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32:43   浏览:8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


乌鲁木齐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
乌鲁木齐市人大


1994年6月3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10日乌鲁木齐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决定修改1997年10月11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修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具体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东山区的市区及乌鲁木齐县的大湾乡、二工乡、七道湾乡、地窝堡乡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界限由市公安局划定。
第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生产、零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储存、批发和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市公安局或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以罚款或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行为人,罚款或赔偿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非法销售、燃放、储存和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重大节日、庆祝、庆典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4年9月2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中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六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197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相互促进经济建设和进一步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间的货物交换,都应根据本协定所附的一九七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和一九七六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出口货物总表办理。该两货物总表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双方应保证完成上述两个货物总表中所列货物的供给。
  本协定所规定的货物总表,经双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补充。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同此交换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在一九六一年十月二十日所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双方争取在本协定签字后两个月内签订合同。

  第三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一九七六年所供应的货物以瑞士法郎计算。
  货物价格将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以主要世界市场价格为基础。

  第四条 根据本协定的付款,在中国方面通过中国银行,在捷克斯洛伐克方面通过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办理。为此目的,两国银行应相互开立下列无费瑞士法郎结算帐户(目前1瑞士法郎含0.217592克纯金)。
  (一)一九七六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简称“第1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供应货物和同供货有关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从属费用的结算。本帐户的差额超过八百七十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按年利百分之二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年底一次计算后记入本帐户。
  (二)一九七六年第2号清算帐户(简称“第2号帐户”)。
  通过本帐户办理两国间除上述规定记入第一号帐户的费用外其他一切以瑞士法郎支付的费用的结算,本帐户不计算利息。两国银行核对一致的年底差额在一九七七年二月底前转入第1号帐户。
  两国银行应办理上述两个帐户内的一切付款,不论在相应帐户内有无贷方余额。
  在瑞士法郎含金量变动的情况下,发生变动之日的“第1号帐户”和“第2号帐户”上的余额、不计利息的摆动额、已签订但尚未执行的合同金额,以及提出的报价金额,将按变动的比例换算,使其表现在黄金上的数值和变动前相等。
  有关本协定规定的供应货物的价款和从属费用的详细付款办法,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所签订的对外贸易机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商定的贸易支付办法办理。

  第五条 在本协定和交货共同条件项下办理支付的具体详细手续,由中国银行和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协议规定。

  第六条 本协定内所规定的货物交换和付款的最后结算日期为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双方银行至迟须在一九七七年二月底前将第四条所规定的第1号帐户的最后结算差额核对一致,并自动转入一九七七年第1号贸易清算帐户,在该年度进出口贸易额内予以平衡。根据双方协议继续交货的成套设备和货物,在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交货的支付,应记入一九七七年帐户内。

  第七条 本协定自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捷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出口货物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陈  洁              米·布尔萨
    (签字)               (签字)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以下合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对专项资金项目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监管范围和方式

  项目监管范围包括: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审核和项目后续监管三个阶段。主要采取信息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信息监管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me.gov.cn/)中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为唯一网上填报渠道。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以下合称两部)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项目监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合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组织项目、建立项目库,按两部要求对本地区项目进行评审和上报,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须按要求填报项目资料和相关信息,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还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实施,配合监督检查,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要求

  (一)储备项目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以项目库方式进行项目储备,项目库通过“项目管理系统”管理。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均可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资料,提出入库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中的储备项目。申请时间和填报内容如下: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按项目类别选择填报固定资产建设类储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表1-1至表1-3)。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以《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企业[2011]12号)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为基础,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建立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储备项目库。

  3.其他补助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按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在各省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申报期限内,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分别填报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储备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表2-1、表2-2)。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二)申报项目

  项目库中符合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的,项目单位可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资料。

  (三)后续反馈信息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在收到拨款1个月内,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反馈资金到位信息(见附件2表1),并按如下要求反馈有关信息。

  1.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的连续三年,每年1月份和7月份分别反馈本单位上一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基本情况(见附件2表2)。项目建设期内,还须在每年1月份反馈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详见附件2表3-1至表3-3),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网上和纸质同时上报,详见附件2中的项目建成后总结提纲)。不能按期完成、不能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须及时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企业,项目建成后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2.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单位。自获得资金支持次年起,必须连续两年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按要求反馈信息的单位,再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可予以优先考虑,否则5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3.其他补助项目。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等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补助项目,不必填报项目反馈信息。其他项目根据两部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要求

  (一)项目库管理

  省级主管部门按“定量、动态”方式对本地区所属项目库进行管理,项目库中储备项目数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两部规定最多申报数的两倍。

  (二)评审上报项目

  省级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两部。

  (三)项目后续监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按时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核,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企业提出的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两部备案。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与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详见附件3)以文件形式上报两部。

  广东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在每年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闭幕后两个月内,反馈申请本届展位费补助的参展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安排

  新的“项目管理系统”将于2011年3月启用。自2011年起,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按此要求开展。2010年及以前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后续反馈信息要求上报有关资料。对项目监管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两部反映。

  为做好工作衔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申请入库的2010年底前开工的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有关资料录入到“项目管理系统”(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成为项目库的备选项目)。

  根据各地上报的资料,两部采取电话询问、现场调查、专项资金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财政部可委托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两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项目监管工作和项目单位信息填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做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项目单位申请入库填报信息
      2.获得资助项目单位填报后续监管信息
   3.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总结要求
   4.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参展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