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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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灾害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整合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建抗旱、防洪、除涝工程,及时疏通河道和城市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堤防、避风港、防护林、应急避难场所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暴雨(雪)、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加强对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地巡查,做好道路、通信、电力、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维护以及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储备、牲畜转移等工作。

  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和户外宣传牌的除险加固。

  第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车站、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做好交通疏导、调度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确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之内。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做好供电、供水和防暑医药供应的准备工作,并合理调整工作时间。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低温、寒潮、霜冻天气来临之前,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农业生产防寒、防冻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以及风险评估能力,依法参加、实施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农村新建学校、民居、大型畜禽养殖场所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提高农村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经费投入,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三章 灾害监测预警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监测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农作物主产区加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密度。

  重点矿区、林区、渔区、旅游区和重要交通、通信、电力、输油(气)线路沿线以及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配套建设气象监测设施,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标准和规范,并向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接收体系,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警报和灾害趋势预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配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设施,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有效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应当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四章 灾害应急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三十五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对气象灾害进行跟踪监测,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为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的性质、强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行交通管制;

  (二)封闭危险区域;

  (三)决定停工、停业、停课;

  (四)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五)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六)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抢修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等设施;

  (七)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气象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者趋于减轻时,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以及灾情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或者做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后气象监测和变化趋势的分析,为救灾减灾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四)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实施其依法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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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中衍生词语义案例分析

王达生


[摘要]文献检索中的语言是富有生命力的东西。词汇具有综合性、专指性、动态性和新颖性。新词总是伴随着新事物、新名称不断生成。纵观近年出现的近千个新词(衍生词),许多词频繁的刊登在杂志、报纸上,一些热词已经进入图书。作者挑选检索工作中涉及哲学、政治、国际关系、经济、文化事业、教育、体育、语言文字、历史、民族、心理学、社会科学一般概念、天文学、化学、海洋学、交通运输工程学、导航技术学等各学科的1-3个词汇,对词义、词性做了分析和文献索引,旨在证明用叙词对纸质文献标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为读者更加直接、快速查到所需资料创造条件。

[关键词] 检索;词义;词性;分类;文献;索引


[中图分类号] G254.36
The Examples Analysis of Cataloguing Documents and
Evolved Vocabulary Semantic Meaning
WANG Dasheng
Beijing Information Science&Technology University Library
Beijing,China,100192
[Abstract] The Language in bibliographical index is an object that has vitality. Vocabulary has combination, specialty, trends and originality. New words are always produced by the course of new names and affairs. Seeing near thousand new words(evolved vocabulary) have been produced recent years, many of them had been published in publication, some hot words entered books. Author selected 1-3 words from each subject about philosophy, politic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economy, civilization, education, physical culture, language, history, nationality, psychology, concept of sociology, astronomy, chemistry, oceanics,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 and navigation in cataloguing, analyzing the meaning of words and part of speech, indexing documents, aim at proving the importance, necessary and operation of marking documents, making condition to index information faster and accurate for readers.
[Key words] Cataloguing The meaning of words Part-of-speech Classify Document Index


引言

近年来,新词语越来越多的见诸于期刊、报纸和图书。根据国家教育部《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新词数量2006年为171个,2007年为254个,2005、2008和2009三年暂无统计数字,按互联网和其他媒介显示的信息估算,新词数量已近千个(含衍生词、组配词等)。检索时怎样利用《汉语主题词表》对新词题名的纸质文献进行标引?是期刊检索工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下面对17个学科的26个词例做一简要分析。
1.【八荣八耻】
1.1词义:2006年3月4日胡锦涛首次提出。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1]。
1.2词性:多义词。叙词(Descriptor)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哲学类。02F伦理学(道德哲学) 道德*(族首词)--Y道德标准 道德规范 道德评价 行为规范—Y道德规范[2]。
1.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1717篇。主题索引文献3188篇。全文索引文献36957篇。发表时间2006.4-2009.3。单篇文献被引频次0-6次。下载频次1-235次。
2.【食利阶层】
2.1词义:梅德平在“食利族悄然崛起”一文中首次提出,登载于《社会》1995年09期。食利阶层,又称食利一族、食利族,是指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社会上出现的靠放贷为生的人群。这个人群的大多数人,拥有百万元或者更多的现金,他们自己不从事实业经营,依靠放贷的利息为生。
2.2词性:名词。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政治类。03B政治理论 03BA 阶层*(族首词)。另入经济类。05FC见食利阶层[3]。
2.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3篇。即:作者唐建瑛《新农村建设应重视“食利阶层”》 2008-02-25人民政协报; 容若、田方卿《“食利”阶层:食的是利 》2004-02-0投资与营销;白 涛《耐人寻味的世界——都市新食利阶层扫描》2002-05-30创造杂志。主题索引文献40篇。全文索引文献2750篇。发表时间2002.5.1-2009.4.30。单篇文献引用频次0-6次。下载频次1-1230次。
3. 【新阶层委员】
3.1词义:2008年3月8日 北京电视台《直播北京》首次播报。新阶层指社会上比较富裕的民营企业家、个体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他们当选为“两会”的代表委员,称为“新阶层委员”。
3.2词性: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政治类。03政治03B政治理论 03BA阶级 阶级斗争 见资产者Y-资产阶级 新生资产阶级分子[4]。
3.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8篇。代表性的有:作者张勇 赵启文《 “新阶层”委员力倡社会责任》2008-03-15云南政协报。主题索引文献24篇。全文索引文献253篇。时间2003.3-2009.1。单篇文献被引频次为0-6次。下载频次1-546次。
4.【去功能化】
4.1词义:2007年2月13日,关于朝核问题的第五轮六方会谈第三阶段会议通过了一份对推进朝鲜半岛无核化进程有重要意义的共同文件,即 “2.13共同文件”首次提出。意指除去(核设施)具备的基本功能,使之不能发挥作用。对于“去功能化”这一表述方式,英文、日文、俄文、朝文和韩文虽然略有不同,但对于这个新词的含义,各方并无歧见。
4.2词性:名词。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国际关系类。04D国际关系问题 04DB亚洲问题 见朝鲜问题[5]。
4.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硕博士论文。题名索引文献32篇。发表时间2007.11.16-2009.4.15。被引用频次为1篇1次,即2008年7月15日期刊《国际论坛》,作者何志工、安小平,“朝鲜去功能化与核计划申报问题”一文被引用1次。主题索引文献291篇。全文索引文献601篇。单篇文献下载频次0-45次。部分论文的内容与词义不符。
5.【鸟巢外交】
5.1词义:2008年8月17日 《今晚报》首次报道。指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政要来访进行的外交活动。
5.2词性:组配词。“鸟巢”和“外交”含义不同。鸟巢,叙词表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体育类。09E体育场 体育馆,运动场Y-体育场[6]。 外交,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国际关系类。组配概念入此类。04A国际关系一般概念 见人民外交 “乒乓外交”Y-人民外交[7]。其他“鸟巢”相关词,如鸟巢笔、鸟巢草、鸟巢烟花、鸟巢一代等,分别入教育、文化类。
5.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报纸、期刊。题名、主题、关键词索引文献0篇。全文索引文献9篇,其中与“鸟巢外交”一词直接相关文献2篇,即作者李德芳《体育外交的作用及其运用——以北京奥运会为例》,原载2008-10-20现代国际关系杂志;徐立凡《从世界到鸟巢:领袖们的握手》原载2008-08-09华夏时报。时间2008.3-2008.12。被引频次0次;下载频次3-56次。
6.【五大民生目标】
6.1词义:2008年中共中央首次提出。指中央改善民生的五大方面目标即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住房。
6.2词性:名词。叙词主表(字顺表)见民生主义[8]。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经济类。05D经济思想史 05DA中国经济思想 见民生目标[9]。
6.3索引状况:索引载体为期刊、报纸。题名索引文献0篇。主题索引文献10篇。全文索引相关文献307篇。发表时间2007.5.7-2008.3.15。单篇文献被引频次0次。下载频次0-222次。2008年1月28日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作者柳礼泉,《党的十七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目标与着力点论析》一文,下载频次85次。
7.【奥运钞】
7.1词义:2008年7月9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天下财经》首次播出。“奥运纪念钞”的简称。为纪念2008年北京奥运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套纪念钞票。它包括人民币纪念钞、香港币纪念钞和澳门元纪念钞三套。也称“奥钞”。银行采取单独发号方式进行销售,每人限兑一张奥运钞,拿10元人民币兑换即可。
7.2词性:名词。叙词表主表(字顺表)见钞票Y-银行券。范畴索引(社会科学)入经济类。05SE货币 见中国人民币(元)[10]。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2〕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决定对《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下列修订:
  一、依照《国务院关于暂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通知》(国发〔2002〕18号)规定,将“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83款“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048305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048306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的科目说明改为“中央收入科目”。
  二、对“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作如下修改:
  (一)对07类“农业支出”下的0701款“行业管理”作如下调整:
  增设070110项“垦区公益事业”,反映垦区公益事业支出,包括垦区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补助支出,边境农场建设补助支出等。
  增设070111项“垦区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反映补助垦区的中小学经费、政法经费、边防民兵值勤经费等。
  将070107项“农村公益事业”的说明修改为反映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补助支出。包括人畜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的补助等。
  (二)在07类“农业支出”下增设0708款“农业综合开发”,款下设置:
  070801项“土地治理”,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安排的土地治理项目支出。
  070802项“多种经营”,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安排的多种经营项目支出。
  070803项“科技示范”,反映中央和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安排的科技示范项目支出。
  070804项“贷款贴息”,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
  070809项“其他”,反映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其他支出。
  (三)在13类“教育支出”下增设1309款“其他”。反映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教育之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四)删除05类0579款的057901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057909项“其他”。
  在61类“其他支出”的6116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增设611601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反映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出;增设611609项“其他”,反映扶持中小企业的其他支出。
  三、分别在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收入”、“农业部门基金支出”中增设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支情况。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