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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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5]49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



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该行业、该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主导工种(职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30人左右,管理期为4年。


第五条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经贸、外经贸、国资、财政、总工会等部门,组成泰安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届首席技师的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


第七条 参加首席技师选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近4年内省级一类竞赛前十名、省级二类竞赛和市级一类竞赛前六名、市级二类竞赛第一名的获得者,以及近4年内“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 “山东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泰安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和“泰安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获得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选;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在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创造了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记录;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够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或者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能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或者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首席技师由各县市区、市以上单位从本地区、本单位确定的首席技师人选中推荐,一般从各类技能大赛中产生。


第九条 首席技师按下列规定评选产生:


(一)各县、市、区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首席技师人选向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市以上单位负责将本单位本系统的首席技师人选向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


自由职业者可以直接到选拔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核;


(三)泰安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并进行现场技能考察后,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组成。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人选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泰安市首席技师证书。


第十条  申报推荐首席技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一条 首席技师管理期为4年,期满后不再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500元,同时为省首席技师的,政府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所在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纳入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市情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可以安排为期20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根据个人意愿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在公共建设、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首席技师应承担公共建设技术、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首席技师应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进行技术革新,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安排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 实行首席技师动态管理: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三)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四)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八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首席技师荣誉称号的,取消其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市政府津贴。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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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对股份制改造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加强对股份制改造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
建设银行



目前,我国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国家级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挂牌上市的已有600多家,累计筹资1980亿元,总市值达到4660亿元。由于种种原因,上市的600多家企业中,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户的或通过我行中介机构代理发行承销的不到十分之一,这是我行实
施“双大”经营战略中亟待突破的重点。总行要求各行加强对股份制改造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对股份制改造企业特别是其中上市公司的金融业务要予以高度重视。股份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模式,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加快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已经初步展现出强劲的生命力。江泽民总书记在两次国有企业改革
和发展座谈会上指出,国有企业改革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围绕企业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在股份制改革的重点、难点上深入探索,积极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我国今后将会有更多的股份制企业出现。加强对股份制改造企业的金融服务,是我行实施“双大”经营战略,
贯彻中央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精神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点,各行要予以高度重视。
二、积极拓展股份制公司上市金融业务,盘活我行贷款的存量,优化增量投入,扩大吸收企业存款。目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海外上市的公司都是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公开募股不仅为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降低负债率,而且也使企业在短时间内集中了大量资金,这为银行盘
活贷款存量、优化增量投入、扩大吸收存款来源创造了市场基础。最近国家计委、国务院证券委确定1997年的股票发行规模为300亿元,加上解决包括在1996年规模内的50亿元,溢价发行后,可望募集2000亿元以上的资金。各行要抓住这一机会,努力拓展上市公司金融业
务市场。一是要争取网下发行股票的收款银行业务;二是要争取股票发行人的发行收入存入我行。同时各行还要积极做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的工作,利用发行股票收入盘活我行贷款存量。
三、积极做好资本市场上资金的吸存工作。随着直接融资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上流通和沉淀的资金相当可观。各行要把吸收资本市场上的资金作为我行存款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努力为当地大证券商提供快捷、安全、优质服务,争取证券商在我行开立存款户,扩大存款份额。同时,多
做工作,争办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清算业务。
四、加强信息搜集和沟通工作。各行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体改委、证券委(证券办)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企业近期和远期股份制改造、预选上市公司情况,抓住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批复的源头。行内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主动加强与股份制改造企业和预选上市公司的联系,
表明建设银行愿意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金融服务的意向。
五、发挥建行整体优势,为股份制改造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我行所属或控股的中介业务机构中,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有发行股票的主承销资格,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有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的资产评估资格和为企业上市策划的能力。而且他们都有为股
份制企业包装上市的经验。各行要积极与我行中介业务机构联系,发挥我行整体优势,为股份制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六、加强对股份制改造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各行要积极贯彻总行的“双大”经营战略,对股份制改造企业的贷款需求给予大力支持,按信贷授权权限的要求,优先对股改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贷款申请进行评审,尽量缩短其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评审时间,需要总行与有关部门衔接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股份制改造企业、上市公司,请各行及时将文件报到总行。
七、各行要向当地政府、体改委、证券办、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大力宣传我行资金清算系统、计算机网络和机构网点的特点和优势,争取证券资金和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由我行办理。建设银行所属、控股的中介单位,要主动加强与行内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股份制改
造企业、上市公司的金融服务工作。
八、各行要认真贯彻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为上市企业、证券公司炒作股票提供信贷支持,不得用任何形式为炒作股票垫支和透支,违者严肃处理。



1997年9月2日

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9月1日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本通知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14日



附件:
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总机构名称 总机构所在地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所在地
1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务机分公司 北京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四川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浙江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贵州省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
2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 上海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北京运营基地 北京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天津运营基地 天津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营业部 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 重庆市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 四川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杭州运营基地 浙江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武汉运营基地 湖北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 贵州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广东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辽宁省
      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 广东省
3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市    
      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省
4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 江苏省
5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北京市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
6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 陕西省
7 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    
      东方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蓬莱分公司 山东省
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山东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江西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宁波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山西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陕西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甘肃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云南省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飞行运营基地 山东省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 上海市
9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建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江西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浙江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
10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 辽宁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吉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黑龙江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基地 黑龙江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维修基地 辽宁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湖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湖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东省
      珠海航空有限公司 广东省
      汕头航空有限公司 广东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海南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
      重庆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
      贵州航空有限公司 贵州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自治区
11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广西自治区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 江苏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 辽宁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山东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市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陕西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四川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分公司 福建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黑龙江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 福建省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