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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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已经2000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治机动车辆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改装、维修、使用机动车辆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长沙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协调处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农机、工商行政、财政、计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允许排放标准。对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辆,车主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采取维修、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等尾气净化措施予以治理。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五条 机动车辆的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维修人员防治尾气污染的宣传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定期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机动车不超标排放尾气。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环保部门举报超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七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年检、厂检、路(抽)检以及尾气净化产品供应、郴条‖修、尾气污染治理等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证》和年检合格标识后方可办理车辆年检手续。
  对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必须进行治理,治理合格后,凭环保部门发给的检测证和年检合格标识办理年检手续。
  车辆行驶时应将检测证随车携带。检测证遗失的,应申请补办。
   第九条 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机动车进行随机性尾气路(抽)检。尾气排放经检测合格的,签发合格标识,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合格的车辆必须治理并交纳检测费。
   第十条 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车辆,必须经当年度尾气年检合格,否则应先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合格并取得市环保部门认可证明的方可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新购机动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应经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认证,与整车进行技术匹配,并通过我市适应性检测,方可在我市应用。
   第十三条 我市一、二类汽车‖修企业应对所有进厂‖修车辆免费进行尾气测试,并将测试结果告知车辆单位或车主。对二级维护以上进厂‖修车辆应保证出厂时尾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凡用于本市机动车尾气治理的净化产品,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由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销售单位提供,公开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尾气治理应当定点进行。尾气治理点由市、县(市)环保、交通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尾气净化产品的销售价格、安装费用标准等,由市物价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机动车尾气净化产品实行销售单位承诺责任制。销售单位在经销其尾气净化产品时,必须给治理的车辆用户配发跟踪卡和承诺书。承诺治理后,车辆尾气排放在一定期限或一定公里数内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时,按承诺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路(抽)检时尾气排放超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扣驾驶员驾驶证一个月;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并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外地过往车辆,尾气排放超标的,责令就地治理,否则,不得进入本市。
   第十九条 对己经检测超标、在限期内未予治理合格而继续行驶的机动车辆,责令就地治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销售未经环保部门检测合格认定的尾气净化产品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1一3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检测、监督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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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为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和《福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抵押的原则。
二、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职工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三、住房贷款业务由福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市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四、贷款条件:
1.凡已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连续足额缴存满二年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贷款;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3.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4.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5.有购买一套自住住房所需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6.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贷款;
7.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必须是解困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和已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普通住宅。
五、贷款程序:
1.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资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经工作单位审核同意,随带申请贷款有关材料,经资金中心审查合格后,给予提供贷款;
2.借款人将购房所需30%以上的自有资金存入资金中心指定的贷款银行;
3.受托银行按资金中心规定的贷款额度、期限等给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4.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借款人的个人存款及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帐户。
六、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夫妇双方均在资金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购房贷款最高额度每户不超过4万元,一方在资金中心缴交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万元。以后随着公积金存量的增长调整贷款额度。
2.购房贷款最长年限二十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3.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偿还
1.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均还方式,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所在单位每月从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其计算公式:

AI(1+I)
每月还本息额=--------

(1+I) -1
A—贷款本金
I—贷款月利率
n—贷款期限按月计算
2.借款人动用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贷款本息时,需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一年一次(每年的6月末公积金结息后)以转帐的方式分次归还到期贷款本息。
3.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如有逾期,对逾期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四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全部归还贷款本息。受托银行按提前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也可以用国债、金融债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或者由有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九、贷款监督
1.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如借款人挪作他用,资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并对挪用部分按日万分之六计收罚息。
2.在贷款期内,资金中心、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借款人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十、其它
1.贷款的相关费用是由借款人负担。
2.借、贷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3.借、贷方及担保人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资金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1998年4月16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津人专[2001]36号


各高等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试行)》已经有关专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条件从2002年开始正式实施,正式实施后原高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即行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申报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职务的图书、资料工作人员。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相当的业务水平和图书、资料管理、咨询、研究能力,较好地履行现职务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馆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系统掌握图书、资料或其它某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②具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熟练地掌握图书、资料专业的有关业务;
   ③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④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⑤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⑥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参加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一项;
   b.获校级优秀工作者称号;
   c.历年工作质量考核合格,其中两次以上为优秀。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b.正式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l.学历和资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两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相关学科有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较深的研究,工作经验丰富;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③能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
   ④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⑤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局级成果奖励二项(前三名);
   b.参加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局级科研项目;
   c.在图书、资料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一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b.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并出版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1.学历和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2.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业务条件
   ①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馆学、情报学或其它某相关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突出的成果;
   ②完成学校规定的图书、资料人员的工作任务,历年业绩考核合格;
   ③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
   ④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⑤对"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的基本数量要求,须具备每项中的一条:
   第一项 业绩成果
   a.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主要完成人之一)或省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b.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
   c.在图书、资料技术创新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项 论文著作
   a、公开发表论文六篇,其中两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
   b.正式出版主编15万字以上著作一部并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第六条 长期献身于图书、资料工作并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经过全面考核,表明确能胜任相应图书、资料技术职务职责的优秀骨干,可不受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l.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职务:
   ①获国家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或省级成果奖励二项(第一完成人);
   ②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两项。
   2.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
   ①获省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
   ②主持完成省级科研项目一项;
   ③获国家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3.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馆员职务:
   ①获局级成果奖励一项(前三名)或校级成果奖励一项(第一完成人);
   ②参加完成局级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或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
   4、具备本文规定的资历条件和其它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破格条件外,还须经相应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 其它
   1.本条件中所指发表的论文均为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的作品。公开发表(正式出版)系指已出版发行,并有"CN"、"ISSN"刊号或"ISBN"书号的。对申报高级职务的必须提供图书馆学、情报学方面的论文一篇以上。
   2.成果奖:系指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著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规定的奖项。
   3.重要学术刊物论文:系指①被国际公认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②在《中文重要学术刊物目录》中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③在学科评议组的同行专家们认定的本专业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符合初、中级职称认定条件的,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系列分级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津人专[200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