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2:26:28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的通知

农草(办)发[2005]6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监理(监测)站(所、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监理站:

  草原监理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草原监理机构是国家依法保护草原的主要力量。为强化草原监理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我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草原监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高效廉洁的草原监理队伍,规范草原监理人员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各级草原监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 勤奋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草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草原执法能力。

  第四条 对群众的举报,应当做好记录,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第五条 热情接待群众来电、来访,依法解答,妥善处理。

  第六条 严格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七条 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公务,确保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合法。

  第八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举止端庄,仪表大方。

  第九条 执行公务时应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条 查处案件时应当认真负责,讲求效率,保证质量,不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第十一条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和拖延当事人的合法请求。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三条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单独办案或私下接触当事人。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得索取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上级草原监理机构、舆论媒体和其他社会监督。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保监发〔2007〕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保监发[2007]5号附件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gonggaoqishi/2007/bjf05a.doc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政办发[2005]9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近年来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水平,保障公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公路、乡公路及通行政村的公路。

县公路是指连接县城和主要乡镇、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纳入全市养护考核范围的公路。

乡公路是指连接县市区内较重要的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

村公路是指行政村与外界经济、文化、行政沟通交流服务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县、乡政府要设立专门的养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组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管理、调配省交通厅下达的县公路养护补助、市财政预算补助和拖拉机养路费养护补助,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审批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技术方案,依据工程数量,验收工程质量,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补助;

(六)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

(七)组织有关人员对县公路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县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二)筹措养护资金,确保养护资金足额到位,监督养护资金的使用;

(三)组织公路整修和受灾公路抢修工作;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县、乡设置养护机构,配备养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管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养护计划;

(二)做好县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公路大中修、小修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三)落实养护计划,确保县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四)督促、检查、指导乡村公路养护;

(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纳入年度交通工作考核范围;

(六)做好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协助做好县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做好受灾公路抢修工作,确保公路的畅通;

(四)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九条 县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县公路养护资金标准每年为7000元/公里。

(一)市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2000元的养护资金;

(三)在拖拉机养路费县市区留成部分中,安排每公里1000元的养护资金;

(四)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五)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第十条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

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每年为4000元/公里。

(一)县市区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中列支每公里3000元的养护资金;

(二)各县市区征收的公路建设基金每公里补助1000元;

(三)乡村公路沿线受益厂矿企业筹措一部分;

以上所筹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乡村公路路基及砂土路的养护资金,采取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

第十一条县公路的养护经费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乡村公路的养护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各级财政每年3月底前将以上确定的养护资金划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养护专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定。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均实行专业队伍养护。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小修工程,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资金的情况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对质量进行监督。乡村公路的路基及砂土路面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招标养护,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砂石路面和路基进行整修。组织群众参与时,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具体组织形式和用工补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县乡公路应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绿化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绿化、美化规划,由沿线乡、镇、村委按技术标准组织实施。路林需要更新采伐的,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条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范围(边沟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摆摊设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路面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第二十一条县乡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县公路10米、乡公路5米建筑控制区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