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30:30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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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264号




关于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粉尘排放量计算的请示》(晋环控字(99)18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中规定的吨产品排放量指标是指主机设备运行时间内从收尘装置排放口排出的粉尘或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总量与该时间内相应主机设备所产物品(如生料、熟料、水泥等)的生产总量之比。4.3.2中规定的“热力设备的收尘装置相应对于其主机设备的运转率不得小于97%”,是针对收尘装置的最低运行率,而不应理解为“允许有3%的污染物直接排放”。企业所排烟尘或粉尘的量均应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计入单位产品排放量。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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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对达标升级活动的组织领导。达标升级活动做
为财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议事日程,与企业升级工作一并进行。各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作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来抓。在达标升级考核确认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防止走过场。
二、全市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具体工作由会计事务管理处负责。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推动、考核本地区所属部门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具体工作由会计事务管理科负责;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
负责组织、推动、考核所属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三、1988年全市已在十五个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十八个区县选择了百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点工作,摸索经验,从1989年起,这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试行。在1989年至1991年三年内,力争全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工作要基本通过达
标等级,有相当数量的单位要达到三级等级,有一批单位要达到二级和一级等级。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全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提出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三年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并于1989年三月底以前报送财政局。
四、各单位要通过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一方面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参与经营管理,为各级领导决策提高可靠的信息依据。为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真正使会计成为集生■聚财、用财之
道为一身的经营管理型会计,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
五、各单位在试行本通知和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函告市财政局。



1988年11月24日

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4月20日以粤水农电〔2012〕1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小水电定期检验管理,保障小水电安全运行,根据《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水电王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统一管理工作。电力行业按照其行业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的水电站应将检验结论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小水电站实行安全管理分类和定期检验制度,按检验结论分为A、B、C、D四类,其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实施细则》确定。

  第五条 小水电站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应申报首次检验,以后按下列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一)A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

  (二)B类小水电站每三年接受一次检验;

  (三)C类小水电站每年接受一次检验。

  第六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工作;负责审定新建单站装机5—50MW或工程等别达到大中型的小水电站的首次定期检验;负责对市、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省检验以外的单站装机5—50MW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负责对县审定的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成果进行抽查。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单站装机5MW以下的小水电站的定期检验。

  第七条 小水电站应当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广东省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编写导则》要求,自行或委托水利行业设计(或咨询)机构提出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第八条 小水电站检验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自检验年度的汛期开始日计起,有效期满前小水电站应当办理定期检验申报手续。

  第九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的综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工建筑物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

  (二)机、电设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三)金属结构安全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检测;

  (四)压力容器、消防设施、起重设备等有关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通信设备状况;

  (六)运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七)安全生产与管理评价,小水电站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评价;

  (九)责任人落实情况。

  第十条 小水电站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定期检验申报材料:

  (一)定期检验申请表;

  (二)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五)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小水电站提供资料不全的,检验机关应当责令其补充相关材料;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定。

  第十二条 小水电站定期检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时限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小水电站,应当首先进行综合评价,并提交综合评价报告。

  (二)小水电站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填写《小水电站定期检验申请表》,并按照第十条要求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检验结论,并录入广东省小水电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检验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送给小水电站。

  第十三条 定期检验结果由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定期检验结果被审定为C类的小水电站,应限期进行整改,并须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进行安全分类定级,年检时限按新的电站类别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检验结果被审定为D类的小水电站,按照《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逾期检验或不接受检验的小水电站,按D类水电站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