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19:21   浏览:8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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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联行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人民银行再次调整存、贷款利率。现对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利率作相应调整:
一、人民银行内部联行往来资金中的上存、借用资金利率由原年利率8.1%调整为9.72%。
二、人民银行上海、深圳市分行在总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利率,由原年利率7.92%调整为9.54%;向总行的贷款利率,由原年利率8.01%调整为9.63%。
三、为便于核算,调整后的利率从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四、考虑到今年的利率变动情况,总行对分行部分存贷款的内部利差补贴作适当调整。1、邮政储蓄长期存款,总行对分行的贴息,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2.34%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2.7%;2、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发放的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利率仍执行年利率4.68
%,总行对办理此项专项贷款的分行的补贴,六月二十日前按年利率1.98%执行,六月二十一日起调整为5.04%。



199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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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它既体现国家对现今日益频发的危险驾驶行为严厉打击的决心,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从重结果到重行为的一种探索和尝试。对于这项新增罪名,不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我们都应该更多关注。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及立法背景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执行中也曾产生过不同的意见,产生过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把握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各地纷纷出现危险驾驶罪第一案,音乐人高晓松的入狱等事件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否恰当,醉酒入罪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危险驾驶罪是否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要的是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问题。那么危险驾驶罪到底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呢?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 贝克所言,人类社会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出科自然风险之外,人类本身的行为也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汽车的存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正在成为人类的杀手,尤其是醉驾、飙车等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风险,随时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的财产损害,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其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处罚犯罪,控制人类的行为,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这也是所谓安全刑法的基本内容,安全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将刑事处罚提前化。“所谓刑事处罚提前化,是指刑法功能需要从事后报扭转向事前预防。这在刑事立法上主要是通过象征性立法或抽象危险犯的规定来实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危险驾驶罪,就是要贯彻安全刑法的理念,注重事先预防,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真正实现刑法的功能。我们在认识和对待危险驾驶罪的时候,也要主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而经过发达的各种现代媒体的广泛报道与传播,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酒驾和飙车的呼声非常强烈。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的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行为的心理要求。此次修正案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无疑是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从国外立法来看,将醉酒或吸食毒品后驾车、严重超速行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也不在少数。

  二、增设危险驾驶罪具有合理性

  (一)从社会现实来看,交通肇事频发,群众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民意对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深恶痛绝。在高风险社会中,交通工具作为生活组成部分之一,其本身又给生活带来严重威胁!特别是,交通工具作为身份财富的象征,危险驾驶与炫富娱乐连接起来,在当下存在仇官仇富社会心态的情况下,民意容易极端化表达,如果没有宣泄的渠道,就会加剧社会不稳定。

  (二)从法律规范来看,现有刑法在罪责刑设置方面有不合理之处。我国将交通肇事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两种,相应有行政处罚和刑罚两个方面的责任机制。但近年来,交通肇事社会危害性逐渐加大,法律规定的量刑却较轻。民意和法律之间的差距和矛盾在个案中给司法机关很大压力。另外国外很多国家包括日本、德国、英国、美国等主要国家,都在本国的刑法范围内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因此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人民的法益提前予以保护,符合国际刑事立法的潮流,也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的法治原则,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三)从个案法律适用来看,司法机关对案件定性认识不一致,法律适用不统一,造成刑法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定性增加,损害了法律和司法的尊严。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前者属于通例,后者属于特例。但是,在学理和实践中,把危险驾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争议。一方面,刑法权威专家从解释学角度认为,“以其他危险方法”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另一方面,即使实践中将醉酒驾驶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该罪保留死刑,又会对个案中的犯罪人发生畸重的不公正结果。特别是司法认定上,酒后驾驶和包括飙车在内的危险驾驶行为,既可能在主观上是放任的故意(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定“交通肇事罪”),由于两者界限模糊,查明犯罪人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较困难。司法机关在社会压力下对个案的判断总是在三年和死刑之间徘徊,定性不同所带来的量刑巨大反差,亟需要设置一个中间档的罪刑来作为缓冲地带。

  三、危险驾驶罪之缺陷

  (一)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会降低司法效率。以前查处酒驾可以当场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一旦证实饮酒过量可以当场开罚单,这对于查处酒驾行为是有利的;但是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之后,刑法赋予醉驾拘役并科罚金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查处当然要履行正当程序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刑事司法的公正。我们都知道,在行政处罚时由于是当场查处、当场处罚,效率极高,酒驾入罪之后当然要遵守司法程序、遵行司法规律,处理案件的时间花费、人力物力花费当然会更多,司法成本的加大自不待言,行为人因受到刑事制裁而失去工作或机遇、其家属因此而遭受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折磨、行为人在拘役所期间很可能被交叉感染并且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出狱后复归社会的艰难等,也会使社会成本大幅度增加,效率的价值必将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彻底丧失。

  (二)危险驾驶罪有涉嫌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刑法上也有类似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二者都出自宪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则,共同服务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于行政法或刑法内部一事不再罚是好理解也好处理的,问题是一种行为同时触犯行政法和刑法,后两者又同时对该行为规定有处罚措施时,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在刑法中被称为双重违法结构,例如危险驾驶罪同时违反《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其出现与我国立法体制有关。在世界各国,对于刑法一般都采取了分立式的立法体制,即分别在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中对各种犯罪加以规定;我国在1997年后曾出现这种分立制,但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坚持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典的立法理念,从而取消了分立制。显然,在分立制立法中是不会出现行为同时违反两部法律的情形的。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了“拘役并科罚金”的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危险驾驶行为也规定了拘留、罚款、暂扣驾照、吊销驾照等处罚措施,行政处罚和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同时执行,这种情况违反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意见不统一。

  (三)危险驾驶入刑存在执行难问题。查处危险驾驶的执法成本很高,而刑罚资源是极其昂贵和有限的,不着边际地适用所谓刑罚导致的不仅仅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更糟糕的是将刑罚流于形式。

  (四)单单对醉酒驾驶、飙车这两种行为入罪,而并不对其他社会危害性同样严重的其他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会产生刑罚的不公平。
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

何家弘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相对比较落后,因此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有随意性,甚至有忽略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的倾向。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还是其他执法人员,都应该重视证据调查工作,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

一、证据调查学的缘起。证据调查学是研究证据调查方法、规则和规律的学科。由于证据调查普遍地存在于各种司法活动和执行活动之中,所以证据调查学是一门应用范围广的综合性学科。它不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它不仅适用于侦查人员的工作,也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执法人员的工作。然而,由于我国具有“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传统,所以长期以来只注重研究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调查,而且多从侦查破案的角度加以研究。至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证据调查问题和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证据调查问题则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二、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一门学科的建立必须以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研究对象为基础。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调查的方法。
证据调查学是在总结证据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体系,因此研究证据调查方法必须从证据调查的实践经验出发。证据调查活动存在于一切案件的诉讼过程之中。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都离不开证据调查活动。而且,证据调查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不仅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要进行证据调查,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和律师也要进行证据调查。此外,公证、仲裁、内保、纪检、监察、海关、工商、税务等人员在其相关的工作中也要进行证据调查。虽然不同案件中的证据调查方式和重点有所不同,虽然不同主体的证据调查活动各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们在基本方法上有着本质的共性。正是这种共性或内在的统一性使它们共同组成了证据调查学的研究对象。由此可见,证据调查学既要研究各种证据调查活动的一般方法,也要研究各类案件中证据调查活动和各类主体证据调查活动的特殊方法,(2)证据调查的规则。
证据调查是司法活动或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以实现有关法律任务为目的的,其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证据调查学要研究这些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也就是证据调查必须遵守的规则。作为证据调查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规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关程序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中有关证据调查的规定;二是有关主体的法律规定,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中有关职业行为规范的内容;三是有关各种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规中有关调查取证的内容。此外,每一种具体的证据调查措施或方法也有其必须遵循的规则,如询问证人的规则、现场勘查的规则、物证鉴定的规则等,这些也是证据调查学必须研究的内容。(3)证据调查的规律。
证据调查学必须在全面总结证据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这种调查活动的规律。证据调查的规律也具有多层次性,既包括一般认识方法和思维活动的规律,也包括具体调查措施的运作规律,还包括各种调查活动的特有规律等。准确地揭示证据调查活动的各种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创建相应的理论体系,这正是证据调查学的根本任务。
三、证据调查学的体系。一门学科的内容是由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所决定的。我认为证据调查学的内容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
)证据调查原理,包括证据调查的概念、方法和原则;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证据调查方法的历史沿革;证据的性质和种类;证明的对象和程度;证据调查的思维方法等。(2)证据调查步骤,
包括证据调查的一般途径和基本步骤;如何分析已知本证和反证的内容及可信度;如何确定待查问题并提出假设性推论;如何收集新证据;如何评断和使用证据等。(3)证据调查方法,包括证据调查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人证调查方法;物证调查方法;书证调查方法;视听证据调查方法;科学鉴定方法等。(4)证据调查实务,包括证据调查的技能和策略;
不同主体的证据调查实务;不同案件的证据调查特点等。

四、证据调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证据调查学是法学体系中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它与其他部门法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证据调查学服务于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学。证据调查学既不研究犯罪与刑罚,也不研究民事和经济法律关系,但是刑事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确定某种民事或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必须以一定事实为依据,而认定这些事实都必须通过证据,都离不开证据调查活动。证据调查学研究证据调查的方法、规则和规律,为实现各实体法学的任务提供了保障。其次,证据调查学从属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学或诉讼法学。诉讼法学研究各种诉讼活动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探索诉讼活动的规律,其中当然包括收集证据的程序和使用证据的规则。证据调查学研究证据调查的规则必须以上述法律规则为前提。但是,证据调查学不仅要研究上述法律规则,而且要研究具体调查措施的操作规则。另外,诉讼法学并不研究证据调查的具体方法和规律,而这正是证据调查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据调查学是诉讼法学中有关内容的延伸和补充。第三,证据调查学与证据学和物证技术学是姊妹学科。这三门学科都是以证据为研究对象的,而且都服务于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学并跨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学的领域。不过,这三门学科研究证据的角度有所不同。证据学研究的是在诉讼中运用证据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物证技术学研究的是发现物证、识别物证、记录物证、提取物证、检验和鉴定物证的科学技术方法;而证据调查学研究的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方法和规律。换言之,证据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证据;物证技术学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研究证据;而证据调查学是从调查方法的角度研究证据。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相辅相成的。第四,证据调查学与犯罪侦查学是联系紧密且内容交叉的近邻学科。犯罪侦查学和证据调查学都要研究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但是前者仅适用于刑事案件之中,后者还适用于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之中。即使在刑事案件之中,二者研究的角度和重点也有所不同。犯罪侦查学主要研究侦查人员的调查活动,它侧重的是揭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作用。证据调查学既研究侦查人员的调查活动,也研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它强调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明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虽然大多数犯罪侦查措施和手段都属于证据调查的范畴,但是侦查机关为查缉案犯而采取的一些隐蔽手段和强制措施就不是证据调查学要研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