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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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1]353号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现将《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标准》共分为组织宣传、清理收费运价、运输经营行为、法规建设行政执行、运输安全、停止经营权有偿使用、检查验收7个方面,总分1000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699号)的要求,在10月底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验收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清理整顿工作考核分数达到900分以上的为优秀、750—900为合格,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清理整顿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地(市)、县,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11月中旬前,各省要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部。在此期间,部将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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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暴力型罪犯的特点及其个别教育改造对策

付小卫 0353--8812065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暴力犯罪是“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安全的”行为。暴力是指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强制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犯罪是违反国家刑法规定,应当受当刑法惩罚的行为。因此,暴力犯罪是指:使用或威胁使用足以致伤的力量或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违反国家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暴力犯罪是当前犯罪现象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爆炸罪;绑架罪;妨害公务罪;以及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流氓犯罪等。
近年来,我国暴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式相当严峻,主要是指暴力犯罪活动相当严重。根据专家预测,在今后—段时期内,暴力型犯罪日趋增多,暴力型罪犯在押犯中的比例也日趋加大。特别是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行为正日益成为监狱管理的重要安全隐患,对其管理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监管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个别教育是针对罪犯的思想、心理行为特征进行的以帮助罪犯解决婚姻家庭、疾病治疗、财产纠纷等实际问题为主的教育方法,是贯彻监狱法中提出的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教育原则的一种主要形式,是灵活机动地调动和激发每个罪犯改造积极性的有力措施,是新时期深化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巩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成果的有效途径和发展趋势。
个别教育的内容和要求是多方面的,有面对面的说理斗争,有摆事实、讲道理的疏通引导,有耐心的规劝和严肃的警告,有表扬鼓励和批评帮助,有同罪犯直接接触中的情感交流,有生活上的体贴关怀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感化,它是一项严肃的执法行为,也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艺术。通过个别教育可以做到了解情况深入,分析把握问题准确,解决问题及时正确,是从罪犯改造的实践中获取反馈信息、检验和改进工作的良好渠道。可以增加对罪犯改造工作的透明度,增进改造者与被改造者之间的心理沟通,促进罪犯的思想改造。为了达到预期的效果,监狱干警应当认真分析暴力型罪犯的个性心理特点和思想症结,摸清全部事实真相,然后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个别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罪犯的共性中注意到了个性。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对于物质的每一种运动形式,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形式的共同点。但是,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不同质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质的方法才能解决。” 暴力型罪犯之间各自的情况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的。诸如他们在犯罪的主观原因、客观条件、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动机、是初犯还是累犯、是团伙犯还是单独犯、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各人的年龄、性别、出身、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爱好、文化素质、职业、恶习程度、改造表现等等方面,都是不相同的。只有详细地研究和掌握这些不同点,才能针对他们每个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教育方法。只有这样,才有针对性,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收到较好的效果。这就叫做:“对症下药,药到病除”、“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本文拟从研究和分析暴力犯罪的原因、类型和特点、暴力型罪犯的犯罪心理特点、暴力型罪犯入监后的心理特点入手,通过个别教育改造实例,对积极搞好暴力型罪犯个别教育四个结合和四个注重进行初步探讨,找出解决这一社会综合性难题的初步措施与对策。
一、 暴力犯罪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因素决定的。从横向方面看,是主观与客观各种因素相互渗透、互为条件、反复强化的作用过程;从纵向方面看,则表现为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由小到大,由轻到重,逐渐形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1、暴力犯罪的主观因素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即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暴力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分子内在的不良思想和不良心理因素。具体讲,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由于不满于社会现实,因此暴力罪犯以一种反社会的心态对待社会。他们不是全面客观地看待社会的主流和支流,而是抱着个人偏见,错误歪曲地观察和评价社会和人生。总认为现实社会无好处可言,把社会的某些缺陷看得一无是处;把社会说得漆黑一团;把少数人的腐败现象看得比比皆是。因而,对越是正确的东西越表示怀疑、厌烦和反感,越是错误的东西越表示赞许、同情和支持;还有一些人,在个人升学、就业、家庭、婚姻等方面遇到挫折时,不是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迁怒于社会,甚至站在反动的立场上,对党和国家不满,走向了人民的反面。
(2)腐朽的人生道德观
腐朽的人生道德观促成暴力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极端的个人主义思想。它是一些暴力罪犯人生观、道德观的核心。他们认为一个人的一生就是为自己,为了自己的私利,可以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用暴力去掠夺他人的财物,去满足自己的欲望。
第二,腐朽的享乐主义思想。把吃喝玩乐当作人生追求目标,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的物质欲望极强,贪婪地追求非份的物质财富和低级糜烂的精神生活;为了满足欲望,挖空心思、不择手段。
第三,“哥们义气”思想严重。在团伙暴力犯罪中,“哥们义气”非常严重。他们分不清团结互助、纯洁友谊与旧社会那种“哥们义气”封建行帮思想,把“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流氓习气,当成“好汉作风”倍加推崇,不计后果。
第四,亡命之徒的“英雄观”。暴力犯罪分子有极强的权力欲和表现欲,他们往往行为猖狂,无视法律,横行霸道,为所欲为,企图打出威风,以显示自己。他们认为这就是“英雄”。
(3)不良的心理机制
暴力犯罪分子在心理机制上都存在着某种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物欲畸形膨胀。其表现是有强烈的财物占有欲。暴力犯罪分子往往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生理需要得到保障后,并不感到满足,而是有更高的非份要求。在正常条件下得不到满足时,就去盗窃、抢劫,甚至进行伤害杀人,以达到自己非份的物质欲求。
第二,超常性非分生理需求。暴力犯罪分子往往情趣低下,向往淫乱生活,不能按照社会规范调节和控制性生理需要,而是不顾社会道德,非法强行获得性欲的满足。有的竟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疯狂对妇女进行强奸、轮奸,甚至丧失人性残酷地进行伤害、杀人。
第三,扭曲的“社交”需求。不少暴力犯罪分子认为,所谓“社交”就是要对“哥们”够意思,为“哥们”去打架斗殴,去冒险、去抢劫。这种扭曲的心理,使许多人走上了暴力犯罪的道路。
2、暴力犯罪的客观因素
导致暴力犯罪的客观因素很多,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原因
由于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的出现,导致道德观滑坡,丑恶现象久禁不绝,腐蚀了人们的灵魂,这也是近几年暴力犯罪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加之社会分配的差异拉大助长了不满的非法取利心理,淡忘了舍利取义、助人为乐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生观上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上的享乐主义、道德观上的利己主义、法制观上的虚无主义在人们头脑中占有相当大的市场,诱惑力往往大于自控能力和抵抗力,因而容易陷入暴力犯罪的误区。
(2)家庭原因
家庭对一个人的成长至关重要。有的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个别家庭结构破损,具有一定的消极影响,容易使夫妻或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的父母一味溺爱,只养不教,或简单粗暴,使子女产生逆反心理;有的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或有第三者插足,为达到离婚或结婚的目的而使用暴力;有的残破家庭的子女得不到应有的温暖,个别家长甚至嫌弃虐待子女,迫使子女离家出走,堕落犯罪;也有的个别家长行为不端,使子女耳濡目染,从小养成了不良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为犯罪埋下了危险的种子。
(3)学校原因
目前暴力犯罪居高不下与学校教育不当有直接关系。一是个别学校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对学生的学习、升学率抓得多,而对思想、道德、法制等心理健康科目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二是有的学校与家庭缺少沟通,老师只重视学生的在校表现,对在社会上的表现如何则不闻不问;三是个别教师的教育方法简单,只看重学习好的学生,对“包袱生”则白眼相看,有的则劝其退学,使他们产生自卑心理,整日在社会上游荡,一旦与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上,就很容易陷入犯罪的泥潭。
(4)单位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弱化,重业务工作、轻思想教育,致使人们的人生追求、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发生扭曲,拜金主义、追求高消费倾向日益严重。同时,随着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开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有一部分摆不正心态,思想不通,单位的思想工作跟不上;有些企业下岗工人的自身利益原工作单位无法保障,使他们陡增失落感和不满情绪。这些都容易导致他们思想上钻牛角尖,走向报复社会、发泄私愤的暴力犯罪道路。
二、 暴力型犯罪的类型和特点
暴力犯罪是一种类型复杂的犯罪,它具有与其它犯罪明显不同的特点。只有了解清楚这些内容,才能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做好社会预防工作。
1、暴力型犯罪的类型
根据暴力犯罪的目的和所侵害的对象的不同,暴力型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分裂政权的武装叛乱罪、武装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
(2)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比如,爆炸罪、放火罪、投毒罪、破坏罪、恐怖活动组织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暴力犯罪。比如,武装走私罪、暴力抗税罪、强迫交易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暴力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妇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等。
(5)侵犯财产的暴力犯罪。比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抢夺罪等。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犯。比如,暴力妨碍公务罪、煽动抗拒法律实施罪、聚众“打砸抢”罪、暴力脱逃罪等。
(7)危害国防利益的暴力犯罪。比如,暴力阻碍军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暴力扰乱军事禁区罪等。
根据犯罪学的理论,暴力型犯罪又可以进行多种分类。一种常见的分类是个体暴力犯罪、纠合团伙暴力犯罪、有组织的集团暴力犯罪。另一种较为典型的分类是一般暴力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六类:劫持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的;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的;使用爆炸物行凶破坏的;驾驶机动车辆碾压杀人的;扬言并密谋制造恐怖活动的。

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4〕12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9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第8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好地为甘肃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优化布局、科学定位、分类指导、增强服务、减少补贴、办出特色的指导思想,不断深化办事处改革。
 
                 第二章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办事处是甘肃省人民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隶属省政府办公厅管理。办公厅联络处作为具体办事机构,承办相关的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与驻地党政机关进行联络、协调,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主要任务是:
  (一)紧紧围绕甘肃经济建设的中心,认真落实“改革抓企业,发展抓项目”的工作部署,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为中外客商到甘肃投资创业牵线搭桥。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工作,为农民脱贫致富搞好服务。
  (二)做好政务信息和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工作,为省委、省政府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适用的信息。
  (三)充分发挥办事处的“窗口”作用,广泛宣传甘肃的经济优势、投资环境和名特优产品,扩大甘肃的影响。
  (四)及时了解、联络、指导我省各类驻外机构、单位的工作情况,协调处理问题,反馈有关情况。
  (五)认真搞好接待工作,为省领导及各地区和省直各部门在办事处驻地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六)协调维护我省上访人员在办事处驻地的上访秩序。
  (七)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办事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及其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办事处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办事处要制定主任任期目标,并报办公厅联络处备案。要根据主任任期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将办事处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加强和完善请示报告制度。办事处每年7月上旬要向省政府办公厅全面报告上半年工作情况,年底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办事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房产和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处置、机构设置、资金借贷、基本建设、企业的注册和注销、副省级以上领导率团的重要接待,以及其他需要向省政府和办公厅报告、请示的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八条办事处要认真搞好四大班子领导(包括离退休的省级领导)的接待服务,并及时向办公厅汇报接待情况。省直各部门需办事处接待的,由办事处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妥善安排。
  第九条办事处主任及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因公或因私离开驻地时,应向办公厅联络处报告;5天以上要向办公厅主管领导请假。
  第十条办公厅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布置任务。全省性的重要会议和省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办事处主任应根据会议通知参加。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办事处按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办事处干部的选调、任免,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我省的实施意见,对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十二条选聘对象应是德才素质较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聘用范围可视情况适当扩大,直至在全省各地、各部门公务员队伍中选聘。聘用时间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聘用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律不带家属、不迁户口、不转档案和工资关系,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工资补差、差旅费等由办事处负责计发,工资、福利仍由原单位负责计发,与其他干部一视同仁。聘用期满时,办事处应就干部在办事处期间的工作表现向办公厅和原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加强办事处干部交流。办事处主任原则上任期5年,在同一办事处任正、副主任合并不能超过10年。其他干部可根据工作表现和本人意愿,进行调整、交流。
  第十五条加强办事处干部考核。办事处主任每年要向办公厅述职述廉,其他干部每年要在办事处干部会议上述职述廉。对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提拔使用;不胜任现职工作的干部,应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办事处工作。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家属不得在办事处及所属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办事处工勤人员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办事处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劳动用人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工勤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办事处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不准在企业兼职。企业人员实行社会劳动聘用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解聘后,办事处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
  第十九条办事处要做好驻地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增收节支,注重资金使用效益;量力而行,保证重点,突出特色,兼顾一般,反对奢侈浪费。
  第二十一条办事处财务工作在办事处主任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对办事处的财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办事处申请基建、购置、维修、接待等专项经费,应提前将计划报送办公厅,纳入财政预算。临时性经费申请,由办公厅联络处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投入、注重效益的原则,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办公厅领导批准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核准后,由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具体负责拨款事宜。
  第二十三条办事处的财务与所属企业财务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各项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入帐,不准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第二十四条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财务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重大支出项目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每两年对办事处的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审计采取外审和内审相结合的办法,即每年安排部分办事处由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同时安排部分办事处由办公厅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及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由人事处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处、联络处提出安排意见,其他例行审计由机关事务管理处会同联络处提出安排意见,报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办事处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编制财务报表,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按季度向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办事处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依据批准的缴纳比例,按本人工资全额计缴公积金,并专户存储、管理。
  第二十八条办事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办事处资产归国家所有,办事处具有使用权和相应的资产收益权,办事处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及经营状况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对办事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办事处财务部门(人员)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十条办事处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资产目录,并区别固定资产的用途和使用情况分类进行登记。在用、库存、对外出借、出租、投资、联营、集体和个人承包等固定资产均为登记内容。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台帐和实物帐卡,严格管理,定期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并列入年度财务报表。
  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及调出、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三十一条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结合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定期对各办事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办事处主任离任前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办事处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要及时向办公厅书面报告,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办事处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办事处成立新的公司时,要向办公厅提交可行性报告及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收益分配等具体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办事处不准为任何融资方做担保,不准用办事处的国有资产做抵押,不准将企业的经营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到办事处。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企业法》。办事处要加强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经营情况的考核,但不直接经营或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办事处可将驻地国有资产委托所属企业单位经营,按规定向企业单位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办事处的房产产权均属国有资产,由办公厅房产处纳入房源管理范围。原以办事处名义办理的房产产权证、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暂不变更。严禁将国有房产(包括未参加房改的住宅)产权证办到个人名下。现有房地产产权资料不全的,办事处负责尽快到当地有关部门办齐。办事处购买和新建的房屋,应在接管房产后,尽快办理有关产权证书。要保证产权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办事处将原始资料副本交办公厅房产处统一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事处建立临时周转公寓制度。凡聘用到办事处的干部职工,在新工作地没有住房的,办事处应当为其提供临时周转公寓,并按照当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向住房人收缴租金。周转公寓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职工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为房改中腾退的现有公房,也可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购买经济适用公寓,原则上不得租赁办事处以外的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调离办事处的职工或在异地有住房并参加了房改的办事处离退休人员,应当在调离或离退休后6个月内退出租住的周转公寓。
  现有办事处职工的住房问题,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另行研究。

                  第七章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办事处要按照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团结务实、廉洁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要按照办公厅和驻地党组织的要求,加强对办事处职工的教育和管理,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热爱驻外工作,有奉献精神的干部职工队伍。

  第三十八条办事处设党总支或党支部,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三十九条办事处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遵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人员守则》,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甘肃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各办事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200份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