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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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5〕5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以微利价格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研究拟定本办法的配套政策和规定;
(二) 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规委等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办法,搞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四) 会同市建规委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的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招投标。
(五)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施和管理,组织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单位,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
(六) 督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七) 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 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发放准购证。
(九) 组织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综合验收,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计报表。
(十) 根据房委会的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协调工作,承办房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过程中,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房委会研究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以销定建”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在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不少于本市城区市民实际消耗商品房建设用地的20%,并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分别到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规委、环保局等部门办理工程项目报建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原有土地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必须全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严禁转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室内装修采取初装修的形式。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要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要按照小区规划设计的要求与各种配套设施同步进行,凡配套设施达不到规划设计要求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定期向市房改办报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
(一) 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二) 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 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负担卡制度。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负担卡,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工之前确定销售价格的,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定价申请材料,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负担卡等相关证明文件,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房改办对开发单位的定价申请进
行审定,确定销售(预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七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公示和审批办法另行制定)。申请人购房时必须到市房改办登记,如实填写《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户调查审批表》,由购房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房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购房对象的购房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在新闻媒体公示,10日内无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按规定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常住城镇的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而被拆迁住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户;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户。
第二十九条 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年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下的家庭户。
第三十条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对象购房时,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的规定,确定的本人级别,职称所享受的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合理选购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之内(未达标户购买时按两套房合并计算)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购房面积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超面积部份按同类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超标面积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负责收取,并存入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专项用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周转资金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第三十一条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九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购房者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与购买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有关材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要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对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有关税费。市房改办凭《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材料给予办理《个人住房档案》。购房者凭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或凭房屋座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要加注“划拨土地”字样。

第十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在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原购买人不得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执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十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关合同,加强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发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擅自提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不按照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要求,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提供虚假情况的申请人,经查实,即取消其购房资格;对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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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准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第三条 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分级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 鼓励、支持全市范围内在产矿山企业参照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积极参与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活动。全市范围内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绿色矿山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与市环保局负责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新设经营性矿山必须创建市级绿色矿山,个别地处偏远海岛或其它特殊情况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可不参加创建工作。绿色矿山创建工作作为经营性矿山准入条件,在招拍挂公告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工程性矿山企业是否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在采矿权设置、报批的同时予以明确。

第八条 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绿色矿山创建企业,须填写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正式行文上报。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和环保部门初审复核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批准。

(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申请批准后30日内,矿山企业需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完成市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的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主要评审专家应在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绿色矿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矿山企业按评审通过的方案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三章 验收及命名

第九条 矿山企业按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实施后,经自查达到创建方案所确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后,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检查后,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市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市级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二)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三)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会计报表;

(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及光盘。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到矿山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二)检查验收组按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核查和评分。

(三)经检查验收符合市级绿色矿山考核指标的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授予“舟山市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颁发铜牌。

第十一条 复查程序

(一)创建市级绿色矿山申请批准后12个月内,矿山企业须通过市级绿色矿山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2年。2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为3个月;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绿色矿山称号,收回铜牌。

(三)市级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30日内,矿山企业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经矿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市级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的工作情况汇报。

(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环保局参照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二条 被命名为市级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市级绿色矿山企业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可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二)可申请获得市级绿色矿山创建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该矿山企业创建市级绿色矿山总投入金额的20%计算,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可根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进度,按比例提前返还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绿色矿山的申报、检查验收和复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撤销市级绿色矿山称号并收回铜牌:

(一)因违法开采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的。

(二)企业关闭、破产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四)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后不提出复查申请的。

(五)因企业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的。

(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市级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市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社会学视角下城中村主体研究
-----结合城中村改造矛盾 (注:本文尚未发表)
作者简介 潘佳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1986-

【内容摘要】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引发了城中村拆迁矛盾和城中村问题,主要是拆迁与否的矛盾和征地补偿的矛盾。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型农民的现代意识空前觉醒,经济地位相对抬升,谈判能力增强。迫于法制,体制机制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村领导角色尴尬,拆迁方态度坚决,村民意见不尽统一。城中村改造,宜考虑不同方案,着重保护农民土地收益。发挥城市化推进,制度改革,领导干部作风转化和主流文化影响的合力。

【关键词】 法社会学 城中村 村民 拆迁
城市化进程关系整个社会的运动方向。[1]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各地正在进行着新的探索,诸如重庆的土地换社保 ,北京市朝阳区与土地出让金相关的惠农社保等等。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产阶层的队伍日渐壮大,该阶层的地位极为尴尬,下则沦落底层贫民,上则跻身富裕阶层。对于后者,有这么一类群体极为相似,常常被忽略。他们的名义角色和实质角色开始分化,从空间布局考察,该类群体往往集中在城市市区,城乡结合部,这就是城中村村民民,(本文所指代的的城中村村民概念外延广泛,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只要居住在城中村的都囊括在内,便于整体考察),包括拥有常住非农户口或者是仅仅居住在城中村的转化完尽的城市市民以及外来住户。城中村矛盾主要有两个,一是拆迁与否的矛盾,二是强制拆迁和补偿数额村民不满引发的群体性实践和政府失信。城中村村民,对待城中村改造意见不一,分歧明显。近年来一些地区传统矛盾和新矛盾叠加升级,造成城中村改造陷入僵局,或者区域型城市化步伐搁置不前。以城中村改造为逻辑起点,城中村村民问题成为新的社会难点和热点。深入考察这一阶层的社会特点,辨析村民的的社会意识状态,有助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稳步进行,城中村矛盾的化解,特殊群体的利益保障乃至基层民主制度的进步。
一,群体特点辨析
以河北省保定市城中村为例,几乎七成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来自县乡,其中相当一部分居住在城中村。据考察,城中村的常住人口多为中老年人和孙子女,且妇女居多。他们的子女有的在市里工作,有的在外地打工,也不乏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外来人口,二三产业工人,自营职业者。据不完全统计,城中村的村民在拆迁中享受的利益与其他区域拆迁村民相比,享受的利益想对丰厚。他们是城镇化的受益者。当然不乏激烈冲突乃至群体性抗议的个案。笔者只是说明,对于改造成功的城中村,城市化进程的结果,使得城中村村民相对于远郊,县乡农民,城市工薪阶层,不再是弱势群体。相对政府而言,他们还是弱势的,除非你的个人影响力超越当地的权力架构。强弱之别,如同周孝正先生所言,总是相对的。对这部分群体的利益分配结果,城市工薪阶层和远郊农民意见较大,贫富差距格局出现了微妙变化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是问题的诱因。
对于没能成功进行改造或准备进行的城中村村民,他们的心理状态同样特殊。事实上,政府,拆迁单位和核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居民的关系是两层窗户纸,互相猜忌矛盾背后是心理战。谁能推到双方互不信任的这堵墙,谁就解决了这个顽疾。理论上讲,在与政府和开发商的谈判中,城中村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谈判优势是明显的。他们集体观念极强,纳什均衡关系稳固,拆则希望最大化争取利益,不拆也无所谓,因为自己享受的城市待遇越来越多,越来越平等,不少居住在城中村的工薪阶层已经是城市户口,况且大家伙几代都过来了,乡里乡亲,其乐融融。这样的生活方式,甚至是所有城市居民羡慕的,既拥有城市的体面生活,也保留了乡村恬静。事实上,中国特色的城中村群体,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多见。他们在政策转型中通过与政府的博弈,在拆迁活动中,拥有一定的的话语权,有着和远郊村农民不同的智识和和谈判能力,自组织能力较强,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相对高涨,社会关系城市化和熟人化相结合。总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新型农民的现代意识空前觉醒,经济地位相对抬升。
二,利益主体心态博弈
我们不难发现在钉子户事件层出不穷的今日,钉子村往往被我们忽视。从一个角度而言,利益分配方案的精英化,利益分配机制和程序的不透明,双方互信机制的缺位和政府的不履行承诺是矛盾的症结所在。在笔者看来,中国社会无论民间还是社会都是善于讲究策略的,解决互信问题引发的拆迁矛盾有两个基本思路。其一立足于公开,民主,程序公正分配公平的的制度改革。其二,在体制制度外从村领导班子着手,各个做工作。现实中,村长和书记的地位很尴尬,看似沟通协调,百姓心中大多成为了政府的利益共同体。当然了,迫于种种压力,不可否认他们确实在集体谈判中为争取本村利益作出了贡献,有着和政府不同的利益诉求。正是这方面的属性,才造成了他们的双重角色。费孝通先生和黄宗智先生早就谈到过,中国政府一向统而不治,国家权力在县以下就终止了。自秦汉以来,中国基层的统治力量实则掌握在乡绅,长老,黑恶土坝等精英群体手里。时至今日,产生这么两种现象。其一,干群关系的脱离以及代议制的实施造成了从地方到中央的政权合法性认同逐渐降低。其二,地方利益表达机制不畅,渠道阻塞,中央改革的信心强化,社会改革持续推进,中央政权的合法性认同提升。可是一到基层工作开展仍然困难重重,这里面既有传统统治的弊病,也有二元结构的问题,还和不公正的利益格局的稳固有关。
城中村改造的问题,政府的态度较为一致,即将村宅基地统一收归国有,农村村民转化为城市市民,村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范围。城中村村民的意见不尽一致,有的支持改造,有的坚决反对,有的无所谓改造不改造。在“钉子村"中,不乏一些青年中年朋友希望政府拆迁,对补偿款项基本满意。他们知道城市化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也希望反对的村民转变思想。在笔者看来,农民内部越来越多的利益分化,加大了了政策协调的难度。现实的尴尬在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常常是以相对人利益的牺牲为代价的。新拆迁条例方案的出台,仅仅禁止了强制拆迁,不会根本上化解矛盾。前面谈到,城中村改造矛盾的症结在于民主决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的公平性等方面。笔者以为,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人民向后看的思想相当牢固,这种观念在反对改造的城中村村民中不占少数。(笔者曾在网上做调查,并不是仅仅对利益分配方案的不支持而不愿搬迁,有相当一部分安土重迁的思想根深蒂固)苏格拉底,老子就是这种思想的代表。他们反对取代化,替代化的生活方式,及期望享受城市化的待遇,又留恋小国寡民的乡土生活。意识形态依赖的削弱,决策信息膨胀选择的加大,竞争中短期失败的人群增多,更多的不平衡使得我们安全感下跌,使得向来老年人为主的人群结构出现了微妙变化,她们的后代,中青年人中也不乏这种观念的。客观讲,这种常常被认为保守的观念是中华文明延续至今的原因之一,在特定空间范围内,一定历史时期也具有延长社会生命,减少社会矛盾,减少资源浪费的功效。
三,从城市化的价值看矛盾的化解
城市化的目的不仅是简单的把大量农民转化为城市市民,大量的农用地市变更国有。而是立足于我国土地资源的极度贫乏,人地矛盾的尖锐的国情,通过结合适度农业人口规模发展现代农业,更多的城市人口发展二三产业业。不是追求GDP指标的攀升,而是让每一个国民富裕起来,人的价值素质的全面进步,解决长期以来的二元矛盾,使每一个社会公民民享受平等的社会待遇,解决从古至今中国社会一直以来的关键问题---农民问题。土地问题作为农民问题的关键,也是城中村改造难题的突破口。土地问题的科学评判是找到解决思路的前提。在笔者看来,土地不是一个简单的所有权关系,是集合产权的载体。城中村土地关系,如前所述,涉及国家,村集体,村官员,村民的利益。各方合法不合法的享受部分利益,农民尽管权利意识觉醒,争取权利意愿强烈,影响利益分配格局的能力弱小,享受的利益处于价值链的最底层。
基于这一状况,城中村改造问题的解决要利于城市化的顺利推进,尤其重视农民土地利益的保障为。
笔者以为,城中村是否拆迁首先有待值得探讨。前面已经论述,城市化的实质是人的现代化。城市化不代表千篇一律的城市建设,大搞粉刷工程。城市村是可以融入城市空间的。政府可以在村民民主,合理补偿地基础上制度化地收回农村宅基地,富裕城中村农民土地使用权。况且,不少城中村往往是历史形成的,集人文价值于旅游价值为一体,就地保护开发也不失为一条途径。事实上该理论诉诸实践短期内可能性不大,很大情况下取决于地方政府财政制度的改革的信心和决心,既得利益群体格局变更,民主力量的进一步强大以及民营企业投资经营环境的好转。
如果拆迁,需要做好如下方面:
其一,坚定不移的推进城市化进程。城市化化是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的,与法制结合,城市化的目标之一是集商品社会陌生人社会工业社会为特色的法律取代熟人社会的规则,习惯,礼教束缚,构建全球一体化的平等,公正,民主,透明的交往规则。小国寡民,不求改变,安土重迁的生活思想尽管有益于生命的延续,根本上上阻碍了市场化的步伐,资源的流转范围和速率和资源配置效果,影响了社会进步的速率。
其二,决策机制,分配方案民主化,透明化,程序化,以信息公开问责机制形成为起点,构建适度民主的权力问责模式。建立从中央到基层各级明细的拆迁补偿办法,标准和条件。行政权力的运作以信息公开为起点,始终围绕信息公开推进。信息公开领域问责实效弱化,民主参与不够是信息不公开,假公开,双方猜忌,政府失信的直接原因。现实中老百姓埋怨很大程度上源于政府工作不透明,政府不履行承诺,而不在于当事人争取额外利益。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一要要在信息统计,制作,修改,发布的各个环节引入民主化监督机制,而要将发布的科学性,履行效果纳入详细的政府工作,部门工作和人事考评范畴。
其三,从领导干部作风转化着手,建立基层和乡镇区县乃至省级公务员和村民的直接沟通制度,纳入政府考评指标,逐步形成官民互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缓解官民对抗,逐步扭转官员脱离群众的局面。不可否认,良好的作风传统,领导人人格魅力,在熟人社会的影响力比法律要大得多。同时我们有着老一辈领导集体亲民近民的传统。中国的国情表明,基层工作的展开离不开乡土社会有威信的,品行高尚的县乡领导,支部书记,村长,长老等等。没有他们的辅助,生人社会,工业社会的国家政策在乡土社会推行,相当困难。
其四,面对新媒体语境,进行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创造科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文化氛围。在社会转型价值多元的时代,主流文化价值在传统媒体的宣传在受众的影响力和舆论的引导力,已经力不从心。近年来很多拆迁矛盾的出现,源于新媒体。主流媒体舆论引导功能的弱化,极大地迸发了人们虚拟空间的泄愤心理。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利用新媒体泛滥式的发表粗俗,甚至是低俗的言论。主流文化价值的破坏是在无形中剧烈的爆炸。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产生的种种违背社会主流文化价值的价值观,暴露出来的新媒体语境下主流文化价值宣传的危机,尤其应当引起党政机关,尤其是文化宣传部门的警觉和反思。需要我们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深入到网民中去,成为“围脖”中的一份子,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深入到每一个“围脖”行为的环节,无论是语言,还是行为都能渗透进去。我们主流文化价值的宣传不是所谓的“高、大、全”,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文明的进程中对人民文化行为的影响,对人民文化思维的引导,进而促进社会历史文化的前进。国家层面应从战略高度与时俱进的深入融合进新媒体的发展,让宣传进入日常化、规范化、和谐化。人人都可以拥有这些简单、方便、快速的新媒体模式,宣传部门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都可以参与qq博客等等。榜样的力量是伟大的,带头形成一种规模效应,让更多的不相符的庸俗倾向远离这个未来主流文化价值宣传的主阵地。
参考文献:
[1]邹农俭:中国城市化的探索,载邹农俭《社会学的视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47页。


Research On Villagers in context of the Sociology of Law ----- With Contradiction of Reconstruction in the Village



【Abstract】 advancing urbanization led to contradictions and villages demolition problems, mainly the demolition or land acquisition compensation conflicts and contradiction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making the new farmers unprecedented awakening of modern consciousness, the relative uplift the economic status, bargaining power increased. Forced by the legal system, institutional mechanisms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role of village leaders embarrassment, demolition party was adamant, the villagers are not the unified opinion. Reconstruction of the Village, should be considered different options to protect farmers focus on land revenue. Play in urbanization, reform, transformation and style of leading cadres of the mainstream culture of the force.Key words demolition for town of Soci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