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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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1995年)

中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5月4日 生效日期1995年5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为了增强两国的友谊,加强在卫生领域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乌干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乌干达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同意派遣第七批医疗队赴乌干达工作。
  中国医疗队将由八名人员组成,其中包括:
  (a)医生五名(内、外、针灸、麻醉和耳鼻喉科各一名)
  (b)翻译、司机、厨师各一名

  第二条 医疗队工作期限为两年,自抵达乌干达之日算起。

  第三条 医疗队的职责包括协助乌方医务人员开展医务工作(验尸除外),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医疗实践中交流经验。

  第四条 医疗队工作地点在金贾医院。

  第五条 乌干达政府的义务如下:
  (1)根据乌干达的现行法律规定,向医疗队提供必需的药品器械。
  (2)对医疗队需要从中国进口的药品器械和其它物品免征税款,并为医疗队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3)向医疗队提供住宿、家具、水、电、交通工具、燃料、医疗费和工资。月工资标准为:
  主任医师和医疗队长:相当于200美元的乌先令。
  主治医生:相当于180美元的乌先令。
  其他人员:相当于150美元的乌先令。
  上述费用由乌干达政府按每月底美元对乌先令的官方汇率向医疗队拨付。

  第六条 中国政府的义务如下:
  (1)每年向乌干达政府赠送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药品器械。这些药品器械将由医疗队保管使用。
  (2)负责承担医疗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往返乌干达共和国的国际旅费和机场税。

  第七条 在乌工作期间,医疗队将享受乌干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假日。每工作满11个月,医疗队享有一个月的假期,工资照发。

  第八条 医疗队应遵守乌干达法律和尊重乌干达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将由中乌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两年(二十四个月)工作期满之日止。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政府授权人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在恩德培签订,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干达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徐 英 杰         詹姆斯·马昆比
    中国驻乌干达大使      乌干达卫生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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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群工〔2009〕53号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 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

  第五条 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第七条 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
  (一)职工董事就履行特别职责的相关事宜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职工董事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并可通过会议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
  (四)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会议可听取职工董事关于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职工相关利益诉求和倾向性问题等方面的通报性事项专题报告。
  第八条 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应承担相应义务:
  (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对公司职工负有忠实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
  (三)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在反映诉求、发表专项意见和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自觉接受出资人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
  (五)职工董事独立在董事会上表决,个人负责。
  (六)依法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 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
  (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二)职工董事由非工会负责人担任时,可以推荐职工董事作为工会副主席候选人或兼任工会组织中其他相当的职务。
  (三)为职工董事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等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四)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与职工董事交换意见和沟通情况,帮助职工董事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层应按《公司法》、《工会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条件。
  (一)公司经理层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邀请职工董事列席会议。
  (二)根据职工董事履职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职工董事的约谈,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
  (三)为职工董事调查研究、查阅资料等履职活动提供条件;为职工董事提供履职所需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职工董事履职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四)保证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所必需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职代会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的支持。
  (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应及时向职工董事提供每次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建议和决议情况等书面材料。
  (二)职代会下设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职工董事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和巡视检查。
  (三)职代会各代表团(小组)、职工代表应协助职工董事的履职工作,按照职工董事的要求,全面、及时地向职工董事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应对职工董事履职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为职工董事提供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信息资料。
  (二)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的制订、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过程中,向职工董事提供职工群众的相关意见。
  (三)为职工董事收集、整理和提供职工权益诉求和民主管理方面的信息,包括职工对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生活福利及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的倾向性意见或合理化建议等。
  (四)为职工董事召开座谈会、走访职工等调查研究活动做好组织工作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董事会在听取或研究涉及职工利益的通报事项时,公司工会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为职工董事起草书面报告提供条件和资料。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的上岗培训、履职指导和评价考核等日常管理由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要为职工董事安排相应的培训和学习,确保职工董事参加培训学习所需的时间,提高职工董事履职所需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在对董事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监事会关于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意见,并纳入总体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工会要了解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情况,职工董事要及时与公司工会沟通工作情况。公司职代会每年应向公司董事的委派(选聘)机构提出职工董事履职行为的评价性意见,并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主要内容应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就相关决议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等履职活动的记录、勤勉尽职程度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或公司工会代表职工董事每年应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的意见,工会要及时向职工董事反馈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应办事机构应为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定点督查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定点督查制度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14号 印发时间: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为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市政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定点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及以上企业进行督查。
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安全生产定点督查制度的重大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执政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建立稳定、长期的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实行定点督查,有助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区县、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在总结政府督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政府确定从今年开始,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分工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各区县、高新区、市属及以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点督查(具体分工附后)。
  二、督查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依法准入,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业户情况;
  3.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5.“安全月”等上级布置和各时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6.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落实与定期演练情况;
  7.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活动开展情况;
  8.节假日和重要会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三、督查方式
  各小组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带队,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为成员,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对所分工的督查对象实施督查。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督查意见,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四、督查要求
  各小组按照督查内容,以矿山、危化品、建筑、交通、造纸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区县和基层进行督查,每月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月5日前,由市安监局将上月督查情况进行汇总,书面报市政府;市政府定期召开督查组碰头会,通报督查情况。督查工作要结合全市各时期工作重点同步进行。要认真组织、严格督查,各小组查出的隐患、提出的督查意见和落实情况要逐一进行复查。对不及时落实整改意见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精心组织,努力完成市政府制定、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对督查组及有关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加大整改力度,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全市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督查分工表

  市经贸委:市属及以上企业
  市科技局:高新区
  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区
  市建委:桓台县
  市机械行办:博山区
  市轻工行办:沂源县
  市纺织行办:周村区
  市建材冶金行办:张店区
  市化工行办:临淄区、齐鲁化工区
  市电子行办:高青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