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1997〕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
汕头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
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必须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㈠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㈡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㈠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5元;
㈡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0元;
㈢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元;
㈣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各县(市)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分别缴交同级财政,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县(市)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5%留县(市),10%上缴市,5%
上缴省;市统一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95%留市,5%上缴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毁坏地貌、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恢复建设,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聘用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及购置设备仪器的费用开支等。
第九条 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05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5〕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 仪(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徐绍史(国务院副秘书长)
王景川(知识产权局局长)
李东生(工商总局副局长)
阎晓宏(版权局副局长)
张晓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学勇(科技部副部长)
魏建国(商务部副部长)
成 员:沈国放(外交部部长助理)
赵沁平(教育部副部长)
孙来燕(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赵永吉(公安部副部长)
朱志刚(财政部副部长)
尹蔚民(人事部副部长)
娄勤俭(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张宝文(农业部副部长)
孟晓驷(文化部副部长)
蒋作君(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国资委副主任)
刘文杰(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 力(税务总局副局长)
蒲长城(质检总局副局长)
王玉庆(环保总局副局长)
赵 实(广电总局副局长)
江泽慧(林业局党组成员)
张敬礼(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张 勤(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汪永清(法制办副主任)
李志刚(中科院秘书长)
朱锦昌(社科院秘书长)
杜祥琬(工程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景川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