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 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8:18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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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 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 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我部于2001年组织编制了《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确定1346座病险水库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以下简称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近年来,中央利用国债资金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保证了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地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加强管理,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全面掌握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提高,保证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经研究,决定对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范围
  检查评估范围为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列入《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共1346座病险水库(具体名单见附件5)。

  二、检查评估内容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及资金使用管理、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验收、项目绩效和管理体制改革等7个方面。详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检查评估大纲(附件1)。

  三、检查评估依据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1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1]2345号)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4]2907号适用于该文下发后实施的项目;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适用于到2004年底尚未安排的项目)、《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复核工作的通知》(规计计[200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关于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号)等;
  3、《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等规程规范;
  4、《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专项规划报告》;
  5、一期项目的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及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四、检查评估方法及进度安排
  检查评估采用全面调查分析与典型项目剖析相结合、统一指导与项目实施单位自我评价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检查评估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1、项目自我检查评估阶段(2005年6月)
  由水库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检查评估大纲(见附件1)进行项目自我检查评估,填写水库除险加固情况自查表(见附件3),编写自我检查评估报告(围绕附件1检查评估大纲内容编写)。
  其他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划外项目,也应按照同样方法进行项目自我检查评估,填写水库除险加固情况自查表,编写自我检查评估报告。
  2、各省全面检查评估阶段(2005年7~8月)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自我检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检查评估大纲(见附件1),对全省所有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填写各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编写各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水利部。
  已安排中央投资的规划外项目,也在省级检查评估范围之内,要求同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一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各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外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同附件4),另外专门编写规划外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编写提纲同附件2),于2005年8月31日前报水利部。
  3、水利部抽查评估阶段(2005年9~10月)
  水利部组织检查评估专家组分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了解各省中央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从规划内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典型项目,到水库现场进行检查评估,并编写专家组检查评估报告。抽查项目的比例为全部大型水库、30%的中型水库和部分小(1)型水库,共约400余座。
  4、全国综合总结评估阶段(2005年11~12月)
  由总报告编写专家组进行资料汇总分析和总体评估,编写完成《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报告》。

  五、组织机构
  本次检查评估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组织实施。
  1、检查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规划计划司有关领导组成,负责检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2、水利部检查评估专家组
  由特邀专家和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安全鉴定、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及基建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对水利部抽查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编写本专家组检查评估报告。
  3、总报告编写专家组
  由水利部检查评估专家组中的部分专家组成,负责汇总、分析全国检查评估情况,编写《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报告》。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确定专门的处室或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省的项目自我检查评估和本省的全面检查评估工作,配合水利部专家组的抽查评估工作。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05年6月30日前将负责处室的名称、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六、工作成果
  1、水库自我检查评估报告(由水库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完成);
  2、各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规划外项目检查评估总结报告(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
  3、水利部各专家组抽查评估报告 (由水利部各检查评估专家组完成);
  4、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检查评估报告(由总报告编写专家组完成)。
  本次检查评估工作是对过去几年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第一批中央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的一次全面总结,对指导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实施和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部署,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反映成绩和存在问题。水库上级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评估工作,提供翔实的项目实施各个阶段的文件和资料,积极配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面检查评估和水利部检查评估专家组的抽查评估工作,保证检查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水 利 部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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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决定


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团委、总支、支部:
  2003年以来,部直属机关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水利中心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进,青年思想道德建设和团的自身建设取得明显的成绩,为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团的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工作成绩显著的基层团组织和表现突出的共青团员、共青团干部。
  经过自下而上的推荐和评选,并报部直属机关党委同意,部直属机关团委决定:授予水文局团支部等7个基层团组织"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称号;授予刘永攀等15名同志"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授予项新锋等10名同志"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干部"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团的工作和水利工作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部直属机关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要以先进为榜样,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照先进找差距,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附件: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水利部直属机关团委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
  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一、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团组织名单
  水文局(信息中心)团支部
  综合事业局团委
  水科院团委
  水科院泥沙研究所团支部
  水利报社团支部
  水利水电出版社团总支
  机关服务局接待服务中心团支部
  二、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员名单
  刘永攀      水资源司
  朱晓乐      离退休干部局
  邹体峰      水电局
  火 岩(女)   综合事业局
  王 玎(女)   综合事业局
  李 薇(女)   水文局
  李雅蕾(女)   移民局
  刘海瑞      水规总院
  赵 蓉(女)   水科院
  胡 孟      水科院
  李 坤(女)   水利报社
  芦 博      出版社
  刘 洁(女)   发展研究中心
  李小玲(女)   机关服务局
  刘 朔      预算执行中心
  三、2003-2005年度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青团干部名单
  项新锋      人教司
  张阿哲(女)   水电局
  姜 莉(女)   综合事业局
  梅 华(女)   水文局
  冀建疆      水规总院
  赵进勇      水科院
  韦应魁      水利报社
  王德鸿      出版社
  王乃岳      发展研究中心
  贾敬亮      机关服务局





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全方位多层次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西藏 孙永杰
党的十六大指出:“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来说,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最紧迫、最艰巨的政治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各项检察工作都要紧紧围绕这一政治任务进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伴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检察工作面临着大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好新时期的法律监督工作,要求我们的检察工作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检察工作的全局,要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和社会发展的趋势,深入探索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发展着的理论指导和推动检察工作,使我们的工作更加具有现实针对性和科学预见性。
一、正确认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着一个真理,权力不能过于集中,对权力必须进行监督和制约。我国的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一样,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是平行的,相互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基本法律以及看守所条例、有关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的条理等也都明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对以上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是社会主义法制中保障和促进立法、执法、守法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代替的。
党的十六大重申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有效地同滥用权力、执法犯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现象作斗争。可见,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两大类,即职务犯罪监督和司法监督。
二、开展职务犯罪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反腐倡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
所谓职务犯罪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行使侦查权,通过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达到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目的。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务犯罪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与人民检察院所承担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一致的,是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形式。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严格来说也是法律活动,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律活动。“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对职务活动设置监督机制是完全必要的,以保证职务行为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我国对职务活动的监督已经形成一套完善的体制,党内设有纪律检查部门负责党纪监督,政府设有监察部门负责政纪监督,此外还有人大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职务活动,由检察机关监督,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现实状况,是我国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务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具有独立、超然的法律地位,能够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职责。
我们党的主流是好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党员干部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些党员和干部违法违纪、腐化堕落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党中央提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自觉把职务犯罪监督作为重要任务来抓,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三机关一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遏制腐败的发展势头。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不断提高侦查技能和办案水平,坚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在反腐败斗争中要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探索预防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把职务犯罪活动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司法监督,顾名思义就是检察机关针对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按照各种诉讼法的规定,司法监督包括对刑事方面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的执行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等等,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上述活动进行监督,从中发现并纠正违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尊严。
开展司法监督,要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突出监督重点,特别是要加强对违反程序和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问题的监督,促进司法部门依法办案。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注重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以惩治司法领域的腐败行为为重点,把司法监督和查办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紧密结合起来。“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因此,加强司法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文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开展司法监督,主要是诉讼监督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监督工作有的放矢,准确、及时、有效,体现出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充分运用监督职能,分析司法不公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比如说,出现司法不公的原因是个别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不正确理解所致,还是由于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如果是后者,那么,检察机关应当深挖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杜绝这种现象的再次发生。
我们检察机关要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就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主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努力维护社会政治局势的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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