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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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调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其奖励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廉洁奉公、团结协作、事迹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有显著成绩的;
(四)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或集体资财有显著成绩的;
(五)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抢险救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六)抵制不正之风或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七)捍卫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八)有其他功绩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应当予以奖励:
(一)领导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执行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带领群众勇于开创工作新局面,成绩显著的;
(二)工作人员职责分明,团结互助,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作风正,纪律好,表现突出的;
(三)照顾全局,注重协作,积极主动开展业务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表现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贡献和成绩大小,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品或奖金、升级奖励或通令嘉奖。上述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集体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通令嘉奖。
第九条 凡批准授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品或奖金的,应颁发奖状;批准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给予升级、通令嘉奖的,应颁发奖励证书。
凡批准授予集体奖励的,应颁发奖旗。
有重大、特殊贡献的,应当予以重奖。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审批权限:
(一)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给予奖品、奖金的,由其所在单位审批;
(二)给予记功、记大功奖励的,由其所在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审批;担任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审批;
(三)给予升级奖励的,县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报行署、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批,其中担任副厅级以上职务的,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授予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对集体给予通令嘉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岗位责任制考核的基础上,经群众评议推荐,领导审查,部门会议研究决定后,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上级机关也可以直接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当在适当的会议或报刊公布,并填写奖励登记表及有关事迹材料归档和备案。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升级奖励指标,以当年本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为计算基数。奖励经费按每人每年五元提取,专款专用,由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按规定使用。升级奖励指标,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统一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凡发现受奖的个人或集体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奖励决定,收回所发的奖状、奖励证书、奖旗、奖品和奖金,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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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设立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中共湖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二)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1、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2、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
3、研究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所监管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三)省财政厅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责。
1、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
2、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3、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拟订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4、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提供有关信息;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拟订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依照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出资的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对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七)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信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党政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负责机关和派出监事会的后勤服务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政策文件起草、拟定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依法对市州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业绩考核与分配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和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在省扭亏增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搞好所监管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组织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及重要子公司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负责编制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财务管理,协调所监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规制度,提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
(五)产权管理处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建立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负责省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企业改革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组处
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八)监事会工作处(加挂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牌子)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部监事会、财务总监和内部审计工作。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加挂党委干部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党建工作处(加挂党委组织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的老干部工作。协调在长沙以外所监管企业党组织与地方党委的关系。
(十一)宣传与群众工作处(加挂党委宣传与统战部牌子)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的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
(十二)人事处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等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监事会的党群工作。
为便于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工作,省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处、案件审理处?穴均为副处级?雪。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资委机关编制为80名,其中行政编制61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含机关后勤服务编制9名)。
领导职数为:省国资委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由省国资委主任兼任,另1名兼任省国资委纪委书记);省国资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省国资委纪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国资委与省经济委员会的关系。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省经济委员会配合。企业的行业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等工作,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省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省经济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民经济运行态势的监测、分析,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在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省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省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省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三)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的关系。省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省财政厅监督;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省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省财政厅管理和监督。省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省财政厅监督。
(四)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办事处及技术中心由省国资委管理。




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30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八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组织落实。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组织,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消防队、护厂(校)队、治安巡逻队和经济警察、门卫、更夫的作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
  (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责任制,加强要害和重点部位的保卫。
  (三)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和法制教育,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
  (四)负责对单位内部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和管理。
  (五)对司法机关依法交付的管制、假释、缓刑犯罪人员或考察的被告人实行监督和考察。
  (六)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罚。
  (七)协助公安机关或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查破与单位有关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部署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任务。
  (二)组织制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开展治安形势教育和治安安全检查,对本单位存在的治安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三)加强保卫队伍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改善保卫工作条件,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 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干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单位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和制度。
  (二)依照本规定对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有隐患的单位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按管辖范围,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进行侦破,查处。


  第十条 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保证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机构开展工作必需的条 件和业务经费。

第三章 分类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和票证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金融机构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管库和夜间坐更制度。
  (二)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应安装铁门、铁窗。
  (三)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必须用保险柜,不准用木质桌柜或无保险保护设施的器具存放;保险柜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特殊情况必须超限额过夜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设专人值班看护。
  (四)取送数额较大现金时,必须两人以上,使用专用安全包;取送巨款时,必须用专车和武装押运。
  (五)加强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坚持执行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防止被盗、被骗。


  第十二条 物资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等各类物资的生产、经营、储运,要加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物资仓库、货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健全防范措施和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三)仓库、货场、料场的物资出入,应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贵重物品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珠宝玉器和高档工艺品等,必须有坚固的专用库、柜存放和专人管理。在经营、使用、展览、运输过程中,要有严格的收、发、领、退、验等盘点、计量、登记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二)贵重仪器、设备要在有安全防范设施的库(柜)内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
  (三)单位的电视机、录(放)像机、照像机、收录机等高档物品的保管、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文物的保管、展览、销售等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使用与保管人员专职专责。
  (二)存放文物的仓库、博物馆、展览厅,必须安全牢固,并有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科研机构和有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
  (二)对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要指定项目安全员,负责研制过程中的安全工作,防止科研资料、仪器等发生失、窃密和丢失、破坏等事故。


  第十六条 单位办公楼、集体宿舍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建立健全办公楼(室)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将经办的重要文件、资料清理入柜、加锁;几个单位在一个楼(院)办公的,要组建联防组织,共同防范。
  (二)集体宿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体宿舍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
  (三)办公楼内和集体宿舍不准擅自接、拉电线、使用电炉、煤汽油炉和液化气炉。办公楼内不准有住户。


  第十七条 夜间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门卫(更夫)三级值班制度,加强夜间的巡逻检查。
  (二)值班值宿人员应严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要切实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源及放射装置、印铸刻字业及查禁赌博、吸毒、淫秽物品、卖淫及嫖娼等管理规定,严格检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单位内部的重点防范部位应按《黑龙江省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规定》的要求,安装技术报警设备。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根据公安机关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单位存在的可能引起严重事故的重大隐患,由公安机关负责责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对发生特大案件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应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单位公安机构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罚款,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或由公安机关委托单位保卫处(科)裁决。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公安保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在接到裁决书后当场交纳罚款,当场交纳确有困难的,应在三日内交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扣除。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