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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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的通知

交搜救明电【2010】1236号  


辽宁、河北、天津、山东省(市)交通运输厅(委)、海上搜救中心、海事局,北海救助局:
  根据国家海洋预报台预报:预计今冬明春渤海及黄海北部冰情接近常年, 比去年冬季偏轻。初冰期:渤海及黄海北部初冰期较去年推后:辽东湾12月上旬至中旬出现初生冰;黄海北部12月中旬出现初生冰;渤海湾12月下旬出现初生冰;莱州湾12月底至2011年1月初出现初生冰。严重冰期:辽东湾及黄海北部出现在2011年1月中旬至2月中旬 ,渤海湾和莱州湾出现在2011年1月下旬至2月上旬。终冰期:辽东湾和黄海北部2011年3月上旬终冰;渤海湾和莱州湾2011年2月下旬终冰。冰情严重期间各海区的最大浮冰范围和平整冰厚预报详见附表1;沿岸主要港口、测站的冰期预报见附表2。
  为做好2010—2011年度防抗海冰工作,保障冬季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抗海冰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去年防抗海冰的工作经验,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全面及时掌握辖区海上冰情,研究分析海冰对涉海作业和水运生产可能造成的影响,解决辖区防冻破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因海冰影响造成封港、停航和船舶、人员海上被困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督促辖区内各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抗海冰工作方案和措施。各海事局、救助局、救助飞行队要合理布置力量,做好随时应对各类海上险情的准备。
  二、严密监控,及时预警。各单位一是要加强巡查监控,有计划地组织巡航船舶对辖区冰情巡视检查,随时掌握跟踪冰情变化情况。充分利用VTS、AIS、CCTV等监控手段,加强对海冰区域船舶的动态监控,合理引导船舶进入安全海域航行和锚泊;二是要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进一步健全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海冰的发展动态、强度和影响范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各省市搜救中心要加强与渔业部门的沟通,协助做好渔船预防、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三、统筹安排,确保重点。防抗海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预警、预防到防抗、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需要有关各方通力协作,共同完成,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首先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筹安排,合力防抗。既要统筹预警,统筹安排好营运、生产,又要统筹组织破冰、搜救等应急处置工作。各省海上搜救中心要召集港口、海事、救捞和航运企业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工作方针、工作程序和工作重点,指定搜救、破冰力量;其次要确保重点。每年冬季的电煤运输是水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全国沿海港口电煤的70%在河北辖区下水运往华东、华南地区。各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电煤运输的通畅和安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措施,指定破冰和搜救力量应急待命,及时组织对港池、航道进行破冰,为海上运输安全提供保障。
  四、加强值守,着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单位要加强海冰影响期间,重点海域、重点时段的值班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地调配运力,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水运生产;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及海事、救捞部门要加强值班,接到险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协调力量实施搜救;各海岸电台、VTS中心要加强值守,严密守听、监视船舶遇险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
  各有关单位在年度海上冰情结束后,要认真总结防抗海冰取得的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报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要将本省防抗海冰的总结于2011年5月1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联系电话: 010-65292218
  传 真: 010-65292245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抄报:国务院总值班室
抄送:农业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海洋局、总参、海军,部内水运局、安监司、海事局、救捞局。









文档附件:

附表1:2010/2011年冬季各海区浮冰范围与冰厚预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012/P020101207417884763509.doc

附表2: 2010/2011年冬季主要测站冰期预报.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haishijiulao/201012/P0201012074178849195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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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工业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厅(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厅(局)、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有关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产业集聚发展有利于经济要素的集约和优化配置,有利于企业、行业间的相互协作、融合和提高,有利于资源的共享和循环利用,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实现工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各地在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工业园区建设方面开展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工业园区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力和重要支撑。但是,部分地区在产业集聚过程中也存在着园区数量和种类过多、规划滞后、主业不突出、服务不规范、企业关联度弱、资源集约性差等弊端和问题,失去了产业集聚的优势,制约了工业园区科学、健康发展。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各地逐步形成技术更加先进、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发挥区域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现就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工业合理布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进区域工业集聚发展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性,把规范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作为实现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的重要平台,引导和推动企业合理、有序地集聚建设和发展,加速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有效提升产业整体水平,推进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进程。要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结合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统筹考虑区域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促进优势产业、关联企业和相关保障要素集约建设,形成若干主导产业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资源设施共享、污染治理集中、废物循环利用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改变工业企业分散、无序和小而全的传统经营模式,使区域工业的建设集中度要逐步达到50%以上。发挥工业园区的强大带动和辐射作用,实现区域工业关联发展、成链发展、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合作发展。

  二、科学规划,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在调整、充实、提高原有国家级和省级相关产业园区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工业园区的数量、类型、规模和水平。制定工业园区规划既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也要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带动性,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也要突出区域产业特色,错位发展。支持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企业在集聚中重组,鼓励相邻区域的工业园区在协调中整合,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把工业园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创业的集聚区、机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三、加强监管,集约利用土地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管理,遵循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健康发展。严格禁止越权审批、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要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各地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通过开展土地置换等方式鼓励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合理整合工业零散用地。

  四、鼓励创新,实现结构优化升级

  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要选择发展基础好、科技资源富集、工艺技术和产品先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具有较强竞争力及带动性的优势企业作为园区龙头企业和主导产业。立足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克服片面追求工业园区规模和引资数量意识,注重园区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注重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注重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使工业园区成为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的强力引擎。禁止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工业园区。

  五、加强环保,实现绿色生产

  工业园区要集约利用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环保。要结合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统一建设道路、电力、燃气、供水、排水、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提高要素利用率。推广节约生产、清洁生产、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充分消纳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热电联供等高效能公共设施。广泛采用建筑节能、节水等技术,鼓励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资源利用,实现建设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经济收益大、环境保护好的工业发展目标。

  六、积极协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工业园区融资平台建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服务体系,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园区“造血”功能,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工业园区内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条件的企业采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工业园区的建设发展。

  七、完善配套,提升工业园区服务能力

  加快公共平台建设,提升园区配套服务能力。鼓励在工业园区内设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和人才中心。建立面向园区产业企业和项目服务的信息平台、技术研发平台。创立或引进第三方物流。鼓励通过设立多种形式的创业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高素质人才到园区投资创业。研究鼓励园区承接高附加值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创新保障体系。进一步支持工业园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为其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八、加强指导,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的监督和指导,组织研究和建立工业园区投资环境综合评价体系,提出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程度、投资完成情况、土地利用效率、环境保护指标等内容的考核指标,推动开展工业园区管理标准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工业园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向多功能综合性产业园区发展。

  九、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地区整体和局部产业集聚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状况,准确把握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进程中所取得的成效和面临的问题,组织开展区域间的交流和协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经验、创新的理念和措施,相互借鉴,共同提高推进产业集聚和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的工作水平。对产业集聚和园区发展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李彦云 电 话:010-66069905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劳动保障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工商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存在的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的状况,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环节。我国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初、高中毕业生,一般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不仅影响青年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且也影响产品质量和劳动
生产率的提高。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对于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极作用。近几年来,在部分城市进行的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
。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为积极推
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一)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
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二、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
(一)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
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二)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
)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三)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各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实习基地,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
社会实践活动。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一)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
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
(二)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
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四、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
(一)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可参照当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
免培训费用。
(二)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进入各类职业学校学习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学员经过劳动预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三)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实习基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五)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经当地政府确定,可作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可采取培训资格认定、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设立由主管负责人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扶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做好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培训力量,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
训,提高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定的自觉性。



1999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