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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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

  我部于2005年7月15日以第517号公告发布了关于农药行政许可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规范了农药登记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为贯彻落实公告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药临时登记清理进程

  严格按照我部2004年6月1日发布的第379号公告进行农药临时登记清理工作。对1999年7月23日以前登记的农药产品,按照农药产品中所含有效成分分四批进行清理。严格执行清理期限规定,对超过每批农药品种清理截止时间未申请或未通过登记评审的农药产品,不再办理登记续展。对1999年7月23日以后取得登记的新农药品种,严格执行农药临时登记累计有效期为四年的规定,到期不再办理临时登记续展。各清理工作协作组要精心组织、强化服务,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所承担的临时登记清理工作任务。

  二、严格农药登记申请受理要求

  各农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我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有关农药登记申请的规定,准备齐全申请资料,及时申请农药登记。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要严格把好初审关,确保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我部将不受理其登记申请。

  三、规范农药续展登记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到期需续展的,申请人应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有效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我部将注销其登记证。申请人如欲继续生产,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的续展登记申请。确有特殊原因,申请人应在提出续展登记申请时提交如下材料,我部将组织专家集中审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再给予答复。

  1、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该产品续展登记的主要原因及相关证据;

  2、申请人用于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检测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3、全国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反映出申请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

  4、申请人所在辖区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的意见(境外申请人可不提交此项资料)。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在登记证有效期满尚未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我部不再受理其续展登记申请,并注销其登记证。

  (三)对登记证被注销的农药产品,重新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四)对于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辖区内所有农药生产企业,协助农药生产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监督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确保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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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以下称安置房)是指向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限价商品住宅,以及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部门)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团购商品住宅。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三个区域。具体范围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青年路-东进路(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分别是其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安置房的布局与规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块定点建设。同时,在老城区和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分别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和20%的安置房。新区可实行定点安置与配建相结合的办法。
  安置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和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需求,实地勘察后提出规划选址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为不断改善老城区人口密度高的状况,在建成区和新区范围内,应选择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成片定点建设安置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预估需求,会同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限定套型、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分别以土地出让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安置房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房价。届时根据房屋征收时点和周边商品住宅交易价格,核定安置房价格,并在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 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70平方米、90平方米、130平方米左右,每种套型建筑面积左右范围控制在±3平方米之内,其中5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套型房源原则上占住宅总套数的30%,70平方米和90平方米套型原则上占住宅总套数的70%。具体可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需求确定。
第八条 安置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置房建设质量;要加强对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安置房建筑企业招投标管理,严格督查考核,确保安置房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建筑企业施工。
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挂牌出让安置房建设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周期,确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申请人提出的安置需求,按照“一次申请、两次确定”的原则,及时制定房源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征收申请人提供。在安置房源开工建设并提供具体房号时,由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征收申请人签订《安置房开发建设协议》或《商品住宅团购协议》,协议中明确房源区位、房款支付和交房期限等内容。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征收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并认真履约。逾期不签订协议或不按协议约定履约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收回房源计划。征收申请人拖延支付或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房款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延期交房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超期过渡费。
第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土地出让时预核房价与安置房价格之间、超面积价格与安置房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销售的房源,向社会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超面积价格,其差价部分,经审计核算后作为政府收益。开发建设单位应缴政府收益,及时提请市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并按审计结论15天内解缴政府收益专户,逾期不解缴的,应依法追缴。开发建设单位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增加建设成本的,在政府收益结算时提出,一并纳入审计核算,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落实。
  该项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款专用。
  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销售的房源,政府城建重点项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服从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由老城区向建成区和新区安置。老城区范围内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老城区安置房源的,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1定点安置;选择建成区的,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1.2定点安置;选择新区的,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1.4定点安置。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处安置房,在定点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价格执行;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超面积价格执行。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安置房需求情况,结合市场价格和普通商品住宅房源情况,向征收申请人提供房源计划,指导和协助征收申请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住宅团购协议》,给被征收人更多的安置选择。
第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由征收部门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四条 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在政府指定地段购买50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的房款以房屋征收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征收申请人支付;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超面积价格购买,由被征收人支付。
第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
  市区居民住宅房屋被征收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可申请购买一套7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50~9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一套70平方米或9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一套90平方米或13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前,根据征收申请人提出的安置需求,应将安置房的需求数量和套型比例函告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房源供应。征收部门收到房源后,要及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被征收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备案。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被征收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安置房的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住房投资建设进度和有关销售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才工作会
议的部署以及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的具体安排,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协调推进收入分配、劳动关系、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金保工程建设等
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一、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将国务院确定的全年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
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
7%左右的任务目标层层分解到地方,并结合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和监督机
制,使工作切实落实到基层。
  (二)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区别特点,平衡推进就业再就业。在全面推进工作的同时,
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在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政
策的同时,针对小额担保贷款、主辅分离分流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采取切实措施取得突破。
区别东北地区、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安排再就业、并轨
和调控失业的工作,兼顾做好新生劳动力特别是大学生就业工作,以及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
工作,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工作,使各项工作协调发展。采取更加有
效形式,将再就业援助活动做细做实,健全完善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再就
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认真总结再就业工作经验,并加以大力推广。
  (三)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
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完成10万新技师培养任务,设立
高技能人才开发和交流平台。进一步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面,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增
加20%。扩展技能竞赛和表彰活动。组织实施400万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百城30万人员
的创业培训活动和农民工培训规划。
  (四)促进就业服务体系的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制定就业服务标准,总结推
广就业服务经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一站式”服务工作规范,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
贴政策,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扩大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转移
的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失业的调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
作。对企业裁员行为进行引导规范,避免集中大规模裁员。大力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
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避免大量直接推向社会。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并轨
工作,防止失业率大幅攀升。搞好“三条保障线”衔接,处理好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
的关系。
  二、继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灵活就业人员为
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750万人,失业保险参保
人数达到1030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155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000万人,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000万人。
  (七)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按险种分别记帐。建立专项
公示制度和企业参保缴费诚信制度,加强稽核清欠工作,全面推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达到2890亿元,增加31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255亿元,增
加20亿元;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达到1015亿元,增加180亿元。
  (八)扩大并规范社会化管理服务。进一步规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社会化
管理服务率达到90%,其中社区管理比例达到50%左右。规范指纹认定工作,开展退休人员生
存状况异地协查和养老金异地协发工作试点。
  (九)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督查力度,解决影响确保发放的个案问
题。贯彻落实好农垦企业参保政策,加强对困难地区重点市县的督查。完善财政资金补助办
法,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力争做到基本养老金发放全年无拖欠。
  (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
积极推进省级统筹。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费基和待遇计发办法,规范个体、灵活
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制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范企
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研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做好失业保险工作。落实各级责任,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按
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基础管理,继续推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
录,规范业务流程,搞好失业人员的服务。总结推广用好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的有效做
法,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
  (十二)加强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服务,简化业务经办
流程,提高经办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进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的标准化管理,完善定点协议管理,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准入、竞争、退出机制和信用等级制度。加强医疗费用的监测
体系、运行评估体系、基金预警系统等基础管理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十三)全面推动工伤保险工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理顺工伤保险管理
体制,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伤保险业务流程,进一步制定和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工伤保险过渡衔接和未参保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十四)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和整顿规范的经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配
套政策。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和机构,稳定工作队伍,防范基金风险。以
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方为重点,积极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研究制定被征地
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的养老保险办法。
  (十五)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继续贯彻落实七部门通知,建立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
员会,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抓好联系城市试点,改进监管方式,规
范现场和非现场监督,逐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
研究个人帐户基金监管政策,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探索保值增值渠道。开展反欺诈
工作,严厉打击少缴漏缴、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社保经办机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
和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健全基金决算制度。
  (十六)推进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完成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
点的总结评估工作,启动吉林、黑龙江两省社保试点,重点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做
好并轨工作,继续探索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的经验。
  三、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七)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合同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
范企业用工行为。重点做好国有企业改制改组、下岗职工等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研究制定非
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政策,指导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大力推进集体协商和
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三方机制建设,发
挥工会和企业组织作用,维护社会稳定。
  (十八)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完善工资支付法规,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分
配的监督,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进一步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
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试点,指导企业逐步建立起激励有效、约
束严明的分配机制。继续推进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
度建设。
  (十九)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继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体系建设,重点
做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处
理体制改革。抓好仲裁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仲裁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监
督机制。
  (二十)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完善情况通报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
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的监控,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处理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落实维稳工
作责任制,完善工作预案,加大对群体性事件处理情况的督查工作力度,遏制大规模上访等
群体性事件上升的势头。
  (二十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制订劳动保障
监察目标管理制度的考核指标,推广主办监察员制度。重点对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各类企
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厉
打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积极探索建立监察执法的长效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
构和充实监察人员。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四、加强基础工作,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二十二)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带薪年休假规定的修改完善工
作,争取年内出台。起草、修改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展促进就业法、职业技能
培训考核条例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做好部颁规章的起草、审核、发布工作。进一步加强
劳动保障地方立法工作。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加强执法监督。加大执法监督
和普法力度。
  (二十三)组织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抓紧抓好对现行行政审批
项目、行政许可规定及其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建立行政许可的工作制
度和工作程序,全面提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十四)推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继续完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组
织建设,推动街道社区平台开展劳动保障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
务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规范街道社区平台的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十五)全面实施金保工程。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要求,积极
有序地实施金保工程建设,完成立项、部省联网和有关试点工作,推进中央、省、市三级数
据中心建设、统一软件的开发应用和其它各项信息化建设工作,初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保
障信息系统。
  (二十六)加强和改进规划统计工作。开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编制年度事业发
展计划,重点做好就业和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工作。加强预测分析,做好计划执行情况的
检查评估。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定期报表制度。加强抽样调
查和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开展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
成本抽样调查。
  (二十七)加强劳动保障科学研究工作。研究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重点难点问题,加
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战略研究,深入研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和协调劳动
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实现重点科研的新突破。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做好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工作。
  (二十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廉政勤政教育,落实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各项规定,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推进行风建设。积极选派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
行政学院学习,抽调干部脱产培训,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加强省、地两级劳动保障厅局长业
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素质。
  (二十九)做好劳动保障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加强统筹策划,重点宣传贯彻落实再就
业政策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重要进展,宣传维护
劳动者权益和金保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
  (三十)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推动劳动保障领域的高层互访,加强与国际劳工组
织的合作,办好中国就业论坛、APEC劳动保障高层研讨会和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
大会。加强世行项目管理,争取新的合作。制定境外就业配套措施,促进境外就业市场开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