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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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实施我市与科技部、深圳证券交易所签定的“关于共同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合作协议”,加快科技企业上市步伐,加快发展科技产业,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政府认定的具备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专利试点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

第三条 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科技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科技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产业发展。

第二章 目标、原则与任务

第四条 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科技企业上市板块,到2010年初步形成有东莞特色的上市科技企业群,有效改善我市科技企业的规模结构。

第五条 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上市的原则是: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科技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强化科技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六条 鼓励我市科技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科技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推动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构建科技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二)培育科技企业上市后备队伍。全市滚动建立10—15家上市科技企业的后备队伍,构建科技企业上市平台,加速打造产业、产品、品牌优势,提升行业地位,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加强对科技企业上市的分类指导。对盈利能力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的规模科技企业,要尽快纳入上市后备企业队伍,重点扶持培育;对基础较好但规模偏小的科技企业,要帮助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增资扩股,壮大企业实力,尽快进入上市轨道;对上市后备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完成上市辅导,实现申报上市;对产品外向度较高、获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后备企业,要帮助引进境外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改制重组,推动企业上市。

(四)加快建立科技企业上市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和作用,重点引进和培育发展一批投资研究和上市服务机构,加快建立我市科技企业上市“预辅导和全面辅导”相结合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章 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科技企业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具有目标明确的上市发展计划。包括制定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选择确定上市辅导机构和保荐人,建立专门上市工作机构。

第八条 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同类企业中,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较高,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

第十条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明显的先导性和较强的带动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建,通过竞争发展,在市场中形成了优势品牌。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 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打造自主品牌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支持范围、额度与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改制时需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方式使用土地及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的,由规划、国土、建设部门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手续及核发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拟上市科技企业,其现有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对上市科技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市国土部门优先保证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为达到上市要求,根据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定对自身历史年度帐务处理进行重新规范而增加的成本费用支出,由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专项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科技产业项目。

第十六条 在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纳入上市后备队伍的科技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二)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文件,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的,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

第十七条 为了帮助企业减少上市成本,对于已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在我市的科技企业,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连续两年的专项奖励,奖励额度以上市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额度为主要考核指标,由上市企业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后给予相应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支持经费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与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应加紧研究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具体操作规程。其中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要制定上市后备科技企业的认定管理和资助操作规程,及科技企业上市奖励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我市企业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东莞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我市其他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享受上市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已颁布的相关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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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明传电报 交公路明电发[2008]23 号   2008年02月15日



湖南、贵州、湖北、广东、江苏、安徽、江西、陕西、河南、浙江、四川、甘肃、新疆、福建、云南、广西、重庆、内蒙古、青海、宁夏、山东、山西省(自治区)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公路保畅工作,努力减少冰雪灾害对公路的损失,现就进一步做好灾后公路恢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保畅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1月中旬以来,各级交通部门和广大交通干部职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发扬不怕困难、连续作战、团结协作的优良传统,经过艰苦努力和昼夜奋战,确保了干线公路畅通和救灾物资的运输,抗灾保通工作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光荣任务。当前,各级交通部门要继续把保畅通作为首要任务,思想上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上丝毫不能放松,并由应急状态转入恢复工作,全面修复受损公路,为公路运营恢复常态,进一步提高公路服务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抓紧完成抢通扫尾工作。各地要抓紧利用晴好天气,全面清理公路上的残冰积雪和边坡塌方,尽快修复受损交通工程设施,清除路面杂物,清理受损树木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确保公路畅通。

  三、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随着气温回暖,对冰雪融化引发的再次结冰、唧泥、翻浆、边坡塌方、路基冲刷和不均匀沉降等次生灾害,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畅通等问题,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采取有效措施处治安全隐患。特别是对陡坡、背阴、桥涵构造物和高边坡等重点路段,要加大巡查频率,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及时对发现的病害予以处治。

  四、科学组织实施灾后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先重后轻、先通后畅、先干后支、远近结合”的原则,全面开展灾后恢复工作。对受损公路要进行全面调查和技术状况检测,为科学制定灾后恢复计划奠定基础。同时,结合受灾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养护大中修和路网改造工程项目,尽快组织实施。

  五、对受灾路段桥梁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受灾路段的桥梁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承担高速公路分流任务的路段,要认真检查承重结构的受力状况,重新评定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对桥面上附着的融雪剂等要及时予以清除,对锈蚀的钢构件要及时采取除锈防腐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较轻的病害要及时处理,防止病害进一步恶化,损坏的桥梁伸缩缝、栏杆等设施要及时更换;对损害严重的桥梁,要及时纳入危桥改造工程,采取加固改建措施予以修复;对一时无法修复改造的危桥,要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桥梁安全运营。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公路造林与
管护规定》等1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省政府组织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0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其中10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和说明公布如下:
序号:1
名称:甘肃省公路造林与管护规定
文号:甘政发〔1986〕64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发布时间较早,与现行政策不符。
序号:2
名称:甘肃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文号:甘政发〔1989〕184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与国家现行管理规定不符。
序号:3
名称:甘肃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文号:甘政发〔1990〕135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了199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原办法的制定依据已废止。
序号:4
名称: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仲裁暂行规定
文号:甘政发〔1991〕124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原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序号:5
名称: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文号:甘政发〔1991〕214号,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说明:发布时间较早,与现行政策不符。
序号:6
名称:甘肃省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文号:1997年1月13日省政府令第22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省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第二次修正。
说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布,原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
序号:7
名称:甘肃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文号: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2号公布。
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于2009年作了修改,对国家赔偿标准、程序、范围有更明确规定。
序号:8
名称: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文号: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1号公布。
说明: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序号:9
名称:甘肃省动物免疫标识管理暂行办法
文号:2002年5月29日省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说明:与国家现行管理政策不符。
序号:10
名称:甘肃省邮政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文号:2003年4月8日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2004年6月25日省政府令第14号令修正。
说明:与200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