出后收回的款项,可以结转下年。县(市)要按照核定的范围进行安排,及时组织项目的实施,不得自行改变用途或无故积压资金,影响生产建设项目进展。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调用时,应事先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
第九条 使用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的县(市),要由县(市)长代表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保证书,明确责、权、利等,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付财政补助款周转金的使用要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实施财政监督,促进生产建设项目及时实现投资效果,确保增产增收。发现违反规定的挪用等情况时,有权进行纠正,或停止拨款,追回资金。财政部门不按时拨款造成损失,由财政部门负责。



198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